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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

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

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

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30日之后新发放贷款。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对于文件时点之前的违规行为,各银行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时点之后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公路、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要求。

对于公路行业贷款,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上可以新增贷款,但不得新增非收费公路项目贷款。

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仅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

二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且不得设立宽限期。

三是严格按照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新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即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四是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理财、信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五是各银行应对贷款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挪用,同样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三、平台管理

(一)名单制管理。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集中审批管理。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信贷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法人总行(部),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实行法人总行(部)统一审批,并落实信贷管理问责机制。分支机构无审批权限,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责。

(三)分类管理。对于平台类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纳入名单制客户贷款要严格遵循平台贷款相关各项政策,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对于退出类平台客户,建立监测制度和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风险情况,并明确风险自担,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旦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风险,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平台整改

(一)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动态关注抵质押品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非专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如土地储备证)进行抵押的等,应作为抵押担保整改的重点,及时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二)贷款期限整改。各银行应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整改。各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特点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由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每半年一次分期偿还、利随本清,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可在政策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拍挂上市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对于平台承建BT项目贷款,可在项目回购产生现金流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

五、平台退出

(一)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以退出平台贷款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同时,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合格后方可退出。

(二)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按照“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属地银监局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交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程序规范操作。通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将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印发联席会议既要,由各方遵照执行。2011年6月末前,按借款人属地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统一组织退出;2011年6月末后,如有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可按上述程序个案研究,成熟一家,退出一家。

(三)退出责任。凡退出平台管理的,在原有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不改变的前提下,再出现风险损失,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六、平台现金流

(一)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

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

(二)不得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七、平台统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予以规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予以规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力的推动了各地城市化建设步伐,特别是在当前为保增长、扩内需、促稳定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无序迅猛增长,也潜伏着不小的风险,应予以规范。本文在认真分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潜在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标签:融资平台;贷款;系统性风险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截至2009年10月,全国有8000家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为1万多亿元,到2009年,银行贷款余额近6万亿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地方政府在长期内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建设资金短缺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力的推动了各地城市化建设步伐,特别是在当前为保增长、扩内需、促稳定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无序迅猛增长,也潜伏着不小的风险,应予以规范。 一、基本情况 地方政府设立并主管,经政府授权并以政府信用做为偿债来源或提供担保,按照政府意志对外融资的企事业单位(有时甚至是政府机构本身)都可以称之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扩内需、保增长一揽子投资计划的刺激和带动下,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迅速发展,成为信贷融资和债券融资的主力军。在信贷市场上,各类城投公司竞相成为银行激烈追逐的重点优质客户,巨额的信贷投放量迅速弥补了传统工商企业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缺口,国有商业银行已超越政策性银行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在债券市场上,各种城投公司债发行涵盖了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所有长、中、短期的债券品种。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十分必要。第一,从融资用途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代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以解决“市场失灵”,或者说化解和承担公共风险,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本就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无可厚非。第二,从偿债来源来看,尽管修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所形成的都是非经营性资产,在融资平台内部无法形成偿债来源。但是地方市政设施和投资环境改善后,周边土地的增值收入和招商引资带来的地方财政增收可以作为偿债来源,也就是说政府融资参与的是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资金循环,是“体外循环”。尽管此类融资平台的债务构成了地方财政未来的支出压力,但这是“阳光下的债务”,是直接和显性的政府负债,并非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或隐性负债,

浅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析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本文论述了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背景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急剧扩大,其所蕴含风险的几种表现形式,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标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及防范 0 引言 各级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大量融资,有力地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扩大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经济较快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贷款总量的急剧增长,从中长期来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所蕴含的风险需高度关注。本文就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概况 按照人民银行的口径,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或者以财政补贴、政府担保作为还款承诺,包装起来的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政府实际控制的企事业、机关法人。主要包括:各类政府组建的开发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农投、工投、城投、交投等政府类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即金融机构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快速扩张。截止2010年末,全国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已超过一万多家,其贷款余额超10万亿元,近两年全国新增贷款中,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新增占比高达39.6%。 2 当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风险 2.1 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缺乏深入调查评价,存在过度授信的风险 在金融同业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政府融资平台由于具有政府背景,被各金融机构视为优质客户,竞相争抢营销。在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进行授信时,经办人员往往乐观认为有地方政府作后盾,还款有保障,而忽视其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深入调查评价,尽量降低信贷准入门槛,满足其融资需求,导致过度授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据《银行家》(2010年4月号)杂志报道,2009年我国的地方政府负债远超过财政收入,平均为2.4倍,有的甚至达到4倍,过度负债导致贷款到期难以正常归还的风险不断增大。 2.2 部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当地财政作担保,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方式以及项目融资模式

