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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之作为犯正犯与共犯身分犯的参与问题

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系统

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系统 使用说明

目录 第1章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系统 (3) 1.1 软件开发现状分析 (3) 1.2 功能定位、建设目标 (3) 1.3 系统优点 (4) 1.4 系统架构大局观 (4) 1.5物理结构图 (5) 1.6逻辑结构图 (5) 1.7 系统运行环境配置 (6) 第2章登录后台管理系统 (10) 2.1 请用"登录"不要"登陆" (10) 2.2 系统登录 (10) 第3章用户(账户)管理 (11) 3.1 申请用户(账户) (12) 3.2 用户(账户)审核 (14) 3.3 用户(账户)管理 (16) 3.4 分布式管理 (18) 第4章组织机构(部门)管理 (25) 4.1 大型业务系统 (26) 4.2 中小型业务系统 (27) 4.3 微型的业务系统 (28) 4.4 内外部组织机构 (29) 第5章角色(用户组)管理 (30) 第6章职员(员工)管理 (34) 6.1 职员(员工)管理 (34) 6.2 职员(员工)的排序顺序 (34) 6.3 职员(员工)与用户(账户)的关系 (35) 6.4 职员(员工)导出数据 (36) 6.5 职员(员工)离职处理 (37) 第7章内部通讯录 (39) 7.1 我的联系方式 (39) 7.2 内部通讯录 (40) 第8章即时通讯 (41) 8.1 发送消息 (41) 8.2 即时通讯 (43) 第9章数据字典(选项)管理 (1) 9.1 数据字典(选项)管理 (1) 9.2 数据字典(选项)明细管理 (3) 第10章系统日志管理 (4) 10.1 用户(账户)访问情况 (5) 10.2 按用户(账户)查询 (5) 10.3 按模块(菜单)查询 (6) 10.4 按日期查询 (7) 第11章模块(菜单)管理 (1) 第12章操作权限项管理 (1) 第13章用户权限管理 (4) 第14章序号(流水号)管理 (5) 第15章系统异常情况记录 (7) 第16章修改密码 (1) 第17章重新登录 (1) 第18章退出系统 (3)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 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 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因果性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还有各自的特点: 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 而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现犯 罪,有的帮助犯罪。从犯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评价1)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实现原理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实现原理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的实现原理将根据系统的架构而有所不同。对于B/S架构,将采用利用Web服务器对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套接字协议)技术的支持,可以实现系统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安全需求。而对于C/S架构,将采用签名及签名验证的方式,来实现系统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需求。以下将分别进行介绍: 基于SSL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 目前,SSL技术已被大部份的Web Server及Browser广泛支持和使用。采用SSL技术,在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Web服务器时,会在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建立安全的SSL通道。在SSL会话产生时:首先,服务器会传送它的服务器证书,客户端会自动的分析服务器证书,来验证服务器的身份。其次,服务器会要求用户出示客户端证书(即用户证书),服务器完成客户端证书的验证,来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对客户端证书的验证包括验证客户端证书是否由服务器信任的证书颁发机构颁发、客户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客户端证书是否有效(即是否被窜改等)和客户端证书是否被吊销等。验证通过后,服务器会解析客户端证书,获取用户信息,并根据用户信息查询访问控制列表来决定是否授权访问。所有的过程都会在几秒钟内自动完成,对用户是透明的。 如下图所示,除了系统中已有的客户端浏览器、Web服务器外,要实现基于SSL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安全原理,还需要增加下列模块: 基于SSL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原理图 1.Web服务器证书 要利用SSL技术,在Web服务器上必需安装一个Web服务器证书,用来表明服务器的身份,并对Web服务器的安全性进行设置,使能SSL功能。服务器证书由CA 认证中心颁发,在服务器证书内表示了服务器的域名等证明服务器身份的信息、Web 服务器端的公钥以及CA对证书相关域内容的数字签名。服务器证书都有一个有效 期,Web服务器需要使能SSL功能的前提是必须拥有服务器证书,利用服务器证书 来协商、建立安全SSL安全通道。 这样,在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Web服务器,发出SSL握手时,Web服务器将配置的服务器证书返回给客户端,通过验证服务器证书来验证他所访问的网站是否真

