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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施〔2008〕59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8〕59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8〕59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标题】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类别】建筑

【发文字号】京建施[2008]59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北京市/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10.01

【效力级别】

【唯一标志】17035290

【全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8?59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

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三、各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和各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首先登录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点击“申办业务”栏目,选择“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项,按所办事项内容选择“登记备案”或“使用登记”选项,按页面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填写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经网上受理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五、拆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以及登记编号、安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六、拆装单位凭用户名及密码,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填写相应表格,计算机自动将填写的信息与“拆装企业资源库”进行核对,符合要求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真到工程所属区县建委,区县建委在网上进行确认。经区县建委及时确认后,拆装单位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附件3),即可从事该项拆除和安装作业。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中的信息,对拆装现场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拆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装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八、使用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三)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

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县建委应当及时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给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明”。

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起重机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九、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的注销工作,由拆卸单位完成。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完成后,系统中会出现使用登记注销选项,拆装单位在拆除作业完成后,选取此选项,即完成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不能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十、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说明原因,在网上申请注销登记编号,经区县建委确认核实后,收回登记编号,同时在“网上”注销登记编号。

十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登记编号到区县建委办理注销手续。区县建委应当收回其登记编号。原产权单位应将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2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

2.拆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3.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1:

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京××-××××××

(1)(2)(3)

其中:(1)设备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京”表示北京市;第二、三位“××”为区、县的字母代号,用区县名称的第一、二个汉字的首个拼音字母代表本企业所属区县。

“DC”代表“东城区”;“XC”代表“西城区”;“CW”代表“崇文区”;“XW”代表“宣武区”;“FT”代表“丰台区”;“HD”代表“海淀区”;“SJ”代表“石景山区”;“CY”代表“朝阳区”;“CP”代表“昌平区”;“DX”代表“大兴区”;“MT”代表“门头沟区”;“SY”代表“顺义区”;“PG”代表“平谷区”;“TZ”代表“通州区”;“YZ”代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HR”代表“怀柔区”;“FS”代表“房山区”;“MY”代表“密云县”;“YQ”代表“延庆县”。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见下表)。

(3)设备备案序号---“×××××”表示备案序号,在全市范围内从00001开始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流水号。

拆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2 如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新)上线使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备案手续,促进企业管理,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新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具体情况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系统上线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系统用户类别:市住建委、区县住建委、协会、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七类用户 三、系统使用原则: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具体如下: (一)从2013年12月23日起,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安装告知在新系统办理,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生产厂家及设备型号数据录入也在新系统办理。 (二)2013年12月23日之前,已经提交安装告知申请的设备,以后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等均在旧系统办理,该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后,完成一个工程流程,此设备在新工程办理安装告知时,回到新系统办理。 (三)经过一个阶段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后,旧系统的设备全部转到新系统办理备案,旧系统停用。 四、各用户在系统上线后需要做的工作: (一)产权单位 1、建立产权单位信息库,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报协会审核。 2、从司机信息库中,选取本企业司机。 3、办理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填报。 (二)协会 1、审核产权单位基本信息。 2、建立拆装单位信息库。 3、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一律在新系统。(三)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从2013年12月23日起,办理安装告知一律从新系统填报。在新系统办理安装告知的设备,同样在新系统办理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和拆卸告知。 (四)区县住建委 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根据企业用户的实际填报情况,分新旧系统受理有关备案申请。 五、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新系统开发单位(华瑞软件公司)文莉 62974401-848 旧系统开发单位(中科汇联)郭工 59958342 建机分会王红 88070915 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魏巍 59958843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 简要使用说明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主要负责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登记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以及注销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

塔式起重机基础知识汇总(整理版)

塔式起重机基础知识汇总 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性能是用各种参数表示的,其主要参数包括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自由高度、最大高度等;其一般参数包括:各种速度、结构重量、尺寸、尾部尺寸及轨距轴距等,下面分别简述: 一、幅度: 幅度是从塔式起重机回转中心线至吊钩中心线的水平距离,通常称为回转半径式工作半径。 二、起重量 起重量是吊钩能吊起的重量,其中包括吊索、吊具及容器的重量,起重量因幅度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每台起重机都有自己本身的起重量与起重幅度的对应表,俗称工作曲线表。 起重量包括两个参数:即最大起重量及最大幅度起重量。 最大起重量由起重机的设计结构确定,主要包括其钢丝绳、吊钩、臂架、起重机构等。其吊点必须在幅度较小的位置。 最大幅度起重量除了与起重机设计结构有关,还与其倾翻力矩有关,是一个很重要的参数。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是随吊钩的滑轮组数不同而不同。一般两绳是单绳起重量的一倍,四绳是两绳起重量的一倍等等。可根据需要而进行变换。 为了防止塔式起重机起重超过其最大起重量,所有塔式起重机都安装有重量限制器,有的称测力环,重量限制器内装存有多个限制开关,除了限位塔机最大额定重量外,在高速起吊和中速起吊时,也可进行重量限制,高速时吊重最轻,中速时吊重中等,低速时吊重最重。. 三、起重力矩 起重量与相应幅度的乘积为起重力矩,过去的计量单位为TM,现行的计量单位为KNM,1TM等于10KNM。 额定起重力矩量是塔式起重机工作能力的最重要参数,它是防止塔机工作时重心偏移,而发生倾翻的关键参数。由于不同的幅度的起重力矩不均衡,幅度渐大,力矩渐小,因此常以各点幅度的平均力矩作为塔机的额定力矩。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随着幅度的增加而相应递减,因此,在各种幅度时都有额定的起重量,不同的幅度和相应的起重量连接起来,就绘制成起重机的性能曲线图,使操作人员一看明了不同幅度下的额定起重量,防止超载。 一般塔式起重机可以安装几种不同的臂长,每一种臂长的起重臂都有其特定的起重曲线,不过差别不大。 为了防止塔机工作时超力矩而发生安全事故,所有塔机都安装了力矩限位器,其工作原理是当力矩增大时,塔尖的主肢结构会发生弹性形变而触发限位开关动作,力矩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考试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知识试卷 单位:姓名: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正确“√”错误“×”,并填入括号内)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中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可以判定为合格。()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后进行查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 B.产品合格证 C.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A.出租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A.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 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C.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4.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A.15 B.30 C.10 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3倍以上5倍 B.1倍以上3倍 C.5倍以上10倍 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 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 7.施工升降机限速器应隔()校验一次。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不需交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精选范本