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财政拔款 1、本级财政拨款、 2、争取上级财政拨款资金 3、结合有关项目建设,向上级有关单位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4、争取上级专项政策或试点单位支持 (二)债务性融资 包括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或中央代发)、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信托融资等。 1.商业银行贷款 目前国内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负债是商业银行贷款,这些贷款由于取得容易,程序简单,一旦出现还款紧张的情况,还可以利用政府同银行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融通,因此,被各地政府广泛使用。 但一般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各种限制条件较多,且随着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还贷越来越刚性,形成较大还款负担。 2.利用主权外债 主权外债是主权国家对外的债务。 (1)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性贷款。北京利用较多,县市区很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向我国提供多边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是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要有特定项目,利率优惠期限长,但审核严格且审批时间长,难以拿到。

3.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国内实践证明,只要将债券利率贴补到比同期贷款利率低1—2个百分点,便可极大地增强城投类企业债券融资的吸引力。 城投类企业债券是通过设立隶属于政府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债券融资,但是它又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发行方主要承担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很少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融资。信托产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信托公司直接利用银行资金;一种则是银行向个人发行理财产品。 4.资源性融资 是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公共资源筹措的资金,包括有形资产(资源)融资(如项目融资与土地融资)和无形资产(资源)融资(如特许经营权融资); 开发土地资源:这是最大的融资渠道,但目前有越来越多的限制。 通过总结各地区经验,对土地开发可以使用一个前提、两种理念、五种方法三位一体的操作思路: 一个前提: 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秀兰 【摘要】投融资平台公司自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迅速崛起后,承载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隐藏的债务风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肩负的历史使命迫使其转型升级,本文从政府层面和平台公司自身建设层面提出了转型发展建议。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崛起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城市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正面激励,更是提升了地方政府搞建设的热情。然而,市政建设投资却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收,地方财政的财力增长远跟不上其所承担事务的资金需求量的增长;二是《预防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急需资金与政府财政明显吃紧矛盾突出,于是,地方政府采取“表外负债”的方式进行隐性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运而生。 2002年以来,以重庆、上海为代表产生了一批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良好作用,解决了一些重大项目的融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2008年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达到高峰,尤其是2009年,呈爆发性增长,据初步统计,金融危机爆发及积极财政政策方向拟定后成立了近5000个平台公司。

从平台公司产生的效果看,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公司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平台公司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然性 尽管平台公司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承载的压力、带来的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广泛关注,问题不容小觑。一是融资能力下降。市容改善、城市发展外加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各级地方政府要不停地进行城市投资,平台公司是实施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的融资压力愈来愈大,而这些项目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短期内却无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大多数平台公司经过几年的折腾,负债率偏高,财务状况不理想,继续融资的能力明显下降。二是过度依赖土地。土地出让收入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弥补了许多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但土地储备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收购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土地出让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此外,有些收购的土地还需要完成整治,增加储备风险和成本。在房地产市场起伏不定的情况下,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贷资金主要来源的“时间换空间”模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风险显而易见。三是引发社会问题。土地是平台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些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居民用地或老企业土地,涉及拆迁安置、旧城改造、老企业搬迁等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群众上访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对我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它能够促进我国地方经济的回暖和发展。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现阶段随着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的增多和负债的大幅膨胀,使得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操作的不规范就会日益凸现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从而影响整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本文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风险入手,提出了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对策 基金项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2014年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的研究”研究结果(编号:QN201420)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内部存在的风险 1.融资平台管理风险 首先,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融资平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在职能的边界划分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划分依据,最终导致融资平台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如投资状况不明

