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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特征、根源与对策思路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特征、根源与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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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特征、根源与对策思路

摘 要:

把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置于国际视野下观察会发现,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中国和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无太大不同,但再分配后,发达国家收入差距大大降低,而中国的收入差距则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无法通过再分配手段缩小收入差距是当前中国收入差距难以缩小的重要原因。然而,中国收入分配问题并不仅仅是收入差距过大,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分配不公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分化。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需要在优先消除分配不公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再分配手段逐渐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形成既公平又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关键词:

收入分配 分配不公 基尼系数

国务院最近刚刚批转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面临的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意见》的出台必将大大推进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加快形成公平合理同时有效率的分配体制机制。然而,正如《意见》所指出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因此,对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并不能因为出台了《意见》而停止;相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对于问题的实质及其“症结”,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有必要不断深化认识,深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也才能顺利推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中国当前面临的收入分配问题,并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而且还表现为分配格局失衡和分配秩序混乱。从分配格局来看,一是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不断下降,二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不断下降;从分配规则看,则是分配秩序混乱、私设小金库、乱发奖金、同工不同酬等现象严重。收入分配在不同层面上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症状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叠加,这决定了收入分配问题在我国具有了异常复杂的性质。本文把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置于国际视野下进行观察,看一看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有何不同与特点,探讨中国的收入差距为什么难以缩小,剖析问题的“症结”和实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一 国际视野下观察收入分配问题

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收入差距往往会呈现扩大趋势,有些国家会在收入差距达到顶点后出现下降趋势,而有些国家的收入差距则长期维持在高水平。例如,美国的收入差距在20世纪20年代达到最高,基尼系数超过0.5,之后开始下降;英国的基尼系数在1867年达到0.54~0.55的高峰后也出现了下降,日本的基尼系数在1937年达到0.57,之后尤其是“二战”后,收入差距开始缩小并逐渐成为收入差距最小的发达国家。其他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也都大致经历了类似的变化过程。

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库茨涅兹总结了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收入差距会随着经济发展呈现先扩大再缩小的倒U形假说。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一假说仍然缺乏严格的经济学理论证明,也没有完全得到经验事实的证实。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在那些业已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达国家,才可以大致观察到收入差距变化经历了类似的倒U形转变,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尚没有完成工业化和现代化,基本上都处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阶段,还没有出现收入差距缩小的迹象。目前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既不是最穷的国家,也不是最富裕的国家,而往往是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这使得当横向地观察世界各国收入差距时,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差距之间呈现一种倒U形关系,这常常被很多人解读为库兹涅兹假说成立的证据。然而,国家之间所呈现出的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之间的这种倒U形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倒U形关系,也不应该被用来作为验证库茨涅兹假说的证据。因为那些仍处于收入差距扩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最终是否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出现收入差距缩小的拐点,是一个仍然没有得到确切答案的问题。

目前,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都比较小,基尼系数一般稳定在0.3左右,其中,美国最高,为0.38;北欧国家最低,都在0.3以下;其他国家如日本为0.32,韩国为0.31,法国为0.28,德国为0.3,英国为0.34,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为0.31;而低收入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稳定在0.3~0.4,例如埃及、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的基尼系数一般为0.33左右。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往往是那些经济增长较快的中等收入国家,例如,经济增长较快的中等收入国家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其基尼系数都在0.4以上,巴西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大

的国家,基尼系数在0.6左右,南非情况与巴西类似。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人均收入已经迈入中等收入阶段,收入差距从世界范围来看处于比较大的状态。

不过,对于中国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事实上,国家统计局自2000年起不再公布全国基尼系数后,判断中国收入差距现状不得不依靠学术界不同团队的研究结果,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引起了对中国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的争论。由于所依据的数据的来源和研究方法不同,不同研究团队的结果大相径庭。有人认为,我国的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收入分配问题

