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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度

英国议会制度
英国议会制度

英国议会制度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英文Parliament,来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讨论”的意思。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种御前会议不同于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贤人会议。这个团体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由少数主教、宫廷官员、王室仆役和男爵等组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小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因而其中的成员被称为“法官”。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

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与25位贵族代表举行谈判,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里有两条最著名的条款,第一条是:国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另一条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经过同等贵族人的依法审判,或是经本国法律判决,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损害”。这两个条款表明,臣民的权利是独立的,不是国王恩赐的,所以国王也不能剥夺它。尽管从形式上看,《大宪章》只是陈述了英格兰当时存有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惯例,但在实质上已为后世的民主政治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后来逐渐形成的只有议会批准才具有的征税权、对国家事务的公民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公民自由和公民法权观念等。最为重要的是,《大宪章》的签订确立了“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这实际上也为作为“限政”的宪政开了先河。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无议会时期”,查理一世强行征收各种名目的赋税,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加上因宗教问题而反抗国王的苏格兰,迫使查理一世在1640年11月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1653年,史称“长期议会”。议会召开之初,向国王递交了一份《大抗议书》,重申了议会的要求。国王立刻亲率人马逮捕反对者,却遭到强有力的回击,查理一世被迫离开伦敦,并于1642年8月22日向议会宣战,拉开了内战的序幕。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议会权力超过君主的立宪君主制度以及两党制度,不仅对英国以后的历史发展,而且对欧美许多国家的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专制制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国大革命的一针催化剂。同时,对亚洲的中国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维新派在为改革而奋斗的时候,就常常引用英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楷模。

但“光荣革命”后的国王仍掌控行政大权,议会成为完全主宰尚需时日。1690年3~4月,英国议会的《财政法案》将“国王靠自己生活”转变为“国王靠议会生活”;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

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影响

浅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摘要:英国是首创议会制的国家,其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因此,了解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形成过程,分析英国议会制度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英国议会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产物,不仅对英国意义非凡,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采用和借鉴,在世界民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英国议会制度;发展历程;影响 一、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形成过程 (一)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接连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并与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它被称之为“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但约翰王并未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不顾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首次提出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公开宣布王权处

议会制度形成

议会制度形成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1) 作者 : 梁功平 《自由大宪章》和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 诺曼征服之初,诺曼王朝在政治、军事和财政上都曾居于优势,但 威廉死后,特别是其子亨利一世死后,诺曼王朝陷入长达20年的内战,王权受到削弱。 1154年,威廉一世的孙女玛提尔达的儿子———法国安茹伯爵亨利 继承英国王位,史称亨利二世(1154—1189年),开始了英国史上的安 茹王朝(1154—1399年),或称金雀花王朝(得名于杰弗利所喜欢戴的 金雀花)。 亨利当政时期,实行改革,重振王权。政治上,他整顿中央行政机构,恢复诺曼王朝的御前贵族会议,作为国王的咨询机构。他重建国王 宫廷和财政部,设置枢密大臣和财政大臣等官职。军事上,允许一部分 骑士缴纳“盾牌钱”后免服兵役,这部分钱则用来雇佣骑士服役,自由 民必须按财产状况自备装备为国王服军役。亨利二世也在司法上扩大了 王权。他任用一批法律专家,参照罗马法律、法国(诺曼底)法律和英 国各地的习惯法,统一英国法律,并将亨利一世时期的巡回法官改成巡 回法庭。巡回法庭按期巡游各地,接受民间诉讼,加强中央的司法权和 对地方的控制。审判方式上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和宣誓作证法代替原始落 后的“神命裁判法”和决斗。这样就削弱了领主法庭的传统影响,而国

