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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1.毒驾的概念

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

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3.毒驾必须入刑的原因

从现实社会吸毒驾驶带来的危害性来看,其破坏性完全不低于醉酒驾驶。有大量的实验表明,当人体吸食毒品之后,身体会处于一种中毒的状态,毒品在进入血液就会刺激人的神经中枢使其处于亢奋,此时人体表现出来的行为不受意识控制,反应迟钝、出现幻觉、行为受到障碍。而且英国权威的机构对毒驾进行研究之后发现,醉酒驾驶比正常驾驶时的反应时间慢了11.5%,而毒驾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要慢22.3%,从而可以看出毒驾比酒驾更加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4.毒驾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

,"毒驾"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在行政处罚的价值中得以体现并不宜舍弃。

5.我国毒驾重新定罪的现实依据

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毒驾的管理和处罚是比较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吸毒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将必须负主要责任。而相比较没有吸食毒品,死亡一人或者是重伤三人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要求。然而,当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吸毒并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重伤,且其负主要责任时,法院只能判决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我国对毒驾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处罚力度是不够的、不科学的。也就是说,从实际上来看,与“酒驾入刑”的惩罚相比,对“毒驾”的惩罚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期。尽管《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现有对“毒驾”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指导性的内容,并且比较抽象模糊,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细化。而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事发之后的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

上文所述无疑对我国毒驾行为的立法缺失进行了必要思考,接下来我们从实际案例来看看毒驾必须在我国立法中重新量刑的原因。2014年10月26日,在沪昆高速南昌前往上海方向的途中,一辆保时捷卡宴SUV车头嵌入一辆半挂车车尾2米多深,半挂车司机没有发觉,高速向前拖行卡宴,直至过往车辆不断鸣喇叭示意,半挂车司机才察觉有异,并将车停下。

随后高速交警赶往现场,将被卡在驾驶室里的卡宴车司机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卡宴后座夹层中有红色药丸(麻古)数百粒、白色结晶状物(冰毒)十余克。同时在随后的尿检中,卡宴司机傅某呈冰毒阳性,证实其吸毒驾驶。诸如以上情况的案例,不可胜数,而且肇事司机在毒驾之前其实已经意识到了毒驾的危害性,但是其仍然知法犯法,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毒驾的量刑还不够具有震慑性,还不能让驾驶员悬崖勒马,因此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维护好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需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对毒驾进行相应程度惩罚的再定议,也就是重新思考毒驾的量刑问题。正如法学家贝卡里亚说的那样:“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准,并且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近年来随着毒驾行为的与日剧增,人们越来越关注吸毒驾驶这一问题,争议也越来越多。人们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在毒驾案件中,“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这两个罪名应该如何选择和如何区分。对于毒驾行为有时候适用于交通肇事罪,有时候又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种行为有两种入罪方式,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为此很是犯愁。有媒体和学者评论说,如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在了,即便毒驾行为得到了严惩,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这种尴尬的现状很明显地暴露了法律的漏洞,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紧迫应该对毒驾行为像醉酒行为一样单独定罪,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吸毒驾驶这一危害性行为的处罚结果信服。

6.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

毒驾问题其实不是我国独自存在的一个问题,而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全球性问题。许多国家对毒驾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重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其实在国际上早就已经达成了共识。为了有效遏制毒驾这种危害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将毒驾入刑,从而实现遏制毒驾犯罪的目的。

早在1991年的7月,欧盟就出台了《欧盟理事会指令91/439/EEC附件三》,其中明确指出:“存在精神药物上瘾或者长期依靠精神药物生存者,一缕不发放驾驶执照。”

在日本,2009年开始日本政府就对交通法做了修订,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规定。新的规定则变更为要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不仅如此,驾驶员还会被吊销驾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具体吊销期限将根据吸毒驾驶员造成的严重程度酌情判断。

在法国,一旦被查出酒驾或毒驾,司机至少会被罚6个驾驶分(法国驾照实行终身制,12个驾驶分被罚光司机必须重考驾照),严重的则被当场吊销驾照。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

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以上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毒驾严明的进行定罪,虽然处罚轻重各有所不同,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遏制毒驾蔓延的效果。这些国家的成功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加以借鉴。

