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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措施不到位,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实践表明,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更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形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

一是对社会治安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警力配制不足,只能应付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每天都疲惫于应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没有时间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过多的思考;对社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和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参加各项专项斗争方面,大多是走一走过场,应付上级院。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工作开展不够。在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得不够,由于没有及时引导侦查,导致了一些案件由于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使案件在公诉阶段难以消化,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 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从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对采取立案监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诉的标准来要求,从而导致立案监督案件少,导致一些应当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没有进行监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在对一些案件的立案监督中,一些检察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在对正确处理“监督”和“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在工作中怕影响同公安机关的关系,另外怕因对方不接受而碰钉子;在只重视和强调互相配合,而忽视互相制约和监督。三是一些干警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忽视了对本院自侦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上级检察机关对大要案实行比例考核后,一些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对一些小案的立案监督方面存在抵触情绪,使工作难度加大。

(三) 对不捕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一些检察干警对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一些需要补查的关键问题在提纲中没有讲清楚,使公安补充侦查不好进行,有的还造成重复劳动,浪费警力;二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对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监督不力,既没有造册登记,也没有进行跟踪监督,使大部分的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石沉大海、不了了之,从而引起一些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四)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开展弱化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这是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从现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情况看:一是在一些检察干警中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对案件中存在的的违法问题不敢大胆的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仅从案件卷宗中很难发现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对策

(一) 统一认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逮捕,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 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强化侦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引导侦查首先必须熟悉了解侦查,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人人都要熟练掌握刑诉法有关侦查的法律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侦查办案工作制度,了解掌握公安侦查办案的特点、规律,要充分认识侦查工作的艰巨性和艰苦性,满腔热忱地配合、支持侦查机关的工作,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这是开展好侦查监督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与此同时,还要在侦查监督干警中加强公诉业务的培训。

(三) 健全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实效。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侦查、公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做到监督不伤感情,寓监督于配合之中;三是加强与工商、土地、税务、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监督的途径,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四) 积极探索,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当前侦查监督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积极多做有益的尝试。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抓紧建立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畅、情况不明的瓶颈,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要积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科学地制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正确把握和执行现行的考核规定,最大限度地缓解因考核指标冲突给监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检务公开和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从而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和监督环境。

浅谈市职业健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市职业健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职业健康监管不仅是保护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而且事关劳动力资源、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这个维度上看职业健康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淮安经济持续迅猛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有了更高期望,职业健康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上职业病事故比安全生产事故更具群发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面临巨大挑战。作为安监部门的分管同志,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 一、职业健康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国家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改革,市局在2012年机构改革时,成立安监一处同时挂职业健康处的牌子,在做好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同时,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直至2015年3月,才将职业健康处从安监一处中独立出来,与之相对的是全市现有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有1900余家,从业人员数达20余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数万家,从业人员逾百万,而这其中还有多个化工园区,从业人员在不同程度上面临职业病危害。还有如建筑、交通运输、汽车4S店、干洗、养殖等行业也普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健康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极不适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仍不到位 1、源头控制不力。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以发展经济为第一要务,无比重视招商引资,淮安也不能免俗,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摆正职业危害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难度很大。在职业健康监管方面,往往是放宽准入条件。“严不起来、落不下去”的问题比较突出。县(区)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管“三同时”等问题,不是严格督促消除隐患,而是根据县(区)领导要求,积极协调、放松甚至放弃源头管控,“帮助”办理企业所需各种手续,致使各地许多项目先天带病上马,带病投入运行,致使后天很难、甚至无法进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和控制。 2、重“红伤”轻“白伤”。由于职业病不像伤亡事故那样令人触目惊心,因此导致很多人对职业病这个“白伤”给职工、企业、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还很严重。存在“红伤掩盖白伤”,重视伤亡事故,忽视职业病危害的情况。既关注职工生命,更关爱职工健康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3、培训教育要求尚不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

