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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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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

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研究方法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哲学的观点,传统上我们将研究方法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不过这两类又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主义可以划分为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才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也是我国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研究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方法。而唯心主义,无论是主观唯心主义还是客观唯心主义的研究方法都是资产阶级的研究方法。又如按照逻辑学的观点我们又可以划分为归纳的研究方法与演绎的研究方法。不过就法律史而言,归纳的方法应该多于演绎的方法,在考据类型的研究方法中尤其如此。而从其他学科的观点着眼,我们可以划分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文化学的研究反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大大的拓宽了法律史的研究范围,为我们理解与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提供了诸多的近路。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的方法一直是法律史研究中一个重要方法。②比较的方法也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如纵向的比较与横向的比较,宏观的比较与微观的比较等等。如果从资料运用的角度去研究我们还可以分为运用地下出土文物的研究方法,运用典藏文献的研究方法,此外还有注释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当然这些方法并非法律史所独有,有一些方法是与历史学相通的,有一些是与法学相通的,还有一些与其他社会科学相通,法律是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运用上述这些研究方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风格与方法。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远不止上述几种,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他学科的进步而不断向前发展。

一、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

②刘星著:《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336页。

这种方法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强调用阶级的观点去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这种研究方法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无论是法律史论文还是法律史著作几乎全部援用这种方法,如果不提这一点或者阐明这种方法似乎犯了一个严重的原则的错误。这里我丝毫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分析方法可以作为方法论,问题在于阶级分析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是法律史研究当中任何一个方面必须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三个组成之一,它强调的是观察事物必须坚持全面性、客观性,但是它并没有将阶级神秘化,阶级分析方法也仅是马克思观察社会科学的主要方法之一。九十年代以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不少学者已经从“格式化”中解放出来。

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这是指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视角去对法律史进行研究。

1、政治学。政治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二者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许多法律史著作都在法律前面加上了“政治”二字,这尤其体现在思想史当中。③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多以“修齐治平”的儒家理论为出发点,他们的政治思想与法律是无法分开的,从学科的角度出发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更能使我们对法律史学作全面的观察,但是他们毕竟不属同门,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而且政治学与政治本身的概念也不相同,在某一时期里我们之所以热衷于此,如果我们结合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内容与研究对象方面的问题,后者属于研究方法的问题。不过我们也应注意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的改善,

夏锦文著:《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1期。

尽管可能在某些学者的意识当中可能尚有模糊不定的一面,但是我们的学科分类已不再将他们混而为一了。

2、经济学。经济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重要的学科,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经济学以外的社会学科进行观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方法。二十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西方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该学派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学科之间相互渗透、政治面临推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两难境地的前提下产生的。事实上,早在中世纪就有不少学者讨论法律与经济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关于教会的高利贷问题、十一说问题,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发展,银行信贷等方面问题也同时出现,这些问题大多与经济学有关。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史研究当中很早就运用了经济学的方法。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也有人尝试以西方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成本、效率等手段来分析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史学界也有学者正在开创新的研究方法,尽管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在某种程度上也许还谈不上“分析”,更没有采用西方经济学运用成本、效率等等的研究方法去对中国古代法律作全面的分析,但是它毕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这种方法虽然在我国尚未流行,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方法会渐渐成为我们熟悉与运用。

3、社会学。用社会学的观点对法律进行研究是二十世纪以来非常流行的一种方法,由此而形成了一个著名的学派,也就是社会法学派。这种方法也逐渐地被运用于法律史的研究当中了。最早时期的孟德斯鸠对影响法律的各个社会层面进行过研究。从人类社会学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出版,标志着中国学者开始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九十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又重新发展,主要活

跃在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界,但法律史学界也出现了极大的兴趣。这种研究方法与传统方法的不同在于它注重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而不在于考证具体的制度。

4、历史学。法律史是一门历史与法律交叉的边缘学科,历史学的许多方法同时也是法律史的研究方法,甚至有人认为法律史本身就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不管观点如何,历史的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论。法律史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不仅仅限于考据、注释,还在于从社会历史的长河当中把握法律的沿革与发展。我们关于法律史的历史研究方法基本上还停留在关于考据与对古代法典的注释方面,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其重要性。这种方法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传统的、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自从清末修律以来,沈家本、程树德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仍有一批学者从事这种法律的基础性研究。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扩大观察的视野,事实上我们已有学者在作这方面的努力,并已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学者所做得还远远不够,他们只是将礼法文化视为我国法律的固有特征,甚至片面强调它的优越性,“本土性”,而没有像梅因一样将法律制度放在世界文明史当中运用各种方法对法律进行全面的考察,并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从这点看来西方的历史法学派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密尔松认为,“与其他领域的历史学家相比,法律史学家们更容易被迷惑,从而把本来与某一特定历史阶段无关的某些概念、甚至社会结构适用于该历史阶段。”④这里要说明的是历史法学派与历史的研究方法也不是一回事,历史法学派是西方的一个法学流派,而历史研究法则是方法论,但是研究内容往往决定了研究的方法。