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来批判“人性自私”的错误的观点

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来批判“人性自私”的错误的观点。 根据本学期目前学到的内容,我明白了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很多知识。 人性自私”的命题从本质上说,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论证资本、利润和生存竞争的天然合理性而提出来的。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种原因,这个问题却在当今中国又变得时髦起来。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针对现时代的人生实践所面临的一些新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再思考。在关于马克思哲学上我们对于人的本质的理解有几点: 1.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 2.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 首先,第一点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关于人性的本质的学说,有一个共同的根本性错误在于离开人所生存的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社会关系谈论人性和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从分析费尔巴哈入手,批判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抽象人性论,彻底否定了抹杀人的社会性、阶级性和历史性,并从这种抽象的、一般的、孤立的单个人出发,将人的本质归结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的观点。马克思并不完全否认人类具有某些共同性,而是反对将这一共同性抽象化,反对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考察人的本质。 第二点,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集中体现为阶级关系的,所以,阶级社会里,人的本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每个人一生下来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否则,一旦脱离社会关系,丧失社会属性,就会和徒具人形的“狼孩”一样,无论先天有多么发达的大和健全的躯体,都不可能具备人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本质的学说,从某种层面上论证了人性自私的错误观点. 人性的发展不外乎先天与后天二者. 先天对讲, 对于每个新生命体, 因为没有价值观念,所以不存在孰是孰非. 所以说,"人之初,如玉璞”.初生的生命体,如同一块未打磨的玉一般,并不存在社会上所各种品质. 从这一论点出发,"人性自私"已经算是不成立了. 你会说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子是坏蛋吗? 不能, 你说,他将来会是坏蛋,但是后天的环境却是决定性因素, 在温馨的环境下生长,他就是一个好孩子; 在不好的环境下,他很可能就会变坏. 你还可能说,他的爸爸是坏蛋,所以他会跟着变坏? 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问题并不在此, 爸爸是坏人,孩子跟着变坏,只能说明也是后天孩子在爸爸的环境下,被影响变坏了.如果,爸爸是坏人,但是孩子却并不在爸爸身边,或者在妈妈身边,那么结果可能就有很大的差别。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现实不是从来就有的, 作为人的精神活动,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人性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体。在社会的作用下,才有了社会意识。例如,出生的婴孩不知道什么叫卫生, 但是长大后, 因为社会的影响才会让他知道干净,也才会搞起个人卫生。假如人类在某一时刻静止, 例如所有新生体刚出生下来,不存在社会关系,社会处理原始状态,那么所有的规则就要重新制定. 正是因为上一辈到下一辈的传承, 才使价值观有所延续. 也正是有了,欲望的追求,才使人们有了差别.欲望本身没有错,错的在于人类追求欲望的限度以及克制能力. 有些欲望是允许的,出于本能,但是欲望却不能超出社会所允许的范围,超出了这一范围,就变成了恶,或者说,如果欲望对他们造成坏的影响及伤害,那么这种欲望就是错误的欲望. 自私是允许的,私有制也是允许的,但是要放在社会的角度和框架下去做评判. 如果自私的限度对社会造成危害,就是有害的.共产主义建立的基础在于物质生活极为发达之上,因为物质已非常发达,那么人类对于物质的需求就会不再那么迫切. 而去追求更高一级的精神追求了,例如,你不会去要一个普通打工仔品味有多高,才艺有多么丰富,因为他们在为自己的基础生活到处奔波。你会认为有钱的富人去追求高雅和才艺是理所当然的。相反也是如此,有钱的人就会更向上的追求,而没钱的人只会关注与自己当前的主要生活的问题,也就没有这些方面的追求。社会就是在这种看似无序但是有条不紊的发展。

论共同犯罪(一)

论共同犯罪(一)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

信息系统用户身份认证与权限管理办法

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 信息系统用户身份认证与权限管理办法 建立信息安全体系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存储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的数据只能够被有权操作的人访问,所有未被授权的人无法访问到这些数据。 身份认证技术是在计算机网络中确认操作者身份的过程而产生的解决方法。权限控制是信息系统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是系统安全运行的有力保证。身份认证与权限控制两者之间在实际应用中既有联系,又有具体的区别。为规范我院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特制定本措施: 一、身份认证 1、授权:医生、护理人员、其他信息系统人员账号的新增、变更、停止,需由本人填写《信息系统授权表》,医务科或护理部等部门审批并注明权限范围后,交由信息科工作人员进行账户新建与授权操作。信息科将《信息系统授权表》归档、保存。 2、身份认证:我院身份认证采用用户名、密码形式。用户设置密码要求大小写字母混写并不定期更换密码,防止密码丢失于盗用。 二、权限控制 1、信息系统权限控制:医生、护理人员、其他人员信息系统权限,由本人填写《信息系统授权表》,医务科或护理部等部门审批并注明使用权限及其范围之后,交由信息科进行权限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授权操作。 2、数据库权限控制:数据库操作为数据权限及信息安全的重中之重,

