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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复审申请表

锅炉复审申请表
锅炉复审申请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姓名性别

(照片)通信地址

学历邮政编码052260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复审作业种类锅炉作业

申请复审作业

项目(代号)

二级锅炉司炉(G2)

证件编号首次领证日期

是否委托考试机构办理复审手续:■是□否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工作简历

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该员工按要求通过了我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章)

复审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持证期间从事该持证项目的证明

□体检证明

□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其他

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201 年月日

注:“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由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出具,“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姓名性别

G2

身份证号码作业项目

(代号)

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

2013年月

2014年月

2015年月

2016年月

注:1、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由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或提供,并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至少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

用人单位(公章)

201 年月日

连续从事该作业项目证明

姓名性别

G2

身份证号码聘用项目

(代号)

聘用单位

聘用时间

自201 年月至201 年月

聘用单位

聘用时间

自201 年月至201 年月

注:1、以上证明由用人单位提供,并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公章)

201 年月日

无违章不良记录证明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聘用项目

G2

(代号)

有无违章记录是否造成事故

注:1、以上证明由用人单位提供,并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公章)

201 年月日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内部检验

锅炉年检申请报告

锅炉年检申请报告 篇一:锅炉定期检验申请表 锅炉定期检验申请表 锅炉使用单位(章):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说明:一、锅炉定期内部检验准备工作内容 1、按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停炉,并放干锅水,收集原有的各种技术资料,其中包括锅炉总图、受压元件图、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安全泄放装置计算、运行记录、修理或改造的文件等资料。 2、打开锅筒人孔、手孔、集箱手孔盖及各检查口,立式或卧式快装锅炉打开前后烟箱门,使空气流通、冷却。 3、清扫炉膛、烟室、尾部烟道煤渣和烟灰。 4、对并联运行受检锅炉与在用锅炉之间须用金属盲板可靠地隔断蒸汽、给水、和烟气的流通,并挂警告标志。 5、抹净锅炉铭牌、清扫炉顶、平台和场地。 6、锅炉蒸发量≥10t/h的水管锅炉水冷壁和过热器要搭设检验用的工作架,准备低压安全照明灯。 7、如为锅炉移装前检验、工业使用期限超过15年未进行过全面检测或需通过检验补全锅炉技术资料的锅炉,需将锅炉的锅筒内附件拆除并将锅筒内外焊缝和前、后管板、管口用钢丝砂轮打磨见金属光泽以

便进行无损探伤。 锅炉使用单位对某些准备工作不明确时,应在检验单位进场检验前向检验所提出和研究解决。以上准备工作请锅炉主管人员认真检查并无遗漏,如因准备工作不做好而影响检验如期进行,将按有关规定收取误工费。 二、产品出厂原始资料不全的按质检锅函[20XX]1号“关于普查整治工作中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治理工作的意见”处理。 注:本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受理后,申请和检验单位各执一份。请申请单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及时提交定期检验申请。 篇二:锅炉年检规定20XX40615 锅炉年度检验的规定 1、锅炉定期检验由本单位综合管理部负责。 2、安全阀强制安全检验周 期为1年,外部检验为1年,压力表检验周期按半年,水质强制安全检验周期为半年。综合管理部应在规定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日期前一个月向锅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3、检验日期确定后,综合管理部应联系锅炉安装方,届时 到场配合检验。 4、综合管理部应做好定期检验准备工作。 5、锅炉定期检验完成后,如有问题需要整改,综合管理部 应督(:锅炉年检申请报告)促相关单位加紧整改,直至通过。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