7.适合我国实际发展国情的毒驾入罪的立法建议

早在2012年8月,我国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排查和清理吸毒驾驶人。同年9月,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是实施,其中的相关规定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3年内不得申报和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同时,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此外,驾驶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基于“毒驾”所造成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格外突出,本人觉得这种程度的处罚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提出以下几点个人看法。

毒驾要入刑,首先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判定毒驾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将毒驾行为入罪,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助长了其毒驾行为的发生。要改变现阶段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必须把毒驾这种行为归为犯罪,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毒驾犯应该是“危险犯”,毒驾行为只要存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就应该将其归为犯罪。

毒驾在入刑后,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定罪量刑。在定罪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酒驾入刑的先例,将毒驾犯罪归类为危险驾驶罪的行列。也是就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一条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吸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有毒驾前科构成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浅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摘要]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存在局限的,因此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需要对不断涌现的社会现象进行高度概括总结,以补充立法、完善法制,顺应复杂的社会关系变化。2012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充分反映了这一点。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与醉驾类似的“毒驾”却并没有在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毒驾”;危险驾驶罪;“毒驾”入刑 2012年6月27日,云南玉溪“毒驾”第一案宣判。被告人周永权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讨论之初,就有呼声希望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纳入危险驾驶罪调整范围,然而最终未能成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是目前国内有关部门针对“毒驾”发布的相对权威的法律文件。①但是自2010年后,吸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另外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以法律的高度对待“毒驾”,将“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一、“毒驾”概念明晰 目前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对于“毒驾”并未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公安部下发的《通知》中也未作定义。因此我们可以先分析“毒驾”里面可能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毒驾”之所以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说明具有高危险性,同时比照危险驾驶罪,可以将“毒驾”理解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行为。②这里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概念如下: 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从社会现状看,“毒驾”引起社会关注基本是从2006年之后,2002年至2005年间,因吸毒导致的交通肇事罪全年不足十件,自2006年后,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但基本趋势缓慢,2009年后,吸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尤为严重,全年超过350件,这个数据是非常惊人的,比之醉酒驾驶没有丝毫逊色。③从这些数据可见,吸毒达到一定量后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和控制能力均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几率也成倍提高。另外,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公安部正在沟通毒驾入刑优选稿