王法庭对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的保护则提高了国王的威望。 亨利二世的一系列改革大大强化了王权,但在“狮心王”理查(1189—1199年在位)和无地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英国王权却有所弱化。“狮心王”理查残暴无道,而且长年征战在外,毫无建树。无地王约翰则丧失了英国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从而加剧了国内的不满情绪。他任意没收附庸的领地,干涉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激起大封建主的愤怒。为筹措对法作战军费,他加征额外捐税,兵役免除税从1154到1199年间增加11倍,而到1216年又增加了11倍,使过去一向支持国王的骑士和市民倒向诸侯。教会也因国王干涉其选举、增加税收而站在诸侯一边。在对法作战上,无地王约翰也是连遭败绩。 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教堂召开的贵族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斯提芬·朗顿宣读了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布的缓和教俗矛盾的《特权令》。1214年,北方贵族拒绝交付约翰王勒索的兵役免除税。1215年初,他们在斯坦福集会,并向伦敦武装进军。教会、小封建主和市民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在各阶层的联合行动压力下,约翰王同意在兰尼米德草地举行会谈。1215年6月中旬,约翰王被迫在朗顿和贵族们拟定的“自由大宪章”上签字。 大宪章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律文献,全文共63条,旨在限制王权,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权不受侵犯。大宪章宣称,英国教会享有自由,其权利不受干扰,其自由不受侵犯。不经大贵族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领主征派赋税。国王承认教会的选举自由,对自由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

英国政治体制

位。几乎所有时候在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的领袖被君主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议会中一般都会有一个超过半数的政党,这要归功于英国采用的简单多数投票制度(由于缺少比例代表机制,政党之间的差距容易被扩大,因此占优势的政党很难不获得超过多数席位)。这也使得多党联合政府出现的可能性变小。一般情况下英国君主会询问那位将组政府的未来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议院生存下来,而在一个政党占多数的情况下这不会是一个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君主会要求一名议员“组成一个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这时一个未获下议院半数议席的政党就必须组成一个多党联合政府。但后一种情况只在战争时期出现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组成不需要下议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对议会开幕时君主的致词(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议会所获得的第一个对新政府表达意见的机会。 上议院 上议院曾经是一个世袭的贵族议院,但是目前英国正在对上议院进行重大改革,现在的上议院成员有部分还是世袭贵族,其他则是获任命的议员(所谓终身贵族,即他们无法将贵族头衔传给后代)。上议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会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以节省时间,并避免发生两院冲突的窘境。 上议院也是英国的最高申诉司法机构,但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的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Law Lords)拥有司法仲裁权。 国王(或女王) 在名义上,国王(或女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英格兰教会最高领袖,也参加立法机关活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主要扮演礼仪性角色。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是政治中立的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的内政部门管辖,每个主要部门都有一名内阁大臣负责。大多数政府部门总部都设在白厅(伦敦的一条街名)上或周围,因此“白厅”逐渐成为英国公共服务部门的代名词。 权力下放 除了位于伦敦的英国上议院外,现在苏格兰、威尔斯和北爱尔兰都拥有自己的议会,这些议会中的部分议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虽然这些二级政府拥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权限,他们的权力还是无法足够大到能与英国议会抗衡。三个地方议会之间的权限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苏格兰议会拥有立法权,而威尔斯议会政府则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内容摘要:中美选举制度无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上,还是在选举机构、选举经费来源、选举过程以及选举规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文章通过对两种选举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并从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角度出发,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选举政治现实政治中美选举制度相同和差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是历经五千年的封建专制国家,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仅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所以无论从选举的政治理念还是选举模式,选举制度都还相当不完善,西方国家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模板,尤其是美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不仅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而且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故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上,应该保持“拿来主义”的姿态,立足本国国情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当今最成熟和健全的民主体制,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一直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关注,从总体来讲,美国总统选举方式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典型,

尊重承认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并不意味着一切照搬西方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但是实现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完全可以不同,也必须不同。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所构造成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美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 1)选民: 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 ( 2)参议院议员: 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3)众议院议员: 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4)总统: 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二、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 三、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英国议会的历史演变