当前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统计法规宣传,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加强统计执法,加大案件直接查办力度,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选择工业、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等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整治瞒报、漏报和虚报行为。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对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检查一起处理一起,净化社会统计环境,树立政府统计权威,保障统计业务工作始终处于良好的社会氛围之中。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作用,做大做强县域经济。 1.工业统计:一是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对于招商引资进来的所有工业企业,县招商局在该企业正式投入运营后,应将企业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县经济局、统计局以作备案,由经济局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对企业进行监测,在工业企业达到规模(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以后及时上报县统计局,并由县统计局报经省市统计局审批后纳入到规模企业统计范围,以做到不漏一户纳税企业。各乡镇政府每年要对本乡镇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监测,对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及时上报县经济局、统计局,并由县统计局上报审批,以纳入规模企业统计范畴。二是实行奖励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县委、县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服务理念,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三是实施“中小企业发展工程”,鼓励企业扩大规模。重点扶持县域工业骨干力量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发展,每年对贡献大的规模以上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在用地上优先保证、资金上重点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一是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抄送制度。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按制度要求县发改局将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以“随办随抄”方式,抄送统计部门。县住建局将办理的施工许可管理信息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信息每月定期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并上报对口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二是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发改局与统计局要做好投资项目信息衔接工作,实现信息一致和共享。县住建局要及时将本地审批的全部企业名录、资质等级、施工许可信息抄送县统计局,做到企业名录库及相关信息一致和共享。县发改局和住建局要严格按照抄送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将本部门信息抄送县统计局。县统计局要充分利用发改局和住建局的管理信息和行政记录,规范投资和建筑业统计基础,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乡镇统计和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源头和基础,基础数据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质量高低,为强化乡镇和部门统计工作职能,需进一步加强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基

侦查原理体系

侦查原理 一、侦查原理体系的层次性 作为侦查原理,目前侦查学教材都编入了“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两原理。这两个原理的专属性基本上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其普遍性还有争议。 比如,有论者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是贯穿于刑事鉴定、侦查认识和司法证明的原理,可以叫做“广义同一认定”或“大同一认定”或“人事同一认定”(以人大的何家弘为代表); 而另一些人则不赞同,认为司法证明中的案件事实是历史事件,没有同一认定的条件。刑事案件更无法重演,侦查结论并无参照和比较的对象,无法同一认定(以公大的郝宏奎为代表)。 有学者认为,可以把侦查原理分为自然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社会性原理(“人文关联”原理、“个体心态”原理)、活动性原理【派生出“案件再现”原理(派生出“案侦局限”性原理)】三个层次。 下面一一进行介绍: (一)侦查自然性原理 1、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是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提出的。其含义是:在外力作用下,两种以上物体相互接触、摩擦、碰撞,会引起其接触面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犯罪事件发生时,也会在作案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之间形成物质交换现象。有物质交换,也就有能量交换和信息存储。侦查收集物证等材料,实际上是读取其中的证据信息。因而,有人认为该原理表述不够准确,应该将之称为“信息转移原理”(刘品新)。 犯罪交换物是现场勘查的对象,物质交换原理强化了侦查中的采痕取证意识,尤其是侦查员收集微量物证的意识。这使立足于发现犯罪痕迹的刑事采痕技术不断得到提升,因而交换原理是现场勘查的依据,也是进行物证鉴定的理论根据。 2、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引进我国的。它是检验案件受审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一致的理论与方法。现场发现的物证是“被寻找客体”,侦查发现的被怀疑物是“受审客体”。当然,同一认定不限于物,还有对人的辨认之类的。广义论者将同一认定归纳为鉴定和辨认两种类型。辨认型的同一认定,用经验检视方法就可认定。由于心理主体的认知度和辨认环境的差异, 辨认型的同一认定出错概率较高,其证据可采性相对较低。而鉴定型的, 同一认定须用科技检验方式认定,主要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检验仪器的科技含量和先进程度有关,其一般的证据可采性较强。许多对人的同一认定也不限于辨认,同样需要经过鉴定,比如DNA技术。鉴定型的同一认适用于刑事技术鉴定。 3、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物质转移中的形态转移、成分转移,也是同一认定可以运用的。但位置移动是同一认定原理不能概括的。能量转移可能发生在同质物间,也可能发生在异质物间,这也是同一认定难以完全反映的。可见,两原理的运用范围还有一些区别。 (二)侦查社会性原理 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侦查必须研究案件的社会属性,除了需要解读物质性信息,还需要解读精神性信息。这里的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

