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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核销管理流程

欠税核销管理流程
欠税核销管理流程

欠税核销管理流程

(1)发起

税源管理岗申报征收环节对本管理范围内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欠缴税款的类别,选择性地填报《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报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税源管理科科长处理。

(2)核查

税源管理科科长将欠税核销的核查任务分配给税源管理岗调查核定管理环节,税源管理岗调查核定管理环节负责核实《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附报资料的准确性,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转综合事务岗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环节、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核后,提交分局审批。

(3)分局意见

分局负责人在《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基层税务机关签章”中签署意见。不同意的,结束流程;同意的,由税源管理科科长上报市局税政业务科室复核。

(4)市局税政业务科室审批

市局税政业务科室对主管地税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作出复核意见后,同意的,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业务处室审批;不同意,流程结束。

(5)核销确认

市局税政业务科室根据省局审批意见,录入审批结果,生成《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通知主管地税分局。

(6)核销信息录入

主管地税分局综合事务岗收入规划核算环节根据《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核销结果。

(7)归档

税源管理岗申报征收管理环节将欠税核销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流程图】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已核销呆账的管理

已核销呆账的管理 第一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总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特别要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形成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损失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核销,或者弄虚作假审批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第二条公司加强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催收管理和核算管理。 (一)已核销呆账的档案管理 核销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已核销呆账档案,作为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档案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外,其余已核销呆账档案在呆账核销后原件移交公司档案室,复印件交由已核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债权、股权资产管理台账; 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物清单、借款借据、借款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借款相关文书; 3、调解书、判决书、执行终结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确认形成呆账的其他证明材料; 4、核销申报及审批材料; 5、核销情况说明; 6、相关责任人名单。 (二)已核销贷款的催收管理 贷款核销后,并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应积极进行催收和追偿。 已核销贷款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已核销贷款进行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及时办理诉讼时效,积极进行追偿。

公司其他员工均可协助进行催收工作,提供借款人资金来源、可供执行财产等信息。 (三)已核销呆账的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已核销呆账的会计核算。 第三条公司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贷款核销是公司稳健经营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全体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 如有泄露贷款核销信息,导致借款人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呆账核销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 版次号:A/0 1目的和范围 (2) 2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职责与权限 (3) 3.1经营机构 (3) 3.2支行呆账核销管理岗 (3) 3.3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 3.4审计稽核部门 (3) 3.5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3) 3.6支行有权审批人 (3) 3.7总行资产保全部呆账核销管理岗 (3) 3.8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 (4) 3.9总行风险管理部呆账核销管理岗 (4) 3.10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4)

3.11总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4) 3.12总行有权审批人 (4) 3.13总行计划财务部 (4) 3.14总行会计结算部 (4) 3.15不相容岗位 (4) 4基本规定 (4) 5操作流程 (5) 5.1呆账核销支行审查操作流程 (6) 5.2呆账核销总行审批操作流程 (10) 6检查监督 (13) 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 7.1外部法律法规 (14) 7.2原有制度 (14) 7.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4) 8附录 (14) 9记录 (14)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呆账核销工作,规范呆账核销程序,满足监管和内部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XX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编写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呆账核销业务的处理,具体包括组织核销材料、支行审批、总行审批、账务处理及归档活动。

2定义、缩写和分类 核销是指我行依据财务政策及核算规定,通过使用呆账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3职责与权限 3.1经营机构 (1)负责本机构呆账核销材料的收集、组织、整理及上报工作。 3.2支行呆账核销管理岗 (1)负责审查经营机构提交的核销项目,并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2)负责将已审查的核销项目提交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3)负责将超支行权限的核销项目上报总行; (4)负责将支行权限内审批同意的核销项目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3.3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1)负责审核经营机构提交的核销项目是否提交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3.4审计稽核部门 (1)支行所属机构权限内审批贷款的呆账核销,由支行稽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 合进行责任认定和审计。 (2)超支行所属机构权限审批贷款的呆账核销,按属地原则由驻片区稽核办事处或 总行审计稽核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责任认定和审计。 3.5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 (1)负责对本支行核销项目进行审议。 3.6支行有权审批人 (1)负责根据授权权限审批核销项目。 3.7总行资产保全部呆账核销管理岗 (1)负责接收支行提交的核销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2)负责对300万元以上的核销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3)负责将不符合条件的核销项目退回支行。

财务核销管理制度档

关于印发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的 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核销及借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遵照执行。 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 1、核销原则 1.1 所有费用的核销、付款和借款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预算、定额或计划。 1.2没有预算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 2、支付归口管理