继续恶化(赵人伟,2007;李实、罗楚亮,2011)。但也有人认为,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已经趋于稳定甚至出现收敛的迹象。在时隔多年之后,国家统计局从2013年起又开始公布我国的基尼系数,这为更好地认识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提供了较好的参照。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中国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是0.479,2004年是0.473,2005年是0.485,2006年是0.487,2007年是0.484,2008年是0.491。然后逐步回落,2009年是0.490,2010年是0.481,2011年是0.477,2012年是0.474(马建堂,2013)。虽然国家统计局重新公布了基尼系数数据,但由于这一数据和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以及社会大众的感受并不完全一致,可以说,中国目前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仍然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但是,无论从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老百姓的切身体会来看,中国当前存在着过大的收入差距问题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收入差距缩小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完善与之相适应。例如,美国收入差距开始缩小主要得益于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的罗斯福新政,这一新政极大地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福利,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收入差距缩小既得益于土地制度改革、财阀解体以及禁止垄断的政策,也得益于工会力

量的加强和劳动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总体来看,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实现收入差距缩小,和其普遍建立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增强劳动者的话语权密切相关。离开了这些条件,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是否会缩小恐怕仍然是个未知数。

值得指出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

也就是没有经过再分配调整的收入差距又开始呈现扩大的趋势。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普遍上升6~10个基尼百分点。例如,美国从0.37上升到0.49,英国从0.36上升到0.46,德国从0.44上升到0.50,日本从0.35上升到0.46。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主要反映市场力量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可以被看做市场基尼系数,其上升表明市场力量导致收入差距在扩大。然而,这些发达国家初次分配基尼系数的上升并没有导致最终的收入分配状况恶化,因为再分配后,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都出现大幅度下降。比如,再分配后,美国基尼系数从0.49下降为0.38,日本从0.46下降到0.33,德国从0.50下降到0.3,法国从0.48下降到0.29,英国从0.46下降到0.35,OECD国家平均从0.46下降到0.31。平均来看,发达国家经过再分配的调节,基尼系数会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因此,当前发达国家收入差距的相对均等化主要是再分配政策调整的结果。表1总结了OECD国家近年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基尼系数变化情况。

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机制,其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和再分配后的收入差距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基尼系数所反映的基本上都是市场力量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其实,单就初次分配来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基尼系数并没有呈现出太大差异,有很多发达国家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都处于相当高的水平,如德国等国甚至达到了0.50。但是,再分配

后,两类国家却大相径庭,发达国家基本上实现了相对均等化的收入分配,而发展中国家收入差距仍然维持初次分配后的高水平。可以说,能否通过再分配手段把收入差距调整到合理的限度,是一个国家是否成为发达国家的重要标志。

二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特征:为什么收入差距难以缩小?

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的基尼系数反映的也主要是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因为中国的再分配制度不仅缺乏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逆向调节” 的作用。有研究指出,综合考虑地区生活成本、住房、社会保障等因素后,中国的基尼系数可能在0.48~0.49,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李实、罗楚亮,2011)。

从基尼系数看,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固然较大,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无论从历史上来看还是从不同国家的比较来看,都不能说中国有多么特殊。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既没有超过发达国家历史上曾经达到的水平,如1937年日本的0.57,也没有超过目前国际上收入差距最大国家巴西的0.6;同时,即使和现在发达国家初次分配后的结果相比,也仅略高于澳大利亚(0.47)、日本(0.46)、美国(0.49)、英国(0.46),与比利时、捷克、法国、新西兰处于同一水平, 低于德国(0.50)、意大利(0.53)、葡萄牙(0.52)、波兰(0.47)。这说明中国当前收入差距拉大现象有着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同或者相似的特点和规律,主要是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从发展的趋势看,如果不加以干预,收入差距仍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间。

发达国家所以能缩小收入差距,主要在于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再分配制度,矫正了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市场失败”。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初次分配后的基尼系数虽然大幅度上升,但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大大下降,再分配调整保证了收入的相对均等化。而中国收入差距继续扩大,除了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外,另一个关键原因是再分配手段缺乏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具体来看,作为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中国的公共财政无论是从收入还是从支出的角度来看,都缺乏调整收入差距的功能,这实际上是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重要原因。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中国的税收制度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所占比重很低(李卓,2009),例如,具有较强再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7%,纳税人数占工薪劳动者的比例不足20%。而以间接税(增值税、营业税、