检察院侦查员的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侦查监督科的职责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体地说,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是指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教代刑、超管辖立案、错误立案的情况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进行监督: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诉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消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大任务是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 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 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 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 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范围,规定凡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形式决定是否授权侦查机关实施该侦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事先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但事后仍需尽快报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合法。二是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实行审查批准的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原审批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确立羁押复查制度 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关于羁押复查的规定,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建立申请复查和职权复查的羁押复查制度。在未决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查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延期执

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

浅谈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浅谈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完善。其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扮演着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角色,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然而随着新刑事诉讼的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面临着侦查监督工作新形势、新挑战。为了使人民检察院在当前环境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次研究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必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侦查监督的研究由来已久,既有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的研究也包括了对检察机关自侦监督的研究,也有对监督主体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实行侦查监督的必要性地研究,不过目前大都是是众说纷纭。本文则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从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制约侦查权和提高刑事诉讼案件完成质量四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展开论述。 一、保障人权需要侦查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几个字眼。“人权”这一概念曾一度被我们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从理论上遭到立法者的排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在法律层面上人权保障机制得到快速发展,终于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是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从而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根据。但是立法不足以使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还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行为,依靠公安机关自己约束自己的侦查行为确有难度,因此检察院要担当起保障人权的职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 二、保护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需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了辩护人的资格,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摘要】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依据检察机关的权力配臵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成为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真正保障人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维护正当程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当在观念、制度等层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权正当性基础监督机制构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也赋予了其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那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如何行使,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用监督的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体系等都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吏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公安机关,实际是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过大冲淡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工作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建立起到重要作用。①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①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3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

当前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企业的监管执法方面 1.监管执法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督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查细小问题多,查大系统、大隐患少;查静态问题多,查动态问题少(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操作,颁发许可证后的安全条件监管)。主要原因:一是监管人员少,力量分散,专业不齐全,二是监管目的不明确,监管方案不具体,不详细,甚至没有监管方案,三是监管时间短,有时难免走马观花,应提倡分级监管。 2.行政处罚裁量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一是同一违法事实,运用法律不一致。二是同一处罚条款,不同县市区局、不同科室,不同承办人之间处罚尺度把握不一致。主要原因:一是对法律法规选择和适用的基本原则把握不准,对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从属关系理解不准;二是公正、公平执法的意识不强;三是有执人情法、关系法的现象;四是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存在“打架”问题。 3.执法程序不合法、不完善、不闭合。主要表现:一是该复查未复查或没有及时复查(特别是不复查会留下很大隐患);二是处罚告知后未留足够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时间即做出处罚决定;三是只有处罚告知没有处罚决定;四是对事故的处罚案卷中没有调查取证文书,直接下达处罚告知。主要原因:一是对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程序不合法,执法行为不合法);二是监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是对法律、法规规定执法程序把握不准;四是缺乏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执法文书的制作存在漏洞,案卷管理不严。主要表现:一是文书制作不注重细节,填写不规范,漏填、随意省略。特别是一些县市区局,此类情况不少,如检查路线、许可证号、违法事实的描述;二是法律条款引用不具体,没有确切表述到条、款、项;三是违法事实的描述与法律、法规条款不能准确吻合(如未持证上岗与无证上岗概念不一致);四是未使用重大处罚集体讨论文书;五是执法文书不按时整理归档,统一管理。原因在于: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小问题无关大局;二是嫌麻烦图省事;三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四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知识欠缺。 5.部分行政处罚(罚款)执行难。主要表现:一是罚款收缴率低;二是处罚案件因执行不到位而长期不能结案;三是财务已列入收账款的则成了呆坏账。原因在于:一是执法力度不够,不敢于碰硬,怕得罪人,不愿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罚款数额大,企业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缴罚款;三是企业被关闭,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被判刑或逃匿,找人没人要钱没钱,处罚无法落实。 6.监管执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一是市局计划受省局、国家总局临时性工作冲击大,调整较大;二是有的计划变更没有报批,影响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甚至可能在事故调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对未批准的计划不予认可;三是部分计划在执行时与县市区局计划衔接不好,如有的专项监管时间不能提前确定,也影响了县市区局月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四是制订计划的限制条件太多,太复杂,操作性差,如以工作日计算工作量,限定监管人数比例,监管工作日数比例,覆盖面,高危企业监管次数等。主要原因:一是省委省政府和省局根据安全形势及时调整对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市局要认真贯彻执

