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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效期管理规定

药品效期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药品采购人员要依据医疗集团用药情况,合理编制药品采购计划。维持合理库存量及周转率,在保证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同时,避免积压。

2.药库管理人员应严把药品入库验收关,凡是未明确标示有效期的药品拒绝收货;收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该品种总有效期的2/3,否则,应拒绝收货(特殊情况除外),并将情况反馈给采购员。

3.药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单,必须将药品的供应单位、名称、规格、产地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书填写完整。

4.药库管理人员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对库存药品按“先进先用、近期先用”原则,凭出库单核对无误发放。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及时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疗集团用药情况后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

5.药房应按药品效期的先后有序摆放,近效期的先发药。对估计在效期内销售不完的药品,可在各药房间自行调拨调整使用。完全滞销品种(各药房均不销售),应在失效期前6个月报采购员,其他普通药品如造成过期失效,由药房人员承担责任。

6.药库、药房要对各自库存药品效期,实施动态、定时(每季度一次)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近效期(失效期前6个月)药品品种,各科室应及时将药品信息反馈给采购人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7.采购人员对各用药单位上报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查询,并与供应商联系退换。

8.各药房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对一段时间内滞销的药品要及时了解其他药房销售情况,并分析原因,如属完全滞销品种,应及时与采购人员联系,以便采取处理措施。

9.药库与药剂科各药房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犯以上规定而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10.药品效期管理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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