英国议会的历史演变 摘要:英文议会Parliament一词,源于法文Parler(原意为谈话),它的拉丁文形式为Parliamentum(意为会谈) 。英国议会的开端一般认为始于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以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者有僧俗贵族和每个郡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镇两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召集议会,史称“模范议会”。“模范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议会的最终诞生。中世纪的议会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不断增长其限制王权的重要作用,并在日后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完善自身体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的国家,其制度不仅对英国自身的民主政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系,甚至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具有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系统详细地介绍了英国议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并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其对美中两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影响。 关键词: 资本主义君主政治议会弹劾贵族 Abstract:The word “Parliament”in English came from the French word “Parler”(means conversation) and is written as “Parliamentum”(means discussion) in Latin .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parliament was started in 1263 when Henry Ⅲ, the king ,replaced the 15 person meeting which had the veto with his trusted followers , ignoring the great completely .In the clash between the king and the aristocracy , the aristocratic opposition faction led by Simon de Monfort , won the civil war finally . A meeting , was held in Westminster Abbey palace in 1265 ,with the attendants consisting of religion aristocrats , two knights from every county and two citizens from every big town . In 1295 , a Parliament “ Model Parliament ” was called by Edward Ⅰfor collecting war funds . During the Middle Ages , the Parliament wa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restrain the power of the sovereign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king and the aristocracy . The Parliament system was first established in Britain . It is not only meaningful to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of Britain itself , but also to some western countries , such as the system of US . And it even has extensive and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China . This thesis elaborat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e origin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 in history , and also talk briefly about its influence on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of both US and China . Key words: capitalism monarchy parliament impeach noble 1. 引言 英国议会是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它起源于中世纪,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议会制度形成。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又称贵族院;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又称平民院。国王是议会的召集人。即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共同构成英国的议会政体。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并最终发展成为近代史上的代议制议会。 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它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又是怎样的呢?以及议会对当今世界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下面,我将把全文分为五节来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2、3、4节将着重分析前两个问题,第5节具体阐述第三个问题。 2. 英国议会产生的历史背景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英国曾经有过较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和与之相伴随的封建君主制。可以说,议会就是在同封建君主不断地抗争,夺权的背景下产生的。 2.1 英国的贤人议会

历史趣谈英国议会改革时间 英国议会改革主要有哪些特点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 英国议会改革时间英国议会改革主要有哪些特点 导语:英国议会改革是指的十九世纪英国议会进行的三次重大的改革,英国议会改革时间分别是:1832年议会改革、1867年议会改革和1884年议会改革,三 英国议会改革是指的十九世纪英国议会进行的三次重大的改革,英国议会改革时间分别是:1832年议会改革、1867年议会改革和1884年议会改革,三次议会改革不仅仅大大的提升了工业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而且扩大了选民的范围,使得更多的人拥有了选举权,使得资本主义民主获得了很大的进步。 英国议会改革时间一:1832年,这一年的议会改革提升了资产阶级在英国议会中的议席,使得资产阶级获得了比较大多的议席,提升了资产阶级在国家管理中的地位,这次改革使得英国人看到了采用和平的温和的方式获得制度变革的可能性,使得资产阶级意识到完全可以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获得国家管理权的可能性。也可以说这次改革开辟了英国非暴力革命的先河,直接的促进了以后两次改革的发生。 英国议会改革时间二:1867年,这一年的议会改革使得资产阶级成为了最高权利机关议会中的主导力量,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由于选举权范围的扩大,使得之后的政党在选举中要关注选民的意见,极大的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使得争取选民成为政党活动的核心内容,这个时候的工人拥有了选举权。 英国议会改革时间三:1884年,这次改革再次扩大了选民资格,但是选民的选举权仍然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妇女这个时候还没有选举权,农业工人在这次改革中获得了选举的权利。 通过以上英国议会改革时间可以看出,英国议会的改革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的进行的渐进式的改革,这 生活常识分享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简介:在新课改下,我们用教材来教知识,而不是教教材上的死知识。教师对教材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是一篇教学反思,短小精悍,在学完近代英国政体后,对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能力的提高,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教师教学反思的范例。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许炳贤 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进入高潮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以防止专制,这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利器。但在实践中,真正将孟德斯鸠思想付诸实施的首先是在美国,先进制度的创立也造就了美国的繁荣与强大。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分权体制似乎不太清晰。尽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当时英国的宪政大加赞赏:认为三权分立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但事实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凸显的是二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其原则体现了集体负责的精神,本质上是给内阁与议会制定的一个游戏规则。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的司法权跑到哪里去了?这也是学生在学完美国后不断在思索的问题。 数百年来,英国两权混合,司法权归于立法机关议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也构成英国的历史传统。英国议会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理论上,上议员(除司法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有权参加立法。但实践中,司法议员不参加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这两部分议