国内消费税、关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使得一般劳动者承担了更高的税负水平,高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因此,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在某种程度上和税收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特点具有密切关系。而发达国家的税收很多都以直接税为主,美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其政府收入的最大来源,这就保证了收入差距从收入环节就被大幅度调整,税收制度起到了“削峰”的作用,而中国的税收制度基本缺乏这样的作用。

从支出的角度来看,中国财政用于民生支出比重低,再分配功能弱。在中国的财政支出中,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低收入群体受到的保护程度更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忽视收入分配功能,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目前,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虽然很大,但转移支付多为项目支出,缺乏调整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效应。一般来看,在发达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的支出比例通常超过50%,其中相当大的比例直接用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的支出上。例如,美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为32%,其中能够缩小收入差距的部分占GDP的比重为8%,日本的这一比例为12%,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普遍在10%以上,平均为15%。中国直接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的民生支出占GDP的比重不足1%,公共财政支出没有在调整收入分配中起到“填谷”的作用。

另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不健全,制度设计忽视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过去几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在现有制度中,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由于缴费率过高,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扩大覆盖面,全部城镇就业人员中至今仍有近一半劳动者没有被覆盖。总体来看,正规就业者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而低收入群体受到的保护程度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仅缺乏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甚至还具有某种程度的逆向调节倾向。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收入差距扩大和其他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特征并无二致,但不同的是,发达国家通过再分配调整后,有效地遏制了收入差距扩大并把差距调整到比较合理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再分配手段的调节作用是中国当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且难以下降的主要原因。

三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分配不公及其来源

中国收入差距扩大虽然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但公平地来看,当前的收入差距程度既没有超过发达国家历史上曾经达到的水平,也没有超过发展中国家中的最高水平,即使和当前发达国家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差距相比,也基本上相差无几。这样说并不是想为中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开拓或者寻找借口,而是只想说明中国的收入差距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讲其实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它只不过展现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般特点和规律而已。但为什么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不满呢?这恐怕并不能仅从收入差距本身去寻找答案。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收入差距应该说是正常现象。同时,一个社会到底能够忍受多大程度的收入差距也没有确定的标准。有的国家对收入差距忍受程度高一些,而有的国家则相对低一些。例如,美国有着发达国家最高的收入差距,但美国人对收入差距的抱怨却比其他西方国家都少。一般来说,如果收入差距扩大是市场机制下通过比较公平的分配方式带来的结果,那么,它所引起的社会不满就会相对小得多。如果收入差距更多地由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所导致,那么,即使收入差距并非十分严重,社会不满也会非常强烈。从世界各国曾经达到的收入差距程度来看,社会对单纯收入差距扩大的容忍程度要远高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目前政局动荡的北非国家,出现问题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密切相关。例如,埃及的基尼系数在0.3~0.35,收入差距似乎并不是很大,但就业机会匮乏和财富过度集中造成的分配不公,却引发了社会动荡,造成了政权的更迭。

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严重性或者说问题的根源并不仅仅在于收入差距扩大本身,这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问题的根源在于收入差距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引起的。所谓收入分配不公平,简单说来就是社会财富或者收入以不合法、不合理或者不透明的途径和方式流入了部分群体或者个人的口袋,而应该得到财富和收入的群体或者个人却被排除在外。也可以进一步地说,收入分配不公实际上就是不该得到收入的人得到了收入,而该得到收入的人却没有得到。

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大量社会财富不断被创造出来,但令人遗憾的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社会财富以不公平的方式被分配,这不仅加大了收入差距和贫

富差距,而且也是制造社会裂痕的重要根源,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最危险因素。因此,只盯住收入差距问题而不着重解决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收入差距即使能够得以缩小,但收入分配问题并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公平地说,收入分配不公平也是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的普遍现象,只不过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涉及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危害更大。而且,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收入分配不公更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仍然是一个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面临着如何适应市场机制的问题。

