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

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

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

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

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

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西周婚姻仪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

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七出和三不去。

?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礼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刑,两者在表现形式以及作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①出礼入刑,刑是礼的有力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使用上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矜老恤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罪行相当的原则;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的原则;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同罪异罚原则;

世轻世重的原则;正当防卫原则。以上原则表明,我国西周时机的法律制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简述西周婚姻限制的内容: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娶嫁。不同

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礼制的核心是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差别。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中国第一个律师)

?叔向、孔子反对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法

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李悝变法制定《法经》,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

?《法经》篇目和内容:《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

?《法经》意义: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实质上是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商鞅变法。

?连坐法规:①什伍连坐。②军队中士卒连坐。③家属连坐。④官吏职务连坐。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令,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表明土地产权。《分户令》有主意小农经济的发展。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什么会引起争论?——奴隶制法是奴隶主贵族任意打击拼命,

镇压努力反抗,排斥政治异己,实行司法专横的工具和手段,也是奴隶主贵族所独享的一项传统特权。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要用公开法制的方式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成文法公布有何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

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治指导思想是什么?——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缘法而治,保证发的实

施;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赏罚必于民心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法律文告以及课等多种法律形式。?(部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刑事责任年龄(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②区别犯罪一事,区分主观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秦朝中央关涉司法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御史大夫带有监察之责。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

?秦朝诉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司法官员的责任。①失刑,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②不直,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且出于故意。③纵囚,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

?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秦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①刑事责任年龄。②区分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

失。③从重从轻原则。④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⑤计赃论罪。⑥连坐原则。⑦诬告反坐。⑧法律的效力范围。⑨同罪异罚。

?为什么说秦朝确立了以徒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从总体上衡量,三代刑罚中以杀戮或刑

人致残的特征,在秦刑罚中已有所改观。秦朝各方面生产建设中都大量驱使刑徒。分类细致。

?简述秦朝的司法体制:秦朝的司法机关分中央与地方两极,地方的司法机关又分郡和县

两级。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总的原则上仍然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国家体制。秦朝已经形成了司法机构体系。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立法形式包括:律、令、科、比

?文景废除肉刑原因:西汉王朝建立以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缓和矛盾,稳定地主阶级统治,采取了休养生息、省刑除苛的政策。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生产力。

?文景废除肉刑内容: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

?文景废除肉刑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顺应了人民的要求,意义很大。

?对所有权的个别规定: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长久埋于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

?汉朝已经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汉朝私有财产实行组内集成,父母在世时将家产均分。

?汉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司法审判的最后裁决权。尚书兼有司法行政与审判职能。

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总理中央行政事务。丞相在诉讼、审判方面都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有监察权。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两汉时期,还对诉权加以限制。包括身份,年龄,血缘等。不准越诉。要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实行诬告反坐。

?简述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上请制度。②亲亲得相首匿。③矜恤老幼妇残。④自

首减免刑罚。⑤诬告反坐。⑥法不追究继往。

?简述汉朝抑商政策的内容: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商人不得购买土地,土地

和奴婢不得超过法定数额,否则没入官府。商人不得为吏。

?论述春秋决狱的起因、内容和意义:引经决狱。内容包括:原心定罪;君亲无将,将而

诛焉;恶恶止其身;亲亲得相首匿。意义:缓和阶级矛盾,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影响了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对法律的不当运用和无需泛滥祈祷了抑制作用,在融通德治和法治方面做出了贡献。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明确表现儒家法律观创造了前提。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律》:①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②在体例上以刑名列于篇首,起到了统帅全律的作用,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为后世所沿用。③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④重新统一刑种。⑤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泰始律》:又称晋律。特色:①引礼入律,礼律并重。②较为简约。

?东魏的“格”和西魏的“式”。《麟趾格》是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汇编,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隋唐法律只要以《北齐律》为蓝本。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①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②宫刑的正式废除。③缩小了连坐范围。④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北齐律》时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细,分为死刑、流刑、耐刑、耐刑、鞭刑、杖刑五等)⑤五刑制的进一步规范化,见于《北

周律》,徒刑五等,流刑五等。

?北齐的中央司法机构最为完备。改廷尉为大理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

?刑讯制度化。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普遍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和南陈的立测法。

?北魏形成死刑奏报制度。

?魏晋南北朝形成直诉制度。(登闻鼓)

?试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有哪些主要内容:准五服以治罪;礼律并重、以

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纳礼于律中,使礼法律化。

?试论入魏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魏律在立法上初步做到了文约而例通。改具律为刑

名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逐渐完善化,并为后世所沿用。八议入律。引礼入律、礼律并重。《北齐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准五服以治罪的内容是什么?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哪些影响?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