因此数据库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在十分小的范围之内,信息科要严格保密数据库密码,并控制数据库权限,不允许对数据库任何数据进行添加、修改、删除操作。信息科职员查询数据库操作时需经信息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查询操作。 三、医疗数据安全 1、病人数据使用控制。在进行了身份认证与权限管理之后,我院可接触到病人信息、数据的范围被严格控制到了医生和护士,通过权限管理医生和护士只可对病人数据进行相应的计费等操作,保障了患者信息及数据的安全。 2、病人隐私保护。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3、各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要注意保密自己的用户口令及密码,不得泄露个他人。长时间离开计算机应及时关闭信息系统软件,防止泄密。 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信息科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得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必须 共同犯罪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

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一)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型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

PKI-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的实现原理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的实现原理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的实现原理将根据系统的架构而有所不同。对于B/S架构,将采用利用Web 服务器对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套接字协议)技术的支持,可以实现系统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安全需求。而对于C/S架构,将采用签名及签名验证的方式,来实现系统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需求。以下将分别进行介绍: 基于SSL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 目前,SSL技术已被大部份的Web Server及Browser广泛支持和使用。采用SSL技术,在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Web服务器时,会在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建立安全的SSL通道。在SSL会话产生时:首先,服务器会传送它的服务器证书,客户端会自动的分析服务器证书,来验证服务器的身份。其次,服务器会要求用户出示客户端证书(即用户证书),服务器完成客户端证书的验证,来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对客户端证书的验证包括验证客户端证书是否由服务器信任的证书颁发机构颁发、客户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客户端证书是否有效(即是否被窜改等)和客户端证书是否被吊销等。验证通过后,服务器会解析客户端证书,获取用户信息,并根据用户信息查询访问控制列表来决定是否授权访问。所有的过程都会在几秒钟内自动完成,对用户是透明的。 如下图所示,除了系统中已有的客户端浏览器、Web服务器外,要实现基于SSL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安全原理,还需要增加下列模块: 基于SSL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原理图 1.Web服务器证书 要利用SSL技术,在Web服务器上必需安装一个Web服务器证书,用来表明服务器的身份,并对Web服务器的安全性进行设置,使能SSL功能。服务器证书由CA认证中心颁 发,在服务器证书内表示了服务器的域名等证明服务器身份的信息、Web服务器端的公钥以及CA对证书相关域内容的数字签名。服务器证书都有一个有效期,Web服务器需要使能SSL功能的前提是必须拥有服务器证书,利用服务器证书来协商、建立安全SSL安全通道。 这样,在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Web服务器,发出SSL握手时,Web服务器将配置的服务器证书返回给客户端,通过验证服务器证书来验证他所访问的网站是否真实可靠。 2.客户端证书 客户端证书由CA系统颁发给系统用户,在用户证书内标识了用户的身份信息、用户的公钥以及CA对证书相关域内容的数字签名,用户证书都有一个有效期。在建立SSL通 道过程中,可以对服务器的SSL功能配置成必须要求用户证书,服务器验证用户证书来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 3.证书解析模块 证书解析模块以动态库的方式提供给各种Web服务器,它可以解析证书中包含的信息,用于提取证书中的用户信息,根据获得的用户信息,查询访问控制列表(ACL),获取用 户的访问权限,实现系统的访问控制。 4.访问控制列表(ACL)

历史—探究—反思:单摆的科学本质教学(2013.12)

