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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统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统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

村落统计情况

今年新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总49处、占全省2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0处(总133处、占全省18.8%),中国传统村落179个(总271个、占全省68%)。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张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张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范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张謇墓 张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853-1926)。张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南通张先生之墓阙”。张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张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张謇生平业绩陈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南通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张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

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南通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南通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南通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南通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南通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 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 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一级文物,二级文物、B 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 出土文物,流散文物 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 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 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 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 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 国务院各部委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 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 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 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 4、 B 6、 C 7、 D 8 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7.下面()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A劝业场、B利顺德饭店、C南开学校、D天妃宫遗址 18.抢救性考古发掘应当在开工之日起()内补办考古发掘手续。 A10日、B15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 19.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A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0个工作日、B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年内、C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0个工作日、D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年内 20.注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有()以上注册资金。 A200万、B2000万、C100万、D1000万 21.文物商店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记录,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年。 A 5年、 B 15年、 C 75年、 D 20年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文物局提出,报湖南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截至2011年底,湖南省已经公布了9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24日公布,共75处 ?第二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1月24日公布,共59处 ?第三批:湖南省革命委员会1972年9月1日重新公布,共99处[1] ?第四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1年7月15日公布,共10处 ?第五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0日公布,共154处,包括:[2][3] ?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物:57处 ?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51处 ?石刻及其他:17处 ?古遗址、古墓葬:29处 ?第六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4日公布,共61处,包括:[4][5] ?近现代遗址、近现代纪念建筑:24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19处 ?石刻及其它:2处 ?古遗址、古墓葬:16处 ?第七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5月19日公布,共116处,包括:[6] ?近、现代纪念建筑物及重要史迹:41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61处 ?石刻及其他:4处 ?古遗址、古墓葬:10处 ?2002年9月16日补充公布1处 ?第八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公布,共82处,包括:[7] ?古遗址:12处 ?古墓葬:2处 ?古建筑:36处 ?石窟寺及石刻:3处 ?近现代纪念建筑及重要史迹:24处 ?其它:5处 ?第九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24日公布,共456处,包括:[8] ?古遗址:47处 ?古墓葬:31处 ?古建筑:199处 ?石窟寺及石刻、壁画:13处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63处 ?其它:3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标准文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序号 1文物类型xx环境郊野xx地区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郊野山地浅xx 和丘陵地带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 2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3-5级: 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以有效保护文物环境为准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 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 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 xx500米范围内。 2-5级:

酌请划定。郊野山地xx1级: 自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长度 2."0km以内的部分。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15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23墓葬 xx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范围内。 向外延展1000米范围。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4石窟寺及石 刻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古文化遗址1-5级: 自保护范围向外 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级建控地带。 另: 对于古代行业遗址,2-5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2-5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5造像及xx 石刻1级: 独立造像、石刻,

临沂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百四十六处。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二十九处,石窟寺、造象及石刻等八,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二十六处,古遗址五十二处,古墓葬三十一处。 1.兰陵古墓 战国 苍山县兰陵公社 2.鄫国故城 东周 苍山县向城公社城前大队 3.北沟头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沭县泉埠公社孙庄大队 4.临沂革命烈士陵园 1950年 临沂县城关 5.银雀山、金雀山墓群 汉 临沂县城关公社金、银雀山 6.岱崮革命遗址 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蒙阴县岱崮公社 7.孟良崮战役遗址 解放战争时期 蒙阴县垛庄公社 8.功曹阙、皇圣卿阙 东汉 平邑县城关 8.大青山战斗遗址 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沂南县 9.抗大一分校旧址 1938年 沂南县岸堤公社岸堤大队 10.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旧址 抗日战争时期 沂南县青驼公社 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205项)1992年6月12日公布 11.于官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苍山县横山乡于官庄村 12.小湖子遗址

新石器时代 苍山县南桥乡小湖子村13.鲁南烈士陵园 一九四四年 苍山县文峰山 14.向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苍山县向城乡城子村 15.刘家疃墓群 汉 费县城北乡刘家疃 16.费县故城遗址 东周、汉 费县上冶镇古城村、宁国庄17.西蒋遗址 新石器时代 费县新桥乡西西蒋村 18.薛家窑遗址 新石器时代、夏商 莒南县大店镇薛家窑村19.郭家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夏商 临沭县韩村镇郭家山村20.王家三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临沂市白庄乡王家三岗村21.小城后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沂市大岭乡小城后村22.临沂文庙 明、清 临沂市兰山路 23.鄅古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夏商 临沂市南坊乡鄅古城村24.泉上屯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沂市汤头镇泉上屯村25.青峰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临沂市重沟乡郑田庄村26.吕家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蒙阴县联城乡吕家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 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 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 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 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 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 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64号)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世界遗产2处 曲阜“三孔”世界文化遗产 泰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1处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 (曲阜、济南、青岛、聊城、邹城、临淄) 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97处 省级优秀历史建筑345处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0座 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18处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部分)目录 编号名称时代地址 第一批 1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东汉山东省长清县 2 嘉祥武氏墓群石刻东汉山东省嘉祥县 3 四门塔隋山东济南市历城区 4 曲阜孔庙及孔府金一清山东省曲阜市 5 城子崖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章丘县 6 临淄齐国故城周山东省淄博市 7 曲阜鲁国故城周一汉山东省曲阜市 8 孔林东周山东省曲阜市 第二批 1 灵岩寺唐一清山东省长清县 2 蓬莱水城及蓬莱阁明山东省蓬莱县 (包括戚继光牌坊) 3 大汶口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泰安市 第三批 1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 1888?1895年山东省威海市 2 冯玉祥墓 1953年山东省泰安市 3 驼山石窟北周一唐山东省青州市 4 千佛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九顶塔) 唐一明山东省济南市 5 光岳楼明山东省聊城市 6 聊城山陕西会馆清山东省聊城市 7 孟庙及孟府明、清山东省邹县 8 牟氏庄园清、民国山东省栖霞县 9 十笏园明、清山东省潍坊市 10岱庙宋一清山东省泰安市 11崇觉寺铁塔北宋山东济宁市 12 峰山、天柱山摩崖石刻北魏山东省掖县、平度县

