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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规程

法律尽职调查规程
法律尽职调查规程

第21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瑕疵、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和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作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提供了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以及调查人员将使用的问卷格式等内容。

(8)确认尽职调查服务期限:根据对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预判,确认承办律师需要的工作时间,并尽量留一些机动时间。一般而言,承办律师的工作期限可能因为被调查企业是否配合,提供资料、文件的快慢等而受到影响。因此,承办律师在确定大致服务期限时,要把可能的影响因素向委托人事先说明。

(9)评估尽职调查的成本数据:为每一位调查人员或起草人员制定时间成本和支出预算(特别注意从事较多外围工作的人员)。这有助于承办律所控制服务成本,并可以提前让委托人了解除了法律服务费以外未来需要报销的费用幅度。

第22条【承办律师团队组建】

在委托人及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团队组建应考虑:

(1)选定团队主要负责人、总审承办律师及主要承办律师团队成员;

(2)确定工作小组及工作分配。一般情况下,可以由每两名承办律师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其中一名承办律师主要担任摘要及报告部分的起草人,另一名律师在协助前者从事同样的工作外,将主要负责调查访谈、独立性调查等工作;

(3)选定总联络人,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团队的对外联系,以及对内发布指示、公告、督促尽职调查工作进度和催收报告草稿等工作;

(4)选定文件管理员,协助总审承办律师负责调查项目相关文件的整理(总协调工作)

以及文件保管工作;

(5)如果团队人数较多且须出差至外地进行尽职调查,还可视需要配备一名或多名生活秘书负责处理团队的一切非业务杂务,并协助文件管理员完成相应工作;

(6)尽职调查的程度、具体要求常常在调查进行过程中才会明确。在需要时应当对团队做根本性的改变或增加人员配备,但是团队负责人就此类变动事宜应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且应严格把控;

(7)前述团队人员及分工,可根据尽职调查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兼任,但须经团队主要负责人或总审承办律师同意。

第23条【具体工作安排】

如果报告将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团队完成,以下问题必须尽早解决:

23.1选定总审承办律师,负责以下内容:

(1)监督每一部分起草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摘要事项的准备,检查其所写摘要的精确性和完整度(如与每个起草人员开会讨论所分配的事项);

(2)向承办律师团队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事先确认的质量控制措施得以实施;

(3)详审摘要要点的关联性,汇编摘要的终稿;

(4)汇编、汇总《尽职调查报告》,理清附录顺序,力求格式、定义的使用与章节编号(特别是在目录、摘要部分)、写作体例具有一致性;

(5)协调起草人员,确定最后期限。督促进展慢的调查人员,重新分配人员以尽快完成较繁重的任务;

(6)负责向委托人做汇总报告。

23.2如果项目具有可分性,可指定两位“总审律师”,就上述总审工作再做分配。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制备“尽职调查基础事项”、“尽职调查方法”部分和“尽职调查假设”、“尽职调查一般考虑事项”等附件,并确保附件已备好并发放,以使所有的起草人员了解这几部分附件的内容,并在做自己报告部分时建议增改。原则上,前述附件在交到每个人手中时已经是定稿文件,不应进行修改;

(2)准备并发放一套拟在报告中使用的定义(并随时更新),所有的起草人员应遵循此定义,并在必要时规定新的定义;

(3)让所有起草人员了解拟使用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范例,分配其各自应负责编写的部分。确定需要进一步分配任务的部分,并分配工作任务。每位起草人要提供被分配部分的摘要事项,以供与总审律师讨论时使用;

(4)为每位调查人员制定严格的时间表并监督其遵守;

(5)与内部人员及委托人制定将用于被调查企业访谈的尽职调查清单、问卷。确保调查人员了解清单、问卷的全部内容和调查目的;

(6)附录的内容、格式及拟用的标题应尽早达成共识。请切记要充分重视附录将被用于被尽职调查的主要收购/股东协议的可能性,非常有必要在开始时就保证附录内容和格式的准确,这将为以后修改长篇的附件时节省大量时间;

(7)确定分组负责人或承办律师的职责;

(8)负责与被调查企业或/及其指定人员或/及代理人员(“被调查企业联络人”)确定交接工作职责,并与其保持必要的良好沟通关系;