公安部正在沟通毒驾入 刑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公安部:正在沟通“毒驾入刑”“6·26”禁毒日即将来临。在“2015中国禁毒论坛”上,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透露,目前我国登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是2008年同期的6.5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截至去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的吸毒人员有295.5万名,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每百人中就有一人吸毒。 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平均年龄仅为28岁 昨天,“2015中国禁毒论坛”在京举行,今年的主题是“合成毒品防治”。据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透露,2014年,全国共新发现吸毒人员46.3万名,其中近八成都是滥用合成毒品人员。 据刘跃进介绍,目前国内登记在册的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已达到145.9万名,超过了传统毒品的登记人数,是2008年同期的6.5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而且合成毒品滥用极易引发交通肇事、自杀自残、伤害他人、暴力抗法等事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另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滥用合成毒品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比在79.2%,平均年龄仅为28岁。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估计实际人数超过1400万名。据了解,登记在册的只是显性吸毒人员,按照国际通行比例,显性与隐性呈1:5的比例。 九成毒品来自“金三角”形成网络贩毒新模式 公安部禁毒局局长胡明朗介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已进入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高发期和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金三角的罂粟种植面积仍处于增长中,目前可产700吨以上鸦片或70吨以上海洛因。目前我国查获的毒品中,九成以上均来自“金三角”地区,另外“金新月”地区仍是全球最大的海洛因产地,潜在威胁和现实危害增大,而来自南美的可卡因也零星向我国走私渗透。 国内制毒活动正逐步从东南沿海向内地蔓延,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凸显,江苏、上海等地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尚未列入管制之机,组织生产并非法出口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而随着境内外对制毒原料需求不断扩大,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问题突出,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原料流失问题日趋严重。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1. 毒驾的概念 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 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 为。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 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 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在2011 年 3 月14 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 人、实载81 名幼儿园师 生的校车,以98 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 人死亡、20 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今年的11 月24 日,51 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 1 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 万余名。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 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 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 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3. 毒驾必须入刑的原因 从现实社会吸毒驾驶带来的危害性来看,其破坏性完全不低于醉酒驾驶。有大量的实验表明,当人体吸食毒品之后,身体会处于一种中毒的状态,毒品在进入血液就会刺激人的神经 中枢使其处于亢奋,此时人体表现出来的行为不受意识控制,反应迟钝、出现幻觉、行为受到障碍。而且英国权威的机构对毒驾进行研究之后发现,醉酒驾驶比正常驾驶时的反应时间慢了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毒驾是否应当入刑法律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 我们都知道吸食毒品确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将吸毒会对人体产生影响简单的推定为毒驾就一定具有普遍的极大社会危害性并由此机械的认为其应当入刑。这种逻辑显然无法成立。理由有三: 第一,任何违法行为入刑的必要条件是其社会危害要必须要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然而吸毒与饮酒不同,酒精对人体的影响是单一的。但是,不同的毒品由不同基因的个体吸入不同剂量会对人体会产生何种影响以目前的科学认知根本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连定罪标准都无法确定,又如何谈毒驾入刑呢?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毒驾入刑,为什么我国就不能入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则对此不做区分,所以国外对于毒驾的处罚多数虽然名义上已然入刑,但实际上从处罚的程度来看与我国的行政处罚是相当的。因此,机械的拿国外的毒驾入刑与我国相类比无疑是荒谬的! 第三,我方认为毒驾入刑根本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刑罚的威慑力是建立在对像是守法之人的假设之上的,而吸毒者却多是漠视道德规范,甚至妄图挑战法律制度之人。这样具有反社会性与侵略性的群体又怎么会被吸毒驾车的刑法条文所震慑呢?治理毒驾问题必须釜底抽薪,通过健全的行政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斩断毒驾之根,而不能像对方辩友一样,报着“刑罚万能主义”思想将社会治理的职能统统丢给刑罚了之。 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正方总结陈词中,对方辩友一定会极尽华丽的辞藻来渲染毒驾行为的十恶不赦。但是,要提醒在座各位的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必须在此刻保持冷静的头脑! 社会意味着秩序,人性表征着自由。康德曾断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唯一原始的权利”!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调整手段。毒驾一旦入刑,其结果必将是法治不举、人权不畅、文明失守!毫无疑问我们绝不能把刑罚当做医治违法行为的“万灵丹”!一部合乎正义的刑事法律只有通过尊重人性、提倡人道与保障人权,才能树立起法治应有的尊严和国民对法律的信赖,才能使刑法作为正义女神手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行使惩恶扬善的神圣使命!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一)你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通拥堵怎么疏导? [解析]:观察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根据通拥堵的原因及情况采取不,不同的方法。 第一,车辆进入路口内造成堵塞。方法:如果某一相位达到了饱和交通流,且排队车辆数很多,当该相位变为绿灯时仍有上一周期驶入的车辆未驶出路口,即使该相位变为绿灯也不能放车辆进入路口,等路口内的车辆驶离后再允许该相位排队车辆驶入路口。 第二,左转与直行交叉。方法1:左转弯车辆对路口车辆通行有很大影响,如果左转弯度过小或者是切直线转弯,那就会导致对向的直行车辆通行受阻,因此要引导左转车辆靠近路口中心点转弯。 方法2:如果左转车辆过多,则在信号即将转变成红灯前几秒时,可以限制直行车辆通行,尽量放行左转车辆,以减少左转待转区内车辆对其他车辆的影响。此措施可称之为“直行让左转”。 第三,路口内四面堵塞。方法:当路口信号灯因停电等原因突然中断,各个方向进入路口的车辆因抢道行驶而将路口堵得水泄不通时,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疏导:(一)、站于路口中央,指挥四面停车即“四面红灯”。(二)、找出最易疏导的一股车流,先行疏散,然后,疏散其他车流,把路口清空。如果需要,交警要上前卡住一方车辆,放行另一方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三)、清空路口后,再将路口外的车辆放行。 (二)对酒驾的看 法醉酒驾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要予以坚决的打击 现在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 1.在观念上,醉酒驾车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过执法,瞒天过海,最终导致车毁人亡,妻离子散,对和谐社会的创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利的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doc

