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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填写相关注意事项

保险受益人填写相关注意事项
保险受益人填写相关注意事项

保险受益人填写注意事项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这样填写,不仅逝者的意愿不能达成,而且活着的家人也为法定二字闹得对簿公堂。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千万不能马虎,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一、多个受益人可按比例分配保险金

案例:吴女士婚后给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和30万元的意外险,在填写受益人时,面对自己深爱的丈夫和未成年的女儿,还有年近70岁生活在农村的父母,吴女士不知该填谁为受益人。

对此,保险专家建议,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优先顺序的,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是不等份的。如吴女士可以指定丈夫是第一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女儿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父母是第三受益人,分别受益20%,共40%。也就是说,万一将来吴女士意外身故,在保险理赔金的划分上,丈夫15万元,女儿15万元,父母共20万元。保险专家提醒,将来吴女士的父母百年之后,吴女士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二、填写受益人应注意事项

1.最好明确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是可信可靠的人,与自己有血缘、姻缘关系;

2.受益人最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指定受益人应用实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

4.受益人最好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即有一定的经济依附关系;

5.如果有多个受益人,要注明受益人顺序、受益份额等。

保险受益人顺序说明

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支付100万的保险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产生分歧。郭母认为未来郭妻肯定会改嫁,将来可能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专业解析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家庭纠纷,债务清偿和税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从法院的规定上来看,如何指定收益人,结果完全不同。若指定为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金额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虽然在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上两种方式从字面上解释都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二者有质的区别,后者是把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来分割,而前者作为保险金的性质不会改变。

保险受益人法定与指定区别

人身保险不同身故,受益人的法律后果会有不同,对受益人的处理主要涉及保险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所得。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通常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指定”优于“法定”。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被保险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同时,指定的保险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不需抵债,也不征收遗产税。填“法定”的话,保险金将作为遗产按继承顺序进行分配,一旦国内的遗产税开征,法定继承人就可能得上缴5%~20%不等的遗产税。另外,若被保险人生前负有一定的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是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的金额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定受益人的法律后果:保险金将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都没有之后,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注意:1、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没有先后次序之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3、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1、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指定身故受益人的范围:既可以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其他人时必须由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不同身故受益人的法律后果。

案例

老陈投保人身寿险20万,因丧偶只有一儿子,所以受益人为法定。后来老陈身故,儿子小陈获得保险金20万。不久,小陈家庭婚姻破裂离婚,在分配财产时,妻子要求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分得当中的一半即10万元,问其妻子的要求是否合理?

首先,老陈的身故保险受益人为法定,身故后保险金作为老陈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小陈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继承法获得20万保险赔偿金。根据婚姻法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在小陈夫妻存续期间根据继承法规定获得其父亲的身故保险金应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随着中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如今人们购买保险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那您知道购买保险后签署保单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吗?除了投保年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外,您知道受益人该如何填写吗?受益人指定时表述要明确,提防产生歧义针对可能存在的理赔麻烦,保险专家建议,“保险客户投保时受益人最好指定。

为了避免日后给客户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即使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将受益人指定。同时投保人也可以按照自身要求变更现有保单受益人。”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可由对应的监护人指定相关的受益人。此外,在指定受益人时,表述一定要明确。保险专家表示,切不可使用模糊的字眼,如“妻子”、“孩子”,因为这种字眼指向性不明确。通常情况下,在填写保险受益人时,要写清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本人亲笔签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只有把信息写得明确具体,才能为日后申领保险金减少麻烦。受益人可以指定多个人,分配比例要想好保单指定的受益人不限于一个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此外,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即同等比例分配赔偿金。受益人可以变更,生效要求有三项先前指定的受益人可能随着生活的变化,不再适合作为受益人,如夫妻离异情况下,配偶如果是指定受益人的话,最好能够及时更换。举例来说,市民王先生在生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受益人填的是妻子。可后来,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王先生并没有去变更保单受益人(还是前妻)。万一王先生因为意外情况而身故,前妻仍能获得赔偿金。