13铁山、岗山摩崖石刻北周山东省邹县 14薛城遗址东周山东省滕县 15田齐王陵战国山东省淄博市 16苏禄王墓明山东省德州市 第四批 1 北庄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长岛县 2 丹土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五莲县 3 曹植墓三国山东省东阿县 4 广饶关帝庙大殿南宋山东省广饶县 5 魏氏庄园清山东省惠民县 6 丁氏故宅清山东省龙口市 7 烟台福建会馆清山东省烟台市 8 青岛德国建筑清山东省青岛市 9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部旧址 1941?1945年山东省莒南县, 第五批 1 西河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章丘市 2 桐林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淄博市 3 丁公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邹平县 4 景阳岗遗址新石器时代山东省阳谷县 5 安邱垌堆遗址新石器时代一商山东省菏泽市 6 即墨故城遗址东周一北齐山东省平度市 7 汉济北王墓群西汉山东省济南市 8 北寨墓群东汉山东省沂南县 9 汉鲁王墓西汉山东省曲阜市、邹城市 10 颜庙元一清山东省曲阜市 11 临清运河钞关明山东省临清市 12 长城一齐长城遗址春秋、战国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肥城市、泰安市、莱芜市、 淄博市、沂源县、临朐县、安丘市、诸城市、沂水县、莒县、五莲县、胶南市、青岛市 13 泰山石刻北齐一唐山东省泰安市 14 白佛山石窟造像隋、唐山东省东平县 15 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近代山东省青岛市 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1孝堂山郭氏墓石祠 时代:东汉 地址:山东省长清县 孝堂山郭氏墓石祠位于长清县孝堂山上,传说为东汉郭巨墓祠。 据祠内题记和画像风格判断,建筑年代约为1世纪,是我国尚存在的最早地面房屋建筑。祠用石筑,室内宽3.8米,进深2.08米。屋顶两面坡的石板刻出脊背、瓦垄、勾头、椽头、连檐等形状,作单檐悬山顶式。墙壁以厚约20厘米的石块砌成。祠内石壁和三角石梁上雕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庆

重庆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 龙骨坡遗址更新世重庆市巫山县(第四批) 钓鱼城遗址宋、元重庆市合川区(第四批) 高家镇遗址旧石器时代重庆市丰都县(第五批) 天生城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万州区(第七批) 老鼓楼衙署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重庆冶锌遗址群明至清重庆市丰都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七批) (二)古墓葬 荆竹坝岩棺群战国至汉重庆市巫溪县(第七批) 汇南墓群汉至六朝重庆市丰都县(第七批) (三)古建筑 张桓侯庙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五批) 石宝寨明、清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丁房阙——无铭阙东汉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白帝城明至清重庆市奉节县(第六批) 湖广会馆清重庆市渝中区(第六批) 独柏寺正殿元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重庆古城墙明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彭氏宗祠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七批) 双桂堂清重庆市梁平县(第七批) (四)石窟寺及石刻 北山摩崖造像及多宝塔唐、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佛湾、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第一批) 含: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宝顶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第一批)含:石门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白鹤梁题刻唐至清重庆市涪陵区(第三批) 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隋至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含:千佛寺摩崖造像唐至元、明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涞滩二佛寺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宋至元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瞿塘峡摩崖石刻南宋至民国重庆市奉节县(第七批) 弹子石摩崖造像元至清重庆市南岸区(第七批)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1938-1946年重庆市红岩村及曾家岩(第一批) 含:中共代表团驻地旧址 1945-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含:《新华日报》营业部旧址1940-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 1943-1949年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批) 桂园近代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赵世炎故居 1904-1914年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五批)杨氏民宅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六批) 育才学校旧址 1939-1945年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刘伯承故居 1897年重庆市开县(第七批) 聂荣臻故居 1899年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嘉陵江三峡乡村建设旧址群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七批)峡防局旧址北碚区文星湾1巷33号 红楼旧址北碚公园内 清凉亭旧址北碚公园内 农庄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磐室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竹楼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柏林楼北温泉公园内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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