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业园区统计是目前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基础工作。提高园区统计工作质量关乎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关乎地方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决策。园区统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体统计工作质量,因此为保证统计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安全,必须加强园区统计工作质量。 一、园区统计工作概况 目前,**工业园区向**市统计局上报的有两类报表,一是投产企业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二是园区所有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工业园区的统计职能归属园区经贸发展局,经贸发展局负责园区各单位两类报表的收集、统计、分析,并按月上报省统计局、商务局。统计人员4名。 二、园区统计工作存在问题 1、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加重基层统计负担。 政府各职能部门都依据自身的职能对基层下达繁重的任务。在报表制度上,也各自为政,指标设置和指标解释都不统一,当你咨询统计员指标的时候,常常会出现你要的是什么哪个单位的指标。 2、基层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人员不专业

目前园区管委会有4名统计人员,他们本职工作量较大,对园区统计工作的精力有限。且这四位人员中没有一位是毕业于统计专业的,其中有两名接手统计工作还不到一年。统计人员不稳定、专业素质不高、兼职过多,统计只当副业干。 3、统计工作纷繁复杂,任务繁重 现行的统计报表制度专业性强,分类细化,各种专业的定期报表制度,都要求统计工作人员每月或定期完成。报表收集上来后还需进行录入、审核、汇总等繁琐的工作。这些对于园区尚未受过系统统计培训的统计人员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 4、统计对象配合意识差 由于经济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复杂化,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不高,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不理解统计工作,将上门的调查员视如工商、税务工作人员冷落一旁或拒之门外,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配合统计调查的意识薄弱,一些企业都没有设统计岗位,企业统计无人负责,报表难收,数字不准的问题相当突出。 5、统计经费不足,宣传力度不够 园区基本上没有统计经费,经费不足,宣传力度就小。同时经费不足也会影响到统计人员的积极性。经济普查期间,各普查员基本上都是自行去园区的各家企业进行普查。由于统计宣传力度不够,企业对统计工作的认识渠道不宽,