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首先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其次,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公司;另外,保险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否则,受益人变更就是无效的。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及解析(500题)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及解析(一) 选择题(2分/题,50题,100分) 1、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假如王某于2003年2月3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2003年5月17日被鉴定为中度伤残。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正确处理意见是( A )。P175 A、承担保险责任 B、不承担保险责任 C、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D、有条件承担保险责任 【知识点】P.175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解析】解题思路: 1、首先判定题干中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再判断事故发生后到鉴定结果出来,这段时间有没有超过责任期限,根据题目所提供内容,王某事故发生的时间在2月3日,属于保险期限内,鉴定结果又在5月17日,与2月3日间隔时间在责任期限180天内,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正确答案【A】。 2、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对保险合同条款采取的解释原则是( C )P56 A、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则 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 D、文义解释原则 【知识点】P.56 保险合同条款 【解析】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当合同条款中有遗漏或不完整时,需要按照补充解释原则解释,答案B是根据真实的意图,错误;答案D是根据文字含义或者专门术语,错误,正确答案是【C】。 3、王某投保某终身寿险,交费期限为二十年,保险合同于2009年5月21日生效,此后保险合同因王某没有交纳保费而效力中止。2011年3月22日起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这时王某必须要做的是( C )P163 A、提供投保申请 B、提供个人财务报告 C、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 D、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罚金 【知识点】P.163 复效条款 【解析】此题涉及两个知识点,第一:此后王某没有交纳保费而效力中止,是指2010年5月21日没有交保费,并且在宽限期60天内没有交纳,因此在2010年7月20日开始进入中止期;第二:根据合同的性质规定,中止期两年合同可以复效,但是需要补交保费和利息,因此正确答案是【C】。 4、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被称为( C )P3 A、社会风险 B、责任风险 C、经济风险 D、政治风险 【知识点】P.3 风险种类 【解析】通读题干后,我们可以找到关键词是【经济贸易】,答案选【C】。 5、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则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 B)P198 A、间接约束作用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货物运输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 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2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分析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1.答:(1)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

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 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随着我司信用保险工作的投保深度及广度的不断提高,对信用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司接触信用保险应该在江苏省外贸系统中比较早的,但是现在很多同志对信用保险还是不太熟悉,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司的权益,现将相关的重点和时效提醒如下: 一、完善合同条款。 在我们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的索赔单据中最有争议的是销售合同和往来函电。信用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我们提交的索赔单据中缺乏“有效”的合同,即正式合同或框架合同,这对于追讨极为不利。我们公司的合同多为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形式,也有用形式发票和定单来代替合同,而合同中明显缺少事后争议的处理条款,如“物权保留条款”;“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第三方检验条款”“利息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应该努力完善这些贸易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关系,充分保障债权,特别是与中间商签定的合同中还要注明中间商和最终收货人的关系。而往来函电是索赔的最重要依据,特别是发生在应收汇日期后的函电能帮助确定债务关系。应该尽量让客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书面答复。在“拒收,拒付”的案件中还应该收集船公司关于货物状况的说明。 二、支付方式的界定: 在信用保险中,非证方式被划分为D/P,D/A,O/A三种,但是这三种方式与我们贸易中的方式是有区别的。首先,D/P,D/A中的空运方式和出具“收货凭证”的海运方式,由于空运提单和收货凭证为非物权凭证(即货物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客户)而被划入O/A中;其次OA方式中的自控提单(凭提单传真件付款等)被视为D/P。再则就是保险的天数一律从提单之日起算收汇日期,因此不可能出现“0”天,我们贸易中的AT SIGHT应该归入30天的范畴。把握好这一点,不仅可以把应有的风险都纳入保险中,还可以有效的节省保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行业 dell

目录 一、中国信保公司简介 (1) 二、组织机构 (2) 三、业务介绍(2013-11-19) (3)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3) (1)概述 (3) (2)综合保险 (4) (3)特定买方保险 (5) (4)特定合同保险 (7) (5)买方违约保险 (9) (6)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 (11) (7)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 (13) (8)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14)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6) (1)概述 (16)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19) (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9) (4)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20) 3、海外投资/租赁保险 (21) (1)概述 (21) (2)海外投资(股权)保险 (23) (3)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3) (4)海外租赁保险简介 (24)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7) 5、资信服务 (29) 6、担保 (29) 7、信保融资 (31) 8、理赔服务 (32) 9、更多业务 (33)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33)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 (34) (3)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 (35) (4)外派劳务保险 (36) (5)进口预付款保险 (38) 四、典型案例 (39) 1、浅析出口商的定位分化与合同义务 (39) 2、浅析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行使条件 (41) 3、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45) 4、赔前迅速介入以减少损失 (47) 5、警惕出口贸易中间商诈骗出新招 (48) 6、整合资源促认债发挥优势助减损 (51) 7、西班牙买方申请破产案件的启示 (54) 8、从老买家转移订单后拖欠案的启示 (57) 9、理赔业务案例 (58)