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

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六、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七、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九、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3、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十、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82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特种设备安全)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十、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现场出具意见书 (有效期15天) 检验申请受理 业务大厅 下达检验任务 确定检验人员 报告审核 (2日) 技术资料审查 内外部检验(5日) 现场记录、出具意见书 出具检验报告(4日) 审批 (2日) 打印报告(1日) 重大问题告知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大厅受理人:于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蒸汽锅炉(生活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 三、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四、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所业务大厅申报检验并填写检验申请单。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五、内、外部检验的有关要求 1.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检验周期定为一年: ①新安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②移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③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的; ④锅炉受压元件经修理改造后重新运行的; ⑤锅炉的燃烧方式有改变的; ⑥主要受压元件严重腐蚀或主要受热面水垢严重超标或经酸洗处理的; ⑦锅炉出厂资料遗失或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⑧锅炉使用满8年或以上的; 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或“限制条件运行”的;外部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的。 4.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六、现场检验 (一)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3.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图样、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制造合格证书等); 4.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如有)技术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证书等); 5.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7.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8.其它有关材料或见证。 (二)、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锅炉登记卡

《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此表为普查和注册登记共用,做普查表使用时,与普查无关的项目可以不填。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的状态,登记时应由使用单位在表头填写单位名称并盖公章,且名称内容应一致;同意注册后,应盖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公章。 1、登记表编号:可采用设备类别(G)加年代(四位)和顺序号(四位)表示,如2001年所登记的顺序为1200台,可编为G2*******。 此号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2、注册登记机构:填写负责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的全称。 3、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4、设备注册代码:按《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编制规则》填写。注意:为便于登记查询及修改,顺序号各单位用铅笔填写。 5、单位内部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内部的锅炉设备编号。 6、使用证编号:填写安全监察机构原来发放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如市局发:ZLR053、ZLZ011等) 7、注册登记人员:填写负责进行注册登记(包括进行有关内容更新)的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8、使用单位:填写锅炉使用单位名称或锅炉业主姓名。 9、使用单位代码,填写由有关机构按规定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其他如制造、安装、监检、检验单位代码,知道的填,不知道的 可以不填。 10、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应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等。 11、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管理的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12、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负责锅炉管理的单位人员姓名。 13、锅炉种类:填写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热载体炉。 14、锅炉房类型:填写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如独立、地下、中间、顶层等,无专门锅炉房的填“无”。 15、产品监检单位:填写进行产品监督检验的锅容管特检验单位。注意查看监检证书上的监检单位名称。 16、投用日期:填写锅炉正式投用的时间。 17、锅炉结构形式:填写烟管、水管等。(无该种结构的可添加) 18、加热方式:填写燃煤、燃油、燃气、电加热、余热、或其他。 19、燃料种类:燃煤锅炉填写无烟煤、烟煤、褐煤、煤矸石等,燃气锅炉填天然气、城市煤气、高炉煤气等,对于燃油锅炉,填柴油、重油等。 20、锅炉用途:按主要用途填写发电、生产、生活中的一种(经营用锅炉应列入生产用炉)。 21、使用状态:填写承压、常压、真空等。 22、燃烧方式:填写手烧炉排、机械炉排、链条炉排、振动炉排、往复炉排、抛煤机、煤粉、流化床。(不在范围内可添加) 23、水处理方式:填写锅外、锅内或无水处理。 24、除氧方式:填写热力除氧、真空除氧、解吸除氧、化学药剂除氧、催化树脂除氧、无除氧措施。 25、出渣方式:填写机械、人工,对于燃油、燃气、电加热或余热锅炉,此栏不填。 26、消烟除尘方式:填写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电气除尘、水幕除尘等,对于燃油、燃气、电加热或余热锅炉,此栏不填。 27、单位司炉数量:填写使用单位已有持证司炉人员总数。 28、水质人员数量:填写使用单位已有水质化验持证人员总数。 29、主要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水处理设备:填写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自动控制及水处理设备及锅炉房内的分汽缸等。 30、检验单位:填写设备进口、安装、定期、修理、改造、事故检验的单位。 31、检验日期:填写检验工作完成,正式出示报告的日期。 32、检验类别:填写安装检验、进口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单独检验项目,也包括共同进行的内部、外部检验。(按 检验报告结论填) 33、主要问题:填写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如腐蚀、变形、裂纹、泄漏、材质劣化等;进口的设备可填写进口许可证书、文件资 料、材质、结构、外观及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压力试验、其他等。 34、检验结论(处理):按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要求填写,如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修理)、限制条件运行(降压)、停止运行(判 废)等;进口设备的监督检验可填写合格、不合格等。 35、设备变动方式:填写设备本体变化方式,如改造、修理、移装等。 36、事故类别:填写爆炸(重大)、严重、一般等。 37、事故处理:结案、未结案。 38、变动主要项目:填写发生变化的主要部位或部件,如筒体、封头等,整体移装可填“无”。 39、变动承担单位:填写承担修理、改造、移装等变动施工单位。 40、水循环方式:填写自然循环、强制循环或复合循环。 41、燃烧器布置方式:填写四角切园布置、前墙布置、后墙布置或前后对冲布置等。 42、设计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值:对固体和液体燃料,其单位用KJ/kg,对气体燃料用KJ/m3。 43、过热蒸汽调温方式、再热器调温方式:填写混合式减温、面式减温。 44、锅炉汽水分离装置:填写锅内分离、锅外分离。 注:①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无法填写内容的填写“无”,不需要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②填写字体要工整。