“历史—探究—反思” ——谈“单摆”的科学本质教学1 黄晓 (浙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基础教育研究中心;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单摆运动呈现了由线性运动向混沌的过渡,扮演着宇宙的基本角色;单摆的物理特性研究,体现了典型的近代科学方法论,为建立“单摆”与“自由落体运动”关系提供了可能。同时,它科学教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论文基于课程标准对“单摆”教学要求的定位与教材对“单摆”教学内容的描述,反思了新课改中单摆教学对科学本质关注的缺失,提出以“历史—探究—反思”方法开展“单摆”的科学本质教学。 关键词:单摆;科学本质;科学本质教学;历史;探究;反思 伴随着科学哲学从理性主义、经验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到证伪主义、历史主义、实在论等的演进,科学本质的内涵不断得以改变与丰富。对科学本质的内涵的界定及如何促成科学本质理解,已成为科学哲学界与科学教育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因而,需要思考“适合中、小学生理解的科学本质是什么?”“如何促成学生对科学本质的理解?”等问题。AAAS发表的《面向全体美国人的科学》中关于科学本质三个领域的划分[1]与McComas基于八个国际科学教育标准而提出的关于科学本质较为一致性的十四个方面[2],彰显了科学教育研究者对科学本质内涵的共通认识。对科学本质教学的探索,也凸显了科学本质教学的多元方法。历史个案研究方法作为科学本质教学的多元教学方法之一,不仅可以使学生透过科学史,了解科学的进展过程与当时社会、文化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学生在对科学事件、科学家成就的充分揭标与成因分析中,多维度认识科学本质内涵。 单摆是物理学中的理想模型之一,它在科学发展与教育教学中体现了多维度的价值。首先,单摆相对于复摆而言,是物理学中最简单的模型之一,也是集“线性”与“非线性”模型,可以从线性通向混沌2[3][4]。其次,不管是自文艺复兴以来的钟摆对时钟的调整到精确性钟表的设计与制作3,其实现时间测量的核心原理无异于伽利略的钟摆与振动所依据的原理。在科学发展中的声学、电磁学、相对论、量子论领域4,单摆扮演着科学发展的基础角色5。第三,钟摆的物理特性(等时性)的发现是伽利略运动 1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课题(Y201224693)与全国信息技术研究“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126220623)阶段成果。 2在无阻尼、无外力( =0,f=0),且做小角度摆动时,通过数学运算、振动曲线与相图分析,其运动过程呈现伽利略提出的等时性原理;在大振幅情况下(不管是否受迫与有无阻尼),会进入混沌,如保守单摆系统随着振幅的增大,而表现出的两种混沌方式:表现为椭圆点的KAM(相轨迹在相空间被限制成一定的形式,是个维数低于相空间的维数的曲面,称KAM环面)环的自相似结构与KAM环扭曲到混沌。在受迫振动时,可能出现倍准周期序列向混沌的转变现象等。 3自文艺复兴以来,英格兰约翰.哈里森的H-1,H-2,H-3,H-4时钟的出现便是单摆振动的应用一个见证。之后,基于社会需求对精确、统一标准时间的需求,音叉时钟、石英时钟及铯原子钟等继而产生。 4对谐振器的付立叶分析使许多现象可以象征性地表述成钟摆的聚集体。不管是通过弹拨琴弦发声的乐器、管乐器吹口与管风琴气柱的振动还是现代乐器的琴弦,其以波的形式传播与扩散的声音都可分解为不同的付立叶分量。声音由空气的谐波振荡叠加所组成,每一个谐波振荡都有一个固定的频率(有些是超过或低于耳朵的识别范围),即每一个声音都好像蕴涵着无数的伽利略钟摆。在电磁学领域的麦克斯韦方程预示着普遍存在的大气中也存在谐振——一种普遍存在的伽利略钟摆似的振动,那些频率在0.5×109-0.7×109兆赫,或者波长在400-700纳米的振动就是我们用肉眼能看到的光,光的颜色取决于波长或振动的频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带来了简谐振动与时间流逝关系的根本性变化(牛顿的力学定律,时间的流逝是由简单钟摆或其他基于类似原理的振荡器所定义,对所有观察者是有效的),使得伽利略的钟摆只能作为时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吸取了人类思想史上一切优秀的文化成果,特别是在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合理内核,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马克思反对抽象地理解人的本质,主张从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去理解人。他认为在考察人的本质、理解人时,“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这样,就将人不仅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宗教把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最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得出了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问题的经典表述既是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也为考察人的本质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法。这段话包含着深刻和含义,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 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关于人性的本质的学说,有一个共同的根本性错误在于离开人所生存的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社会关系谈论人性和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从分析费尔巴哈入手,批判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抽象人性论,彻底否定了抹杀人的社会性、阶级性和历史性,并从这种抽象的、一般的、孤立的单个人出发,将人的本质归结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的观点。马克思并不完全否认人类具有某些共同性,而是反对将这一共同性抽象化,反对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考察人的本质。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时指出的:“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因此他不得不: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 ②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第一次提出了社会关系决定人的本质的命题,为我们理解人的本质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法。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同时,而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在改造了自然的活动中不是彼此分割、孤立的,而是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正是在社会关系中才形成了人的本质,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按列宁的理解,社会关系分为两类: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又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物质的社会关系一般把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是指建立在物质的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包括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关系等。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集中体现为阶级关系的,所以,阶级社会里,人的本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都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每个人一生下来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否则,一旦脱离社会关系,丧失社会属性,就会和徒具人形的“狼孩”一样,无论先天有多么发达的大和健全的躯体,都不可能具备人的本质。 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问题的思想发展 人的本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是马克思在创建其科学理论中所一直关注的问题。对人的本质的认识,马克思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了系统和深刻的阐述。 人的产生和人类社会的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史,也就是人的本质的发展史。人的本质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有着不同的含义,因此,研究人的本质问题,必须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人的特殊本质。只有把人的本质问题放到具体的历史环境中进行探讨才会有现实价值和意义,才能从特殊的现实本质