2.1 总体来说,公司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预算内的费用由相应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归口管理。 2.2 原料气、电费、检测费、养路费、财产保险、消防和环保等支出由技术安全部和各分公司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2.3 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日常支付由工会主席归口管理。 2.4 教育经费、采暖费、视听维护费、工资、劳务、公共事业费、残疾人保障金等涉及人员的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2.5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支出由企管部、项目经理归口管理,在公司财务部统一核销。 2.6 归口管理的项目及支付,由各归口管理单位会同财务部制定相应执行办法或标准。 3、权限 3.1 费用核销权限 3.1.1 预算、定额或标准内费用核销 3.1.1.1 公司机关部室和辅助单位,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核销。

3.1.1.2 四个分公司,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核销,分公司会计复核。 3.1.1.3 单笔费用10万元以上重大事项需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 3.1.2 超预算或定额部分,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确需办理的,需书面申请补报预算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按上述程序核销。 3.1.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核销由总经理签字。 3.2 备用金借款 3.2.1 定额内备用金,公司机关部室及辅助单位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借款;四个分公司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借款。 3.2.2 超预算或定额,必须有主管领导批示,财务总监签字借款。 3.2.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借款由总经理签字。 3.3 出差申请 3.3.1 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申请单。 3.3.2 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3.3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本行《公司章程》、《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2007]447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分行、事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分行、事业部申报后,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后的呆账按照核销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会计与业务部门妥善保管相关档案。同时将已核销资产清单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由总行

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第六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监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销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七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规范财务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公司特制定如下核销制度: 一、借款: 员工因公借款首先要填制借款凭条,写明借款用途,交领导审批。 二、核销: 1、核销票据前与公司办公室领取“核销明细表”及“经费支出报销单”。 2、各工地每项支出费用,每周及时回公司进行票据核销。 外地工程每半月填报核销明细表,并及时发回公司(电子版或手写均可),待工程完工后公司汇总核销。 3、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单应注意: (1)报销人员应真实、合理填写报销单。 (2)报销人员根据费用性质分类粘贴单据,需将单据按类别以阶梯方式粘贴在报销单后。 (2)填写报销单应依据“核销明细表”中各项目名称逐项填写,要注明日期、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一致。 (3)开回的报销收据一定要写明日期、名称、用途,否则无效。 (4)“运费”、“机械费”等费用都须单独粘贴报销。 (5)根据“核销明细表”中“现场施工费”所列填写报销单,并分别列出各项施工队伍开支金额。 (6)填写报销单时,如有管理人员借支,应分别列出。 4、报销人员填写“核销明细表”应注意: (1)核销单明细表中主材项(钢筋、砼、水泥)注明已进场数量、谁支付多少材料款,未支付项目应标明量。 (2)工地开灶期间,如报餐费,经手人应注明原由。 (3)工地开灶期间,酒票不予以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特批,并注明原由。

(4)“辅助材料”中应表明进场及施工期间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明细。 (5)油费注明哪个车,私用不做报销。 5、填写好报销单后,经办人签字,交由部门领导人签字审核,再由公司财务审核、核算(如无主管人签字报销单和不合理报销票据,公司财务有权不核销)。 6、各项目在与协作单位合作时,报销费用采用记账式的,每次签字应注明项目名称,承办人签字认可,项目负责人记录在案。公司统一结账时计入单项工程成本。 7、后勤账务处理:单独设立子目录,对每日、周交费、开销分门别类,进行统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呆账核销操作流程

呆账核销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的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健全风险损失补偿机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呆账的核销。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呆账是指由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经过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后仍清偿无望的资产。 2)呆账核销是指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资产进行认定并向国税部门申报核销的过程。 3.2缩写、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 风险管理委 员会 负责呆账核销审议审批。 资产管理部/经理岗1)负责对申请呆账核销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2)负责办理呆帐核销申报手续。 资产管理部/清收岗1)负责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 2)负责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 会计结算部/ 结算管理岗 负责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i.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本行呆账核销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严格审核、账销案存”的原则,实行“适时申报、定期审核、账务集中处理”的制度; 2)不良资产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进行追偿之后确实未能收回,具备相应的确凿证明材料,符合总行规定的呆账核销范围的,可申报核销。 5.2基本规定 1)本行发生的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应根据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等有关制度,认真核实项目状况、适时组织申报认定; 2)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逐户、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3)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应建立管理台账。 4)已核销呆帐应视同表内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清收和追索。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含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 财金[2017] 90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

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 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法收回,并且不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解决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取得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规 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置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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