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精选范本

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精选范本

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精选范本

起重设备产权备案须知

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须知 起重设备产权备案所需资料:1、填写规范的《起重设备备案注册使用登记手册》,2、产权单位营业执照,3、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4、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5、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6、购买凭证(购买人为产权单位)。注:以上证件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购买的二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所需资料: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1、现产权单位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转让合同;2、该台设备近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外地产权起重机械到我市使用所需资料:1、外地产权证;2、该台设备近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分析和预防(最新版)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分析和预 防(最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5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分析和预防(最新版) 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应用也更加广泛,但生产厂家在产品的质量稳定性、生产效率、自动化水平、安全装置灵敏可靠程度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而且还有诸多问题一时适应不了起重机械发展的需要,因此发生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中的伤亡事故屡见不鲜。 发生在起重机作业中常见的伤亡事故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挤压碰撞人 挤压碰撞人是指作业人员被运行中的起重机械挤压碰撞。 起重机械挤压碰撞人也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常见的伤亡事故,其危险性也很大,后果也很严重,往往也会导致人员死亡。

起重机械作业中挤压碰撞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吊物(具)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摆挤压碰撞人。发生此种情况原因:一是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运行中机构速度变化过快,使吊物(具)产生较大惯性;二是由于指挥有误,吊运路线不合理,致使吊物(具)在剧烈摆动中挤压碰撞人。 (2)吊物(具)摆放不稳发生倾倒碰砸人。发生此种情况原因:一是由于吊物(具)放置方式不当,对重大吊物(具)放置不稳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是由于吊运作业现场管理不善,致使吊物(具)突然倾倒碰砸人。 (3)在指挥或检修流动式起重机作业中被挤压碰撞,即作为人员在起重机机械运行机构与回转机构之间,受到运行(回转)中的起重机机械的挤压碰撞。发生此种情况原因:一是由于指挥作业人员站位不当(如站在回转臂架与机体之间);二是由于检修作业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司机在贸然启动起重机械(回转)时挤压碰撞人。 (4)在巡检查或维修桥式起重机作业中被挤压碰撞,即作业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作者:-----------------------日期:

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市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8〕203号 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 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doc

(施工升降机) GDAQ21001□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施工升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施工升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塔式起重机) GDAQ21002□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塔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塔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 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门式起重机) GDAQ21003□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物料提升机) GDAQ21004□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物料提升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物料提升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中国建筑史》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History of Chinese Architecture 学分:4.5学分学时:72学时理论学时:64学时实验学时:8学时 教学对象:建筑学专业 先修课程:建筑设计基础、公共建筑设计原理等 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建筑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必修课,考试科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国建筑发展的基本过程和成就,掌握不同类型、不同时期、地域建筑的风格特征。培养学生分析、评价建筑的能力,为后一步的理论学习和建筑设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要求 讲课为主,幻灯、录像等传统教学手段和CAI教学手段为辅,课堂教学注重对基本史实和影响因素的描述和分析,幻灯、录像、多媒体教学强调建筑历史形化特征和相关建筑设计内容。 要求学生预习、复习教材并阅读、归纳其他相关材料,扩大知识面,增加理解能力。 考试以闭卷为主(70%),着重检查对基本线索和事实的掌握情况和认识程度,并考察学生理解和灵活运用史实知识解决实际的能力。平时作业成绩20%,实验成绩10%。 教学内容 第一篇中国古代建筑部分(46学时) 绪论: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征(4学时)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的多样性、木构架的特色、单体建筑的构成、建筑群的组成特征等; 难点:工官制度 第一章古代建筑发展概况(6学时) 一、原始社会建筑(六、七千年前~公元前21世纪)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起源的多元化; 难点:理解各地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址特征; 二、奴隶社会建筑(公元前21世纪~前476年) 重点:了解夏商西周春秋建筑特点及技术进步。 三、封建社会前期建筑(战国至南北朝公元前457~公元前589年) 重点:了解战国至南北朝建筑特色; 四、封建社会中期建筑(隋至宋581年~1279年) 重点:了解隋至宋建筑特色;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知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培训

logo CONTENTS 总 目 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法律法规知识设备基础知识及检验要点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点 案例及风险控制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与 垂直运输设备塔式起重机设备安拆依据的标准、规范施工升降机安拆依据的标准、规范 物料提升机安拆依据的标准、规范020304 大型设备进场安拆依据的法律、标准 01