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 (3)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 丁震锋 201030840309 指导教师刘美彤讲师 学院名称人文与法学学院专业名称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2014年04月论文答辩日期2014年05月

摘要 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首先提出来的,最初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的不足。如今,共犯脱离问题在各国有了独立研究价值,我国在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上有所落后,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笔者希望能通过对共犯脱离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以期丰富刑法理论中关于共犯脱离理论的研究。 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前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共犯关系脱离这一概念,简单介绍了理论界对共犯关系脱离的研究现状,并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共分三部分来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共犯脱离的基本理论,是本文的基础章节,通过对共犯中止的概念来引出共犯脱离的概念,同时对于目前共犯关系脱离的学说流派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共犯脱离概念的理解,以期能为后面的内容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这一部分分别对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三部分共犯脱离在我国的适用,分为两个部分: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具体共犯脱离的类型,主要针对共犯脱离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及一些粗浅的建议。 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 关键词:共犯脱离共犯中止在中国的适用

A Brief Analysi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Ding Zhenf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 China)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was firstly put forward by Japanese scholar Pro.Otsuka Hito. The aim of creating such a concept was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ies of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Nowadays,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ies gains independent research value in various countries. Our theoretical study on this question is lagging. There is no uniform estimate standard in judicial practices. The author hopes to explore series problems of the departing from the complicity, in order to enrich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bout the departing from the complicity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which are foreword, text and epilogue. The foreword leads to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orm complicity theory through a case. It briefly describ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departing form complicity theory, and points out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dissertation. The text part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is the main body of this paper.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basic theory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is the basic section of this paper. This section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which leads to the concept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e purpose is to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in order to provide a better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next content.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and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This section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link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and discontinuance of complicity.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in China. This sec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dition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e different types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This section briefly provided some analysis focu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departing from complicity on China, and made some superficial

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技术

第5章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技术 教学目标 ●理解身份认证的概念及常用认证方式方法 ●了解数字签名的概念、功能、原理和过程 ●掌握访问控制的概念、原理、类型、机制和策略 ●理解安全审计的概念、类型、跟踪与实施 ●了解访问列表与Telnet访问控制实验 5.1 身份认证技术概述 5.1.1 身份认证的概念 身份认证基本方法有三种:用户物件认证;有关信息确认或体貌特征识别。 1. 身份认证的概念 认证(Authentication)是指对主客体身份进行确认的过程。 身份认证(Identity Authentication)是指网络用户在进入系统或访问受限系统资源时,系统对用户身份的鉴别过程。 2. 认证技术的类型 认证技术是用户身份认证与鉴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计算机系统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鉴别对象上,分为消息认证和用户身份认证两种。 (1)消息认证:用于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2)身份认证:鉴别用户身份。包括识别和验证两部分。识别是鉴别访问者的身份,验证是对访问者身份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从认证关系上,身份认证也可分为用户与主机间的认证和主机之间的认证, 5.1.2 常用的身份认证方式 1. 静态密码方式 静态密码方式是指以用户名及密码认证的方式,是最简单最常用的身份认证方法。 2. 动态口令认证 动态口令是应用最广的一种身份识别方式,基于动态口令认证的方式主要有动态