(9)在早期确定对每部分尽职调查报告承担最终责任并最后定稿的最终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每部分尽职调查报告的最终责任人应当由执业律师来承担。最终责任人应当根据其负责部分的结论,最终确定本部分的摘要要点以及假设、一般考虑事项部分的明确条文。

第24条【制作法律依据文件夹】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所涉及的领域,被调查企业的内、外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本次商业交易等特性进行专项法律调研,并制作法律、法规依据的文件夹(可为电子文档),供承办律师团队随时查阅。

第25条【制作尽职调查清单】

承办律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并结合被调查企业和被调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作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的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尽职调查清单是法律尽职调查最经常使用的工具,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的清单不同,但都包括:被调查企业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律文件、重大资产、重大合同、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基本内容。

(2)尽管存在调查内容的共性,但是,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仍然要围绕尽职调查的重点目标起草。例如,在公司股权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是否充实、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在资产并购尽职调查中,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要更加侧重并购资产的权属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或其他权利负担等。

(3)承办律师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准确填写尽职调查清单问题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要求被调查企业对全部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对于适用于被调查企业但其未能提供的相关文件,应当要求被调查企业明确注明未能提供之理由。

(4)承办律师应根据被调查企业对尽职调查清单的反馈开展下一步的尽职调查工作。第26条【尽职调查资料获取】

依据制作的尽职调查清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注意:

(1)有效安排承办律师团队内关于文件索取的分工,避免向被调查企业重复索取;

(2)要充分重视被调查企业延误提交调查资料的可能性,做好督促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承办律师正式进入被调查企业开始尽职调查的时间、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以及完成的尽职调查工作的期限;

(3)在获准进入被调查企业专为团队开放的档案室后,承办团队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分组将调查文件重新整理;

(4)应遵守被调查企业事先确定的阅卷规则,如果规定不能复印、扫描文件,就尽早开始阅卷并仔细摘抄相关信息,制作工作底稿;

(5)重视在早期阶段与被调查企业总联络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6)调查人员应当重视通过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获取信息,但同时应当注意此类信息的客观性;

(7)负责文件获取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查看被调查企业对资料提供的回复,并对遗漏或延误进行跟进处理。

第27条【制作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律师团队应迅速对已获取的全部文件进行初审,并依据经验判断、发现可能漏掉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文件缺失状况。调查承办律师应及时将前述文件缺失情况汇总至被调查企业总联络人,并在总联络人进行甄别后开始着手制作第一次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第28条【提供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并继续索取资料】

承办律师应将起草完毕的补充尽职调查清单提供给被调查企业,并委托专人联系被调查企业,督促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29条【制作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访问提纲】

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需要,为了更加准确和详细地了解被调查企业的情况、实现调查目的,承办律师在取得委托人许可后,可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企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访问,并在访问前制作相关访问提纲。

第30条【制作被调查企业客户访问提纲】

对于某些被调查企业,尤其是对于服务类企业,客户评价更能够反映被调查企业的实际实力和发展前景。如有必要,承办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事先制作被调查企业客户访问提纲,在征得被调查企业同意后,对其客户进行访问。

第31条【创建文档管理系统】

尽职调查承办律师团队应当建立一个新的文件档案系统,并将按照上述方式获取的所有的文件和资料存储至系统。对于获取的相关文件、信件和备忘录等,都要做到:

(1)为每个文件编一个独特的识别号码;

(2)列出文件接收表;

(3)决定需要复印的份数。通常至少应有一份库存本、一份复制本。保存复制本以备调查人标记重要事项之用。

第32条【选定文件管理人】

依据工作需要,可以选定文件管理人负责以下内容:

(1)由文件管理员负责出借资料、催促归还。库存本绝对不准借给调查人员。

(2)给所有调查人员发放每次收到文件的更新表。

(3)随时了解所有文件的位置。

第33条【律师独立调查】

律师独立调查是一种重要的尽职调查手段,通常情况下是指承办律师通过在被调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进行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等公开查询来核实相关法律事实或文件。

33.1独立性调查是否开展取决于被调查企业的配合程度,以及工作时间的要求。33.2独立性调查一般应当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进行。为了全面了解被调查企业资料,

对于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历史性文件,尽量在尽职调查开始时进行,由此,承办律师可以几乎同时取得独立性调查取得的资料和被调查企业提供的资料,便于相互印证和节约调查时间。当然,独立性调查也可以在出具报告初稿之后及正式报告之前有针对性地进行。