5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设备依据相关法律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住建部3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5塔式起重机 适用的的标准规范、规程: 《塔式起重机》GB/T 5031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J/T 10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T 26557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 规程》JGJ 215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 2013 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 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的

临高建发〔2017〕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等制度的通知 区内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安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等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装告知制度 1、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5个工作日,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附件1)到高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临沂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注册备案证》主、副本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原件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安装人员、特殊工种名单及上岗证书编号; (5)安装单位制定并经项目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起重机械安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基础验收报告); (9)对于租赁的设备,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上一个使用周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

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说明 ——黔西县住建局安监站 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备案所需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特检所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安装公司、使用单位、监理三方验收报告);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安装单位告知书及安装单位资料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安装塔吊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 注:(一)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即“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安装单位资料: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上岗证;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资料: 1、场地图; 2、基础混凝土试压强度报告、基础检测报告; 3、预埋件、隐蔽点检查记录; 4、起重设备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 5、地螺栓合格证明; 6、起重设备超年限评估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的程序: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管理分别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2、(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购销合同或发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四)购置3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两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历次安装拆卸等日常管理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 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安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 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且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于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于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办事指南 (2016年11月修订) 一、申办条件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登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5.113/default.aspx)申报成功后,并打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 二、服务对象 在龙岗区范围内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三、办文程序 1、申请人先登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5.113/default.aspx),按要求上载相关照片及附件资料,申报成功后,并打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 2、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设备产权备案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补正资料满足要求后重新办理。 四、办文时限 5个工作日。 五、窗口办理 1、办文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如意路486号顺景花园综合楼三楼305安监站办文窗口。 2、办文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28589081;传真:28589090。 4、交通指引:龙岗老干中心公交站。 六、提交资料 【特别提示:申办资料除在系统上载申报外,还应按下面要求提交书面文件(系统上载资料申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否则从系统中予以回退)。书面文件中除注明提交原件外,其他可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提交的资料中除注明份数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申报的资料审核过程中,我站工作人员可能随机到现场核查设备的情况,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办文时限内。】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2、设备产权备案申请流水号;(提交打印件,加盖公章) 3、产权单位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提交复印件,许可证有效期应覆盖设备的出厂日期)

起重机械基础常识(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基础常识(新版)

起重机械基础常识(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起重机械的工作特点及其分类 起重机械是以间歇工作方式,升降物件或提升并在限定范围内运移物件的。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设备,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物料的起重、运输、装卸和人员输送等作业中。全国起重机械的保有量约25万台左右。全国有起重机生产厂400多家,年产量约3万余台,并以每年10%速度递增。 由于大多数起重机械活动空间大,暴露的活动零部件多,使得事故隐患面积大;作业场所常常需要多人配合,要求指挥、捆扎、驾驶等作业人员配合,存在较大的难度。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决定了起重机伤害事故较多。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起重伤害事故的死亡人数,占全部工业企业死亡总数的15%左右,每年起重机事故的死亡人数在所有机械事故死亡人数中居首位。在各类起重机械中,塔吊事故最为突出,据笔者在劳动部职安局工作时统计,全国塔吊在安装和拆卸中,

《建筑机械基础知识》试卷答案

山东省建筑业关键岗位培训 《建筑机械基础知识》试卷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2分) 1、________是绘制机械图样的基本方法。投影法 2、组合体的组合形式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3种。叠加,切割,综合 3、螺纹在机器设备中应用很普遍,经常用来作为零件之间的________和________。连接,传动 4、在机械设计中,设计者首先要画出________,以表示所设计的机器或部件的工作原理和结构形状,然后根据它分别绘制________。装配图,零件图 5、在电动机中有2个电路:________电路和________的电枢电路。磁场,转子 6、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在施工机械中应用极广,尤其是大型施工机械多以________为动力。柴油机 7、在电动机中有2个电路:________电路和________的电枢电路。定子的励磁绕组和转子线圈。 8、一个完整的液压系统,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工作介质5个大部分组成。动力元件,执行元件,控制元件,辅助元件 9、铲运机适用于开挖含水量不超过________%的三类土。27 10、启动装载机内燃机后,应怠速空运转,各仪表指示值应正常,各部管路密封良好,待水温达到________℃、压力达到________MPa后,方可起步行驶。55,0.4 11、________是结构吊装工程中常用的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 12、起重机起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结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________时,方可开始作业。30°C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 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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