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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新农合补偿方案修订稿

理县新农合补偿方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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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理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4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380元/人,个人缴费90元/人。

二、基金分配及使用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尚未达到10%的应及时补充提取。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2015年实行全州统筹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筹资标准按照当年筹资总额中每人18元的标准提取,用于新农合住院报销后患者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的二次补偿。

(三)统筹基金。

1.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10%。主要用于门诊统筹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2.住院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总额的76%,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偿。

三、补偿方案

(一)门诊补偿。

1.门诊统筹补偿。以家庭为单位,不设立起付线,报销比例80%,封顶线40元/人/年,家庭成员共享,即看即报。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按月向县新合办申请结算。门诊统筹基金限当年使用,结余资金转统筹基金。

2.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诊治中的一般诊疗项目费,即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肌肉注射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的报销。村卫生室4.5元/人/疗程,乡镇卫生院10元/人/疗程。每疗程周期为2天。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单项考核,具体办法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3.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调增的门(急)诊诊查费补偿。县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调增的门(急)诊诊查费6元,由新农合基金补偿,患者在县级医院门诊就诊时,携带新合证,凭新合证挂号可以减免6元/人/次的门(急)诊挂号诊疗费;未携带新合证的不享受减免政策。

4.慢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依据我县慢性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相关数据,结合新农合筹资水平,将22种慢性病和23种重特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发生的大额门诊费用,按总额的60%报销,慢性病封顶线为2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封顶线为5000元/人/年。

《慢性特殊病种医疗证》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和辅助检查报告单(当年内有效)→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申请表→理县人民医

院核实签章→县新农合办备案审核发放《慢性特殊病种医疗证》。《慢性特殊病种医疗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慢性特殊病报销方式:每年进行两次集中报销(5-6月份、11-12月份各一次),当年产生的医疗费用当年进行报销,次年1月1日后申报的不予补偿(鉴于财政结算时间,当年12月20日以后就诊票据可在次年3月底前申报)。

《慢性特殊病种医疗证》每年3月下旬集中审核,年审后方可进入当年度的门诊费用报销,未年审不得报销;连续两年未年审,取消特殊病报销资格。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附表1: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2.住院分娩补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包括专项补助和住院补偿,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先行垫付,按月结算。农村

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定额补偿,专项补助标准按500元/人/次执行,由县项目办从项目资金中支付。其余住院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从住院补助基金中支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补助标准按下表执行(未提供医院等级证明的,按照500元/人/次补偿,妇幼保健机构参照执行)。

附表2:住院分娩补偿标准

3.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计算,包括门诊统筹补偿、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2万元。

4.重大疾病特殊保障。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等23种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支付的,定点救治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新农合基金承担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其余由患者负担。在其他医疗机

构、州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按照临床路径及限额收费的,按《理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的相应比例报销。

5.母(父)婴共享补偿。新农合年度缴费结束后(即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当年患病可凭母(父)亲身份证明、参合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享受当年度新农合统筹补偿政策。

6.国家基本药物及中(藏、羌)药报销特殊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报销;使用中(藏、羌)药,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

7.高额检查费、治疗费及高值耗材费用补偿。单项检查费或一次性治疗费在500元以内的,按新农合正常比例报销;超过500元的部分,患者自付20%后再按正常比例报销。单项高值耗材费用2000元以内的,按新农合正常比例报销;超过2000元的,患者承担一定比例自付费用后,再按新农合正常比例报销。其中,2000-5000元的,患者自付10%;5000-10000元,患者自付25%;10000元以上的,患者自付30%。

8.意外伤害补偿。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违法犯罪、刑事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非本年度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未经审批办理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就诊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法应

当由第三方负担等所致的意外伤害,均不属新农合报销范围,其余意外伤害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但需要提供外伤证明。属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无论定点、非定点、统筹地区内、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诊,其可报医疗费用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补偿,为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30%。

9、精神分裂症不在分级诊疗调整范围内。报销标准以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报销。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①筹资标准。2015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8元。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当年实际净赔付率情况进行调整。

②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即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过5000元的部分及时给予报销。

③报销比例。大病保险根据参保(合)城乡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赔付比例为:参保城镇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5万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按60%赔付,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

