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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一: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

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

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

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

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

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

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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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

5,(含)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六)属于本地企业。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九条股权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最高额度不得大于出质股权评估价值的50,,股权评估价值参照质押股权的原始价值。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第十一条

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十二条符合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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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贷款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还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贷款审核人员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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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第二十条

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贷款人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

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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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试行)

根据《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信贷管理有关办法,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一次性提供):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行指定客户经理受理申请

经营行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助人员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三、客户经理作贷前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

实。

(一)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要求:

1、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

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5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3)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

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4)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

能力;

(5)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6)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2、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质押股权

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1)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

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2)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3)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4)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5)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6)属于本地企业。

(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以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客户经理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1、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2、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3、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4、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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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分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风险状况。

(四)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授信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

四、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出质人填写合同

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出质人等填写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填写内容必须完整、正确、合法、有效。

五、审核人员贷款审查

(一)审核人员应审查客户经理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

(二)提出审查意见。

六、审批人员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七、签署合同

贷款批准后盖上授信合同章及负责人签字。

八、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一)客户经理与客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持股证明;

3、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和客户填写的《借款借据》后,客户经理、结算部门办理贷款出账手续。

十、股权质押登记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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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凭证的保管,按他项权证等抵质押登记凭证保管方法保管。

十一、贷后检查与管理

发放贷款后,客户经理除了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外,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二)收集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判断。

(三)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1、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2、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3、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4、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

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5、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6、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7、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十二、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客户经理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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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股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质权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股权出质提供担保。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部分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所担保金额1.1

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所担保金额是指扣除保证金后的敞口部分。

第二条质物详情

2.1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证编号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第三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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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同构成及效力

4.1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有关登记机关及各执一份~副本若干~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五条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1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或借款借据之约定。

5.2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时每笔债务到期之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之日。

第六条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6.1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股权质押登记

7.1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并将股权证书交付乙方保管。

7.2 质权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7.3 所担保债务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8.1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主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8.2.1 与甲方协商~将股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债务~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2.2 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8.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8.3.1 乙方依主合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8.3.2 因甲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危及乙方的质权或可能对质权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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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权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9.1 在本合同终止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出质的股权进行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9.2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出质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9.3 甲方承担本合同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鉴定、登记、保管的费用。

9.4 甲方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手续。

9.5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9.5.1 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9.5.2 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

9.5.3 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9.5.4 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5.5 法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9.5.1和9.5.3的情形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有9.5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9.6 按6.1甲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 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

10.2 处分股权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向主债务人另行追索,清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权证材料~或者隐瞒出质股权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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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 甲方为企业的~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甲方为个人的~本合同由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本合同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其他第十四条

1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依照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4.2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第二部分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第三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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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防范信贷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

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三、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作为编号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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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

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最新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 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有关部门批准。” 之“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质权人为银行)【2020年最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

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9〕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9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9〕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9〕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非上市银行 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取得并依法持有的非上市银行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授信的行为。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可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也可与其他担保方式并存。 非上市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办法认可的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不包含XX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申请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授信应纳入本行对借款人统一授信管理,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操作参照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除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注册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 (二)质押股权所在银行是根据本行《XX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评级为A级及A级以上的银行; (三)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附件1:资本定义 一、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权重 a.现金类资产 aa.库存现金 0% ab.黄金 0% ac.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b.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ba.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b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bc.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bd.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c.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c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cc.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d. 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d.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意见

实例三: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银行董事会: 律师××已经接到了贵行股权管理机构就现有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宜的咨询。 律师根据对贵行章程、股权管理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的了解,及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贵行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供参考:一、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为标准商业银行的股东、股东之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这份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银行的股权未进行外部托管(所有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均未进行外部托管),贵行的股权由董事会设立的股权转让机构进行管理,故股东与新、发起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经××银行股权管理处进行审核,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和更换股权证,未经上述程序,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因商业银行股权的特殊性,律师认为,股东转让股权的协议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批准,并经贵行股权管理机构更换新股证时生效。而不是从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初审和报批 股权管理机构是为股东服务的机构。但因股权转让中涉及法律的问题较多。股权管理机构既具有为股东提供股权服务方面的职能,还承担新股东主体资格适格的初审、报批职能。新股东主体资格的初审责任重大,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如果在主体资格和持股比例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则必然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或限制。因此,律师提请股权管理机构依法审核。 三、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期限 律师注意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日为××××年×月×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三年之后方能转让; 律师注意到,××银行×××发起人股东注册资本出资全部到位时间在××××年××月,股权证的颁发日期为××××年×月×日,该发起人股东在××××年××月××日之前不得转让股权。据此,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要件。 四、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股东不得实施股权转让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股东必须遵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转让股权不在此次增资扩股方案中考虑。律师认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发起人股东暂不能进行股权转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和全体股东的约定,会受到投诉和不信任提案。律师建议贵行董事会及早起草和制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办法》。 上述法律意见,供贵行董事会参考。 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年××月××日

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农商银行股权转让行为,加强股权管理,防范股权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予以转让的本行股权是指持有本行签发股权证的法人股或自然人股。 第三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四条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不含职工)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20%;法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50%;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份总额的10%,拟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 第六条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二章股权转让 第八条本行股权转让坚持转、受让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转让,自主报价。 第九条本行股权转让本着有利于股权集中管理的原则,转让过程中原则上不增加股东数量。 第十条本行股权转让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即做到转让信息公开、转让报价公开,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本行股东优先”的顺序成交。 第十一条原则上法人单位只能受让法人股,自然人只能受让自然人股。 第十二条新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 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她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分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 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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