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从单一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经济成分都需要参与市场竞争,需要资本化运作,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当然也不例外。国有资产不仅需要资本化运作,而且其资本化的过程本身也反映了市场改革的进步。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却大量产生了:部分群体和个人利用社会转型中制度规则的漏洞,把属于社会和国家的财富以各种隐蔽的方式据为己有。例如,在国有企业上市、并购等资本化运作中,少数人利用内部消息、关系和权利等不正当手段从中攫取巨额财富归为己有;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各类矿产资源以很低的价格被少数个人控制,资源开发的巨大利润流入个人口袋;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利用决定薪酬的权利取得高额薪酬等。

中国在目前这个特殊的发展阶段,通过不公平分配得到了巨额社会财富者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富或者说豪富阶层,这部分人虽然从数量上来讲不多,但产生的社会影响相当大,带来的社会震荡也比较剧烈。由分配不公所导致的社会财富向少数人的集中,使社会上大多数人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即使中高收入的工薪劳动者也常常认为自己属于社会的低收入阶层或者弱势群体。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富豪产生地,是世界上产生富豪速度最快的国家。当然,富人增加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但中国的问题在于“豪富阶层” 的财富积累过程与分配不公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中国“豪富阶层”呈现出行业集中、财富积累渠道集中的特点。据2007年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中国41%左右的财富被0.1%的“豪富家庭”掌控。豪富群体的财富积累渠道,主要是低价收购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上市圈钱和进入房地产与矿产等行业。有调查显示,拥有1亿元可投

资资产的人群中,27%已经完成了移民,47%正在考虑移民,长期投资、创业型投资撤到海外。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来说,这显然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与单纯的收入差距拉大相比,收入分配不公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威胁和更严重的伤害。一般来说,收入分配不公并不一定总表现为收入差距的扩大。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表面上看收入差距很小,却也是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在计划经济时期,合理的收入差距被人为抹平,同样表现为有些人没有得到应有收入,而有些人得到了不该得到的收入,其结果,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停滞。当然,如果收入分配不公伴随着收入差距扩大,且收入分配不公又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那么,这样的收入分配状态就更加危险。事实上,中国目前就处在这种状态之中,这也是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在中国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显得异常迫切的原因。

四 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 优先消除分配不公

中国当前收入分配存在的真正问题并不仅仅是收入差距扩大,更重要的是收入分配不公平以及由此造成的两极分化;收入分配不公不仅是拉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而且是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满的根源。

一般来说,正常市场机制下形成的收入差距具有阶段性和可控性,调节这类收入差距的政策手段也比较明确,发达国家的经验实际上已经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经验:在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可以通过完善再分配机制逐步加以改善或者解决的。然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既不是发展阶段问题,也不是市场机制建设问题,而是利益格局调整和制度法规建设和执行问题,它并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自动得以解决。不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解决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中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源于国有经济或者国有资本参与市场的收益没有被全体国民合理分享,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置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问题,就成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很多人提出,要消除分配不公,就必须不断减弱国有经济的重要性,国有经济要从经济领域逐渐退出,甚至还有人提出更加极端的办法,如实施国有经济私有化等。这些看法固然是着眼于治疗社会的“疾病”,但开出的药方则是错误的。

作为一个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成分不仅不应该被削弱,而且应该进一步加强。事实上,正是近些年公有制经济不断弱化或者说国有资本不断流失,才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差距加剧。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虽然从功能上来看公有制经济仍然主导着经济发展的命脉,但是从构成上来看国有经济成分比重不断下降,国有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局面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时,国有经济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占99%,非公有制经济占1%。到2000年,资本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和使用的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居民所拥有的资本已经超过国有资本,甚至比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之和还要大。有关研究表明,2000年,在我国28.7万亿元的资本总额中,国家占34%,集体占12%,居民个人占43%,港澳台及外资占11% (樊纲、姚枝仲,2002)。近些年,经济结构的“国退民进”趋势进一步加快,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进一步下降。有关研究表明,2008年全国资本性资产共144.078亿元,其中国有资本占10.50%,集体资本占2.76%,个人资本占79.92%,外商资本占6.82% (李济广,2011)。资本结构的这种变化,必然使收入分配的格局发生相应改变。随着私人资本在国民财富中比例的增加,其资本所得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也会不断增加。由于私人资本的占有具有极度不均衡性,其增加必然会带来个体间收入出现更大差异。因此,国有经济进一步弱化所带来的“国退民进”不仅会带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而且也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方向背道而驰,更会加剧社会矛盾。因此,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正确途径并非必须削弱国有经济的地位,相反,在国有经济地位不被削弱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制度和规则,实现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公平分配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从操作上看也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当前,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企业、公共产品等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过程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来源,消除分配不公就必须堵住这些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漏洞,为此,迫切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和规则:一是要完善土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改革集体土地征占用制度,提高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份额,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二是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矿产资源使用制度,尽快开征资源税,提高矿产资源使用税标准,建立矿产资源企业的利润分成制度;三是需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提高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国有企业收