《保险基础知识》考试题题库

第一套考试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是(A )。 A、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B、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C、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D、包括从事非商品经营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将年金保险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的分类标准是(B)。 A、保费额是否变动 B、给付额是否变动 C、利息额是否变动 D、费用额是否变动 3、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形式包括( C )。 A、明示权利和保证权力 B、明示权利和确认权利 C、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 D、明示权利和公示权利 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 C ) A、国际最新标准的要求 B、消费者个性化的要求 C、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D、低价格、高质量的要求 5、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包括(A)等。 A、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B、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C、在转载时,因遭受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D、战争或军事行动造成货物的散失 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是。( A ) 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C、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产品 D、季节性降价 7、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 D )。 A、竞争者的监督 B、主管部门的监督 C、行业协会的检查 D、消费者的监督 8、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部分残疾给付的计算公式是(B )。 A、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 B、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C、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D、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 9、在责任保险中,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确定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是(B)。 A、期内发生式 B、期内索赔式 C、期满发生式 D、期满索赔式 10、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某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且有确定的生存期间。这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属于(C)。 A、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 B、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11、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的培训,可以委托的单位包括( A )。 A、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B、监管部门 C、竞争对手 D、生产性企业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2020年(金融保险)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金融保险)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报名汇总系统使用说明 此软件为保险X公司中支分X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使用,用于汇总报名点数据。 壹、软件安装 运行安装文件HZsetup.exe,选择安装路径,完成安装。程序自动创建桌面快捷方式“报名汇总系统”和“开始”菜单→程序→报名汇总系统。 二、软件登陆 通过电脑桌面快捷方式“报名汇总系统”打开程序登陆界面。请在“配置信息”选择地市和X公司代码(见相应附表)。用户名为 。如下图: “hbcei”,默认密码为“1” 2、选择所在保险公司Array 三、软件使用 1、填加单位信息。软件登陆后,请先填入本单位信息以及主管培训人员联系方式,以便开班时及时取得联系。 1、填加单位信息 2、点击保存

2、导入信息。点击“导入”将各分支机构X 公司上报数据导入本系统内,同时可导入多条数据(注意:导入汇总数据只能以地区汇总,如选择石家庄地区的只能汇总石家庄市及各县上报的数据)。导入信息后双击上报单条记录,能够显示该单位上报学员名单。如下图: 3、打印报告单、上报数据。导入数据完毕后,点击“报告单”打印本次培训的报告单,以传真形式发送到河北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培训报告单打印后,点击“上报”,确认后,将文件保存到选定路径,教育办公室。(上报后软件会自动删除导入的数据) 四、按键说明。 刷新:刷新记录。 导入:导入分X 公司上报的数据。 删除:删除导入的记录。 2、双击上报单条记录,可以 显示该单位上报学员名单 2、点击“上报” 保存文件到指定路径

及时取得联系。 1、修改密码信息。 2、系统初始化,删除系统内的所有录入的数据。 3、数据备份:将未上报的数据备份到指的目录, 4、数据恢复:将备份的数据恢复到本系统。 :返回到录入信息的第壹条。 五、注意事项 如果要变更登录的配置信息请先对数据初始化。点击“系统“按钮,在显示的界面上找到系统初始壹栏,验证密码为登录密码,即可删除所有的报名信息和X公司信息。 河北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 电话:0311-8710880887108809 网址:www.hbbxpx.com 邮箱:hbbxpx@sina.Com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100道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100道 一、填空题。 1.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 2.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3.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分摊意外事故和提供经济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5.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的功能称为资金融通功能。 6.海上保险的萌芽是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7.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8.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9.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称为保险金额。 10.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称为保险期间。 11.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是交纳保险费。 12.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属于保险合同终止。 13.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的原则属于文义解释原则。 14.在我国,投保人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形式是询问告知。 15.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代位原则。 16.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17.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18.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采取的赔偿处理方式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19.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比重最大的险种是机动车辆保险。 20.在责任保险中,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规定一个追溯期,这种承保方式是期内索赔式。 2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22.厘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的主要参考因素是职业工种。 23.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称为再保险。 24.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2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6.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指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以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 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或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的债权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 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 外汇管制:汇兑限制;贸易管制:禁止进口;撤消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其他事件(保险人认定; 造成不能够履约) 特别提示 知险后出运(拖欠日后30天后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用限额申请 出运前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5-30天申请限额 通过信保通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注意填写买家地址及电话 对于非信用证限额: >=50万且<200万《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200万《200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首次申请>=2000万,提交销售合同备案 信用限额的有效性 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无申报自动撤销 限额撤销后一个月内有出运并申报,可申请限额恢复;一个月内未有出运,下次 出运前申请 信用限额的追加 贸易量增加,限额追加 一般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信保调取银行额度或买方资信报告,进行授信)预计一个月后有出运计划 该买家项下无限额或额度不足 出运申报 月申报:每月十日前特别提示:迟申报将影响赔付比例 收汇跟踪 应收汇后15日内,通过信保通提交 不做收汇跟踪: 风险控制信息不对称 再对买家申请限额、追加限额难以及时、足额批复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带答案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带答案