33.3承办律师进行独立性调查,应当要求其走访和调查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出具相关被调查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查询章以证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如果有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拒绝出具被调查资料或盖章,承办律师应当将独立性调查情况制作为工作底稿并记录在案,由同去查询的承办律师签字备查。

33.4律师独立调查过程中应当尽量促使被调查企业配合。有的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不允许律师或律师所调取被调查企业的某些信息,但是允许被调查企业调取和复制本企业的信息。所以承办律师应当尽量促使被调查企业在律师独立性调查中能够提供一切方便,高效、完整地完成法律尽职调查任务。

第34条【文件资料的读取】

调查承办律师不应机械化或模板化地阅读文件,而应当对可能偏离或者阻挠文件及委托人预期商业目的的条文和情形进行审慎识别与提示。调查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能够意识到与被调查企业业务相关以及与交易背景相关的问题;

(2)遇到任何疑问都与承办律师负责人讨论或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确保对相关问题采取了正确的方法;

(3)阅读过的文件应制作文件清单,对于阅读中发现的问题,在工作底稿中做相应记载;

(4)结合在工作底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矛盾点并找到矛盾原因。

第35条【进行调查访谈及记录】

35.1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访谈:

(1)在委托人和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对被调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被调查企业客户等进行访谈;

(2)如出现即使提出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被调查企业依然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承办律师可以对被调查企业进行调查访谈。

35.2访谈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应有的保密义务及友好态度。

35.3调查访谈一般可采用书面问卷方式或指派调查人员当面访谈并做出书面问卷记录的方式,但调查人员应当确保访谈对象在问卷上签字确认承办律师应尽量要求受访人在访谈记录上签字。有时,被调查企业会有意、无意地隐瞒或不披露一些本企业的真实情况,但是,通过访谈的形式,有时能够获得事实真相。如果对某些事实问题,委托人和被调查企业存在争议,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访谈记录上签字,能够起到证据效力。

第36条【向委托人通报与沟通】

36.1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当定期向委托人通报尽职调查进展。存在以下情形时,承办律师应当保持敏感,迅速判定并立即提出意见:

(1)突发事件;

(2)委托人所在国法律不适用的主要部分或文件,此时有必要由外国专家出具意见;

(3)需要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的部分,如需要保险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测量员、环境专家、计算机专家以及商业领域的其他专家出具意见。

36.2承办律师应当避免向委托人汇报尽职调查结果中所附带的任何非律师分析或判断,除非上述结果在提交最终调查报告之前通过分析、论证表明应该且已经向委托人进行了汇报。

第37条【集中办公制度】

提倡有利于增进承办律师团队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机构等

成员之间信息交换和汇总,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集中办公制度。

第38条【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合作】

保持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就业务、财务、税务和法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机构间的相互提示与信息补充。

承办律师应当重视与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并对在各自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遗漏主要风险点等尽职调查风险,同时有助于提高尽职调查的工作效率。

承办律师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还可以在充分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多种渠道解决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可能促成交易目的的达成。

财务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财务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要点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服务方)对被收购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乙方岀具正式调查报告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财务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乙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被收购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 _______ 公司”进行项目实施前的财务尽职调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尽职调查目的 1?业务范围:对_______ 公司及其参股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为编制尽职调查报告而 进行的所有调查、资料收集、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并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 2?尽职调查目的:为股权收购实施提供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提供被收购标的公司的联系方式。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实施尽职调查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发表尽职调查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对______ 公 司 ______ 年、 ________ 年(如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必要时还将追溯至公司成立)财务 数据及报表的真实与准确性、内部控制制度、税款缴纳情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情况;关

联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进行了逐项审核,经三级复核后,审定意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2?在公司按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后一周内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 3?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公司及高管人员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 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及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四、尽职调查收费 1?本次尽职调查服务的收费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价经字[]号《关于印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收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为基础计算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尽职调查收费为人民币(大写)(Y 元)。乙方出具正式尽职调查报告后,甲方七 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 乙方账户: 帐号: 2?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 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尽职调查费用。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尽职调查费用。 五、尽职调查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一一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1601号一一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尽职调查报告。2?乙方向甲方致送尽职调查报告一式三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尽职调查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上述内容时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尽职调查 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尽职调查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尽职调查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 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尽职调查服务项目所做的