目录 摘要 (1) 引言 (1) 一、“毒驾”研究现状 (1) 二、当前吸毒驾驶行为存在的问题 (2) (一)对吸毒后驾驶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待细化和完善 (2)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有待明确 (3) (四)路旁现场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和普及 (3) 三、针对吸毒驾驶行为的对策 (3) (一)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司法依据 (3) (二)建立完善的吸毒驾驶检测机制 (3) (三)追溯毒品源头,打击制贩毒行为 (4) (四)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强化基础管控 (4)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4)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作者 (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摘要:我国吸毒驾驶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当前,我国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严重问题正逐渐显现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对吸毒后驾驶问题认识不足,相关处罚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不明确,现场执法的检测手段不便捷,相关的技术标准有待制定等因素的影响,吸毒后驾驶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境。 关键词:毒驾入刑研究 引言 “吸毒后驾驶行为”,即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毒品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①。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医疗用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俗称药驾),但其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建议纳入“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的范畴。另外,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其他交通工具,同样存在严重的危害性,亦应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与饮酒同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行为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却有着难以承受之“轻”——长久以来,无论是社会大众、主流媒体还是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吸毒后驾车——“毒驾”造成的隐患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毒驾”研究现状 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吸毒的成本降低,吸毒人群的增长在我国有蔓延的趋势“毒驾”的危害性一直被看“轻”或看不见。 目前,我国对“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尚无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毒驾”所引发的交通肇事呈上升态势,且增长的幅度越来越大。2003—2005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足10 起; 2006———2008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的报道持续上升,达到每年10—20 起; 2009 年,媒体关于“毒驾”所 ①陈帅锋,李文君,陈桂勇《我国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毒驾”入刑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4921944.html, “毒驾”入刑的思考 作者:张清宇 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9期 摘要:毒品对于人类的危害众所周知,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将“吸毒”与“驾驶”这两个行为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逐年飙升,现有的法律对“毒驾”行为的规制威慑力弱,不足以起到惩罚和预防的作用。“毒驾”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与现有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情形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能将执法难作为不将其入刑的理由。 关键词:毒驾;入刑标准;危险驾驶罪;风险社会 一、我国“毒驾”现状 截止去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的吸毒人员295.5万名,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 这意味着我国每一百人中就有一人吸毒。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国际禁毒论坛”上,有关负责人说:“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反应能力、辨识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产生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错落,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提升。”近年来,因“毒驾”引起的事故频频发生,其损失之惨重令人汗颜。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并未将“毒驾”入刑,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答复“毒驾”入刑将面临技术难度。笔者认为不能将执法有难度作为“毒驾”不入刑的理由。 二、“毒驾”入刑须考虑的相关因素 “毒驾”入刑,是指机动车辆驾驶员吸食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在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实际上,“毒驾入刑”就是将“吸毒后的驾驶行为”犯罪化的过程。某一行为只有其危害性或者危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刑法才会予以干预。关于“入刑标准”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被规定为犯罪:①不管从哪个角度看,这种行为均是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②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制这种行为,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③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限制;④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⑤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即具有预防或者抑制该行为的效果。笔者将综合张明楷教授的上述观点从各个角度分析“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 贝卡利亚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首先,“毒驾”行为具有造成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公安部在查缉毒驾工作中也发现很多长途客车、火车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 1 -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 - 2 -

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 - 3 -

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 4 -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该意见第3项明确规定,依据犯罪情节可以对酒驾案件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更加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酒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运用。基于此,市院公诉部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有关政策。 我院轻罪案件检察部组织全体办案人员学习有关司法解释和市院办案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同时逐步树立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办案理念,201X年5件5人做不起诉决定,打破酒驾入刑以来无不起诉案件的局面,为进一步发挥不起诉的审前过滤功能,凸显检察机关“两主”作用做出了初步尝试。具体做法如下: 一、正确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力求做到“凡涉情形者,严把出罪关”。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应结合案件情况,从严掌握……(二)醉酒后为了停车入位、挪出车位、挪至路边、调正车头等不以上路为目的而挪动机动车”等。根据该项规定,“不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应理解为不具有醉驾行为,即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也正因为该类案件涉及罪与非罪,所以文件要求“从严掌握”。面对嫌疑人提出“挪车、停车入位”等不以上路行驶为目的的辩解时,检察官一方面高度重视此类辩解,提讯时详细核实记录,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