的按65%赔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的按75%赔付。

农村居民赔付比例为:参合农村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5万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按50%赔付,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55%赔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的按75%赔付。

大病保险具体业务办理由县新合办协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中心支公司具体经办。

四、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新农合统筹方案和分级诊疗制度的宣传,确保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积极推行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制度,我县参加新农合群众就医时,应做到基层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民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及驻州部队医院、阿坝州林业中心医院。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一)双向转诊医疗费用报销。由下级转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由上级转入下级定点医院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行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二)越级诊疗医疗费用报销。(县新合办备案登记表)和收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凡越级诊疗未履行转诊手续或急诊患者未补办转院手续无收治医院急诊病情证明的,新农合原则上不予报销。但鉴于我县实际,凡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和因急诊患者未补办转院手续且无收治医院急诊证明的,无论医院级别高低,均按起付线1200元和20%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三)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住院治疗,应首选居住地和发病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并实行逐级转诊,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原则上不予报销。在实现异地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院窗口报销住院费;在未实现异地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患者,到所参合乡镇卫生院报销。并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作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或亲属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探亲证明、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医务部门公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办规定的其它资料,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

五、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州卫计委公布2015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要求,结合我县患者就医流向选择成都、都江堰等其他区域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在此范围内的定点即时结算医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50%(定点即时结算医院需遵循理县定点即时结算相关规定)。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仍需逐级转诊,我县定点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

六、全面推行支付制度改革

(一)改革支付方式。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基金预算实行“按月报账、年终考评结算”的方式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20日前到新农合办申请结算上月补偿费用,每季度补偿费用扣减10%,年终根据协议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考评,根据全年住院率、次均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药品费占总费用比及自费部分占总费用比等关键指标的合理性和其他重点指标的考核结果作为拨付每季度扣减10%补偿资金的依据,并结清全年补偿费用。

(二)推行单病种付费。根据《2015年阿坝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参考标准》,我县单病种限价标准原则上价格调整幅度不超过参考标准的15%。积极探索建立单病种付费制度改革,2015年县人民医院实行单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得少于10种,今后逐年增加病种。

七、其他

本《方案》自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特殊慢性疾病病种、补偿条件及封顶线 2.理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附件2:

理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县外省部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县外州级定点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名单

1.阿坝州人民医院

2.阿坝州藏医院藏医药研究所

3.阿坝州军分区医院

4.阿坝州林业中心医院-都江堰

5.汶川县人民医院

6.汶川县林业医院

7.汶川县宏景医院

三、州外定点医疗机构

1.四川省成都市平安医院

2.四川友谊医院

3.四川省成都市现代医院

4.四川省成都市西区医院

5.都江堰鹏程疼痛专科医院

6.都江堰市红十字医院

7.都江堰市405医院

8.崇州市浩康医院

2013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2013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处2013年度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办事处党工委、行政研究决定启动我处2013年度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现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全市农村参加合医疗的人口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向农民群众提供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合资金效益,让广大农民享受更多医疗实惠。 二、组织领导 1、成立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宣传发动、基金收缴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1 / 6

三、工作目标 1、确保全处参合农民知晓率达100%; 2、确保全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四、筹资标准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60元/人年,中央、省、市、四级财政配套280元/人年,共计340元/人年; 2、从2013年4月起到12月底止,向全处参合农民收缴2014年度个人参合部分。 五、工作措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 1办事处于2013年4月上旬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员为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分管卫生的副职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处属各单位负责人。

安徽新农合补偿方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

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201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201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2019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效益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要求,根据《卫生厅关于做好2019年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19年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50元/人,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7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 156元/人,省级财政补助99元和县级财政补助25元/人。 二、参合对象 本区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 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必须是整户参合,城镇户口的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 三、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门诊基金 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村居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补偿基金。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门诊医疗费用等因素提取一定数额的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住院补偿。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 (四)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 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狂犬疫苗、新生儿疾病筛查、慢性病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基金支出范围。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 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四、门诊统筹补偿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当年在本区定点的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2.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补偿比例。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封顶70元/人年。 3.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由就诊机构按政策结报。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1、补偿病种 糖尿病、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精神病、肺结核、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 器官移植服用抗排异药、尿毒症透析、癌症晚期化疗按住院比例报销,最高封顶1万元。 2、认定程序 参合农民因患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感染、精神病、肺结核、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 脑梗死、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疾病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应持户口本、居民身 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当年3季度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肺结核由风景区 结防所检查;病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两份),将相关检查 报告单附后,由所检查医疗机构审查确认,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参合患者患有2种以上疾 病的,按补偿标准最高的疾病补偿。 3、补偿标准 患上述疾病的参合患者一年报销一次,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30%,最高封顶线2000元。