密尔松著:《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三、比较研究方法。

这是法律史研究中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区分优劣,才能知彼知己。这种研究方法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法律史的研究也不例外。早在清末薛允升就开创了比较法律史的研究方法,随后的杨鸿烈、徐道邻等人也都在其著作中分别运用了比较的方法。⑤尽管他们的比较并不系统,但我们不能苛求他们,这有其时代的局限性。比较的方法在西方一直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穗积重远在其所著的《法理学大纲》介绍说,比较的方法为孟德斯鸠首创,法国的朗贝、日本的穗积陈重都是比较法的重要代表。事实上,关于从事比较法学研究方面的重要学者远不止这二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著名的有英国的格特里奇,美国的威格莫尔`沃森,法国的达维德,德国的茨威格特与克茨。比较作为一种方法,随着世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已经运用于各个领域,近几年又有新的发展,关于比较法的讨论也异常激烈。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比较法作为方法论并未取得多大的成绩。八十年代初,有一些学校为研究生开设了“比较法”课程,之后比较法才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关于比较法及其法律移植等问题还有过不少论文见诸于杂志,随后也出版了几本有关比较法的著作,这些著作为我们提供了经验与研究方法,应该予以肯定。

四、“文化”的研究方法。

这种提法可能有问题,但是“文化”确实已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热点。对此我们可以做各种类型的划分,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本土法律文化与

夏新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外国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此外还有古代、近代、现代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冲突,法律的文化解释,礼法文化等等。这种研究方法通常与其他的研究方法结合一起,如与比较结合在一起就是比较法律文化,与时代结合在一起就成为古代、近代、现代的法律文化,与解释学在一起就成为法律的文化解释⑥。从文化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史大大拓宽了研究法律史的研究方法。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该研究的更细、更深一点,法律“文化”的研究需要较高的文化素养,否则就是蜻蜓点水,难有实效。

五、信息研究法。

信息研究法是指综述、通览、便览、因特网等研究的方法。这些研究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在于使我们能够便利、快捷地查到所需要的资料。综述、通览、便览,将历年或一年的有关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分类整理,这样就能为我们提供法律史研究所需要的信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因特网使我们无须出门就能获取大量的法律信息,为我们进行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事实上,法律史研究的领域极为宽广,方法多种多样,而且研究方法很少采用单一的研究方法。可以这么认为,采取的方法越是复杂多样,对问题的研究就越深,越全面,当然著者所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何勤华著:《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变革》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徐忠明著:《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2、梁治平著:《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载《中国文化》第19、20期。

3、苏亦工著:《法律史学研究研究方法问题商榷》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第9卷4期。

4、林端·韦伯著:《论中国传统法律》,台北:三民书局,2003版。

5、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 2005年第(4)期。

6、密尔松著:《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7、何勤华著:《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变革》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5期。

8、徐忠明著:《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9、刘广安著:《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10、陈景良著:《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11、钱穆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

12、汤因比著:《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王申著:《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4、夏锦文著:《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1期。

15、夏新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16、刘星著:《一种历史实践——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中国法律史简答题汇总

简述题: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全国1、4、7、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必考试题和答案

全国1、4、7、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必考试题和答案

全国 1、4、7、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必考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D ) 1-12 A.《汤刑》 B.《九刑》 C.《吕刑》 D.《禹刑》 2.西周时期将罪犯肢解后曝晒其尸的刑罚称为( A ) 2-29 A.膊 B.辜 C.焚 D.踣 3.西周时期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 A ) 2-33 A.质 B.剂 C.合同 D.傅别 4.春秋时,反对晋国将法典铸在鼎上公布的人是( B ) 3-47 A.李悝 B.孔子