督查督办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 思想上不重视。一是对于牵头部门来说,会前申报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涉及到其他部门的,事前没有经过充分沟通;纪要形成后,牵头部门也没有主动衔接,其他相关部门不了解工作情况,导致工作落实不力;二是对于配合部门来说,对协助其他部门完成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主办意识”强、“协办意识”差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存在职能交叉的事项,遇事推诿或者敷衍了事,千方百计寻找不能办的依据,造成一些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 2. 行动上打折扣。一是执行偏慢。少数部门不推不愿动,推一推动一动,落实行动迟缓,办理时间过长,需督查部门催促后方才上报办理情况,影响了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是执行偏软。少数部门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缺乏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的意识,再加上思想情绪上畏难,以致执行的思路不宽、效果不好;三是执行偏差。个别部门对决策理解不准确、不到位,主观上选择“于己有利则执行、于己无利就变通”,导致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有差距。 3. 方法上待改进。由于目前的督查工作尚未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目标,很多单位一把手还存在“做与不做没区别,做好做坏一个样”的思想;对学校督办的问题,存在按部就班、支差应付的现象,缺乏主动督查督办、摸清实情、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积极性。这样就导致对督办事项就事论事的多,对一些有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有时不能从深层次去思考问题发生的根源,而是简单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反馈上来的情况存在“三多三少”的特点,即表面情况多,深层情况少,正面东西多、负面东西少,抽象问题多、具体问题少,落实不好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二、相关建议 再好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最后都是空的。因此,请各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认真学习《湘潭大学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同时在这里,我还要强调几点: 1. 理顺督查工作机制。由各位校领导带头,自上而下的规范落实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尤其是进一步明确各二级单位“一把手”在督查督办工作体系中的第一责任,要求每次督办反馈结果经部门盖章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把关。 2.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学校党委行政重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我们将定期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凡是因主观原因没有按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除对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一些久拖不决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第一时间召集相关责任单位汇报协商,并制定时间完成表,确保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3. 进一步健全考核问责制。在以后的人事制度改革中,学校将考虑将把督查督办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畴,严格实行催办扣分制度,一旦督办事项进入催办环节,即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目标考核扣分。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 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基础性的工作,结合实际,将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监督队伍专业化的问题。随着转录融合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内部职能部门工作力量也得到了不断强化。新形势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当前执纪监督队伍专业化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大量随编划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求需要较长时间,距离专队伍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派驻纪机构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执纪监督水平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不断突显,问题线索不断增加,随着干部转录一起从各级检察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较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消化积淀的问题线索,只有不断强化执纪审查力量,将专业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安排到案件查办上,执纪监督队伍一定程度上有所弱化。

(二)执纪监督机制规范化的问题。一是内部协调机制不畅。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协调配合不够到位,党风政风监督与执纪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工作联动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二是监督手段不多。当前执纪监督大多停留在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层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要深入、系统、精准地掌握被监督地区和单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只有探索拓展监督办法,真正实现执纪监督“长牙”“带电”。 (三)执纪监督定位的问题。执纪监督定位“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不够准确,没有站在纪检监察视角剖析问题,有效破解执纪监督短板。一是过分依赖主责部门。把执纪监督等同于主责部门的行业监督,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还存在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审计、财政等责任部门的业务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停留在主体责任部门业务监督视点层面。二是监督没有紧扣纪检监察职责。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很多是主责部门程序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推进等方面的问题,执纪监督变成了为主责部门拾遗补漏,发现的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契合度较低,与六大纪律和违法犯罪关系不紧密,没有深入发现或者刨根问底存在问题“表象”后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 《侦监个人工作总结》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篇一:案件侦查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案件侦查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案件侦查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案件侦查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案件侦查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案件侦查岗位所在的单位)案件侦查岗位上学 篇二: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20XX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XX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件80人,不予逮捕3件4人,其中:盗窃案14件33人,范文TOP100寻衅滋事5件10人,赌博案2件4人,抢劫案1件6人,抢夺案1件1人,故意****案1件1人,故意伤害案6件6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1人,过失致人重伤案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非法经营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诈骗案4件12人,贷款诈骗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件1人,贩毒案1件1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1人。 我科始终坚持把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衡量审查逮捕工作,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相统一,准确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项条件。敢于行使、善于行使不批捕权,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予批捕。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8 10:32:01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 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

对督导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督导工作的必要性 1、教育改革要深化,教学质量要提高,教学秩序要稳定,教学主管部门任务 繁重,需要有督导员协助。 2、青年教师对教学规律不熟悉,教学内容方法要不断改进,需要有教学经验 的督导员辅导。 3、每位教师的讲课都各有特点,各有所长,由督导员去总结传播,有利于相 互帮助、共同提高。 4、教育改革中不断出现新问题,需要有组织地研究解决,督导员有教学经验, 担任研究工作比较合适。 5、教学工作中各种评优评先活动,有督导员参加,能增加其公平公正性。 6、实行督导员听课制度,就要求老师要备好课,无形中促进教师重视教学。 7、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退休后做督导工作,可以发挥余热,他们的经验, 可以说是一种财富,不加利用,实在可惜。 8、大学生中存在许多思想问题、认识问题,从而影响学习,仅靠团委和学生 处,力量不够,督导员多是老教授,有威信,有经验,做学生工作效果更好。 二、督导工作的作用 2002 年教育部对我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时,我们督导工作做了一次总结,认为督导工作起了“十大员”的作用: 1、参与各种教学管理,如教学检查、考场巡视、检查教学秩序等,起“管理 员”作用。 2、听课、交谈、辅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起“辅导员”作用。 3、在领导与师生之间架桥梁,及时传递信息,起“联络员”作用 4、指导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起“指导员”作用。

