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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201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201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201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110表号:2上海市统计织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7) 批准文号:157 国统制有效期至:年单位详细名称:

本补充资料:

(1)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50)

(2)单位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48):(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分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的参军人员。

(4)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2、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3、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仍保留外省市户籍关系的人员。不包括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5、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6、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

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7、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

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成员组织负责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8、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0、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11、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金属制品制造人员、通用设备制造人员、专用设备制造人员、汽车制造人员、铁路、船舶、航空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建筑施工人员、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按学历分组: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2)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3)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4)高中、中专或技校: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5)初中及以下: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小学或未接受国民教育。

12、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月平均人数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月平均人数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3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1?一季度:3

1月平均人数?...?6月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1?二季度:6

1月平均人数?...?9月平均人数?1三季度:?本季平均人数9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本季平均人数1?二季度:2

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季度本季平均人数?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3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季内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本季平均人数?3

个季度的平均4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3)年平均人数是以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平均人数12

或: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年平均人数4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个月。计算公式为:加除以12月平均人数?12????开工之月平均人数?年平均人数12

供计算月平均人数时为了便于计算、填报这个指标,下面列举了一些企业的实际案例,参考。日:某单位3月份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是:3月1举例1(对人员增减变动较大的单位)人退休。则全月平均人数日41人,26人调出,56人,6日215日招进3人,22日又调进的计算过程是:人;54天)每天日日(5天)每天56人;6日至143本月各阶段的人数应是:月1日至5(954每天日(6天)(4天)每天58人;26日至3115日至21日(7天每天)57人;22日至25日人。人)(6)/31=××9+577+58×4+54×月平均人数=(56×5+54按四舍五入原则,应为56人。

举例2(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某单位3月12日建立,从业人数80人,3月份的以后各日人数没变动。则3月份的平均人数为:

分析:3月日历数31天,某单位自12日起的20天中每天均是80人。

月平均人数=80×20/31==52(人)

13、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

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实行住宿费、餐费包干后,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违约金,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3)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14、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15、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16、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

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

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17、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18、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19、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绩效工加班工资、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

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20、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21、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2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23、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24、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其他从业人员平均

人数

25、离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流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等。离岗职工中不包括已经辞职和解除合同的的人员。

26、离岗职工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离岗职工人数。平均人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实例可参见: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27、离岗职工生活费:指离岗职工在离开本单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28、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指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

29、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详细名称:指由于调查单位客观原因,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详细名称。如:工资由其他法人单位代为发放,本单位不掌握每人工资发放情况。

30、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SH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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