洛阳市新农合最新补偿方案

洛阳市新农合最新 补偿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洛卫农卫〔〕16号 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调整我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管新农合定点医院: 为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根据医改目标要求和基金收支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补偿政策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大病(住院)补偿政策: (一)起付线。城市建成区内的一级定点医院(简称城市一级定点医院)起付线由300元调整至400元,其它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不变。 (二)补助报销比例。除二级甲等以下各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外,其它保持不变。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模式改为一段式补偿模式,其它等级定点医院仍采用分段式补偿模式。原乡镇卫生院西医诊疗项目补助报销比例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调整后的二级甲等以下各级定点医院补助报销比例详见下表: 城市一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县级报销基本药 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物目录。 二、特殊补偿政策 (一)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非隐匿性)、重型精神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一般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范围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报我局备案后执行。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50%,年度封顶线1500元。补偿金额与大病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参合农民。 有关疾病鉴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将居家腹膜透析和透析液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实行按日限量管理,日纳入新农合补助报销的腹膜透析液数量≤4袋(毫升/袋),日使用超限部分不再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管理系统调整等项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补偿方案调整情况通知各自管理的定点医院,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补助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补偿政策严格落实。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要协调软件供应商及时完成新农合管理系统调整、维护、更新等工作,确保调整后的政策能同步实 4 2020年4月19日

2020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2020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处2020年度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办事处党工委、行政研究决定启动我处2020年度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现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全市农村参加合医疗的人口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向农民群众提供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合资金效益,让广大农民享受更多医疗实惠。 二、组织领导 1、成立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2、各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宣传发动、基金收缴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目标 1、确保全处参合农民知晓率达100%; 2、确保全处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四、筹资标准 1、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以户为单位)60元/人年,中央、省、市、四级财政配套280元/人年,共计340元/人年; 2、从2020年4月起到12月底止,向全处参合农民收缴2020年度个人参合部分。 五、工作措施 ㈠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 1办事处于2020年4月上旬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员为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分管卫生的副职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处属各单位负责人。 2、各村(居)、组层层召开筹资动员大会进行动员,时间在4月上旬完成,各组要召开群众大会,要求各级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可查,并抽查部分群众了解会议贯彻情况,同时下发《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最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xx版)的通知》(卫基层秘〔xx〕6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筹集 xx年,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当年筹资基金总额的5%予以安排,从xx年的新农合基金中切块列支,不再额外向参合个人收取。 二、基金管理 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承办合同规定约定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xx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确定为2.5%。按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 原则上,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合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4月底之前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后的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亏损总额的70%、30%分担。 三、基金用途 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范围。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新农合补偿后的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新农合补偿后自付费用列入合规费用范围。 下列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医疗机构、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xx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 方案 XX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州卫生局关于对13个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卫字〔2009〕427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省级和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9〕1215号)精神,为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二、任务目标(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三)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

机构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运行模式;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整体诊疗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医疗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得到有效补充,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置需要;医务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乡、村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一定提高。三、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二)基金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减免报销比例和累计减免报销最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三)体现便民利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群众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四、管理组织(一)县级管理机构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5郸城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1)

郸城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周口市卫生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5年版)》的通知>(周卫新农合[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基金分配和使用 (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

家庭账户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2015年度个人缴费90元,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360元(以上级通知为准),合计每人450元。其中70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5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其中提取20元作为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310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2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2015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个人缴费90元中划出 20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提高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

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统一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确保2016年度工作目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与参合办法 (一)参合对象 我市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各统筹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赣榆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县级管理体制执行。 (二)参合办法 1、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第四季度为下一年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具体筹资事项及开始时间由各统筹区政府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3、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 4、筹资工作结束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新农合的,可在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参加当地新农合,自出生日起享

