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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企业重组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热荐】企业重组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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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企业重组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到各种各样的企业和公司,但是如果企业在面临危险生产不下去的时候有可能会进行重组,不是所有的重组都要进行清算,有时候需要有时候不需要,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企业重组清算的情形有哪些吧。

企业重组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二)企业合并时,对于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遵循的原则

企业在重组的同时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

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作者:李利威首发:中国税网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作为税务律师笔者现将59号文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 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例如:A公司因向B 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持有的该企业80%以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由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 不需要解散而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接受企业),由此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包括资产和负债)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整体资产交换,是指一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与另一家企业的几乎全部资产进行整体交换。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称几乎全部资产,是指企业70%以上(含)的总资产和90%以上(含)的净资产。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股权补价,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及合并企业(收购企业、接受企业、分立企业)承担的被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被分立企业)的负债。 第二章应税重组 第十一条企业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三条跨境企业重组,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重组交易中涉及

最新企业重组之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企业重组之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与CAS比较解读 一、概念: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类型: 1、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2、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方)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方)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方)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方)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5、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方)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方),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6、分立:一家企业(被分立方)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方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三、付款方式: 1、股权支付: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方式; 2、非股权支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承担债务,等等。 四、税务处理 (一)一般重组 几个原则

1)公允价值; 2)分解法则; 3)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特殊重组 几个原则 1)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2)税务延续 五、会计与税务处理异同 (一)一般重组 1、法律形式变更 1)法人变为个人独资、合伙,登记地移至中国境外,税务上视同清算、股东分配和设立新企业,老企业税务事项清理完毕,新企业重新领取税务登记证;会计上可延续资产负债表。 2)其他法律形式简单变更的,直接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及会计事项均延续。 2、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税务上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会计上适用CAS12—《债务重组》。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150万,现双方约定以甲公司账面价值80万的存货抵债,存货市面价90万,增值税税率17% 甲公司会计处理: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抵债存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150-90-90*17%=44.7万为债务重组利得; 抵债存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90-80=10万为资产转让收益 分录 借:应付账款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4.7

企业清算会计

企业清算会计 企业破产、重组,对优化资源配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再调整与整合中,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企业清算的概念 1.企业清算的含义 企业清算是指在企业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富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企业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算和处理,使得企业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企业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企业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后一环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环。这一环的重要性最锋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药,是保证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 2.企业清算的目的 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和会计等必要程序对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进行清理和终结,包括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以真实、合法地反映企业财产、债务以及偿债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提供有关资产变现价值和债务清偿程度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财务困境 (一)财务困境概述 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由于自身的经营条件或公司外部的环境等各种原因,无法如期偿还债务,而陷入财务困难甚至财务危机。如果公司面临的财务困难是临时的,则公司有可能在同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做出债务重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重组。如果公司的财务危机十分严重,可以采取破产方式来解决。 企业界在使用财务困境这个词时,其含义也是多样的,它可以是:(1)当企业债务的相对价值“微不足道”时,发生财务困境。(2)企业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其现有债务的情况,这些债务包括应付未付款、诉讼费用、违约的利息和本金等。财务困境通常导致企业与其中至少一个债权人的重新谈判。(3)企业现有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不匹配。 从企业部来看,财务困境将主要表现为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停滞,现金流量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处理

浅析资产重组中的财务处理 [摘要] 文章由国企改革谈起,从财务的角度分析了资产重组的内涵,针对当前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见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过去国有经济布局覆盖过宽、分布过广,现在则按市场方向有进有退,使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地区和领域逐步退出,并集中于更有利于发挥作用的领域。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是“坚持和完善差不多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也确实是讲,现时期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即是一场深刻的体制革命,也是国有经济结构重大调整过程,作为这一改革的重要实现形式,确实是国有企业的大规模重组。本文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对资产重组这一课题作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一、资产重组的含义 (一)概念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即猎取利润及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使用治理和资源以及应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重组会引起资产或资本以及治理策略的改变。 (二)分类 资产重组通常涉及:资产注入,资产或业务的出售,资产重新的整合,债务、资本比率的改变,新形式的资本、债务形式,借款期的改变等。 重组能够以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资产注入、兼并、股份化、破产、出售、建立核心子公司等。既然资产重组能够为不同企业提供较多可选择模式,也确实是我们在采纳重组形式中有了更多的回旋余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所有权换位的资产重组,即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的产权主体之间发生转换或实现重新组合。如注入新资产、兼并、合并、收购。许多