C.赵鞅 D.荀寅 5.战国楚怀王时期,楚国的法律称为( C )3-50 A.《七法》 B.《国律》 C.《宪令》 D.《大府之宪》 6.秦律规定,判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其要求重新审判,这一制度称为( D ) 4-73 A.读鞫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D.乞鞫 7.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王朝是( A )4-61 A.秦 B.汉 C.晋 D.唐 8.秦朝将规定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称为( D ) 4-60 A.律 B.令 C.程 D.课 9.汉代提出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思想家是( B ) 5-102 A.汉文帝 B.董仲舒 C.汉景帝 D.淳于缇萦 10.汉朝为实行回避制度,专门制定了( C ) 5-93 A.《推恩令》 B.《附益法》 C.《三互法》 D.《左官律》

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问答题(每小题10 分,共30 分) 30.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容己元从查证。(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雇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31.唐朝的司法机关。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寺、刑部、御史台。) 第一,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寺及州县上报的疑难案件。 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 佐史。 3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容。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资产阶级民主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 年3 月11 日临时大总统予以公布。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容: 第一,共7 章56 条。 第二,根据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国; 第三,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第四,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30.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体现了帝制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为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起到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为指导思想,加强传统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中国法制史的整个历史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进程反应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各朝各代的当政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对社会所做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而推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发展。 本学期快要结束,书也看了一遍,学生觉得学习的时间短,对于课本理解的比较浅显,有不懂,也有很多困惑,希望未来的学习能够给我更多的知识点和解决一些困惑。现对这学期本门课程的知识点进行了一下总结: 我现在我国的法制史发展分为三阶段进行表述: 第一阶段是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其制定的不成形法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统治,以及商朝的神权法思想和发展到西周的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的宗法奴隶制等等,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这段时期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提供了依据,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 第二阶段:商鞅变法又是我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封建经济得到发展,逐渐成国七个诸侯国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到了公元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郡县制度等。至此,其法制体系影响了以后中国整整二千多年的社会历史。 第三阶段:晚清政府的立宪活动,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宣告了专制皇权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民国政府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但可惜随后的解放政权的成立,至使在中国刚刚萌芽民主法制体系就此终结,从而伟大的人民民主专制开始统治中国。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得出,中国的整个法制发展史从形式上看,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和推动中国文明和社会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从实质上说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不管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法制还是最后的民主专政,其最大的局限性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或提出民主要求也无法要求民主,反而是主张把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由君主或某一政党,因此,法治实为人治、专制。 因此,学生认为,真正的法治应该是建立在真正民主之下的源于人民、代表人民,用于人民,而不是某一人或团体。 因时间匆忙,无法完全表达学生的个人见解,有不正之处请老师指正,谢谢! 尽管从实质上说,中国古代法治实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工具。但从形式上看,中国石代法治的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从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它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对于当今社会问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借鉴作用。它不仅仅是推动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而且也将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的文明。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虽然有许多可取的东西,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无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张把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给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权实质就是君主集权。“

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问答题(每小题10 分,共30 分) 30、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就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己元从查证。(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就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雇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就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就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31、唐朝的司法机关。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第一,大理寺就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第二,刑部就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上报的疑难案件。 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与刑部的司法活动,以参与重大案件 的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 佐史。 3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与内容。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资产阶级民主共与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 年3 月11 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第一,共7 章56 条。 第二,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与国; 第三,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第四,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30、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一就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二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体现了帝制统治的专制与独裁,为加强与巩固中央集权起到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为指导思想,加强传统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 (l (3) 以刑杀为威 一就是法网严密,二就是严刑重罚,三就是滥施刑罚。 31、明清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其职责与唐宋有所不同: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与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2)地方司法机关仍然就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 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32、?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1)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一就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废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二就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规定主刑为死刑、元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据夺公权与没收。行章程》五条,主要特点: 3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 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 31、唐朝的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0.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己元从查 证。(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雇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31.唐朝的司法机关。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第一,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上报的疑难案件。 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以参与重大案件 的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 佐史。 3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内容。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 年3 月11 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第一,共7 章56 条。 第二,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第三,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第四,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30.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体现了帝制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为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起到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为指导思想,加强传统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论述题 1.简述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 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加以论述 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劓刑。割掉鼻子。(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的之言。②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周礼》己男子三十而要娶:女子二十而嫁。③须合乎“六札”的要求。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④同姓不得力婚。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简述邓析作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便于携带。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6、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7.试述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3)