三方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xxxxxxx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和丙方共同委托乙方对甲方有关资产及主体、项目等信息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和丙方为共同委托人,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同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尽职调查的资产范围包括: 1.1.1 主体 1.1.2 建设项目 1.1.3 债权 1.1.4 股权 1.1.5 物权 1.1.6 其他 有关尽职调查的事项涉及的文件清单见附件一。

1.2 甲方和丙方委托乙方对上述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控性等实际状况继续调查和判断,并出具律师调查报告。律师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法律现状认定,包括权属是否清晰,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等内容,并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析以及对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提出补救措施和操作方案等建议。 1.3 对资产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3.1 主体 A.主体成立时间、成立文件、演变过程 B.股东资料、控股股东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C.主要关联企业信息 1.3.2 建设项目 A.项目立项合法性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资料等 B.项目环评、消防等报批报建手续和资料、项目预售登记和许可等 C.项目建设相关合同和合法施工备案手续资料等 D.项目现场施工进度、项目抵押情况、担保情况等 1.3.3 债权资产 A.债权的基本情况及瑕疵; B.债权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C.担保的合法有效性; D.债权的时效、期间;担保的期间、时效等; E.债务人、担保人的存续状况; F.影响债权收回及处臵的其他瑕疵与风险。 G.其他 1.3.4 股权资产 A.股权对应被持股公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存续状况、年检及被吊销、撤销或清算、破产、财务数据、主要资产、主营业务情况等; B.股权资产形成和历史沿革情况; C.股权资产的质押或者查封情形以及其他设臵在股权上的法律义务或者安排;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正规版)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正规版)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正规版) 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前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报告的附件包括材料目录、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工商登记资料、行政批复及审批文件资料、政府机关,其他机构或目标公司声明与承诺等。附件另行装订成册。第二章正文第一部分目标公司法律情况审评 1.1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由目标公司自行出具公司简介并盖章) 1.2目标公司的设立 (一)目标公司于201X年5月20日向xx省xx市工商管理行政局申请设立,核定公司名称为“xx市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xx市火车站向南1公里处;营业期限二十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泵售、工业xx的生产、销售、炉渣、炉灰的销售。 (二)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为: xx(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东园镇南路281号),出资额人民币84万元,实际认缴出资人民币84万元,占注册资本84%; xx(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 市三闸乡杨家寨村六社)出资人民币1 5.6万元,实际认缴出资人民币1

5.6万元,占注册资本1 5.6%。 xx(男,汉族,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xx省xx市马神庙街94号)出资额人民0.4万元,实际认缴出资人民币0.4万元,占注册资本0.4%。 (三)设立时验资情况: xx市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张会验字(200 3)90号验资报告(节选,以附件为准,附件一26页):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xx市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由xx、xx、xx三位股东出资,经审验,截止201X年5月19日止,xx市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四)设立时公司章程(概述,以附件为准,附件一15页): 对包括宗旨、名称及住所、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方 篇二: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201X0428 北京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机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部分导言 1、简称与定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指由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于201X年2月28日出具的北京有限公司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指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或“我们”指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律师。“”指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

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篇一: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本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二ΟΟ---年--月日签订: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 邮政编码:100070 电话:----- 传真:010------- 乙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XX20 电话:------- 传真:--------- 乙方账户信息: 帐户名称:-----律师事务所 帐号:---- 开户银行:----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2、甲方拟对----省-----电厂2×12MW热电机组项目进行收购或者租赁(具体方式视 项目情况而定,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技术改造,希望专业律师就本项目提供系统与专业的法律顾问与支持服务; 3、乙方是一家以公司法律、基础设施、投资法律及兼并与金融方面法律服务为主 要服务内容的法律服务机构,并希望通过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同意,在此基础上聘用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中国法(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律顾问,为其就本项目提 供专业法律服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1 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2 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项目交易的要求; 1.3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之上,从法律及相关角度判断本项目交易是否可行,并在交易可行的前提下推荐合适的交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 控

法律尽职调查要点提示与法律风险防控 能否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问题,与律师自身的经验有关,关键在于如何尽到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中的程序性事项 (一)关于保密事项 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会获得很多调查对象的资料和信息,甚至是调查对象的一些商业秘密、重要技术信息。律师应结合尽职调查计划,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信息是重要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在可能获知商业秘密情况下,履行保密义务是律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律师可据相关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二)关于承诺事项 对于无法获取资料的情况,律师应要求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承诺文件;对不能完全获悉的情况,律师应要求调查对象作出声明和保证。律师应向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告知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必要性。这不但是律师审慎调查的要求,往往也会成为调查对象及相关方对于收购方的承诺。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上述承诺文件会成为证据资料,起到对收购方有利的作用。 (三)注重细节并完善工作底稿

