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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宿舍项目的公告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宿舍项目的公告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宿

舍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宁拆公字[2004]3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8.19

【实施日期】200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宿舍项目的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宁拆公字[2004]34号)经审核批准,下列区域内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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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建集团基本法则管理制度新编

南京城建集团基本法则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综 合 类 南京城开集团基本法则 前言 本《基本法则》根据《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城开”)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文化取向等,是南京城开宏观管理的指导原则,是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法则。 第一章企业定位 第一条(企业性质)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条(使命和愿景) 积极投入城市开发建设,以追求效益最大化、改善人居环境为己任。 第三条(企业目标) 城市开发的领跑者。 第二章企业文化 第七条(文化基调) 健康、阳光。 第八条(价值观念)

成就源于团队,团队成就自我。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将个人行为与南京城开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在实现南京城开价值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价值,忠诚企业,荣辱与共。 第九条(利益追求) 社会及南京城开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所有南京城开工作者和南京城开合作者应当得到合法、合理的回报。 南京城开依法设立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架构) 南京城开实行事业部制为主、母子公司制为辅的组织架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形成财务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和营销中心。 第十四条(事业部)

事业部是南京城开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各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 南京城开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作为子公司进入南京城开组织序列。其中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与南京城开有行政隶属关系,相对控股企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有资产关系。子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经营运作的各项权利,并接受南 通 (四)危机处置。设立风险预警系统;设定危机处理程序;明确危机事件的处置责任人;提高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 (五)领导体制。不断完善领导体制,明确责任,高效运转,保证企业理念、政策、战略的延续。 第十九条(决策管理)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交易版(房产局编制)

合同编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交易版)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制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2、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本人提供的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4、本合同文本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5、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或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交易版) 甲方(出租人):【】号码: 乙方(承租人):【】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权属状况 1.1、房屋坐落于本市区,

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内容与权证记载一致) 1.2、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权证编号:,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已/ □未设立抵押。 1.3、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拥有房屋合法出租权利。 1.4、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2.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3.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4.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年月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转账/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发文)2012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1 总则 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臵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

变更记录等资料。 2 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 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 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2.3 房屋面积 2.3.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3.2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3.2.1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3.2.2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3.2.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3 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得到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2.4 房屋测量仪器设备和边长丈量、面积计算数据取值要求

南京八大类国资集团构架一览

南京八大类国资集团构架一览 一、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紫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210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市投资公司 (二)控股子企业 2、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南京紫金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南京智信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9、南京国资资产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三)参股子企业 10、南京市信息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南京留学人员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发改委划入) 22、南京汉能创业投资中心(由市发改委划入) 二、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国资商贸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85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南京南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由市城建集团划入) 4、南京天悦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商务局划入) 5、南京金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商务局划入) (二)控股子企业 6、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7、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 8、南京永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0、南京黄马实业有限公司 11、南京国际会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三)参股子企业 12、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13、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 16、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城建集团_基本法则_管理制度_197页

综 合 类 XX城开集团基本法则

前言 本《基本法则》根据《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XX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XX公司(以下简称“XX 城开”)的发展方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文化取向等,是XX城开宏观管理的指导原则,是规X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法则。 第一章企业定位 第一条(企业性质)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条(使命和愿景) 积极投入城市开发建设,以追求效益最大化、改善人居环境为己任。 第三条(企业目标) 城市开发的领跑者。 第四条(经营战略) 实施“一体两翼、协同发展”的战略。一体: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体,以住宅开发为侧重,面向中等收入以上人群,立足XX,向二、三类城市拓展;两翼:围绕房地产产业链条发展两翼,其中一翼为房屋租售代理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服务以及其它多种经营项目,一翼为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基本理念)

(一)企业理念:诚信开发、追求卓越; (二)经营理念:锐意创新、永续发展; (三)管理理念:严格制度、人性管理; (四)人格理念:尊重自我、超越自我; (五)人才理念:恒久健康、人尽其才; (六)合作理念:坦诚相待、追求双赢。 第六条(企业口号) 诚信开发、健康生活。 第二章企业文化 第七条(文化基调) 健康、阳光。 第八条(价值观念) 成就源于团队,团队成就自我。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将个人行为与XX城开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在实现XX城开价值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价值,忠诚企业,荣辱与共。 第九条(利益追求) 社会及XX城开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所有XX城开工作者和XX 城开合作者应当得到合法、合理的回报。 第十条(品牌战略)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4.09.03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9.03 【实施日期】1994.09.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修改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休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直管公房产权人应当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自管公房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经营房屋的专门机构经营管理房屋。 经营房屋专门机构的设立,必须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章产权管理 第七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领取《房