审查判断;另一方面从严掌握认定标准,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实地走访、自行补充取证等方式予以核实。 例如,在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称醉酒驾车是因为接到了停车场保安员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通行后进行挪车所致,且其在场朋友边某某的证言亦能予以佐证,但承办人在梳理案件证据时发现,该案的关键证人保安员的证言在侦查阶段并未予以调取,且边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坐在车辆的副驾驶上,目的是帮闫某某盯着来往的其他车辆,便于闫某某进行挪车,但承办人认为此点细节并不合常理,于是便针对以上两点证据漏洞,自主取证,不仅实地走访了保安员,而且再次询问了证人边某某,最终发现被告人先前所作均系虚假供述,其醉酒驾车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上路行驶,而边某某坐在副驾驶上也正是因为其要与闫某某离开案发地,遂对嫌疑人闫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又如,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称自己当晚与朋友宋某某喝酒至凌晨12点,后发现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的去路,便想把自己的车辆挪开,在挪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后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了自己酒驾,但宋某某证实,当晚自己与杨某某的酒局在晚上9点就已经结束了,后自己与杨某某各自离开了饭店。承办人认为,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出入较大,且案卷中除交警执法录像外,并无相关道路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于是,承办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后发现现场附近有治安监控探头,能够还原案件全貌,当即联系了侦查人员,要求其调取该监控探头约4个小时的录像,经仔细查看后,发现杨某某所述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其实际是从小区外公共道

醉酒驾驶问题的法律分析

中文摘要 近年我国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很多,社会影响恶劣。由于我国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当前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面临很多问题,醉驾应按何罪认定,如何既能安抚受害人和公众情感,又能坚守罪行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本文将透过李启铭醉酒驾驶案等几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力求得出有益的见解,给处理醉酒驾驶犯罪提供参考。 文章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几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并比较异同点。第二章对案件反映出的罪名选择和罪刑法定在打击醉酒驾驶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选择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第三章从执法、司法和普法三方面对预防醉酒驾驶和如何处理醉酒驾驶引发的类似案件提出对策。 关键词:醉酒驾驶;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罪刑法定

醉酒驾驶问题的法律分析 ——以李启铭醉酒驾驶案为例 第一章基本案情及与类似案件的比较 第一节李启铭醉酒驾驶案的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到河北大学送朋友,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穿着轮滑鞋的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截住,被拦截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派出所民警和保定市交警支队二大队的交警赶到,在组织抢救伤者,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的同时,交警对肇事司机李启铭进行了抽血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鉴定为醉酒驾驶。两名伤者中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节控辩双方的主张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至7年的有期徒刑。 公诉人随后当庭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李启铭本人笔录、目击者证词、河北大学校园监控录像等,还原了李启铭当天的犯罪事实: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保定市一家酒店请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当时共有9人在场。饭后,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送朋友回河北大

浅析毒驾的危害及入刑问题的思考 2

浅析毒驾的危害及入刑问题的思考 2

浅析毒驾的危害及入刑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汽车工业时代的高峰时期,交通状况也因此越来越让人担忧。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所发生的因毒驾而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其惨烈程度引起了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提出,应将“吸毒驾驶机动车罪”列入《刑法》,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本文认为,吸毒驾驶行为的刑法思考,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有利于形成一个有效预防和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的刑事立法工程。因此,本文首先论述毒驾的概述,分析毒驾问题带来的危害性,然后研究毒驾入刑定罪的必要性,最后通过介绍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研究出适合我国实际发展国情的毒驾入罪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毒驾;危害性;刑法 1.概述 随着毒品犯罪行为的日益泛滥,“毒驾”成为了与“酒驾”一样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现实问题,近年来,由于吸毒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威胁,但是由于刑事立法的缺失,毒驾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罪名来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1.1毒驾的概念 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也有人认为,吸毒驾驶指的是在非医疗目的的情况下,使用具有依赖性或者是依赖性潜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以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危害的行为。【2】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修订稿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 律思考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 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

醉驾量刑(标注版)