[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公司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公司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制度)基于债务重组所涉及企业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整合和再安排事项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并没有创造新的价值、不存在实现利润的考虑,规定无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利润,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或相关的资本公积。 新制度采用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会计事项计量基础的做法。所谓重组债权账面价值,是指在重组日应收某项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但它所反映的仅仅是债权人本身有关资产(债权)的实况,并不能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进行结算的依据。事实上,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无论是以现金、非现金资产、股权、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来抵偿、清算所欠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关的清算金额、计量基础都是一致的,都是以彼此相对应的应收、应付账款余额为结算依据。按照新制度关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精神实质,债权人对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应该是以实际收回(结算)的应收债权金额计量,而不应以扣除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对价;至于有关坏账准备的转销,则是债权人本身的另一会计事项处理,并不涉及双方的清算。其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这是以实物财产或股权来抵偿债务,不是以物易物,不同于非货币性交易,因此不宜套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做法;其次是由于新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只能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允许企业可以结合本身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比例(新制度另有规定者除外),改变了过去企业可以采用坏账损失直接核销法或只能提取 3‰-5‰坏账准备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某些以应收债权换取其他资产等特殊情况以外,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大多数是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且都会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个别的还有可能是全额计提。这就是说,某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是多是少,直接关系到该项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大小,从而也就影响到在债务重组中根据该项账面价值计量确定的相关资产项目(例如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等)的入账价值以及有关重组损失之计算是否恰当、合理。为便于说明起见,现就新制度所规定的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会计处理方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分别按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以简单的例子说明如下: 1.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清偿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新制定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例1:甲公司(债权人)按债务重组协议,同意将应收乙公司(债务人)的账款100,000元减免20,000元,并已收到乙公司归还余款80,000元。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 甲公司重组债权账面价值:90,000元(账面余额100,000-坏账准备10,000)

企业重组涉及税收法规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部分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并购重组中的会计处理

并购重组中的会计处理 并购重组中的会计处理 核心思想 1、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企业并购重组的决策都有一定的影响,对企业并购重组前后,公 司在市场上的股价表现更是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2、并购重组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基本方法。涉及编制合并会 计报表的,可供选择的合并报表编制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资产 负债表和损益表有重大影响,并对合并后企业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3、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将影响并购重组中的定价,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也将对重组中的资 产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将影响并购重组中股东对信息的了解从而影响 并购、重组的定价、市场反映等多方面问题。 4、上市公司的审计能保证并购重组中上市公司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解答的问题? 1、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是如何构成的?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何异同? 2、并购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有何区别?采用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 对合并企业价值有什么样的不同影响?这两种方式在我国是如何应用的? 3、对并购中的会计处理有哪些理论观点? 4、为什么要求编制模拟财务信息?国内外对并购重组中的模拟财务信息是如何规范的?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利润操纵的动机是什么?可能采取什么手段? 6、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是什么?进行盈余管理常用的手段有哪些?我国上市公司兼 并与收购中容易出现哪些盈余管理问题? 7、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是如何定义的?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是如何规范的? 8、上市公司关利用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段通常有哪些? 9、我国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如何规范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 存在哪些问题? 10、我国的审计概念及体系是什么?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总体状况如何? -505 -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流程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企业清算流程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统一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统一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中国税务报 一直以来,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纳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更是难点。 今年5月中旬,被期盼已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终于出台了,其中包含十三大点,众多小点,应该说比较复杂,需深入理解掌握。 为帮助企业准确解读,记者专访了在59号文制定过程中,参与讨论并提供重要建议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先生。 突破 “应该说此次59号文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不仅对我国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做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朱桉如是说,“例如,59号文中大概有80%的内容与美国的相关法规相似。” 谈到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朱桉总结道: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那么,与之前的政策相比,59号文存在哪些异同呢? 据朱桉介绍,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 号文件(以下简称“207号文”)是“两法合并”前涉及重组税务处理的重要文件之一。而59号文与207号文都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处理并以成本作为相关的计税基础,新旧政策的一致性,使企业不产生相应的应税所得或损失。 大家知道,207号文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而59号文对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则予以了具体说明,还对跨境重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此外,207号文没有对支付对价的形式予以限制,而根据59号文的规定,支付对价形式的不同将直接影响重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重组。因此在新的政策下,支付对价的形式显得十分重要。 新意 朱桉认为,59号文提出的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有两个:一是特殊重组,二是计税基础。 在特殊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对此,朱桉解释道:在有些情况下,重组相关的收益可在10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这些政策其实就是给了企业在重组税务成本上的一个递延或达到类似“分期付款”的效果,从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提供优惠的税务待遇。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地出现不良