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是儒家伦理纲常法律化的友谊标志。此后,各个封建王朝都将这一原则贯彻于法律中,名情侣还将丧服图载于律首,以备司法官查验。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开皇律》的体例、结构、内容、特点。开皇律是隋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共12篇500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在内容上有不少创新,确定了五刑(死、流、徒、杖、笞),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规定了八议和官当政策。

?《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律,隋炀帝的立法成果。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①礼法并用治国②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③慎重行刑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和典等。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诚挚罪犯,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法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员要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贞观律》的变化很大,不仅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还化繁为简。?《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步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它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和补充律条,目的是使人们能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律文的真正含义。

?唐律的特点:①礼法结合。唐律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礼是理发的一句。法是维护礼的武器。②首创“疏议”,把对刘伯温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③内容简约,唐律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唐律的影响: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很大。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很大(朝鲜、越南、日本等)。日本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唐五刑:笞(五等)杖(五等)徒(五等)流(三等)死(两等)。是中国封建刑法中的核心。后期五刑共二十等。

?对十恶的出发及量刑原则:用刑都很重。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

?《名例律》规定老幼废疾者可以减免刑罚。

?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对犯有六赃者的出发比较重。要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要追缴赃款赃物。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被罢免。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同一国家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相犯的,则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如何维护家长权:家庭成员有尊卑之分。在亲子关系中,尊者为家长,卑者为子女。家长拥有子女所没有的财产权、主婚权和教令权等权利,子女只能受制于家长,成为卑者。?良贱不得结婚的限制。唐朝的良贱之间等级分明,地位相差很大,良贱不可结婚。

?离婚的规定:其内容除了沿用以往的七出和三不去外,还专门规定了和离和义绝两种离婚的形式。

?财产继承制度更为完备化。使用诸子平分原则。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行不和御史台构成。大理寺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是唐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告诉的限制: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对奴告主的限制;生理上的限制;对囚徒的限制。?刑讯的规定:唐朝肯定了刑讯是审判中的合法手段。但有条件,不可随意使用。工具为讯杖。有禁止刑讯的细想,执行也最了规定。

?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如果对他们施行了刑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共12篇、30卷、502条。特点为:①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②篇下设们,将十二篇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③

立起请条。是编修者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法医学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宋慈编成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的卓越贡献。

?宋朝的契约之债。①买卖契约氛围动产买卖(即时买卖、赊买赊卖、定金买卖)和不动产买卖(绝卖与活卖)。②典当七月,经过四步骤:先问亲邻(先买权)、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五代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及司法制度上,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有哪些?刑统的

完善及编敕的确立。大大加强了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

扭转唐末一来司法审判无序的状态,为宋朝中央集权司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试述宋朝立法的指导思想:①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②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③强调慎法,法贵力行。④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分析两宋法律形式的变化:编敕更适合社会实际,出现了以敕代律的趋势。编例成为

宋后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南宋中后期出现条法事类。

?试论宋朝刑事法律的变化及其给我们的启示:①贼盗加重②官吏从宽③自首放宽④限制

官当⑤法外行刑

?试述宋朝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

位。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论述宋朝监察制度:①监察机关: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设有谏院,防止大臣擅

权。地方检察机构是监司。州一级的监察机构是通判。②监察制度:各省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监察官还握有对中央或地方事务的监察权,叫做“点检”。宋朝也注意加强经济检查。

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允许赘婿。入赘这种婚姻形态,尽管被蒙古的习俗所认可,但是它与汉族的婚姻习俗和制度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元朝在承认入赘这种婚姻形式的同时,又从法律上给予了一些限制。

?元朝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固定的手续。①先问亲邻。②经官给据。③签押文契。④印契税契。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比较复杂。专制司法的机关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等。

?辽国的刑事法律有哪些特点?在刑事法律方面大量继承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在刑

罚制度方面,大量保留了契丹的习惯。在刑罚的适用上,体现了“蕃汉异制,右蕃卑汉”

的民族歧视。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普遍存在。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很总要的变化?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缩小了“八议”

的适用范围。严肃官纪官规,严厉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与唐宋时期的“五刑”相比,西夏的刑罚制度有什么重要变化?分为杖刑、短期徒刑、

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元朝法律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方面,有哪些具体表现?四种社会等级。(蒙古人、色

目人、汉人、南人)

第十章明朝法律制度

?“刑乱国用重典”成为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巩固封建皇权。诚挚贪官污吏、奸猾豪民。

?明中期以后的条例汇编。为进一步完善调理制度,明黄宗起正式删定《问刑条例》297条,作为律外定罪科刑的法规,从此条例成为相对稳定的“常法”。条例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律与例的关系。明中期以后条例的法律地位急剧提高,律例关系呈现了两者并行,“以例辅律”的格局。

?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明律不再区分同类、异类,一概适用属地原则。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名变职不变,职变名不变。①刑部仍未中央六部之一,主掌审判。②大理寺不再负责审判,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但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须经皇帝最后批准。③都察院。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强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明代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明代对于诉讼权利的限制:干名犯义限制。年龄、性别限制。现禁囚犯之限制。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试述明代重典治吏的原因:与朱元璋的生活经历密切相关。