压力容器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正文】: 【题目】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 一、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 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 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 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 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其中2、3、4、6、8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另需提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作为核对材料进

行核实。 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1、2、3、4项规定的资 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 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水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 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 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 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锅炉改造 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斯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154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正式样本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

锅炉使用登记申请书

锅炉使用登记申请书

锅炉注册登记表 (使用单位印章)登记表编号:

此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注册机构各一份(*项必填) 联系电话:87982317

《锅炉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此表为锅炉注册登记使用(用A4版印制成1页),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各栏目,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的状态,由使用单位在表头左上角盖公章。 1、登记表编号:可采用设备类别(G)加年代(四位)和顺序号(四位)表示,如2010年所登记的顺序为1200台, 可编为G2*******。(此号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2、注册登记机构:填写负责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的全称。 3、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4、设备注册代码: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5、单位内部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内部的锅炉设备编号。 6、使用证编号:填写安全监察机构原来发放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如市局发:ZLR053、ZLZ011等) 7、注册登记人员:填写负责进行注册登记(包括进行有关内容更新)的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填写) 8、使用单位:填写锅炉使用单位名称或锅炉业主姓名。 9、使用单位代码,填写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10、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应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等。 11、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管理的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12、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负责锅炉管理的单位人员姓名。 13、锅炉种类:填写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热载体炉。 14、锅炉房类型:填写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如独立、地下、中间、顶层等,无专门锅炉房的填“无”。 15、产品监检单位:填写进行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注意查看监检证书上的监检单位名称。 16、投用日期:填写锅炉正式投用的时间。 17、锅炉结构形式:填写烟管、水管等。(无该种结构的可添加) 18、加热方式:填写燃煤、燃油、燃气、电加热、余热、或其他。 19、燃料种类:燃煤锅炉填写无烟煤、烟煤、褐煤、煤矸石等,燃气锅炉填天然气、城市煤气、高炉煤气等,对于燃油锅炉,填柴油、重油等。 20、锅炉用途:按主要用途填写发电、生产、生活中的一种(经营用锅炉应列入生产用炉)。 21、使用状态:填写承压、常压、真空等。 22、燃烧方式:填写手烧炉排、机械炉排、链条炉排、振动炉排、往复炉排、抛煤机、煤粉、流化床。(不在范围内可 添加) 23、水处理方式:填写锅外、锅内或无水处理。 24、除氧方式:填写热力除氧、真空除氧、解吸除氧、化学药剂除氧、催化树脂除氧、无除氧措施。 25、出渣方式:填写机械、人工,对于燃油、燃气、电加热或余热锅炉,此栏不填。 26、消烟除尘方式:填写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电气除尘、水幕除尘等,对于燃油、燃气、电加热或余热锅炉,此栏 不填。 27、单位司炉数量:填写使用单位已有持证司炉人员总数。 28、水质人员数量:填写使用单位已有水质化验持证人员总数。 29、主要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水处理设备:填写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自动控制及水处理设备及锅炉房内的分汽 缸等。 30、检验单位:填写设备进口、安装、定期、修理、改造、事故检验的单位。 31、检验日期:填写检验工作完成,正式出示报告的日期。 32、检验类别:填写安装检验、进口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单独检验项目,也包括共同进行的内部、 外部检验。(按检验报告结论填) 33、主要问题:填写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如腐蚀、变形、裂纹、泄漏、材质劣化等;进口的设备可填写进口许可证 书、文件资料、材质、结构、外观及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压力试验、其他等。 34、检验结论(处理):按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要求填写,如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修理)、限制条件运行(降压)、 停止运行(判废)等;进口设备的监督检验可填写合格、不合格等。 35、设备变动方式:填写设备本体变化方式,如改造、修理、移装等。 36、事故类别:填写爆炸(重大)、严重、一般等。 37、事故处理:结案、未结案。 38、变动主要项目:填写发生变化的主要部位或部件,如筒体、封头等,整体移装可填“无”。 39、变动承担单位:填写承担修理、改造、移装等变动施工单位。 注: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无法填写内容的填写“无”,不需要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供了资料的项目才打√。