(并购与重组)公司的财务安排与会计处理

投资银行―――公司兼并、重组与控制公司并购的财务安排与会计处理目录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购并中的人力资源问题通过收购而增长:再考察案例介绍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分立剥离所有权与控制权转移合并收购标购合资联营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收购关于买资产(Purchase of Assets)抑或买股权( Purchase of Stock)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关于持股比例资金情况目标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目标公司股权的“估值”关于敌意收购与善意收购善意收购敌意收购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发动敌意收购之前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从各方面分析推测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收购行动可能作出何等反应目标公司的“防鲨网”情况目标公司可能采取哪些反收购策略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关于用什么方式来收集股权 估价率――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与其资产值之 间的比。估价率股票市值/资产值股票价格*股票数量/资产帐面价值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公司估价率与被购并的可能性之间呈逆反关系(见下图)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关于支付手段现金、股票、债券、优先股、认证股权等从收购方的角度来说现金紧裕情况资本结构融资成本差异收益稀释控股权的稀释合并的典型失败模型根据产业和公司发展与回报筛选侯选者 根据现金流量折现的客观分析,放弃一、二

个候选人挫折开始出现:促使交易的压力增大;对协同效应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从而影响现金流量估算合并的典型失败模型(续)以巨大的议价完成交易收购后经验表明,预期协同作用是不可靠的公司回报减少,股票价格下降一项成功的合并与收购计划的组成步骤一、管理收购前阶段把保密要求告诉职员评估本公司的价值确定增殖方法理解工业结构、加强核心业务利用规模经济、利用技术转让一项成功的合并与收购计划的组成步骤二、筛选候选人确定淘汰标准决定如何利用投资银行确定机会的优先顺序考察上市公司,公司分布及非上市公司三、评估中选候选人确切了解你如何补偿接管溢价弄清真正的协同作用决定调整计划决定财务工程机会四、谈判决定最高保留价格,坚持不变理解对方的背景和诱因弄清第三方可能支付的价格确定谈判策略进行严谨的项目评估五、管理合并后一体化尽快采取行动谨慎管理整合过程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标购收购方通过在传媒上发表收购要约等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承诺在特定的期间内以某一特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合资联营是企业扩张性重组活动的一个重要方式。 1993 年,J.Bleeke和D.Ernst研究的结论是:跨境收购和跨境联营的成功概率大致相同,约为50%。收购对核心业务和现有地理区域来说效果不错。联营则对相关行业或新的地理区域更有效。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联营很少成功。合资经营的所有权若在两个母公司之间平分,双方成功的概率为60%;若不平分,成功