南京八大类国资集团构架一览

一、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紫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210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市投资公司 (二)控股子企业 2、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南京紫金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南京智信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9、南京国资资产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三)参股子企业 10、南京市信息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南京留学人员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发改委划入) 22、南京汉能创业投资中心(由市发改委划入) 二、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国资商贸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85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南京南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由市城建集团划入) 4、南京天悦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商务局划入) 5、南京金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商务局划入) (二)控股子企业 6、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8、南京永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0、南京黄马实业有限公司 11、南京国际会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三)参股子企业 12、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13、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 16、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 三、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220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南京胜利圩水产养殖场 3、南京地灵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国土局划入) (二)控股子企业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建设项目城东干道BT招标文件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建设项目城东干道B T招标 文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建设项目 建设-转让(B T) 招标文件 招标人(章)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薛乐群 发放时间年月日 目录 第一卷:投标须知、主要合同条款 前附表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招标说明 二、投标人要求 三、回购 四、投标费用 五、违约责任 六、投标报价 七、招标文件的组成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

九、招标文件的修改 十、投标文件的组成 十一、投标担保 十二、勘察现场 十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十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十五、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十六、开标 十七、评标 十八、中标 十九、合同签订 二十、其它 第二章:框架性协议主要条款 一、协议书格式 二、专用条款及附件 第二卷: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第三卷:格式与附件 一、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项目投标函附录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投标报价表 1.项目报价汇总表 2.工程建设费用总价表 3.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4.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7.包干费用表 8.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9.建设期融资费用报价计算表10.回购基价报价计算表 11.回购期融资费用报价计算表 三、辅助资料表 1.工程建设期分月投资计划表 2.回购款支付一览表

3.项目经理简历表 4.投标人(企业)业绩表 5.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7.项目拟分包情况表 8.劳动力计划表 9.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10.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11.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12.联营体协议书和授权书 13.投标人开户行贷款余额及资信评级14.投标人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表15.投标人财务状况分析表 第四卷:工程量清单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921(颁布时间) 19980921(实施时间)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文号)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四章房屋租赁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公告编号:2017-27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拆迁补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根据南京市城市建设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燃气”)位于合作村的燃气设施设备等须拆除搬迁。鉴于此,港华燃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港华栖霞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栖霞”)拟与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南京市煤气总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及南京城建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土地整理开发公司”)就港华燃气位于合作村地块的燃气设施拆迁补偿及异地功能重置事宜签署相关补偿协议。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港华燃气位于合作村地块的燃气设施的拆除及补偿评估值为5,630.47万元,异地功能重置的建设成本为5,524.6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11,155.0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伍拾伍万零柒佰元整)。 2、城建集团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4.23%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冉玮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 按照关联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14号 2、注册资本:2001487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2002年11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邹建平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经营范围: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实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 7、城建集团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4.23%股权。 8、截止至2016年末,城建集团总资产9,572,099.46万元,净资产4,160,351.63万元。2016年营业收入784,787.32万元,净利润115,216.21万元。截止至2017 年3月31日,总资产9,310,690.27万元,净资产4,161,534.80万元。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97,158.17万元,净利润3,463.48万元。 (二)公司名称:南京市煤气总公司 1、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14号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工程BT模式的主要风险及分担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工程BT模式的主要风险及分担 1、项目概况 南京是中国经济发达省份江苏省的省会,长江流域4大中心城市之一。近年来南京市政府“大力度、高投入”构筑城市立体交通框架,形成主城“外环+井字”型的快速道路网布局和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南京主城内“井字”型快速路由城西干道、城东干道、纬三路、纬七路组成。 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东线工程(以下简称内环东线工程),是南京“井”字型城市快速内环的组成部分,它对于完善“经六纬九”主城骨架路网,提高整个城市的交通通行能力和改变交通状况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内环东线工程主要由“南端高架桥+三段隧道+三处地平交织段+北端立交”组成,南起双桥门立交北端,北至新庄立交附近(接东西向玄武湖隧道),建设总长度约7.65公里。路线基本沿龙蟠路中心线布置,分别与七条城市干道交叉。 2004年6月初,南京市政府认为内环东线工程“投资大,工期紧,要求高,在当前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融资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确保工程在十运会前顺利完成,决策采用BT模式实施。根据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宁建综字【2004】125号批文,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为本项目业主(项目法人),采用BT(建设一转让)建设方式,通过招标选择BT承办人,由BT承办人对本工程进行投融资、管理和建设,经竣工验收,将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工程,移交给业主。 内环东线工程总投资约为30亿元,工程共分三个标段招标,一标段从双桥门立交北接口到瑞金路交织段,由中铁十四局中标投资建设;二标段从瑞金路交织段到军区西大门交织段,由中铁十五局中标投资建设;三标段从军区西大门交织段到新庄立交,由中铁建总投资建设。 内环东线工程一标段和三标段己于2004年10月和11月初开工,二标段己于2005年元月开工。根据既定的建设计划,一、三标段工程将在2005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完成竣工通车;二标段将在9月底完成主体,并恢复地面道路交通。 根据工程合同工期的要求,2005年9月31日前项目需具备通车条件,10月31日整个合同工程竣工。同时为了满足“十运会”参会运动员水上训练的需要,工程建设需要在2005年5月31日之前恢复玄武湖水上原貌。 2、合同结构 内环东线工程三标段BT模式合同结构中,主要的参与方包括签订BT协议的城建集团和中铁建总,此外还有贷款银行、管理配合单位和监理公司等单位。 城建集团由政府授权行使业主责任,作为项目的发起人,负责项目的招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项目回购等工作。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后,政府财政将回购款拨付给城建集团,由城建集团作为回购主体向中铁建总支付回购款。 中铁建总中标作为项目投资人,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移交。在建设阶段,中铁建总作为工程的投资人,承担部分建设单位的工作。 贷款银行根据BT协议和政府的承诺为项目提供贷款。 管理配合单位为南京城建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为保证本工程按期竣工,部分前期工作必须及早展开,因此城建集团已委托南京城建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工程的管理配合单位,实施本工程的部分前期工作;同时考虑到中铁建总为外地来宁企业,诸如交通组织等协调工作无力实施,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铁建总须委托南京城建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