锅炉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 1.1.1.1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1.1.2 基层企业应当按照TSG G0001、TSG G7002、DL/T 612、DL 647的规定,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1.1.1.3 锅炉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结合机组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新投产锅炉一年左右,应结合首次A或B级检修进行首次内部检验。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或锅炉检修需要时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1.1.1.4 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基层企业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基层企业应当向负

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1.1.1.5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a)停用一年以上且超过定检有效期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b)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c)锅炉严重缺水、爆燃等事故引起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 d)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1.1.1.6 内部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 1.1.1.7 定期检验按照TSG G0001、TSG G7002、DL/T 612、DL 647 中的规定执行。 1.1.1.8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或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e)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问 题进行整改合格;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一、办理所需资料 (一)窗口办理需提交资料 1、报检单位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一式二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锅炉上次检验报告复印件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如上次检验报告与使用登记证皆遗失,需提交遗失证明); 3、业务室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者填写《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 在用锅炉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具体时间以检验报告为准。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耐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二)现场检验需提供资料 1、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单位出具的监检证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等; 2、锅炉运行记录;

3、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4、水质化验记录; 5、事故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 6、历次检验资料及水质(或导热油)监测报告; 7、安全附件检验检定报告(证书); 8、操作人员证件(锅炉工操作证及水处理工操作证); 9、锅炉使用登记证原件; 10、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及检验证书。 二、现场准备工作 (一)外部检验 1、检查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如已过期,请预先检定压力表、校验安全阀; 2、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检验时,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4、锅炉须运行至正常使用工况,并且所使用燃料须跟使用登记证燃料保持一致。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

(二)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所需携带资料 (1)《使用登记表》(附件3)(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附件3 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行政区域:省市注册状态登记表编号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为申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使用,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的状态,填写时应由使用单位盖公章,参照特种设备相关资料进行填写。所列栏目中,没有该项目、无法填写、不需要填写的可划“—”。 一、以下由注册登记机构(即质监部门)填写: 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日期、设备注册代码、使用证编号、注册登记人员、更新日期。 二、其它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 1、单位代码:指有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2、所在车间分厂:使用单位内容器所在的具体位置(车间)。 3、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详细地址,所属县区、镇(乡)、街(村)、号(组)。 4、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容器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5、单位内部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内部的压力容器设备编号。如果没有,可不填。 6、容器分类:按容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填写(分为反应容器、储存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球形储罐、医用氧舱、汽车罐车。) 7、安装单位、安装竣工日期:需要安装告知的容器才填写,必须填写有安装资质的单位。 8、产品监检单位:按“产品质量证明书”中“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填写监检单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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