确等。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人员大多数为政府官员,对市场经营和管理缺乏经验,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错误的决策。第三,在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没有利用法律的效力明确规定债务的最终偿还主体,一旦当投资发生失误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时,就会出现偿债主体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第四,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对其运作信息进行披露,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营信息不透明,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准确的估计其经营能力和还债能力,银行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存款就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道德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一些管理者为了追求绩效,经常会通过融资平台来加大对城市的建设力度,这样一来就会因投资项目建设的重复性和盲目性而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此外,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将一个融资平台的融资用来当做新的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并利用新的融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这样就会加快风险的产生。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投资收益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主要是为地方基础设施以及 公共设施建设来筹集建设资金的。但是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来说,基础设施在定价方面会受到政府的限制,使其在较长时

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控措施摘要:本文就防止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提出了合理确定授信总规模,对融资平台及项目作优选,做好项目资金的测算,完善贷款方案,有效落实项目贷款的担保条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等建议。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信贷风险;风险防控中图分类号:F832.4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防控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及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投放的增加,银行信贷风险在不断累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及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推动各家银行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大量增加,政府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迅速提高,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集中度。(2)中长期贷款的迅速增加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加大。(3)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尤其是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不容忽视,下面将作重点分析。 一、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1)政府信用风险。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政府背景,决定此类贷款的本质是政府信用,还款有无保证取决于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有意愿归还这类贷款。由于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较长,历经几届政府,贷款偿还将取决于各届政府对贷款存续期内建设性资金的使用安排,存在因政府换届而导致金融机构贷款不能正常偿还的风险,因此政府信用将直接影响到贷款的按期偿还。 (2)政策性风险。国家政策改变,会导致政府财政收支波动较大,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正常偿还。贷款期内政府财政收支、财税体制等存在变化的可能,同时,财政支出受地方政府发展思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未来规划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融资力度与效度、财政经常性开支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可用于项目还款的资金能否按预测归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法律及合规性风险。政府对金融机构贷款的任何担保或变相担保、承诺等支持行为目前仍不受法律保护。 量公共资产拼凑注入,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项目附属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出入返还或地方财政补贴收入。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在职能定位、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方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贷款期内不能排除借款人体制发生变化的可能,一旦出现政策性破产,银行贷款将面临巨大风险。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透明度及可信度不高,其评信的难度降低了银行对贷款主体风险识别能力。 (5)还款来源的风险。在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投资计划明显提前,投资规模放大,融资平台在数量上有增加的趋势,规模扩张明显,债务急遽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几点建议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鉴外地成功的经验,对原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改革,开始建设新模式的投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资空间。 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一)新平台建设的出发点。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资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抢抓此次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激活政府资源的资本属性,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管理规范化、经营运作市场化,建立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融资体系和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偿债一体化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投融资由部门各自负责向政府集中主导转变、由行政决策向市场选择转变、由政府举债向资本运作转变、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由无偿投入向有偿回报转变。 (二)新平台的主要职能。一是统一化的政府融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优质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为政府募集资金,以落实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充基础

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政府的投资引导意图。二是市场化的国资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对下属公司以及划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价值链的高端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延伸,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三是政策性的产业投资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产业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出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进行产业投资,一方面可以开拓投资资金来源,顺利实现政策意图;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率。四是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先导性的创业引导平台,将发挥政府资金的种子资本作用,以国有资本先期投入引导战略投资者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更好地利用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手段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合作,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发展一批与区域核心产业关联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新项目、新企业。 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效应评估 新型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投融资所具有的政策性效应和诱导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及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时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及资金来源分析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及资金来源分析 摘要:分析、评价了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融资和农业产业投资公司融资三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及其 各自的优势;以山东和天津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借鉴国外政府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分析了我国在融资模式及资金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来源融资模式 一、引言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 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各种不同类型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 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从我国经济的情况来看,投资始终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地方政府投资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虽然也保持一定增长,但与快速增长的支出需求相比普遍拮据,财力基本上仅够维持“吃饭”,基础设施欠账和建设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确立,财政资金要更多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通过深化投融资改革,搭建市场化融资平台,充分发