益应该尽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关系到生计、安全的公共事业、自然垄断和战略性资源行业应该谨慎上市;四是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共产品的资本化运营,对已经收回成本的高速公路、市政交通等企业应当尽快清理整顿,严格监管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领域,降低公共产品服务费用。

(二) 通过完善再分配手段缩小收入差距

在优先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基础上,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再分配机制和手段加以解决。当然,缩小收入差距既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需要考虑我国的制度特点和现实可能性。从再分配的角度来看,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加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实施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当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足局面,一方面需要尽快征收财产持有环节的税种,如房产税和遗产税等;另一方面需要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分类征收转变为按家庭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收入来源分类征收的制度,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经提高到3500元/月,但由于各项所得适应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那些收入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总能够想到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必然会多纳税,从而造成工薪收入税负过重,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其结果,个人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工薪税。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工薪劳动者收入水平增长相对缓慢、劳动报酬占GDP份额较低的情况下,相对过重的工薪收入税收负担不仅使个人所得税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格局中不利于劳动者的局面。反观世界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大都是实行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所得税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在110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开始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1909年改革所得税征收办法,从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美国1913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都实施综合税制。所以,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来看,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尽快实施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我国社会保

障制度再分配作用不足,也是收入差距难以缩小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再分配手段,也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的活力。从国际上来看,存在两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种是俾斯麦体系,这一体系的特点是需要个人缴费并强调待遇与缴费挂钩,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较差。采用这一体系的国家包括德国、奥地利、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另一类是贝弗里奇体系,这一体系不强调收入与缴费挂钩,旨在提供一种基本水平的社会保护。它强调社会公平,具有相对更强的收入分配效应,采用这一体系的国家包括英国、丹麦、荷兰、瑞士等。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是俾斯麦体系,也不是贝弗里奇体系,而是上述两种体系的混合体,其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俾斯麦体系的特点,而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则混合了俾斯麦体系和贝弗里奇体系的制度设计。由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较低,保障程度不足,总体上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多地体现了俾斯麦体系的特征,所以,其再分配作用不足主要是由制度本身决定的。因此,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入手,增强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为此,可以考虑在全国推行高龄津贴制度或建立统一的非缴费型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和企业年金制,降低俾斯麦式制度的比重,增强贝弗里奇式制度的作用。

三是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解决外来人口的同城待遇。在当前公共服务提供中,最大的不公平来自生活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城市的人被区分为不同身份而差别对待,其中那些已经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镇中的农村人口是遭受不公对待的主要群体。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达2.2亿,其中大部分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些流动人口离开农村后,实际上就脱离了农村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但流入地的公共服务和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又以是否拥有当地户口为准入条件,从而造成了流动人口被排斥在流入地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形成了所谓的半城市化格局。按照常住人口来看,目前城镇化率已超过50%,但如果按照户籍人口来看,具有非农业户口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不足40%,两者相差10多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有大约1.5亿离开户籍地的农村人口无法和流入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由此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在个别城市甚至不断发生外来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群体冲突事

件。因此,加快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当务之急,是尽快把工作和生活在同一城市或地区的外来人口纳入当地的公共服务体系,这不仅是缩小收入差距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为此,国家可以考虑建立以常住人口为依托的公共服务提供体系,一个人只要在城市有稳定住所和工作,并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就应该享受到和城里人相同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和住房等待遇。