在公司提供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后,律师应将已收到的材料列出清单,并由双方人员签署确认。对于尚未取得或还需要补充的资料,应列出补充清单,待调查对象进一步补充。对于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应做好留痕工作,完善工作底稿。 二、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和现状的尽职调查 (一)调查要点提示 1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显示公司为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2 公司的设立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程序是否规范。 3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4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认缴,是否存在抽逃、挪用出资行为。 5 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股东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满足特殊行业要求。 7 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公司商号是否侵犯她人知识产权。 8 公司历次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9 公司章程是否载有特殊条款,如限制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分

委托尽职调查协议之财务尽职调查

委托尽职调查协议之财务尽职调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有关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尽职调查期间及范围 1.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的【】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1.2乙方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具体包括: 1.2.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 1.2.2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情况概述、主要业务及盈利模式、客户情况、供应商情况、存货及成本构成分析、研发情况等; 1.2.3财务信息分析,包括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财务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分析、资产状况分析、或有事项等; 1.2.4同行业比较,包括同行业情况及比较; 1.2.5税项,包括主要税项及税收优惠; 1.2.6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1.2.7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包括关联方及关系、关联往来余额、关联方交易等; 1.2.8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公司经营、其他事项等;

1.2.9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包括财务总体评价、主要问题、财务可审性分析等。 第二条:委托期限 2.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2委托期限到期前,乙方应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工作方式和人员配备 3.1乙方承诺,为完成本次尽职调查工作,将随时根据工作的需要派驻适当人员协助前述人员的工作。 3.2乙方将采取现场调查和书面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4.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第1.2款约定的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制作尽职调查的全部材料提供给甲方审核。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材料的内容,制定财务尽职调查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4.2甲方有权调整尽职调查工作方案,如乙方认为需要调整尽职调查工作方案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调整工作方案; 4.3乙方提供的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乙方财务应当充分应用财务专业知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完成甲方尽职调查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3.2乙方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与尽职调查资产有关的一切材料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调内容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360项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1.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公司名称未经有权机关核准 3.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 4.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5.公司的经营期限短于拟议交易的需求 6.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登记 7.公司的设立未能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8.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9.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相关登记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 11.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12.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拟议交易冲突 13.公司设立程序不规范 14.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15.公司的法定住所使用住宅用房 16.公司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工商年检 17.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18.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 19.对公司的投资超过了母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0.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手续 21.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及时办理财政登记证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 29.股东未放弃优先权 30.转股价款未支付 31.转股未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 3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按照评估值作价 33.转股不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34.支付给个人的转股价款溢价部分未予代扣代缴所得税 35.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6.转股协议约定的转股生效条件未能满足

37.股权转让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38.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转股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39.股份公司的记名股票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 40.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2.受让方股东的身份对拟议交易造成影响 43.伪造转股文件,股权权属存在纠纷 44.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尚未办理 (三)、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45.公司的出资形式不符合当时有关法规的规定 46.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能按时缴清 47.非货币出资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48.股东以未评估的部分资产出资 49.关于股东虚假出资 50.关于以自身资产评估出资 51.股东抽逃注册资本 52.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53.关于以实物出资使用假发票 54.评估增值过大 55.关于以划拨土地出资 56.对公司出资中个人股东的巨额出资来源无法合理合法说明 57.增资中某方股东未放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58.公司未向增资后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59.公司未按照增资结果变更股东名册 60.公司增资或者减资未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61.公司增资或者减资违反了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 62.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提前缴纳 63.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 (四)、关于公司的类型变更 64.公司类型变更程序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五)、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篇一: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本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二οο---年--月日签订: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 邮政编码:100070 电话:----- 传真:010------- 乙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 传真:--------- 乙方账户信息: 帐户名称:-----律师事务所 帐号:---- 开户银行:----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2、甲方拟对----省-----电厂2×12mw热电机组项目进行收购或者租赁(具体方式视 项目情况而定,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技术改造,希望专业律师就本项目提供系统与专业的法律顾问与支持服务; 3、乙方是一家以公司法律、基础设施、投资法律及兼并与金融方面法律服务为主 要服务内容的法律服务机构,并希望通过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同意,在此基础上聘用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中国法律顾问,为其就本项目提 供专业法律服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1 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2 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项目交易的要求; 1.3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之上,从法律及相关角度判断本项目交易是否可行,并在交易可行的前提下推荐合适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安排,供甲方作为决策依据,此处所述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协议)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并且交易模式以及交易安排的内容及深度完全满足甲方决策要求; 1.4 根据本项目需要或者甲方的要求,起草、修改及审阅有关交易的协议等文件; 1.5 根据甲方的要求,参加相关交易谈判; 1.6 根据本项目需要或者甲方的要求,对交易涉及的有关问题从法律及相关角度发表意见或起草相关协议。 1.7 为完成本项目交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8 乙方为本项目向甲方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非因乙方所