员分工明确。所有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的遴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司法议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因此,英国的司法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但历年来,英国这种隐形的三权分立模式,备受抨击,在不折不扣贯彻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美国人看来,这简直是难以理喻的“怪癖”。近年英国在政体上也追随美国,自2003年,英国启动宪政改革,2009年正式设立最高法院,这个被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终于在形式上实现了三权分立。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权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 英国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度对英国乃至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没有任期限制。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国王虽然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却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的地位,仅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议会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法国人瑞洛姆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 一、议会的萌芽与产生 宪政史学家罗·巴特认为:英国“议会根源的最深处藏于盎格鲁——萨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习惯”。盎格鲁——萨克逊部落的原始民主制对国王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国王处理大事须先征得民众的意见和同意,国王必须服从习俗。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萨克逊人乘乱入侵不列颠,随之产生了由少数有影响的权贵要人组成的“贤人会议”,由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是有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贤哲,故称为“贤人会议”。“贤人会议”有五大职能:一是选举、废黜国王;二是审判大案;三是表达民情;四是协商国务;五是协商立法。据历史学家考证,整个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国王在做任何决定前都要征得贤人会议的同意,没有一位国王是在未先征得贤人会议的意见和同意时就独自决断一件大事的。

简述英国议会的形成

简述英国议会的形成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它的形成反映了英国民主进程。 英国民主化进程中重要的一步是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大宪章》。《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创造了“法治”这一理念。时至今日,《大宪章》中的3个条款目前仍然有效,包括保证英国教会的自由,确认伦敦金融城及其他城镇的特权,以及所有人都必须有合法的审判才能被监禁。1215年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它所最为关注的是对贵族、自由民的财产保障和人身保障。这是它的核心,也即为,它以明文的方式对自由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作出了规定。《自由大宪章》共63条,其中就有21条论述财产权。自此之后,无论是《权利请愿书》还是《权利法案》都未忽略这一点,就是排斥国王对于私人财产权的可能的侵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谚语体现了财产权首先应该使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普遍的、平等的、个人化的财产权与专横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对立的。承认每个人的财产权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力要从根本上受到节制。”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郡法庭设4名骑士组成陪审小组;由贵族组成一个永久性的15人会议,参与国家管理,国王在处理国务的时候必须遵从劝导,大会有权利指定首席法官、秘书长和财政大臣;每年举行三次大会议,没有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增加新税,不得没收、分配、监护土地。亨利三世不得不接受条例,向教会屈服,1260年以后他基本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5048055.html,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作者:贺文涛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16期 [摘要]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制度,并且英国政治制度有它自身的特点,这种政治制度的形成也有其特殊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本文是在简述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促使它政治制度产生的文化因素。 [关键词]英国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保守主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150-02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用它的科技和文化给全球带来了原子弹爆炸般的冲击。英国是独立的岛屿,与其他大陆有大海这道天然的屏障,为英国创造了一个优越的地理环境,避免了频繁的战乱,让其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壮大自己。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了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与此同时英国拥有一支强大海军,国内市场的狭小迫使它走上殖民扩张的道路。“当欧洲宗教机构和封建割据势力肆虐之际,他们已经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司法陪审制和地方管理体制;当欧洲封建专制主义普遍加强时,他们又发动资产阶级革命,摧毁封建主义根基”。① 要了解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首先就要了解英国的宪法。大部分学者都承认英国有宪法,只是有自己的特点,不像大多数国家那样汇编成一部法律文件,而是由分散的宪法性法律、惯例等组成。国外学者称之为“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只有在认识宪法的的基础上才能更深刻地认识英国的政治制度。 一、英国议会 议会作为英国的重要组织机构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共同组成。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②英王无实权,代表贵族制的上议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议院经过了长时间的争斗,权力逐渐从上议院转移到下议院。英国议会的权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和司法权。其中司法权由上议院独有,它可以审理贵族的案件,也可以审理下议院的弹劾案。根据法律,立法权、监督政府财政和行政的权力归属于下议院。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议院 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议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③ (一)立法权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议会制度的起源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议会制度的起源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议会制度的起源 英国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度 的国家,议会制度对英国乃至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产 生了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 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 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没 有任期限制。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 国王虽然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但在 英国政治生活中却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的地位,仅具有国家的 象征意义。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议会曾经拥有几乎是无 限的立法权,法国人瑞洛姆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 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 一、议会的萌芽与产生 宪政史学家罗·巴特认为:英国“议会根源的最深处 藏于盎格鲁——萨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 习惯”。盎格鲁——萨克逊部落的原始民主制对国王 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国王处理大事须先征得民众的意见和同 意,国王必须服从习俗。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萨克逊人乘乱入侵不列颠,随之产生了由少数有影响的权贵要人

