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海淀区法院各法庭立案分部

海淀区法院各法庭立案分部

海淀区法院各法庭立案分部
海淀区法院各法庭立案分部

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管辖范围

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海淀法院近期对立案工作格局作出一系列调整。自2010年5月18日起,海淀法院将在各派出法庭增设立案点,以方便当事人就近诉讼,与之相结合,各派出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也同时启动。

自2010年5月18日以后,当事人可以参照海淀法院公布的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立案点的收案范围,根据自己的案件类型及所在片区,到相应的立案点进行立案。经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所在派出法庭实施诉前调解。在规定期限内诉前调解不成的,再经由正式立案后进入审判程序。

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各类诉讼矛盾。自2010年5月18日起,本院在东升、复兴、山后、上地四个派出法庭设立立案点,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上述地点在海淀区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内的,由本院各立案点按以下原则分别受理:(一)院本部立案大厅

1、受理海淀中心区范围内所有普通民事案件,以及本院辖区范围内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民事案件(继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案件除外)

海淀中心区范围包括: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香山街道、青龙桥街道、花园路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万柳地区、四季青镇。

2、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的商事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二)复兴、东升、山后派出法庭立案点办理各自管片内民事案件的立案手续。

(三)上地派出法庭立案点办理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内的商事案件和本院指定受理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手续。

二、各立案点管片范围

(一)东升法庭立案室:学院路街道、清河街道、西三旗街道、东升乡

(二)复兴法庭立案室:万寿路街道、永定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

(三)山后法庭立案室:温泉镇、西北旺镇、苏家坨镇、上庄镇、马连洼街道、上地街道

(四)上地法庭立案室: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

(五)院本部立案大厅: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香山街道。

三、各立案点工作时间

1、四个派出法庭立案接待室每周一至周四全天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2、院本部立案大厅、执行立案接待室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四、各立案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立案点名称电话立案点地址

院本部立案大厅 62697285 海淀区丹棱街12号(海淀医院向西200米丁字路口右转新海大厦西侧)

东升法庭立案室 62697759 海淀区成府路45号(五道口城铁向西100米,清华园宾馆北侧)

复兴法庭立案室 62697749 海淀区恩济东街19号(定慧桥东北角永兴花园酒店北侧)

山后法庭立案室 62697769 海淀区西北旺乙1号(公交西北旺站下,邮局对面)

上地法庭立案室 62697789 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8号信息大厦B座11层(上地环岛东南角)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五)项目业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一)编制依据: 1、《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 3、《国家“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纲要》 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5、《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 (二)编制范围:

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了市法院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了建设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了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根据现有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选址、工程建设方案、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招投标方案,对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并制订资金筹措方案,进行项目的效益分析和社会评价及风险分析。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职能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抓住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努力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司法行政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司法审判、司法改革提供全方位的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 结合XX市及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推

法院立案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法院立案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题要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针对民事纠纷,一般是由法院直接立案受理,而此时法院也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流程。那么大家知道法院的立案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

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举证,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

法院民事立案流程表(卡片)

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情况案号:()南民初字第号案由:收到诉状日期:年月日 案件来源: 管辖依据: 涉诉标的:先于执行(无)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讼地位姓名或单位名称 自然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单位住 所地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原告 被告 审查人意见审查人: 审查日期:年月日 审批人意见审批人: 审查日期:年月日 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收到上诉状日期: 年月日 二审裁定日期: 年月日二审裁定结果:

应收受理费:元预交日期: 年月日 减免缓交金额: 元 实收受理费: 元预交受理费: 元 司法救助对象法人或组织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其它()自然人 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其它() 收案信息统计在年月法综10(13、16、19、21)表、法综31表、法综35表备注:承办人:审判长或庭长: 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立案日期:2006 年 6 月10 日移交审判庭日期:2006年6 月21日审判庭或法庭名称:民事一庭接收人:张海 适用程序简易()普通(V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邱凤仪承办人:张海 其它合议庭成员:黄霞、黄芳芳陪审员参加()书记员:黄欣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蔡婕,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灵珊,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回避申请人:无申请回避原因:申请回避结果: 不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排期 日程庭次 开庭 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 记录员 扣除审 限期间 案件中止审理及其他 法定扣除审限原因 批准延长 审限时间 申请延长 审限时间

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技术规范

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技术规范 目录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科技法庭。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新建、扩建科技的功能分类和系统参数,以及庭审核心设备和外围设备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2008版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2009 GB 4943-2001 信息设备的安全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 13837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型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526-2010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2423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试验S:低温 GB/T 24231.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试验S:高温 3. 科技法庭建设、分类和系统参数 3.1科技法庭建设 3.2 分类 3.2.1 基本功能型 3.2.2 简约功能型 3.2.3 标准功能型 3.2.4 扩展功能型 3.3 技术参数 3.3.1 视频 3.3.2 音频 3.3.3 证据(电子证据的格式) 3.3.4 笔录 3.3.5 文件存储格式 3.3.6 画面分割数量 3.3.7 画面合成技术要求 3.3.8 外围设备控制协议 3.3.9 存储内容 3.3.10 文件命名方式 4.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功能和技术参数 4.1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功能 4.1.1 远程提讯 4.1.2 远程庭审 4.1.3 减刑假释远程问讯 4.1.4 远程观摩 4.1.5 远程点播 4.1.6 远程质证 4.2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技术参数 4.2.1 视频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 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民事诉讼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在我们立案以后,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据,准时参加开庭,开庭之后,等待判决。如果法院立案,7日内把起诉状副本及法院的传票发给被告,15日内被告应当将答辩状寄回法院,然后就开庭审判。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会发生很多民事的纠纷,而且近几年尤为繁多,在我们面对民事案件,肯定会去民事诉讼,法院也会根据情况会给我们立案,那么很多朋友就会问民事诉讼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今天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法院立案的基本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立案工作基本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