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专项委托协议 甲方: 负责人:职务: 地址:邮 政: 编 码: 电话:传真: 乙方: 负责人:职务: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律师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尽职调查目标企业的范围包括: 证照情况: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生产、经营、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专利、专有技术证书,商标证书、着作权登记证书、房产证,土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信用情况:诉讼情况,对内、对外抵押、担保情况,或有负债情况。 见,

章程及合同:公司章程,股权变更协议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销购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及公司其他重大合同。 组织架构: 企业组织架构图,主要控参股公司明细表。 股权状况: 股权结构、股权质押情况 人员情况: 管理层及关键技术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政府支持性文件:公司成立、组建、改组的政府批文,重点项目建设批复和备案文件,税收减免、政府贴息、项目补贴及重大专项补助等批文。 甲方委托乙方对目标企业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等状况进行调查和判断,并出具律师调查报告。律师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法律现状认定,包括权属是否清晰,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等内容,并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析以及对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提出补救措施和操作方案等建议。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期限:签订协议后360日内,乙方应完成尽职 调查工作,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协议。 第三条工作方式和人员配备 乙方承诺,为完成本次尽职调查工作,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人员。 乙方将采取现场调查和书面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条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制定尽职调查工作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开展工作; 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完成甲方尽职调查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与尽职调查资产有关的一切材料应在尽职调查结束后随同尽职调查报告一并提交甲方,并保证尽职调查报告中所述内容与其所附材料相一致。

金杜律师尽职调查清单

金杜律师尽职调查 清单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一、公司主体方面的资料(公司简介、设立及沿革情况)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领取的营业执照、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及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 2、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包括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现行有效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历次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文件等);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历次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文件); 4、除公司出资协议和章程外,请提供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它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如有); 5、公司的验资报告(包括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历次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6、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有) 7、公司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所有工商登记申请文件,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表),其后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表)以及工商局核发的审核意见书(表)等相关文件; 8、公司历次的年检报告; 9、所有与公司增资扩股、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收购兼并、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相关的协议/合同、与上述重大法律事件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法院判决(如有);

10、与公司股权质押相关的合同和/或批准文件、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如有) 11、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联系地址、职位、工资水平、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及其它业务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提供的未偿还贷款、担保)、在除公司以外的任何其它企业所持有的权益及兼职情况、是否曾担任过任何因经营不善而被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 12、公司股东会历次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如有); 13、公司董事会历次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如有); 14、公司监事会历次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如有); 15、公司完整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公司各股东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或部门(包括于分公司、营业部、中心等,下同),结构图应标明控股或参股关系、持股份额、其它持股人名称及持股数量,并提供公司曾经设立过的关联公司或相关业务运营公司的设立文件和终止或转让文件(如有); 16、政府部门对公司设立的任何分公司、办事处或其它经营实体的批准文件及对上述分公司、办事处或其它经营实体变更的批准文件(如有); 17、政府部门向公司核发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全部许可性文件,或特许权、特许经营等许可性文件,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公司核发的涉及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属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通知、决定、批复、复函、许可证、登记备案等文件; 18、组织机构代码证;