5、宣传教育改革精神和老师们的教学经验,起“宣传员”作用。 6、调查、研究教学中的问题,起“调研员”作用。 7、参与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参政议政,起“参议员”作用。 8、参与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担任讲课,起“教员”作用。 9、参与教学工作的评优评先,起“评审员”作用。 10 、参与学生的心理咨询工作,起心理“保健员”作用。 三、我们的做法 面讲到“十大员”,这里不再一一详述,仅对“辅导员”和“指导员” 两方 面讲讲我们的做法。 一)辅导员 主要对象是刚上课或上课不久的青年教师。 1、督导员要摆正位置 督导员与广大青年教师的位置是平等的,既是同志,也是朋友,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听课的目的不是吹毛求疵,而是为了共同研讨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搞好与教师的关系 第一次听某老师的课时,要向他讲明我们是同志、是朋友。谈话的态度要诚恳,推心置腹,解除老师的顾虑和听课的压力。 有人说“听课就是挑毛病”,我们认为这要看挑毛病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为了打小报告,为了整人,显然不对。一般老师上课,只要不是故意不好好上课,都是有优点的,存在不足之处也是正常的、难免的。如果为了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在肯定优点的基础上善意地指出不足之处,对任何想改进教学的老师都是希望听到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老师都欢迎提出缺点或不足,有的老师专门约我们去听他的课,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让我们挑挑他的毛病,看来,同样是挑毛病,目的不同,效果就不同。 有人说“督导员能什么都懂吗?”,当然内行听课效果会更好,但每门课都设一个督导员是不现实的。对于外行听课,我们认为,一方面可当作学生听课,从做学生的角度提出希望,也有可能提出内行不能提出的问题。另外,可以从教学的共性提出看法,这对刚走上教学岗位的老师是很有帮助的,不管什么课都有共同的目标,每一堂课都要让学生感觉到收获很大,这堂课没有白来,很受启发,很喜欢听,在知识量上感到短短50 分钟都学了很多东西, 在智能培养上感到很开窍,很受启发,在趣味性上感到听课是一种享受,越听越想听,这应是每位老师都追求的目标,课 程不通,虽不能照搬,但道理是相通的,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启发,共同探讨,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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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表日期:2009年1月15日阅读:7041【编辑录入:宣教室】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的日益进步,改革发展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需要我们认真找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 一、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途径来看,客观上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即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分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上的不适应。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机制、体制和制度不断完善,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面对成绩,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习惯于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对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认识不足,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有的对反腐倡廉自身发展规律认识不足,把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单纯依靠在增加人手上,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有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够强,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有的本位思想严重,认为狠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地区各级阶段性中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于是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二)领导体制上的不适应。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尽管中央纪委多次明文授予地方监督检查权,但像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迟迟难以理顺,派驻机构说起来是双重领导,但由于其人事管理在部门,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要依赖部门,因而在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过程中,当部门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发生冲突时,难免出现重部门工作轻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倾向,特别是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容易受部门因素左右和影响。三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多数乡镇纪委与党委的办事机构和组织、宣传部门合署办公,普遍存在组织关系复杂,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等问题;各部门派驻纪检组长大多数也同时分管多项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在很多时候反而变成了配角,结果是“耕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有的地方和单位甚至以设置纪检监察岗位为由,为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与纪检监察岗位不相适应的人变相给待遇、搞照顾,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工作机制上的不适应。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表现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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