短信密码和动态口令牌(卡)两种方式,口令一次一密。图5-1动态口令牌 3. USB Key认证 采用软硬件相结合、一次一密的强双因素(两种认证方法) 认证模式。其身份认证系统主要有两种认证模式:基于冲击/响应 模式和基于PKI体系的认证模式。常用的网银USB Key如图5-2 所示。图5-2 网银USB Key 4. 生物识别技术 生物识别技术是指通过可测量的生物信息和行为等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的一种技术。认证系统测量的生物特征一般是用户唯一生理特征或行为方式。生物特征分为身体特征和行为特征两类。 5. CA认证 国际认证机构通称为CA,是对数字证书的申请者发放、管理、取消的机构。用于检查证书持有者身份的合法性,并签发证书,以防证书被伪造或篡改。发放、管理和认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即CA认证过程,如表5-1所示。 表5-1 证书的类型与作用 注:数字证书标准有:X.509证书、简单PKI证书、PGP证书和属性证书。 CA主要职能是管理和维护所签发的证书,并提供各种证书服务,包括证书的签发、更新、回收、归档等。CA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管理其辖域内的用户证书。 CA的主要职能体现在3个方面: (1)管理和维护客户的证书和证书作废表 (CRL)。 (2)维护整个认证过程的安全。 (3)提供安全审计的依据。 5.1.3 身份认证系统概述 1. 身份认证系统的构成

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

试论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及其坝实价值 [论文摘要]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是马克思人学思想的理论基础和重要内容。由于马克思在不同的时期对人的本质有不同的表述,学术界对马克思人的本质论的理解也有不同。对此,我们应该深入马克思的原着,结合他当时的写作背景从整体上找出不同历史阶段关于人的本质观的内部联系,从而更完整更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人的本质观。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从哲学开始产生,人的问题就成为哲学家思考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哥拉就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苏格拉底有一条万世不渝的箴言:“认识你自己”;亚里士多德将人定义为政治的动物;文艺复兴时期更是歌颂人的伟大、提倡人的尊严。但几千年过去了,人类对自身的认识进展缓慢,只有马克思真正实现了对人的本质问题的完整理解。 一、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历程 马克思一生所追求的就是人的解放,因此人的本质理论始终是他考虑的首要问题之一。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问题的探讨不是即成的,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发展而逐步深入的。马克思在他的第一部哲学着作《博士论文》巾就表现了他对人的问题的关心,他接受了黑格尔“自我意识”的观点,并看到“自我意识”和周同世界的联系,但是此时的研究仅仅局限于思维领域。在《莱菌报》时期,受到费尔巴哈“类本质的影响,他主张“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肓》中开始转向现实的人,马克思提出了新的关于人的本质的表述“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费尔巴哈对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作是人的真正本质的批判,接受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异化的观点,并且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认识主体能动性的合理思想,认为人在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中创造着自己的生活,改变着整个自然界。“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他

工作报告之论共同犯罪开题报告

论共同犯罪开题报告 【篇一:开题报告片面共犯贾金华】 试论片面共犯若干问题 选题目的和意义 在我国,片面共犯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完善的 地方,比如在片面共犯的成立、犯罪构成、基本类型、定罪处罚等 方面。理论界对上述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论,因此,研究片面共犯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片面共犯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有利于我们 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利于解决该方面的社会 矛盾。 因此笔者在此做一尝试,对片面共犯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 参考和借鉴。 国内研究现状 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术语,用以概括行为人单方面 故意实施共同犯罪,并暗中加功于他人,但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形,为资产阶级刑法学家所首创。国内目前对片面共犯的成立、构成要件、成 立范围、对片面共犯的处罚问题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研究 成果如下: 1.鞠国丹——《论片面共犯》 作者观点:首先,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的问题上,作者持肯定的 观点。认为,暗中故意帮助别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不仅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片面共犯处,比较适宜。其次,对 于片面共犯的范围,认为只有片面帮助犯(从犯)才能成立。最后,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问题,认为,片面共犯是暗中实 施的帮助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当其所 实施的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按照 其社会危害性、责任大小、罪行轻重等情节,按片面共犯的从犯论处。 2.吴昆荣——《片面共犯》 作者观点:在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争议上,认为,应该按照 共同犯罪来加以处罚,并且提出我国刑法承认片面共犯存在的依据 和理由。对于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问题,赞成成立片面帮助犯、片 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由于其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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