特殊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特殊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莱芜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特殊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特殊重组”项,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引起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与企业普通资产交易的区别在于:普通资产交易限于企业一部分资产或商品的转让、处置,不涉及股东层次的股权交易,而企业重组是针对股权交易或者由于整体资产、负债的交易,进而引起企业资本经济结构或法律形式的变更。 为避免所得税对企业重组的负面影响,保证税收的中立性,有关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区分了普通重组与特殊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认定为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标;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发生实质性或重大改变; 3.法律形式被改变、资本结构被调整、被收购、被合并或分立企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权支付额,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规定比例,同时取得股权的当事方不得在随后的12个月内转让该股权; 5.重组交易当事方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纳税人的,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该确保被重组企业资产及企业股权所隐含增值税收管辖权仍保留在中国境内,并适用不低于重组前税率。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重组,当事各方应按以下特殊的税收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以整体资产转让为例,A企业将全部资产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企业支付B企业股权,以及非股权支付额,完成A企业整体资产转让。A全部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A公允价值15000万元,B向A支付6250万股本企业股票(面值1元),账面价值6250万元,公允价值14000万元。另外支付非股权支付额10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C债券4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元)。A将本企业全部资产转让给B。 本例中,非股权支付额1000÷股权票面价值6250=16%,符合免税改组条件。 A企业转让整体资产所得=15000-8000=7000(万元)。由于双方属于免税改组,同时,A企业取得了非股权支付额,应按非股权支付额占改组交易额的比例,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7000×(1000÷15000)=466.67(万元)。 A企业换出整体资产和负债后,取得B企业的股权和部分非股权支付额。由于A企业采取免税改组,需将所持有B企业股权及部分非股权支付额进行成本替换(剔除现金对价200万元)。 A账面价值=8000+466.67=8466.67(万元)。 A企业换出整体资产和负债后,取得B企业的股权和部分非股权支付额。由于A企业采取免税改组,需将所持有B企业股权及部分非股权支付额按公允价值计算(剔除已是公允价值现金200万元)。 A账面价值=8000+466.67=8466.67(万元);换入B企业股权成本=8466.67×(14000÷14800)=8009.01(万元);换入B企业所持C债券成本=8466.67×(800÷14800)=457.65(万元)。 如果A企业完全按案例计算的数据确认应税所得以及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很多企业重组往往按评估价值入账,热衷于确认重组利润,做大资产总额,但不愿缴纳所得税,因此出现会计与税法差异,一方面对当期利润有影响,需要纳税调整;另一方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发生差异,需要在资产存续期内逐年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企业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企业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一、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定义 (一)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和两者的组合。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常见的股权收购方式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一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股权总额20%的公允价值与M公司股权60%的公允价值相等,则无需支付补价,反之,则需支付补价。股权收购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则该补价称为非股权支付额。

如果站在乙公司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乙公司以其控股企业M公司60%的股权对甲公司投资(增资扩股),如果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现金,则现金支付额一并计入乙公司的投资成本。 2.一家公司以其控股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例如,甲公司以其持有M公司55%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N公司60%的股权。这种股权收购方式也被称为股权置换。 从股权收购的定义来看,收购股权必须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即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收购后,投资方将成为被收购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如果不能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则不能作为股权收购重组对待,而是一般的股权购买业务。对于支付对价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可以是非股权支付额,也可以是股权支付额,或者是两者组合,但只有以本公司或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才能作为股权支付额对待。如果以持有的非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则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如果以收购方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方的股本总额将增加,如果以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控股企业的股本总额不变,只不过控股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由收购方变更为被收购方。 (二)资产收购

税务总局 企业重组清算管理办法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制度(doc 8页)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制度(doc 8页)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持有的该企业80%以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由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最终实现收购企业

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 不需要解散而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接受企业),由此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包括资产和负债)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整体资产交换,是指一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与另一家企业的几乎全部资产进行整体交换。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称几乎全部资产,是指企业70%以上(含)的总资产和90%以上(含)的净资产。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股权补价,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及合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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