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重点关键领域战略性开发开辟稳定筹资渠道。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及评价 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产生过程看,目前主要存在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公司三种运行模式。这三种模式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融资需求,且各有其优劣势。 (一)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及评价 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适用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是由国外企业和国内的民间资本来承担,因而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和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并且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同时,给出了明确项目回报率,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双方的利益纠纷少,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2、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 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6 【实施日期】2010.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88号2010年12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 (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项目建设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出来的项目和按照规范要求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应重新明确项目偿债来源和管理责任,制订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认真研究过渡办法。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以及后续融资渠道建立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协商制定妥善过渡办法。后续融资暂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可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资金链断裂。对公路建设、土地储备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经国务院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三)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议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及防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3401758.html,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及防范 作者:郭攀可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1期 [提要] 本文论述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发展现状,立足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环境中不同主体的视角,分析融资平台风险传导机制及可能导致的连锁反应。按照分主体防治的思路,提出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边界、创新融资平台盈利模式、规范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等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维护新常态下我国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成因;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0月19日 一、引言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运作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由来已久,而伴随着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城镇化、工业化浪潮,这一问题显得格外突出,从而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但与此同时,受某些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影响,致使三大主体之间违规操作、政治寻租、债台高筑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内部因素而言,由于融资平台成立之初的目的是承担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及建设工作,因此注定了其经营范围更多是非营利性、惠民性的项目,从而存在投资回收期长、盈利能力较低、现金流量少等天然的特性。 从外部因素而言,其注册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补贴及相关配套款项,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对政府财政产生较高的依赖性。当政府财政收入因区域内宏观经济走势低迷而减少时,势必会反过来影响融资平台还本付息及进一步获得贷款的能力。在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了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信用风险的上升。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引人关注,国内不少学者对这一领域展开了研究,较多的学者采用了定性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曹红辉(2010)认为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成因可概括为:公益性与收益性项目不分、欠发达地区融资平台设立过度、各地财政能力高估以及地方政府对其注资过少,并分别从短期和长期内提出了预防与控制地方融资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吴蔚等(2012)将地方投融资平台面临的风险划分为以融资风险、经营风险为主的内部风险和以财政体系风险、银行信贷风险、金融系统性风险为代表的外部风险,并根据不同风险种类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刘兆云等(2011)针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提出了要强化行业管理、重申投融资平台使命、拓宽投融资渠道以及建立投融资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等风险防范措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运营模式分析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运营模式分析 (一)主要运营模式分析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决策权力地方政府行使,一元特征明显;执行上依托政府科层制 官僚组织完成,动员能力强;控制上普遍采用强制推行的方式进行,层级特征明显;信息反馈通过“自下而上”方式传递,渠道单一、信息公开度、透明度低;监督方式上主要依靠自体监督,特殊情况下采用社会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确,权责不分导致问责制度难以落实。 企业主导型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决策权力仍集中由地方政府行使,仍具有一元特征;执行上依托现代企业的管理运作机制;控制上体现为政府、企业共管;信息反馈上实现了政府-企业的双向流动,沟通机制较为通畅,信息公开度、透明度较低;监督方式上企业内部监控为主,政府纪检部门为辅;企业为责任主体。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模式及投资机遇分析报告》中指出,政府企业协作性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决策权力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行使,体现为地方政府与企业就具体政策的磋商和对话;执行上发挥企业、政府组织方式的各自优点,;控制上表现为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决议文件的方式对企业监管;信息反馈上实现了政府-企业的双向流动,沟通机制较为通畅,信息公开度、透明度较高;监督方式上企业内部监控为主,政府纪检部门为辅;企业为责任的主要承担主体。 图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类型划分 资料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二)多元运营模式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模式及投资机遇分析报告》中指出,现有模式在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共性上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要实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可续发展,就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找到新的治理方式,而这正是基于“多中心治理场域”理论构建的“地方政府投融资运营多元中心合作型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决策权力由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行使;执行上政府动员、企业执行、社会参与,充分的发挥不同组织的各自优点;控制上同样表现出多主体治理的特征,职能分工侧重则有所不同;信息反馈的渠道、方式丰富多样,信息公开度、透明度高;监督方式上,自体监督、异体监督、社会监督多管齐下,监督效果好。此外,由于决策中各个主体都参与整个管理活动全程,问责的主体容易确认。