通过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以及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再分配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会大大增强。如果中国也能够建立起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再分配调整机制,收入差距将会大大缩小,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基本上就可以得到解决。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老边区公安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 种类和法律依据及执行方式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2、对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三款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毒、强制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9、对屡教不改人员的强制措施 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履行 1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应当具备履责、合法、必要和适当等必要条件。 1、履责:必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 2、合法: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体、对象、条件和种类均需合法。 3、必要:应当尽量少用或不用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措施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这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4、适当: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种类和方式。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主体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主体、职权具有明确的授权。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授权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将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具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

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1、行政执法主体的程序:内部审批程序,两人执法程序,表明身份程序。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有到场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3、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即时强制措施特别程序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时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难以达到行政目的,为了实现行政上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直接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

行政执法考试题库3-判断题及答案

题库3-判断题 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对 B.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 B.错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 B.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 B.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 B.错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 B.错 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 B.错 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 A.对 B.错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 B.错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 B.错 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对 B.错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对 B.错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A.对

行政强制法简答题

1、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1)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2)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3)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2、行政强制公开、公正原则 3、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6、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7、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8、行政强制协助执行原则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2、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 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2、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即执行终结。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有哪些?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10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哪些条件?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条件有四点:一是只能在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二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三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四是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9、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什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自身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排除相对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自我危害性的行为。 10、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1、具体性。2、强制性。3、限制性。4、预防性。5、临时性、应急性。6、非制裁性。 7、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8、法律性。 1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所确定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也可以是人,如强制拘留。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12、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有哪些?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11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13、代履行的实施条件有哪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4、代履行的步骤有哪些?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现代经济信息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规范为五大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一行政强制措施限制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就强制程度而言,是行政强制措中最重的。根据比例原则,其应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对象或者场合。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查封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查封对象是场所、设施和财物通常具有不能或者不宜移动性;第三,查封是原地进行的行为,并不改变被查封对象的物理位置;第四,查封的结果是原权利人暂时失去对查封对象的占有、使用及其处分的权利,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3.扣押财物 扣押是指行政主体强制留置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限制其继续对其财物进行占有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和查封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扣押是把被扣押物品进行物理位置的转移,且是有必要的移动;查封是原地查封,并不移动被查封对象。第二,扣押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查封的对象相对广泛,除了财物,还可以查封场所和设施,但是无论是查封还是扣押,原所有人都暂时丧失了对被查封物或者被扣押物的实际控制权,都是对其财产权的限制。 4.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是指行政主体暂时性地禁止行政相对人使用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虽然也是限制权利人的财产权,但其直接限制的是金钱,而非物品。因此相对来说,冻结存款、汇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形式实施的要求高于查封和扣押。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除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还可以依法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如下的行政强制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从性质上看,属于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针对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替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被执行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督促其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与代履行一样属于间接执行方式,不同之处在于执行罚是以新的金钱缴纳义务达到督促的目的,而不是直接针对应履行的义务本身。 2.划拨存款、汇款 划拨存款和汇款从性质上讲,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即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直接划扣一定数量的金钱冲抵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这种方式强制执行的力度大,执行效果直接,执行效率高,相应地,对于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大且更为直接。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法定方式对已经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是指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违法当事人排除其造成的对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益的妨碍,以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排除妨碍的。恢复原状即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侵害对象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要求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即在事实上可行且必要。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恢复原状的预期目的。如果恢复原状已在事实上不可能,就不应再坚持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而改由其他方式来替代。 5.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履行被执行人的作为性的行政法义务,由被执行人承担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于代履行避免了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的正面冲突,从而缓解了被执行人的抗拒心理,同时仍然能实现行政目标,因此,代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代履行的对象限于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有些义务其他人代替不了的,也是禁止其他人代替的,只能由义务人本人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除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外,法律还可以设定其他形式的行政强制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为以下四项:一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法规可行使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三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 浅谈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欧罗荣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 摘要: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是行政强制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行政强制法》立法规范的首要对象。由于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在行政强制制度中具有根本性,因此《行政强制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设定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根本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立法初衷才能得以实现。行政强制的种类有二: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上述两个种类或者方式的名目是法定的,同时它们的设定权限也是法定的。 关键词:行政强制;种类;设定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340-02 340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5847978.html,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人身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于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1)强制隔离,是指对拒绝按法律规定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患有某些传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再如,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003年4月卫生部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其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强制治疗,是指对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监管的措施。除了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卖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 (3)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机构是各级政府设立的收容教育所,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收容教育所还要对被收容人进行强制性的医疗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要进行强制治疗。同时还要对被收容者进行强制性的法律、道德教育,并迫使其进行一定生产和劳动,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4)强制戒毒,是由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采取强行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措施。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经过延长后一般不得超过1年。经过强制戒毒后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对其采取劳动教养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文件的识别和出示(由两名或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身份,制作现场笔录(要求)、乘客笔录、驾驶员笔录、照片、录像等。)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出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市交通局审批。案件审理程序须经市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10、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延期羁押审批表》,并提交市交通局审批。经批准后,办案人员签发《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发布《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资金没有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情形 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及注意事项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 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证明、鉴定意见、录像、照片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输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集体讨论。 4,通知:发布“违法行为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论点和意见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需要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经上级领导批准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如果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其法律义务,他们应出具一份解除通知。(二)当事人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功能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 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依法予以 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 缴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 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从狭义上讲,行政强制 措施专指收容教养、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 唤、强制带离现场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查封、扣 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 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文所要 探讨的是狭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功能 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将是一纸空文;为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2.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赋课一定的义务,并使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是行政职权的完整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发生,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制止或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运行。 3.它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制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只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活动中的一种手段和保障,不能看做是最终的处罚,因此,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