醉驾量刑须规范,但公众担忧谁来解 据人民法院报4月1日报道,《量刑指导意见(二)》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如果说最近几年酒场风气有所变化,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给公众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安全感,给社会带来一股文明自律的清风的话,公众当不该忘记这两个标志性事件的功劳。一是2011年5月1日零时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从此,“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由此兴起并通过一段时间严格执法迅速在公众之中形成共识。二是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各地在落实八项规定过程中,禁酒令不断升级,从“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到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民风社风受党风政风影响,对酒的热情也有所冷清。 此次最高法规范醉驾量刑符合刑法总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科学量刑。而且据报道,此前浙江、天津等地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了相关文件,另外因情节轻微等情形,全国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例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也有判无罪的案例。 法治作为一个严密体系,自有其严谨、准确、名实相副等要求,规范醉驾量刑,是法治更科学更完善的自然举动,属于法律界的分内之事。但在舆论时代,一个事件的结果,往往超出事件预先所框定的范围,其所溢出的影响,也不能不重视。 当媒体广泛以“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来报道此次量刑意见时,公众产生一些相当合理的担忧或者疑问也是相当自然。一是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尺度如何把握,如果没有细则来认定,不惟执法者难以判断,就是饮酒者自身也无所适从。二是尽管法律可以因之而更科学严谨,但是在公众看来,其对于醉驾等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可能下降。相对于公众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伤害,醉酒者的眼泪并不值得同情。三是由此带来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不会导致司法不公。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权人士、公众人物、富人阶层,会不会因此而得到网开一面的机会,造成新的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 规范量刑、科学量刑是法治的进步,但提前预计影响,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化解公众担忧,也是法治进步的题中之义。(via光明网)

毒驾入刑 刻不容缓

毒驾入刑刻不容缓 作者:刘武俊《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13日 10版)近日,有媒体发文发问:凶猛毒驾在“入刑”门前还要徘徊多久?文章认为,比之醉驾,毒驾的危害要凶猛得多。但是,比之“醉驾入刑”已有时日,危害更大的毒驾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入刑。危害大却处罚轻,处罚毒驾,面对着巨大的尴尬和窘境。随着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不断增多,毒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专家认为,应以“零容忍”态度和现有的唾液检测技术进行突破,不能因为不好操作就放弃立法。 毒驾已成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毒驾猛于虎。笔者建议对毒驾行为必须出依法重拳治理,要像醉驾入刑一样尽快实行毒驾入刑,对毒驾必须“零容忍”,因为对毒驾的宽容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毒驾入刑不该再徘徊不前了。 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不少地区迅速蔓延,而在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者不在少数。所谓毒驾就是服用毒品后驾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觉,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目前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K”粉、“摇头丸”等。吸食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导致极高的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具有相当危险的毒驾堪比随时引爆的定时炸弹。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

名。统计表明,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可见数量之大。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是连环撞车、群死群伤。危害后果严重加上潜在毒驾群体巨大,使得毒驾给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非常大。 毒驾和醉驾一样具有危害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毒驾”事件已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毒驾”已成为继“醉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媒体往往关注醉驾现象,而对“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很少关注,大多作为“特殊”交通事故进行报道。近年来毒驾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例并不鲜见。3月21日,武汉一男子吸毒后驾驶越野车连撞三辆轿车后又撞上电动车,导致1死1伤。此前还有南京市鼓楼区一男子吸毒后驾车冲向公交站台连撞4人,导致1死3伤;赣州无牌越野车连撞7车伤7人。更可怕的是客车司机吸毒。云南省昆明市2013年1月就曾抓获过一个吸毒的公交车司机。当天,这名司机在凌晨吸食海洛因后依然“坚持”工作,而且在驾驶途中将车靠边停放后,向他人购买毒品。当时车上载有30多名乘客。一个吸毒的瘾君子居然成为公交车的司机,这无异于将全车人的生命交付一个随时可能毒瘾发作、神志失常的隐形“杀手”,后果不堪设想。 尽管近年来毒驾入刑的呼声日趋高涨,法律界和交警、禁毒部门已经就毒驾入刑达成普遍共识,公安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立法层面却一直徘徊不前。毒驾之所以迟迟没有入刑,与其实际操作性难度较大有很大关系。不过,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就搁置甚至放弃立法。诚然,毒品的成分复杂,不像酒驾只有乙醇一种成分易于检测。毒驾牵涉到多个职能部门如交管、禁毒,协调性强。一般认为,毒驾如果入刑执行主体原则上以交管部门为主,禁毒部门进行协助。可把唾液检测作为毒驾的初筛手段,如果呈阳性,可再通过血液检测予以确认。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全成熟再启动毒驾入刑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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