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要点

时间:2013-10-21 作者:王雅琼来源:用益信托网 〖写在前面的话〗其实从今年年初开始,我就萌生了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准确地判断项目的风险程度。然而在梳理的过程中,我开始对这项工作的意义产生怀疑,由于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基本都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及其他相关业务,所谓经营性现金流最终来源还是当地财政。对于这种背靠财政的平台公司,常规的风险分析方式,如通过测算现金流、设置抵质押率等方式真的适用吗?如果对当地财政状况进行分析,又面临相关资料不全,而能找到的资料的真实性也无从查证的问题。而一个地方的平台公司又不止一个,交易对手的再融资能力和协调财政资金的能力对于项目的安全性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又怎么判断呢?想得多了,我越发觉得无从下手,一度得出了“地方经济形势的好坏决定平台公司还款能力”这样一个非常正确但是毫无疑义是废话的结论。诚然,经济上行期就像一路直奔6000点的股市,随便选个股票跟风就能赚钱,而在经济平稳运行尤其是下行期,如何遴选项目并客观进行风险评估就越发重要。如果直接将特定项目的风险指标与当地财政甚至中国大范围的经济形势挂钩,而不对其本身进行特定的风险分析,无异于缘木求鱼。在此要感谢@证券小兵和各位热心的群友,正是大家热火朝天的讨论才使我理清了思路。谨以此文分享,不成熟之处还望指点。

时间:2013-10-21 作者:王雅琼来源:用益信托网 一、当地财政状况 (2) (一)政府财政收入情况 (2) (二)政府财务支出和负债情况 (3) (三)估算财政偿债压力 (4) (四)考虑意外因素影响 (5) 二、平台公司的综合实力 (5) (一)平台公司的股东结构。 (5) (二)平台公司的资产结构 (6) (三)金融机构负债和民间融资 (8) 三、项目交易结构 (9) (一)应收账款投资附加回购 (10) (二)股权投资附加回购 (11) (三)各类收益权投资附加回购 (12) 四、担保措施 (13) (一)大型国企担保 (13) (二)实物抵押——土地和房产 (13) (三)应收账款质押 (15) 五、结语 (15) 本文所指地方政府平台的共同点在于其大部分经营收入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财政,包括财政直接补贴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得作为对价支付的财政资金,如因承建当地基础设施项目而获得的投资成本返还等。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平台的最终还款来源均为当地的财政资金。 自2011年开始,银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上报符合要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银监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名单内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融资行为提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当前形势下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融资简要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分析 地方政府融资分析我引入了财政学里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下简称地方财政收入)这个概念,地方财政收入指地方所诉区域内每个财政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由省、县或市的财政收入组成。此处为方便理解我将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整理成了图表的形式。 从上图表可看出,地方财政收入如无重大因素影响,均趋向于一个稳定值。如以成都市的历年财政收入数据统计可知,2017年,成都市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75.5亿元,同口径增长11.3%。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759.6亿元,增长10.3%。2018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424.2 亿元,同口径增长9.4%。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837.5亿元,同口径增长9.7%。

地方政府从融资结构上分为: 1.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及相关平台公司为融资主体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2.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4.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 结合以上4种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及非项目融资2种融资模式主要由隶属于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进行投融资管理,在此主要分析前两种融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及相应的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最直接的金融工具体现为地方政府债。地方政府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债;第二种为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政府用。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按照资金的用途还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在此,有必要区分下一般债及专项债: 1.用途不同 虽然二者都是用于国家建设,参与政府资金周转,但一般债