?述评明朝法制对加强君主专制的作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教化与刑罚为并

列的统治手段,重视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

第十一-十三章清朝&晚清

《大清律例》的制定。入关后,《大明律》成为过渡性法律。顺治四年,颁布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建立了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法律秩序。几乎全班照搬明朝律例,分

类、体例都沿明旧。编例文《六部现行则例》。雍正五年颁布清朝第二部法典《大清律例解》,7篇30门436条,明律体例无变化,条例修订为重点。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完成,仍为30门436条,例文变化大。使之成为中国法制史最后一部行用时间较长的传统法典。

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对东北各族有优惠政策。对蒙古有优待与巩固贵族利益的法令。对西南各少数民族制定了一系列安抚与镇压相结合的法令。乾隆制定《蒙古律》和《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对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雍正初年采用改土归流政策。对西北少数民族,采用“剿抚并用”的政策。对台湾的行政管辖也在逐渐加强。嘉庆道光时期,编订《理藩院细则》,规定了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道光颁行《回疆则例》,针对适用于新疆地区的专门民族法规。

秋审制度: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符合会审的对象不同,规模不同。秋审之案件数与规模远大于朝审。一般统称为秋审制度。加强了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目的是为了标榜慎行。有利于平凡冤案,即使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突出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

《十九信条》成于革命兴起、民气勃发之秋,虽起草匆促,但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十九信条》采用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实行议会政治、责任内阁,皇帝作为国家的象征、虚位的元首,临朝而不理政,皇帝权力大大缩小,国会与责任内阁的权力则大为增强。《十九信条》是由代行国会职权的资政院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是非常时期的产物。

《大清新刑律》的礼法之争。张之洞认为草案有悖于“因伦制礼,准礼制刑”的原则,是礼教派代表。劳乃宣是礼教派干将、资政院议员。/ 沈家本、杨度反驳。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规定了领事裁判权。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又发展了这项特权。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对中国法律和司法主权的粗暴侵犯,对中国领土的野蛮侵略。它使中国丧失了司法职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使中国民众和中国民族工商业在华洋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严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同时又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

南方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特点:依照美国宪法,采用总统制。在政权组织上,采取分权制原则,但是采用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离的做法,司法权实际上仍处在行政权的控制之下。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背景:在革命政权转移到以袁世凯为首的反革命手中的严峻形势下,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巩固革命成果,就匆忙要制定临时约法企图以此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56条,7章。具体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①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②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③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北洋

《天坛宪草》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袁世凯宣布下令解散国民党,国会被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国会审议通过。

《中华民国约法》:极大地扩张了总统的权利。是历史的反动。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专制独裁制度,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仅从其内容上来看,它集成并发展了《天坛宪草》的精神和原则,实行了议会制和内阁责任制,又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制,较之前任何一部宪法性文件都要完备。并根据当时形势,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是“六法”及其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

“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效仿欧日的做法,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体系为主体的六法体系。《五五宪草》:形式上根据五权宪法理论设立了五院,主要权力集中于总统。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掌握者无需经中央政府集体决议的一切权利。确立了总统杜材质,设立国民大会。确

立了类似责任内阁制的制度。进一步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和特点:①借民主共和国指明,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②虚伪民主自由权利。③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与《五五宪草》相比,《中华民国宪法》有诸多改善。就法律条文而言,其在内容上已有较大的进步性。但是制定、颁布上又有很大缺陷。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①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②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③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④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直线活动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但“左”的政策原则,不但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产生不良影响,也给革命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井冈山土地法”主要内容是: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买卖,平均分配。该土地法有几个原则错误,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左的内容很多,尽管如此,井冈山土地法在当时的土地斗争中还是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以后的土地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内容:①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②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办法。③在土地的权利归属及使用上,指出土地国有化是彻底消灭风间关系的

必由途径,但在目前革命阶段上,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和买卖。这些过左的土地政策给根据地的革命和生产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清案情的真相。②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③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便利人民诉讼。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得到了普遍推广,有力地荡涤了就司法传统对抗日根据地的不良影响,使人民司法工作的面貌有所改变,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用户,对以后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也有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 考试形式:闭卷 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魏的法律 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 (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 (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 (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 (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二)晋的法律 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 (三)南朝的法律 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 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法律 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 ◆西魏制定《大统式》 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北齐律》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2)规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条提供了范例 3、北周制定《大律》二十五篇。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以《北齐律》为本。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 一、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一)“八议”入律和创设“官当”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 2、宗法制 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 为纽带 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 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 长继承 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 的世 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 展。分封 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 40 3、礼于刑的关系: 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 里。凡是

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P44 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 实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具有法律效力。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意义: 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 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 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