组成的“贤人会议”,由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是有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贤哲,故称为“贤人会议”。“贤人会议”有五大职能:一是选举、废黜国王;二是审判大案;三是表达民情;四是协商国务;五是协商立法。据历史学家考证,整个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国王在做任何决定前都要征得贤人会议的同意,没有一位国王是在未先征得贤人会议的意见和同意时就独自决断一件大事的。这种贤人会议反映了盎格鲁——萨克逊部落民主传统的顽强生命力。 1066年,诺曼王朝时期出现了新型的封君封臣关系,原先的“贤人会议”逐渐演变成为封臣的大集会,除了主教与修道院长外,其余都是威廉的封臣,故名“大议会”。此时的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渗透原始民主传统的宪政观念,其特征体现在“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这条公认的准则,遇有重大事件,国王一定要召集民众大会议决。英国的议会正是在这一躯壳中孕育出来的。 1215年,为反抗国王过分的税收,英国贵族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约翰签署了一份文件,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此后,英国的宪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258年,在牛津召开了被称为“国会”的议会,首次提出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1265年1月到3月,西蒙挟持国王召开了由贵族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使社会地位比较低下、成分复杂的市民开始步入议会,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西蒙会议”,

英国议会制

英国议会制的上下两院分别有什么作用及权利?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威斯敏斯特体系)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托尼·布莱尔于1997年5月2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君临议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政府对议会负责,回答议会质询。政府提出的任何议案如果未获议会通过,就将可能面临议会的不信任动议,而这项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则将迫使首相或宣布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实践中,各政党指任一名“党鞭”,以保证所有该党的议员根据党的政策投票;这确保了一个在下议院中有较大比例优势的政党能够组成一个稳定的政府,但是一个只在下议院拥有微弱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甚或是一个多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就会比较脆弱,有时为了保持政府不垮台必须诉诸极端的措施,例如将生病的议员“抬进”(wheeling in)议会投票来确保取得多数。 1

简评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简评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摘要: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并随其变化而变化。在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过奴隶主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总体而言,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已经相对成熟,特别是选举制度,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中国而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待完善与发展,未来要过渡到共产主义,学习借鉴西方政治制度中的菁华,成为历史的必然…… 关键词:政治政治制度西方选举制度 我们讲“西方”,在地理概念上主要指西欧北美地区,在政治概念上泛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是指近现代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它是在同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此外,它是西方国情和政治文化的产物,代表了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发展道路。 我们把制度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一种行为规则,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文化制度……那么,什么是政治制度呢?事实上,政治制度并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也不只是档案架上陈列的文字条例,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关于“政治制度”的界说,古往今来,众多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早可追溯到2300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写道:“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迪威尔热定义政治制度为:“政府机构的总和”。前苏联科学院一致认为:政治制度“是形成个人政治意识和标明参与政治过程的阶级、集团及其组织的相互关系的实际行之有效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政治领导借以实现它对社会的监督和管理特权所用的方法”。如此等等。实际上,政治制度是一个广泛的范畴,不仅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制度,而且还包括一些列的具体的政治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各类政治实体在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由于政治制度的广泛性和具体性,以及笔者文笔的有限性,本文仅针对西方政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展开简要评价,以更好的学习政治学,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英国选举制度的前世今生