地方政府平台贷款

融资平台贷款再掀清理风暴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统计,11-13年将有超过35%的地方性债务到期,其中2012、2013 年到期的额度分别约为1.8 万亿元和 1.2 万亿元,合计占2010 年底债务余额28%左右。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认为,近两年是平台贷款集中到期的时段,加上地方政府换届,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任务十分艰巨。“现在看来,虽然今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市、县级的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确也面临着较大还款压力。 一、湖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基本情况 (一)湖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构成。目前湖南省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二是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营运及还本付息,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升值和项目未来收益等。三是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特点,其公益性项目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回购,而经营性项目主要源于土地开发。四是财政性融资平台,没有具体项目,主要是通过向银行借款弥补财政收入暂时缺口。五是“转贷”融资平台,负责将贷款转贷给项目,不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和还贷,平台仅承诺担保还款责任。 (二)湖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特点 1. 平台特点。据统计,湖南省共有政府投融资平台385家,其中省级13家、市级101家、县级271家。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8.2%,资产利润率为1.03%,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比例达到4.9倍。 主要特点包括: 从平台形式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占42.1%,开发区(园区)占13.5%,工资税务中心占11.7%,土地储备中心占7%,交通运输类公司占6.8%; 从出资方式看,划拨土地和财政资金出资分别占43.2%和33.6%,路桥管网等公益性股权、经营性股权出资分别占17.6%、2.3%; 从筹资渠道看,银行贷款占89.7%,发行企业债券占5.2%; 从资金投向看,74.6%投向政府公益性项目,9%投向政府经营性项目,其余16.4%为非政府项目。 2.贷款特点。2008年末以来,湖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呈现投放多、增长快的态势。截至2009年末,湖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呈现以下特点: 从投放对象看,主要投向城市建设投资类平台和交通运输类平台,分别占38.3%和19.8%; 从贷款品种看,72.9%为项目贷款,27.1%为流动资金贷款; 从贷款投向看,主要投向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上述3大行业贷款占77.1%; 从贷款期限看,中长期贷款占93.4%,短期贷款仅占6.6%; 从贷款方式看,抵质押类贷款占50.4%,保证类和信用类贷款分别占16.9%和29.9%。 二、湖南省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分析 案例——湖南高速10亿资金负债1600亿政府如何还账成忧 尽管监管部门反复申明10万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可控,然而,平台公司流动性饥渴却是不争事实。 7月12日,接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速)的人士透露,在短短1个月后,湖南高速又开始谋划发行新一期的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额度超过此前的9亿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背景下,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从银行角度分析了其所蕴含的六种风险表现形式,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标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防范 1 引言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底国务院出台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央投资项目进行信贷支持。于是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等资产,积极建设各种类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迅速增长导致银行贷款额的迅速膨胀。就此出现了两种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多年的经济增长提升了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能力,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并不会出现风险集中爆发的现象;而另一些经济学者则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洪水猛兽,呼吁银行应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因此如何正确识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风险是摆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管理者面前具有重要意义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概况 按照银监会的定义标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3000多家各级地方政府资平台,贷款总额逐年攀升。在2013年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9.2万亿,占到银行业贷款余额的13.8%。 3 政府及银行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 融资平台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银监部门已经意识到其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国务院201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提出了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同年,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对国发〔2010〕19号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细化和落实。在随后的两年中,银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海模式分析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上海模式: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并举 ——赛迪投资顾问发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战略与资本运作研究(2012)》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立足于服务区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其基本职能在于为当地经济提供投融资支持。上海市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依托区域经济资源,以平台自身发展为主体,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两种作用,完成为区域经济提供投融资支持的基本使命。一方面夯实自身基础,提高多种运营模式的熟练程度,另一方面又要寻求外部支持,通过资本运作吸收外部资源,完成公司资本的整合优化。内外兼修,寻求自身做大做强,同时与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上海模式: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运营模式:政府引导,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主体定位明晰,确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城市建设基金会,实施城建资金统一管理和市场运作。投资项目多元化,除承担政府的公益性项目之外,还有自己专长的实业投资,因而在政府的补贴收入之外还能获取其他的稳定收益。 项目管理:采取“政府—城投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三级管理模式,权责分明。政府通过授权城投公司组建相应的项目法人公司,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项目法人与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工程管理公司承担自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上海城投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工程采取代建制和总承包建设模式。

使命成绩:完善城市硬件升级,保障城市运营。上海城投,是政府性的投融资主体、重大项目建设主体和城市安全运营主体。自成立以来,已为上海城市建设累计筹措资金3000多亿元,并承担着全市约1700万市民的饮水安全保障,70%以上生活垃圾、近50%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以及310公里的公路桥隧运营。既体现公益性质,承担了大量政府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运营任务,服务和改善民生;又按照市场规律,对接资本市场,并将市场经营的盈利部分反哺公益性项目获得良性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上海“城投模式”。 资本运作:创新投融资体制,为上海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持续“造血”和“输血”。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在全国城投公司中率先发行了企业债券,率先引用保险债权计划。2008年,上海城投实施了上市公司“城投控股”的重组,通过经营性资产分阶段整体上市,实现了上海城投经营性业务和公益性业务的分开管理、分开核算。重组后的城投控股以环保、地产和创投业务为核心,稳步开创市场之路。经过重组后的城投控股不但每年为城投总公司节约了2.8亿元补贴资金,大幅减少了关联交易,还通过市场化经营,年均提供6亿元以上的利润,在提升城投总公司融资能力的同时,也为反哺公益项目提供了支撑。 图1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并购重组流程图 资料来源:赛迪投资顾问整理,2012.10 典型案例:城投控股——适时重组,通过企业间置换优化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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