中国法制史最新完整

中国法制史 一.单选题 1. 夏朝的法律总称为 A. 禹刑 B. 汤刑 C. 九刑 D. 吕刑 2. 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A. 夏朝 B. 商朝 C. 西周 D. 春秋 3.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 A. 傅别 B. 质剂 C. 左券 D. 合同 4. 春秋时期,邓析私造的刑书称做 A. 竹刑 B. 刑书 C. 刑鼎 D. 爰书 5.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A. 唐律 B. 法经 C. 秦律 D. 汉律 6.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A. 秦朝 B. 西周 C. 汉朝 D. 唐朝 7.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在秦朝确立了 A. 国王制度 B. 皇帝制度 C. 君主立宪制度 D. 分权制度 8. 东汉时尚书台下设六曹,"主断狱"的是 A. 三公曹 B. 二千石曹 C. 民曹 D. 五曹 9. 汉初以黄老之学为法制指导思想,主张是

A. 德主刑辅 B. 礼法并用 C. 约法省刑 D. 专任刑罚 10. <晋律>共分为 A. 九篇 B. 十八篇 C. 十二篇 D. 二十篇 11. 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 御史台 B. 大理寺 C. 刑部 D. 中书省 12. 明律关于化外人的刑法适用原则是 A. 属人主义 B. 属地主义 C. 属人与属地结合 D. 无明文规定 1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权体制是 A. 责任内阁制 B. 总统制 C. 君主制 D. 君主立宪制 14. "袁记约法"中参政院是一个 A. 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司法机关 D. 总统咨询机关 15. 西周时期民事诉讼被称为 A. 讼 B. 狱 C. 傅别 D. 质剂 16. 西周初期土地实行 A. 私有 B. 国王所有 C. 宗族所有 D. 君臣共有 17. 中国历史上,"改法为律"的是 A. 李悝 B. 商鞅 C. 韩非 D. 子产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 1.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

中国法制史

809 中国法制史 一.考试要求 依学校要求,法律史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考试科目必须将中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制史两门课程并合进行,称为“中外法制史”。其中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要求考生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发展线索有基本的了解,重点掌握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的朝代的法制状况。从横向内容上,重点掌握各时期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刑法、民法与司法制度。外国法制史的考试,要求考生掌握世界上代表性国家的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代表性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特点及其变迁。从横向内容上,掌握各主要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部门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此外,对世界代表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文化传统、基本风格、制度模式、各自特点以及历史影响也应当有一定的宏观把握。 考试形式:闭卷笔试,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考试内容 (一)中国法制史 1.夏商西周的法律 夏商神权法思想。禹刑、汤刑;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律观;周公制礼与吕侯制刑。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夏商周的主要刑罚体系;夏商周的刑法原则与政策;西周契约制度、亲属制度与继承制度;夏商的神判;商周的司法机构;狱、讼之别;两造到庭及诉讼费制度;五听制度;三刺之法;八辟制。 2.春秋战国的法律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公布及其意义;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商鞅变法;《法经》。 3.秦朝的法律 《云梦秦简》;秦朝的各种法律形式;皇帝制度与主要行政机构;主要的罪名与刑罚;主要刑法原则;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监察制度。 4.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初黄老法律思想向儒家法思想的转变。汉律六十篇。各种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三公九卿制度和察举制度;主要的罪名;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体系及刑罚的执行;刑法原则;继承制度。两汉司法机关。《春秋》决狱、秋冬行刑、保辜和录囚制;汉代律学;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新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代表性法典的主要特点与立法成就;八议制、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制、律注合编、名例律、重罪十条制;刑罚的发展变化;三省制与九品中正制;刑部雏形的形成、律博士;测罚、测立制;直诉制;死刑复奏制;魏晋律学;魏晋南北朝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 6.隋朝的法律制度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包括在体例上的完善以及内容上对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主要刑法制度的综合继承;《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7.唐朝的法律制度 主要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律疏议》各篇目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名例》的基本制度与刑法原则(包括五刑、十恶、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的上特权等伦理性的刑法原则与制度以及各种技术性的刑法原则与制度);婚姻制度;《唐六典》;司法机构;死刑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制度、回避制、出入人罪制;唐律的历史地位。 8.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贼盗重法》;法律形式;刑罚制度的变化;宋代民商法制的主要成就(典权、亲邻权、契约制、同居共财与承继制);二府三司制;司法机构;审判制度(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法;《洗冤集录》;法律考试;讼学与讼师。 9.元朝的法律制度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刑法的主要特点;司法机构;代诉制度;民事调解制度。 10.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大明令》、《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教民榜文;法律形式;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奸党罪;刑罚制度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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