主持人/赵思蜜 2015年将是英国的大选年,英国市政厅的志愿者已开始挨家挨户地敲门统计选民的人数和姓名。英国的选举制度是如何发展而来的?根据2000年修正的《人民代表法》,凡在投票开始的当天年满18周岁的英国、爱尔兰共和国以及任何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在没有法定丧失选举权的情况下,均可以在大选中投票。在大选中,选民将决定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国会议员的组成。英国现今的选举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国会中平民院议员(即下议院成员)的选举制度,后经历了几个世纪的衍变,战争、工业革命以及社会和经济的重大变化对其带来影响。要了解国会议员(即下议院议员)的选举,就必须说说议会的产生。 13世纪,英国处在有着“历史上最凶狠暴君”之称的约翰王的统治下。他随意破坏惯例,强行没收贵族的土地,甚至藐视欧洲权利的代表——教皇。英国几乎失去了在法国的所有领地,国内民众也因为沉重的赋税而民不聊生,陷入内忧外患中。1215年,封建贵族诸侯在骑士和普通民众的支持下,逼迫约翰国王签署了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中明确了国王不能高于法律,并确认议会决定高于国王个人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第61条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否决国王的命令;同时,赋予议会使用武力占据国王城堡和财产的权利。然而,约翰王宣称其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大宪章》无效,并一直不肯接受它,《大宪章》只维持了短短数周。不过,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还是为日后英国政治秩序奠定了基础。1258年,当时在位的英国国王亨利三世在逼迫下接受了《牛津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家的政权掌握在由15名大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手中。至此,王权终于真正受到限制,实现了组成国会管理国家的初步构想。 1263年,贵族中的新派领袖西门德·蒙福尔开始摄政。1265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他召开了第一次议会。出席议会的除了主教和封建贵族,还有骑士和市民代表。这次议会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不过,在亨利三世复位后的7年中,英国议会并没有按照《牛津条例》所规定的一年三次顺利召开。就算议会召开,骑士与市民也没有参与其中。直到1295年,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召开议会,所有等级代表才得以一起出席。英国的议会制度在爱德华统治的35年中,得到充分发展。在这期间,议会不断修改、补充,并在制定的法律中确立了议会在英国的最高立法权。至此,英国法律确立了议会一年召开两次的惯例,并确立了议会体制。议会分成由君主、贵族院组成的上议院和由骑士与市民组成的下议院。到了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爆发,斯图亚特王朝被推翻。议会在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扭转了一直由上议院主导议会的历史,确立了下议院的最高权力。1721年,下议院多数党领袖取代国王成为首届内阁首脑,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彻底剥夺。1832年,议会制度改革后,英国议会下议院成为政体发展的主导力量。它不仅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同时也拥有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以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此后,《人民代表法》修正案的颁布使英国下议院议员的选举不断产生变革。1872年,秘密投票方式被引用;1918年,30岁以上的女性第一次获得选举权,取消了对选举人财产资格的限制;1928年,21岁以上的女性获得选举权;1948年,“复票制”投票被取消,选举制正式改为一人一票制;1969年,法定选举年龄由之前的21岁改为18岁。人们现在所说的英国选举制度,便是指对国会下议院议员的选举。到今天,英国的选举制度趋于完善。作为选举制度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保持了英国政治的稳定,同时也提供了现代民主代议制的依据,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典范。

浅谈19世纪英国三次议会改革

浅谈19世纪英国三次议会改革(三) (2007-01-03 15:22:00) 转载▼ 三1867年议会改革 1867年议会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 1832年议会改革虽然为工业资产阶级开辟了执掌政权的道路,但英国选举制度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民主现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仍然没有选举权,“腐败选区”仅仅缩小了数目,仍然存在部分工业资产阶级也被排斥在选举权之外。 英国在19世纪50—60年代,资产阶级发展更为迅速,已经取得政治地位的关于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结成更为紧密的联盟,采用自由主义政策,借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工业资产阶级为核心的中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必然要求增强他们在议会中的权力以制定符合自己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然而在资产阶级为自己的利益浴血奋战的同时,日益壮大的工人阶级也在争取自己的权利。1836—1848年英国宪章运动就是突出的一例。虽然总体上来看,这次运动以失败告终,但是迫使资产阶级作出了一定的让步。1842年议会通过“矿工法”;1844年通过了“工厂法”;1847年又通过了“十小时工作法”。工业阶级势必继续奋斗。

但当时无论是自由党上台,还是保守党执政,均是只做表面文章。仅仅口头上承认选举制度确实已有改革的必要性,但未做任何实质性的举动。 1857年,英国爆发了新一轮的经济危机后,工人运动在1859—1860年伦敦建筑工人罢工以后开始复苏,工人阶级作为有组织的力量又表现出来,工人群众要求实现普选权的运动又逐渐恢复。 自由党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极力主张新的议会改革,以拉拢选民,保守党却坚持改革,以限制选举,借以避免威胁到其在议会中的席位。但是却遭到群众的极力抵制。在工业运动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保守党内阁为保有统治地位,争取在下届议会选举中不至于失去议会多数,不得不表示同意支持改革。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第二次议会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规定:重新调整选区,取消四十六个“腐败选区”的议会席位,分配给新兴城市。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在城市中凡缴纳贫困救济金的房主和年缴纳十镑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客享有选举权;乡村居民凡每年有无镑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镑地租的佃户均享有选举权。这次改革,使选举人数由135万增加到250万。但英国广大劳动人民仍被剥夺了选举权,广大妇女都没有选举权。 1867年议会改革虽然没有第一次议会改革那样激烈,但是仍具有重要意义:(一)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具有主宰地位,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了以前贵族在议会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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