财务尽职调查专项服务协议--bd

财务尽职调查专项服务协议 本《财务尽职调查专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于达成: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鉴于: 甲方拟开展XX项目,故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对XX公司及标的项目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条服务方式及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对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XXX公司(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及其开发建设的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解答有关财务问题的咨询,必要时出具相应意见。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或督促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相关责任人提供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所依据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记录、文件、信息等有关资料。 乙方应于收到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后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尽职调查的范围 1.对集团公司及标的项目公司连续3年及最近的财务情况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特别是对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项(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工程款及对外负债)进行审核。 2.对集团公司及标的项目公司进行财务分析,侧重点主要是: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情况分析、重大合同及在建项目、工程预决算情况、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分析。 3.对项目工程进度、销售进度、项目成本、应交税金进行分析。 4.对项目进行未来三年现金流预测并对销售情况作敏感性分析。 5.对集团公司及标的项目公司出具正式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6.接受该项目有关财务问题的咨询,必要时出具相应意见。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督促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相关责任人及时为乙方的调查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记录、文件、信息等有关资料。 2.督促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相关责任人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合作。 3.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财务尽职调查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和本协议的要求,实施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相关责任人提供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出具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培训专题-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要点

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要点 一、法律视野下目标企业关注重点的趋同与总结 尽管存在不同的分类,但从法律关注事项角度分析,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对象的目标公司,核心法律事项还是趋同的。这点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的并购重组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上即可看出。 总体来说,对目标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围绕五条主线展开:1、企业的主体资格与内部治理 (1)主体资格 核查依法设立与经营必备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社保登记证等。 基本事项,也是核心事项,任何缺失均可能构成实质障碍。 需注意分公司、子公司主体资格核查。 (2)内部治理 通过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核查三会一层设置情况与职权范围、三会会议记录、职能部门与内部管理制度、机构独立情况(是否存在各部门之间的人员与职能混同)。 治理机制健全是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审核的核心内容之一,目的在于并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该审核关注的目的与并购关注的目的一致。但实践中该部分往往需要规范。 执行董事企业的特殊情况,家族企业,企业不同阶段的标准不同,投资者进入后的适当调整,企业文化的改造过程。

此外,注意章程的特殊约定,是否对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如股东会一致通过设置、董事更换的限制性规定、黄金降落伞安排等等。 2、企业的股权状况 主要核查内容包括:“一静一动”两方面的调查,静-股权的设置(基本情况、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股权代持、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等)、动-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等。 重点关注:股权变动的程序、价格、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情况)、国有企业股权变动的特殊程序要求(审批、评估、进场交易、国有资产登记等)。 3、企业的业务 主要核查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情况、业务变化情况、业务资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重大债权债务等。 重点问题:业务的稳定性、业务资质的取得情况、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重大债权债务对并购重组的影响及限制性规定(如银行贷款合同的限制条款)。 4、企业的资产 核查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 主要核查内容包括:不动产、重要动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权利取得与限制情况(尤其关注对价支付情况)、对外投资情况。

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委托(尽职调查)合同 字第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项目融资一事,委托乙方律师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律师法》以及国际融资交易的惯例,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在甲方就项目融资过程中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书。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包括以下第1-6项: 1、了解甲方单位的法律背景; 2、了解甲方项目的基本情况; 3、调查、查验、审阅甲方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4、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5、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6、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委托事项中甲方的委托代理律师,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本委托事项的要求,在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并提交完尽职调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规范地完成对甲方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不超过3份)。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本委托事项出具的调查报告所涉内容视为

甲方同意向项目合作方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五条费用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代理费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圆整,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支付捌万圆整;余款取 报告时全部付清。 2、差旅、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3、代理期间甲方增加请求,导致标的增加,则按增加部分的标的占原标的的比例补交 代理费。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更换代理律师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6项规定的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0日内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电梯安装维保行业) 要点 律所根据公司委托,为其收购某电梯安保维护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部分导言 一、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 的有限公司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之律师。 “”指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并存续的、法定地址位于的公司。 特种设备许可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证。 “ ________________ ”指 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登记设立并存续的、法定地址 位于的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二、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本所,在获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并基于本报告的解释和限制, 对有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法律现状,为其收购___________________ 之可行性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三、工作范围 基于法律尽职调查期间获得的资料和信息,本所之工作范围为确认以下