受新农合待遇;超出15个工作日办理新农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 5、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个人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二、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筹资标准 1、2016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2、外出务工人员在2月底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待遇。新生儿和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缴费标准为当年全额筹资标准。 (二)筹资办法 1、各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镇、村卫生机构要主动参与筹资工作。 2、各地要实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村民委员会要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主动向办理缴费人员提供参合人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并及时完成省级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 4、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资金使用

20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20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门诊补偿比例并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切实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4、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发布工作; 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5、对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开展本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归集和上缴、参合人员的微机录入; 2、为参合农民代办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3、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4、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三)大病保险基金。按XX年度每参合人数10元标准从XX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XX年度县新农合大病再保险补偿方案将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四)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五)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本县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本县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及县外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省属二级医疗机构。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及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医疗机构。 Ⅴ类:是指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及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 案

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地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68号)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形成组织协调机制、资金筹措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系统的运行管理机制,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帮助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风险,使全市农民逐步享有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参合对象 (一)农村户口常住农民。 (二)城镇因城市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的村改社区城镇居民。

(三)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外地到我市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可参加务工所在地的新农合及其它医疗保险,按当地的政策方案执行。)(五)符合以上条件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的孕妇在筹资期间可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金。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科学管理、定期审计和适时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四)坚持市办市管,全市统筹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职责 1.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督促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年度计划等的审定、修改、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附件: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

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 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4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人在16-40元的标准适当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2014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0元提取,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

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 ]56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指导意见》(皖农合组[]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 ]25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县级统筹、农民自愿、非盈利、差额补偿、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县22个乡镇所有行政村,参合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居民,参合率达到95%。 第四条县、乡(镇)政府将新农合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县级财政应将新农合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发改委、财政、农委、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扶贫等部门应当将新农合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凡在县内与新农合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充实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长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扶贫办、广电局、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参合对象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负责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第七条充实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为主任,其成员由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农民代表等有关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审查新农合基金专款专用情况;督查和处理新农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隶属县卫生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执行县合管会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按标准审定和监管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做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有效、合理使用;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九条乡镇充实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担任,财政、农经、民政、卫生等单位负责同志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

2017新农合最新政策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及补偿标准

2017新农合最新政策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及补偿标 准 沃保网整理2017-01-05 16:43:34 导读:众所周知,新农合可以极大的帮助农民解决看病难,看病致贫等情况,这是农民看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一般来说,新农合报销主要有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及大病报销。下文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年新农合报销情况。2017年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1、农村卫生门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 3、二级医院报销比例30% 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 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二、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1、镇卫生院报销60%;2、二级医院报销40%;3、三级医院报销30%。三、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 1.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 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 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 55%~60%。5. 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 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2017年新农合住院报销标准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 元按照1000元报销3、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2017年新农合报销范围(以下内容不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1、自购药品费;2、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流引产;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2017年新农合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1、村卫生室及

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县卫生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广大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县级统筹原则。县政府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筹集资金,统筹使用。 (二)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小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对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待遇。 (三)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并给予特殊补助,有效遏制参合农民看不起病 或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可持续运行原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 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第四条主要目标: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财政、农业、发改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 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珙县2013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定稿

珙县2013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定稿

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 珙合管委〔2013〕1号 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珙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现将调整后的《珙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下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 珙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下发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89号)、《宜宾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转发2013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宜卫办发〔2013〕1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模式和原则 2013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模式采用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补偿的模式。 补偿原则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坚持分级医疗、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坚持支付方式改革创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人均筹资标准 2013年,参合农民筹资水平为340元/人/年,其中,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为280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为60元/人/年。 三、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总体规模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在往年已提取基础上,补齐不足部份。 (二)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扣除上缴风险基金后的28%提取,实行全县统一管理,用于参合农民在定 —3—

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及常居农村的所有非城镇户口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办、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健康体检,以乡镇(乡镇有分院的按乡镇院和分院所属辖区属地管理,下同)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元,县级财政补助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 第六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扶助村、组个人的,抵交参合农民缴费,由乡镇财政负责收取,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采取边登记、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卡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九条每年月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缴费截止时间。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在县定点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补偿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经县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体检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全县有结余时可安排健康体检、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门诊医疗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补偿。由县合管办提出补偿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当出现透支时,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合作医疗补偿金额的比例分担。基金节余时,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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