《行政强制法》试题答案

《行政强制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 A 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7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7月1日 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4、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5、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 B二 C三 D六 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B)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 7 C、 10 D、 15 8、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9、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0、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 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BC) A行为 B设定 C实施 D执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C) 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程序 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BCD) A享有陈述权 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 D享有赔偿权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ABCD)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ABC)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范围 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BCD) A冻结存款、汇款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代履行8、下列属于查封、暂扣决定书应载明事项的有(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A卷答案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20分) 1、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2、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 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6、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7、凡是涉案的物品,当一律予以查封。(×) 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9、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催告。(×) 10、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行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直接拆除。(×) 11、行政机关只能向所在地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的,不可以将强制执行费用扣除。(×) 1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的执行的申请要进行书面审查。(√ ) 1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15、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16、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现强制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7、短时间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8、《行政强制法》中设定的责任改正不是法律责任。(×) 19、行政问责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20、当事人的不到现场实施行政强制的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二、单选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选出来,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关于《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 A、效率原则 B、法定原则; C、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D、权利救济原则。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规范性文件( C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A、可以; B、有权; C、不得; D、授权。 3、行政机关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A )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B、为了防止证据损毁的;

答案版行政强制考试试卷

答案版行政强制考试试 卷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2016年点食药监局行政强制法考试试卷答题人:_____ __ 得分:__ _____ (一)判断题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7、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8、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9、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10、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13、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1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经过培训也可以实施。(×) 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 1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2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020吉林省考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总结.doc

2020吉林省考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总结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与代履行、执行罚相对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强制划拨。 2.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3.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 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

的强制手段。 2.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例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 A. 民警将醉酒闹事的李某带至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B. 某区工商局将涉嫌销售假货的超市予以查封 C. 某区建交委将扣押的无照运营车辆予以拍卖 D. 某区城管执法大队对涉嫌乱摆摊的崔某的物品予以扣押 【答案】C 【解析】A项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排除。B项是查封场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排除。C项是拍卖扣押的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故当选。D项是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排除。 【例2】下列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 A. 滞纳金 B. 强制划拨 C. 查封 D. 强制服兵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号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 你 单位 涉嫌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 项的规定 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 详见《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号 实施 查封、扣押、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情况复杂 需要延长期限的 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三个 月 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 《 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第 006 号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 案号:()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 你(单位)因(案由)一案,违反了(行政处罚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做出了(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年月日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 于年月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字第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区别吗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区别吗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5)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相关阅读: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 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 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 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 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 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 人权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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