尽职调查服务协议

尽职调查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该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Ⅰ企业基本状况: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股东情况、下属公司、重大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 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酬薪及奖励安排、员工的工资及整体薪酬结构、退休金安排; Ⅲ公司债权和债务: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情况、质押情况、债务期限、债务是否提起诉讼; Ⅳ公司的不动产:土地权属(项目开发手续、项目现状)、房产权属,以上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Ⅴ公司涉诉事件:作为原告诉讼事件、作为被告诉讼事件; Ⅵ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及批准文件、相关协议、相关凭证;; Ⅶ公司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 三、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所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应该真实有效。 四、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 五、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保守该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该服务费不予退回。 七、双方同意,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包含乙方的差旅费)人民币元整(¥ 元)。 双方有意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支付50%;乙方提交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50%。 八、乙方为该尽职调查报告的其它工作费用(工商查询费、鉴定费、以及乙方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需事先告知甲方,由甲方签字确认后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律师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流程和内容

律师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流程和内容 企业并购中,并购方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认真调查就不能查出问题本质。当取得目标公司的一些资料时,律师则要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意义有二:一是对目标公司可能涉及法律上的问题与情况了然于胸;二是关注那些可能会给并购方带来责任,增加负担,为并购设置障碍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予消除或解决? 第一、律师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是: 1、组建律师尽职调查班子,进行明确分工。一般要有三名律师,最好要有懂财务、懂经济律师1名,知识产权律师1名,总策划、总协调总负责的一名律师。 2、确定尽职调查的方案;确定好调查目标、调查重点内容,调查对象、调查途径、调查目的等。 3、拟定尽职调查清单。 4、根据调查清单,对每项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并详细记载调查出的问题。 5、形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6、为收购方出具并购法律意见书。 第二、律师应尽职调查和审查的要点问题主要有: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着确保并购的合法有效,即交易各方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与之进行交易。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了解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停业整顿等情况。 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 对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应进行审查。在审查合同与章程时,要注意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 1.绝对多数表决 公司章程可能规定,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 2.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制 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除董事个人因违法犯罪或故意危害公司利益外,董事不能在任期届满前被更换。而轮任董事制则是将董事会成员分成几组,每组任期两年,每年在股东会上将其一组董事改选,使得董事会成员中总有一组不断地变化,这样,即使是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份,在轮任制面前,也不能保证在下届股东年会上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3.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非因自身的过失,如果被公司辞退,应得到一笔极为丰厚的解职费或经济补偿金。 4.股东权利计划

【最新精选】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负责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有关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尽职调查的资产范围包括: 1.1.1 债权

1.1.2 股权 1.1.3 物权 1.1.4 其他 有关尽职调查资产的清单见附件一。 1.2 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控性等实际状况继续调查和判断,并出具律师调查报告。律师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法律现状认定,包括权属是否清晰,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等内容,并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析以及对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提出补救措施和操作方案等建议。 1.3 对资产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3.1 债权资产 A.债权的基本情况及瑕疵; B.债权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性; C.担保的合法有效性; D.债权的时效、期间;担保的期间、时效等; E.债务人、担保人的存续状况; F.影响债权收回及处置的其他瑕疵与风险。 G.其他 1.3.2 股权资产 A.股权对应被持股公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存续状况、年检及被吊销、撤销或清算、破产、财务数据、主要资产、主营业务情况等;

B.股权资产形成和历史沿革情况; C.股权资产的质押或者查封情形以及其他设置在股权上的法律义务或者安排; D.股权的所有权判断; E.其他影响股权法律状况的情形。 1.3.3 物权资产 A.物的基本情况和自然状况; B.物权形成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形成物权的政府审批文件的合法性判断、历次转移的合法性判断、形成物权过程的合法性判断等; C.物权上设置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抵押、质押、查封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D.物权的权属状况,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被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形、涉及纠纷、诉讼仲裁等影响物权法律状况的情形; E.其他影响物权法律状况的情形。 1.3.4 其他: A. B.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期限到期前,乙方应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序言 一、主体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独立性 五、业务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主要资产 八、科研 九、重大债权职务 十、公司章程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税务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六、其他 序言 致公司 根据《关于公司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以下简称“公司”)改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经办律师。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年月日,本所律师向公司发送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改制上市尽职调查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本所律师前往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实地考察、查验;就相关问题与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进行交流;并前往工商、税务、劳动、环保等政府部门了解和查询情况;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年月日,贵公司签订了《公司保证书》,就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述,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经确知违反上述保证所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报告正是基于上述假设而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我们将对某些事项进行持续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三、对于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四、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供公司拟进行改制及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改制上市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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