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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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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

名词解释

规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现实威胁:是指当事人直接面临的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妨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方行使权力或实现利益的不方便、困难状况,受到妨碍的一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直接损失:一般是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致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因一果: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的单一损害后果。

一因多果:原因为单数、结果为复数(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数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受害人的多个损害后果。

多因一果: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为单数,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的单一损害后果。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为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情形,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即不存在追偿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侵权: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共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内容的过失。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原因叠加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因叠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致害原因对损害的发生都起到了作用的行为。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是指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简答题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

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一是条件说。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內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案件

(1)产品致人损害案件

(2)机动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

(6)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

(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错

5.严格责任的抽象概述

(1)它与过错责任一样,是一种责任标准

(2)与过错责任相比较更为严格

(3)在有限的抗辩理由中,被告不得以无过错(尽到合理注意)为抗辩条件(4)它不同于绝对责任

6.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了应尽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时,受益人应依公平责任原则予以适当补偿(4)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7.公平责任原则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的主要理由

(1)缺乏法律依据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

(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适用中)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1)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2)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1.侵害名誉权认定的构成要件: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加害行为的性质

(1)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人或者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从广义上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来看,加害行为包括两种: (1)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 (2)由他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

人实施的“行为”(在实施者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时可以称为行为,

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为,

因为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可称为“行为”或举动),这主要是指雇员

在执行雇佣工作的过程中或者为了雇主的利益实施的行为以及被监

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动物致人损害不是人的加害行为,物件的内在

危险之实现造成损害( 如建筑物倒塌造成人身伤害)也不是人的加害

行为。在侵权责任法理论中,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加害行为”,

仅指行为人(即某人既是行为实施者也是责任承担者的情况)所实施的

加害行为(构成狭义侵权行为),而不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实施的加

害行为,以及动物、物件致害等情况(构成准侵权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加害行为或者说行为的不法性是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或者本质特征,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不能否定般侵权

责任领域加害行为或者行为的不法性。“不法性”也称违法性,是指

加害行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

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尤其是绝对权利,以及与法律的基本原则、价

值相对立。侵害任何种绝对权利的行为当然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违反以

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之加害行为、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加害行为,

也都是具有广义违法性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使用动

词“侵害”一词,表明了法律对“行为”性质的否定判断。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加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侵害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和准物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有时

也可能成为加害行为所加害的客体。债权只有在极其特别的条件下才成为加害行为加害的客体,这是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单纯违约一般不构

成侵权责任。某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利益可能成为加害行为侵害的客体,

《侵权主要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该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进行了不完全列举规定。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

(3)因果关系

(4)过错

4.加害行为的分类

(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强调行为人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自己的加支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责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在这一领域,法律一般强调行为自己

责任和过错责任。

在准侵权行为领城,某些民事主体要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承担侵

权责任。这些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是不以自己行为限,其次是

不以过错责任为限。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 (1) 雇主对于

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过程中实施的加害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

权责任: (2)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造成的损

害承担侵权责任。这些侵权责任不属于“般侵权责任”,而是法律有特

别规定、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侵权责任。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为直接加害行为;加害人通过他人或者其他介质作用于受害人

的人身或者财产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为间接加害行为。后者如教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实施加害,诱使他人违约导致第三人遭受财产

损失等。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实施积极的作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为积极加害行为;消极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为消极加害行为。绝大多数加

害行为都需要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当事

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的情况下,该当事人不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才构

成消极加害行为。这样的积极作为义务般是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操作规程等明确规定的,在特定条件下法官也可以依据“普通法”

(如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共同规则)确认存在某种作为义务。《侵权责任法》

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属此类作为义务。

5.损害后果的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一方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

(2)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6.损害后果的分类

(1)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死亡和伤残(残疾))

(3)精神损害(轻微、一般、严重精神损害)

(1)直接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亦称为积极损失,后者亦称为消极损失。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直接损失一般是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受害人为了补救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直接损失具有两个特征: (1) 侵害行为或准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侵害的财产导致受害人财产量的损失,或者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或人格,而发生必要的财产(金钱)支出。(2)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

(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受吉人由于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财产利益的表失,包括,(1)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学息的丧失,(2)可得的经营利润等的丧失: (③)可得的收人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4)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问接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1)在受客人受到侵害时,该财产权益尚未存在(2)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上的权益是必然或者极其有可能得到的。

7.从被侵害的权益看

1.侵害权利。

①一般而言,限于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②在例外情况下,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债权的,亦可构成侵权。

2.侵害法益。

受侵权法保护的法益主要有:①隐私②一般人格利益③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上的人格利益④死者的人格利益⑤夫妻之间的人身利益⑥占有⑦商业秘密

8.、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一)时间上的顺序性

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凡原因现象必然先于

结果现象出现。因此,只有先于结果出现的现象,才可能为其原因;