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 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 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 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立案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诉前调解室、立案登记室、诉讼收费室、法律服务室、法律资料查询室、法警值班室等。 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等。 执行用房包括:执行工作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候审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中心控制室、音像资料编辑室、阅卷室、案卷档案室、信访接待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枪械库、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用房由审判工作用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生活用房等组成。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4-15 生效日期:2015-5-1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新版模板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 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法庭”) 建设, 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从中国国情出发, 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做到功能齐全, 设施完善, 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 可一次规划, 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 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进行诉讼活动, 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 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 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 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 包括来访登记大厅( 室) 、候谈厅( 室) 、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 庭) 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理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 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 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 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 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

立案工作基本程序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一)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一审卷宗数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或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三)是否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十二、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由庭长或院长批准;未予批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二日内填写收案卡片,统一编立案号后,移送审判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补充完后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十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

广东人民法庭工作规范-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地方司法规范

————————————————————————————————作者:————————————————————————————————日期: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庭的任务主要有: (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二)办理本庭审理的案件和依规定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工作;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庭不参与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排期和期限跟踪,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进行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 法官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和审批、队伍管理、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办公场所建设和物质装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院院长担任,由一名副院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本院的人民法庭设置方案,统一规划人民法庭办公场所的建设和人员配置,安排人民法庭和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人民法庭和当地乡镇的关系。 第六条省法院应制定明确的人民法庭建设和装备标准,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完成办公场所新建和改建工作、人民法庭的计算机联网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所辖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 第七条加强人民法庭党的建设工作。凡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均应成立党支部,按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设党支部的人民法庭党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政工部门的支部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依照本规范,不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工作检查。对工作开展好、成绩优秀的人民法庭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民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九条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布局合理、相对固定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根据案件数量、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决定。 第十条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在3-5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在人口多、审判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在1-2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城镇一般不设人民法庭,严格控制在乡镇新设人民法庭。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报省法院批准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 行)》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第九条当事人书写诉状和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起诉讼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和申请书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志愿者或其他志愿者服务岗,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和申请书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发现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第十一条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出具诉前调查令,方便当事人查询被告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公安、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通被告和被申请人信息查询便利窗口,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引导当事人到服务窗口通过身份证查询系统和工商信息平台查询补正。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麻烦的事,这样那样的事很多,听的头都大了,其实他和我们做饭是一样的,有固定的流程,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步骤走就行,弄明白了也是很简单的。 当然,打官司首先你的做好准备,就是准备好打官司的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证据等准备充分后,你要做的就是写个诉状,带上自己和被告的身份信息,直接去立案就行了,这里要注意的是诉状上一定要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最好有联系方式,因为你得保证法院能找到人,身份证号码现在是必须的,因为牵扯到后期的执行等很多东西,当然,立案你得知道去哪个法院里,这个小编以前的文章都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首先就是立案,去立案的时候一定要把材料准备好,多打印几份,特别是起诉状多打印几份,一般按照被告数额来算,一个被告就准备两份,两个被告就准备三份,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的,可委托他人,但是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据复印件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起诉立案。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有的法院会当场立案受理,有的法院会在7日内通知你是否立案。立案后,要尽快预交诉讼费(诉讼费通常会由败诉一方承担)。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在立案时或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立案手续递交上去后,等通知就行了,如果立上案了,法院会有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告诉你案件立到谁的手里了,接下来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你等消息就行了,接下来法院要做的就是送达,法院会根据

你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现住址等信息进行送达。若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所以在被告下落不明时,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法院会在受理案件(2019年4月10日)5日内将你起诉的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在5日内将被告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你。送达过程中,有的案子可能调解结案。若不能调解的,会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送达成功后,会安排开庭,这个时候会通知你开庭时间,到时候你按时过来开庭就行,法院开庭的具体程序小编在以前的文章也详细讲过,这里不再展开说,最主要的是要准备充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把自己的事情说清楚,就可以了。 开完庭后那当然是等待判决了,这个时间一般不会太长,如果对判决不满还是可以上诉的,打官司其实也就是这三大步,立案、开庭、拿到结果。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步骤: 一.立案:去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申请立案,材料齐全,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带好相关身份证件及副本,证据及副本,起诉书等,审核通过后法院开发票交诉讼费)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加强人民法庭建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办公地址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 (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 (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 (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 (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 (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 (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015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