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文件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文件 宁房物字〔2018〕27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小区深化文明 城市创建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房产(住建)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三年一个周期。2018年是新一轮(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起始之年,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近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抓落实。为了迎接检查考评,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常态有效,市创建办已将责任单位文明城市创建综合测评,作为全市对标找差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总体而言,小区文明城市创建的形势十分严峻,平均符合率始终在低点徘徊,未有显著改善,当前迎查工作压力巨大,短期打好翻身仗的任务艰巨。2018年一季度,市创建办通报平均符合率68.88%,距离90%的目标相差近二十二个百分点,排名B序列末位。2018年二季度,市创建办通报平均符合率70.29%,

距离90%的目标相差近二十个百分点,排名B序列末位。从一季度测评结果来看,失分点主要在小区环境和管理,在随机抽查的18个小区中,在清洁环境上发现问题较多的是“地面乱扔杂物”(16个)、“楼门内外乱张贴”(15个)、“楼门内地面乱扔杂物”(15个)、“绿化带内垃圾”(11个)等;在安全制度上发现较多的问题是“楼道被占用、堵塞”(14个)、“疏散通道被占用”(10个)。从二季度测评结果来看,突出问题反映在“小区地面、绿化带、楼门内有垃圾,乱张贴、乱涂写,楼门内墙面、玻璃损坏,乱搭建、乱堆杂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被占用、堵塞”。抽查的18个小区,主要失分点集中在:清洁环境上发现9类、101个问题,设施维护上发现3类、18个问题,安全制度上发现8类、62个问题。其中丢分最多的又集中在楼道环境方面,如清洁环境方面问题最多的是“楼门内地面乱扔杂物”(16个)、设施维护方面问题最多的是“楼门内墙面损坏”(12个)、安全制度上问题最多的是“楼道被占用、堵塞”(17个)和“疏散通道被占用”(16个)。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市创建办的要求,扎实有效做好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小区环境方面的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5号),我局制定了《2018年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 (五)未经国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管机关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使用书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强制使用其制作的格式合同。 第十一条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下列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1068625.html,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5-02-07 生效日期: 1995-02-07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现发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某龙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4月25日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1995年2月7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城市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

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复建房单体建筑平面图、拆迁方案和建设用地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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