凡后于结果出现的现象,均不可能成为其原因,而应被排除在因果关

系的认定范围之外。

(二)原因现象的客观性

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质言之,只有外化的加害人

的具体行为,才可能构成原因。相反,加害人的内在心理状态或受害

人的主观猜测估计等均不可能成为原因。此外,损害也应当是客观的。

(三)必要条件的检验

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

检验方法:(1)反证检验法

(2)所谓剔除法

(3)所谓“代替法”

(四)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如果加害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就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

9.因果关系的形态

(一)一因一果

(二)一因多果

(三)多因一果

(四)多因多果

10.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一)“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看书分析司法解释)

(二)证明的程度

(三)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推定

(一)无论是根据实体法的要求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在一般情况下,证明因果关系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即原告为证明的主体。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特别情况: (1) 被告欲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②为由否认其责任的,不仅应证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而且应当证明其基于故意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 被告欲以“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为由否认其责任的,不仅应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而且应证明第三人基于过错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由被告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1.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特征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即责任主体为复数。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数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2.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可以作以下分类:

(1)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3)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

3.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后的内部追偿,遵循的原则

(1)比较过错原则,即对数个共同责任主体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的过错进行比较,过错较大的最终分担较大份额的赔偿金额,过错较小的最终分担较小份额的赔偿金额,过错不相上下,难以比较大小的,原则上平均分担。(2)比较原因力原则,即对数个共同责任主体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各自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所起作用重要的最终分担较大的赔偿额,所起作用较小的最终分担较少的赔偿额,如果每个侵权人的作用不相上下,原则上平均分担。

(3)衡平考虑原则,该原则也称为公平考虑原则或者司法政策考虑原则,是指在共同责任主体之间最终分担赔偿份额时适当考虑各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和其他相关因素。《侵权责任法》第14条体现了这样的法律精神。

4.连带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的侵权责任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

(2)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侵权责任法第9条,帮助、教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除外);

(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侵权责任法第10条);

(4)原因叠加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侵权责任法第11条);

(5)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情况。

5.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

1、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共同侵权

2、专利共同侵权

3、证券法上公司董事的共同侵权责任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定共同侵权责

5、《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

7.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效力)

①对外关系上的连带: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有权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者一部给付。

②对内关系上的“不真正连带”:对内只有一个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换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没有内部的责任分担,只有一个人承担100%的最终责任。

③清偿不能的风险由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程序负担也有不真正连带责

任人承担。

8.《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

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9.按份责任的特点(效力):

①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

②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

③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10.补充责任的特点

①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变种。补充责任人只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消极条件,直接侵害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因此,对内,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②补充责任人享有顺位利益,且顺序法定。补充责任人虽然也应承担责任,但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下落不明时,补充责任人才应当承担责任。

③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包括三个方面:

(a)责任构成上的从属性。无直接责任,则无补充责任。

(b)责任范围上的从属性。补充责任小于或者等于直接责任。

(c)存在上的从属性。如果直接责任因为清偿而消灭,则补充责任消灭。

④在补充责任中,清偿不能的风险由补充责任人承担;程序负担则由赔偿权利人和补充责任人共同负担。

⑤在《侵权责任法》上,补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且都是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0.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

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多数人。

(二)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三)结果的统一性

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11.共同故意侵权的重要特点

共同故意侵权危害性较大,因而与共同过失侵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应予特别关注:

①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指二个以上的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共

同追求损害的结果、相互意识到对方行为的存在,且协力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此项故意系针对各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部分,无须及于其法律效果。

②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

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③在共同故意侵权中,即使各个加害人的分担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共同加害人须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④共同加害人之一的行为逾越共同计划的,对于超出的损害部分,其他

共同加害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⑤共谋人反悔未到现场,或者声明不愿参加实施加害行为,仍应认定为

共同侵权人,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12.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

(一)“共同正犯”

(二)教唆者、帮助者

(三)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一)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二)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

(三)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四)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

在理解上应注意的是:①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即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危及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能性;②数人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同一性;③共同危险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2)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即便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由于共同的故意的存在,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而应认定为“共同故意侵权”,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明。

其含义是:①真正的加害人仅为实施危险行为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而非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都导致了实际的损害后果;②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③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

第六章责任抗辩

1.抗辩事由的特征

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

2.抗辩事由的分类(p64)

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

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

3.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分类(大陆法系)

(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4)法定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也有人称之为依法行使职务(5)受害人同意

美国学者: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分类:

(1)受害人同意(2)正当防卫(3)防卫他人(4)拘捕与防范犯罪(5)对财产的防卫(6)从动产和不动产上获取权益(7)执行军事命令与纪律

4.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与区别

相似之处表现为:

(1) 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其目的条件是致的;

(2) 都是对正在发生的侵害(或危险)采取相应措施,其时间条件是一致的

(3)法律要求正当防卫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紧急避险也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一者的限度条件也是一致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正当防卫主要是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即侵害大多来自人的行为(有时也来自饲养动物的危险);紧急避险的危险既可能是由他人之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2) 正当防卫所施加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人身或其财产;紧急避险施加于第三人,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二者的对象条件不同。