一、填空题。 1.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 2.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3.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分摊意外事故和提供经济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5.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的功能称为资金融通功能。 6.海上保险的萌芽是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7.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8.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9.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称为保险金额。 10.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称为保险期间。 11.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是交纳保险费。 12.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属于保险合同终止。 13.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的原则属于文义解释原则。 14.在我国,投保人履行其告知义务的形式是询问告知。 15.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代位原则。 16.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17.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与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 案例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方面 一、名词解释 (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卖方以CIF 条件出口100 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有一份CIF 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 在CIF 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 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共100 箱,投保险别为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轮船遭遇海啸,致使30 箱货物报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海啸时自然灾害中的一种,平安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啸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赔偿。但是30 箱货物受损属于部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在平安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公司按FOB 条件向美方 B 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装运期限为8 月份,后因上海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期的货等船情况,公司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装运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按FOB 条件成交,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期限派船到约定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没有及时派出船接货,实属违约行为,因此,B 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保险基础知识》历年简答、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名词解释 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 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为“保险的保险”。 2.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 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3.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 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 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 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这样,使被保险人既能得 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 4.重复保险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 任制。P92 5.(百度百科)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 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金额。 6.代位原则: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 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 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 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P87 7.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P66 8.风险管理: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 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 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 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一、汽车保险 1、定义 汽车保险是承担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释义 机动车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发动机),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 自然灾害包括有: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亦称第三者或第三方。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举例: 某汽车驾驶员见前面有几个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驾驶员预见到快速行驶可能脍发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车速,当车行驶到在路上行走的几个人身边时,其中一人突然冲向汽车自杀,驾驶员刹车不及造成死亡,驾驶员对死亡人的行为是无法预见也是可预见的,这就是意外事故。 备注 车辆保险中车辆都是指机动车。常被叫做汽车或车辆。汽车保险是财产险之一。 机动车详细种类请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二、保险合同术语 (一) 保险合同中关系到的几个“人”: 1、定义: ?保险人:是指有权经营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称第一方。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亦称第二方。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索赔权益人:即第一受益人 ?车主:车辆的所有人 2、释义: ?被保险人一般可以理解为经常开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 ?通常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个人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会产生以下两方面影响:被保险人不负 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只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 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全部损失 时,则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此时没此项权利。 ?如约定了索赔权益人,则保险赔款将归索赔权益人所有。在车辆保险中 一般很少出现约定索赔权益人,主要是贷款车辆会约定某某银行为索 赔权益人。不指定默认为被保险人。 ?车辆的所有人通常是个人和公司 (二) 保险合同中关系到的几笔“钱”: 1、定义: ?保费: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额:保险金额的简称。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车辆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当期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额的基础。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的价格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N×月折旧率N为保险车辆自初次登记时开始至计算时已经过的期间(以月为单位),其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 算 ?不足额投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 2、备注 ?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实际的损失费用培付,一旦实际理赔费 用高于保额就按照保额来赔付,因此说保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的最高限额。 ?新车购置价简单来说就是车主在投保时,在当地和他的车型相同新车 的市场价格。为车辆部分损坏时,维修和新车是一样,比如换一个零 件,肯定是换一个新的零件,所以不管使用了几年的车辆保险公司都 是要先确定该车今年的新车购置价;根据定义,同样的车型在不同地 方不同投保时间,其新车购置价不同;即使同一车型同一地方同时投 保,不同保险公司因为其内部价格系统的不同也会不同。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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