(3)任何人均不对必要限度内的正当防卫负赔偿责任;但即使是必要限度内的紧急避险,受害的第三人原则上也应从受益一方获得补偿。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6.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后果分担

(1)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只是对超过必要限度部分的损害(即大于其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部分或者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受益人应对被侵权人在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

如果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只是对超过必要限度部分的损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险情的引起者应对被侵权人的在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险情是由避险行为人引起的。(他应对避险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7. 依法执行职务的条件

(1)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

(3)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

(4)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8. 受害人的同意构成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p69

(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4)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

9.作为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一的自助,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p70

(1)目的要件。

(2)情势要件。

(3)对象要件。

(4)限度要件。

10. 不可抗力的分类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客观性。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社会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社会,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或者自然现象。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作为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

10.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p72

(1)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

(2)限制不可抗力的范围

(3)规定当事人的特别义务

(4)唯一原因与部分原因

11.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意外事件不能构成一种抗辩事由,其理由:

(1)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具有包含关系,不可能将二者完全区别开

(2)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意外事件规定为一种抗辩事由;

(3)主张意外事件作为抗辩事由者,完全是套用有关不可抗力的学说,并无理论上的新意。

12.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的联系状况以及二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形态有四种:

(1)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2)第三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导致损害发生

(3)侵权人和第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侵权人和第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或者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或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 习完美总结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 为;(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 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 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 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 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法复习要点判断1*30=30 简答10*5=50 案例20*1=20 1.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基本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再次,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对损害的理解包括广义的、侠义、最广义三种情况。狭义的损失指财产损失,广义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最广义的损失,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既包括各种现实损害,也包括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特征: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就其自身而言它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其内容,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3.什么是归则原则?有哪些种类?(四大) 概念: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侵权行为规则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种类: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东师2018年春季《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期末考核

------------------------------------------------------------------------------------------------------------------------------ 期末作业考核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 满分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刑事责任。() 2. 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仅指赔偿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 3.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不同于紧急避险措施不当。() 5.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行为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是由于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2、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 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 4、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简述影响赔偿数额的规则。 三、案例分析(每题30分,共60分) 1、案情介绍: 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 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景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3)A要承担多少责任?为什么? (4)对于交警认定的A所承担的主要赔偿额,张三和李四是否有责任?张三、李四、王五、A所承担的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2、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赵某为其父亲祝寿,到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赵某的媳妇请邻居王某过来帮忙,王某用高压锅煮东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高压锅锅盖飞起砸中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脑震荡,花费医疗费6万多。经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王某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对赵某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而对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1)高压锅是赵某买的,王某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卷汇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题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1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12.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D) A分别实施 B造成同一损害 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侵害 D造成两个损害 1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C)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A提出请求时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2、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A.一般理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B.明确侵权责任 C.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点: 1、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 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1151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1151侵权责任法 论述题 1.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答:(1)《宪法》,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涉及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的保护,应当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2)《民法通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原则和绝大部分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3)《民法总则》,是我国新制定的、统帅民法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渊源。 (4)《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它不仅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而且广泛列举了特殊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法律的绝大部分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规则存在差异。 (5)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单行民事法规,其他法律部门的单行立法文件。此外,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侵权责任法规范。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涉及侵权行为案件的司法解释包括一般性的解释和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案件所作的解释、批复、复函等。 3.论决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 答:1、侵权人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因素之一。侵权人故意甚或恶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可能承担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侵权人仅因为过失尤其是轻微过失侵害他人的,则可能少量赔偿甚至不赔偿精神损害。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侵权人具体侵权情节的不同,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此外,具体情节的不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心理痛苦程度也是不同的,从而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考虑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以侵权行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为前提,在损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况下,无须精神损害赔偿;后果严重,则精神损害也更严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更。可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考虑因素。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所以要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被侵权人仅遭受了精神损害,没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侵权人却获得了利益,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 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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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责 任 法 第一讲侵权法概论 第一节侵权法概述 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名称 1.损害赔偿法 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 (二)概念 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侵权责任关系: 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 (三)性质 1.私法; 2.强行法; 3.保护法 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 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 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 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

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 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 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 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 (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 4.司法解释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 5.民事习惯与法理 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 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被告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颁行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十二章,92条 (三)《侵权责任法》总体评价 梁慧星: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部法我很满意,真的挑什么内容上的硬伤,技术上的漏洞,我现在还没有发现。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六大不足”,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年12月27日) A立法程序有欠妥当;B体系结构不够科学;C抗辩事由不够完整;D责任方式有欠准确;E“法律衔接”未能“无缝”;F“无害条款”影响质量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的现实意义”,《重庆法制报》 (1)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有利于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民事权利 (3)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 (4)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报》 (1)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用工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任。(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特定场所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是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是普通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与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 1.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 3.论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 4.论侵权法上的过失 5.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6.论精神损害赔偿 7.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8.论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9.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0.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1.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12.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1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5.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点考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它不可抗力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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