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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论文提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矛盾趋于扩大化、多样化、复杂化,相应的,行政争议也呈现了相同的趋势。如何快速、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持续良好的发展,更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即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基本途径。如何使这两种途径有效的衔接起来,以便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相对完善的制度建议即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文章将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重要性以及两者衔接的模式并参考域外的几种主要衔接模式来探讨我国衔接模式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找到最终符合我国社会需要的较为合理的衔接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例如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房价居高不下、物价上涨过快等等,在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背后都伴随着广大民众对执政者的热烈期盼,民众期盼执政者能够快速有效的处理上述各种问题。这种热烈期盼的情绪极易转化为对执政者的失望与不满。具体到每一个个体而言,当政府在处理与其相关的事件,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民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的时候就会对政府产生质疑和不满,如若对民众的不满掉以轻心的话就会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就是最有力的

证明。民众的质疑和不满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就是行政争议的存在。如何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不仅仅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平稳有序的发展。由此,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样的,将二者有机的衔接起来有利于更好、更快的处理行政争议。在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探讨之前,我想先分别就二者的重要性及关系作出论述。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i]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ii] (二)性质

对于行政诉讼的性质比较容易把握,理论界也没有大的争议。其是一种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司法审查,司法性不言而喻。行政复议则兼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对其行政性不难理解。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复议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行政复议本身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这些都是其行政性的表现。从另一个角度看,行政复议同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又有所区别,它是一

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它在运行的过程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相对人和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在这个运行的过程中是作为独立于另外两者的中间者,对两者之间的争议作出裁断,而在行政复议进行的过程中也被要求遵循类似于司法程序的较为严格、规范的程序,这些都是行政复议司法性的体现。因此,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是“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和实质上的司法行为”或者是“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色彩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活动”。[iii] (三)区别和联系

1、区别

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首先,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一经诉讼,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其次,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遵循的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而行政诉讼则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再次,两者的审查对象不同。行政诉讼仅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还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并且审查的对象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最后,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最初,行政复议是依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定的,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健全,其受案的范围远远的超过了行政诉讼。

2、联系

首先,两者的产生根据相同。上文指出两者是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两者的产生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其次,两者的目的和

功能相同。就目的性而言,两者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功能而言,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依法并及时的履行职责,以达到权力制约的效果。再次,两者的启动模式相同。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而启动。最后,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判者,都是以司法者的身份出现并进行裁判,同时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生法律关系。[iv]

(四)两者的重要性及意义

每项制度的建立都有其必须的外部条件,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在经历了时间的检验与筛选后得以留存的就更有其重要意义了。现如今,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缘何如此?约翰?洛克在其重要著述《政府论》中把政府看作是“必要之恶”,大多数人对此观点都是持肯定意见的。行政权自身具有侵犯性、扩张性、随意性、缺少自控意识和自律机制的性质,在运作过程中会自发产生扩大权力的本能冲动,使行政权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而行政权力的扩张无疑使行政机关违法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v]由此,行政争议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民众相对于行政权本身而言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行政争议这座天平上,民众永远是无奈的被跷在顶端的,毫无平衡的可能性而言。此时就必须在这个天平上添加额外的砝码以使其平衡,如若民众的合理诉求永远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的话,最终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国家政权的颠覆。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就是这尤其重要的额外砝码。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在充分的了解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关理论之后,不免会产生这样一种疑问:当出现行政争议时如何选择救济制度?哪一种救济制度更能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存在呢?

这就需要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优缺点进行比较以求最佳的解决方案。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程序,保持了与行政管理相适应的程序特征,即简便、灵活、迅速,它侧重的是效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它始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不公正的结果。这也与“任何人都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一原则相违背。而行政诉讼是司法程序,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侧重的是公正。现代社会要求司法机关在解决行政诉讼时必须考虑效率因素,正所谓“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由此可见,两种制度各有自身的价值特征,如果我们一味强调行政诉讼的重要性,把行政复议搁置一边,则许多行政纠纷势必全部涌入人民法院,法院会不堪重负,行政诉讼的质量与效率将难以保证。同样的,如果过分依赖行政复议,无限扩大行政复议的作用,则可能会走向行政独裁的极端,势必影响行政复议制度价值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应采众家之长,尽量使两种制度相互协调,发挥最大的效能。[vi]这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三、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模式

(一)自由选择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前置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是前置条件,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自由选择终局型

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旦相对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性裁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典型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该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一旦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那么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就是最终的裁决,不可以再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终局型

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

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复议终局型有法律规定的复议终局型,也有事实上的复议终局型。法定的复议终局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政府针对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上的复议终局型如复议机关对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变更复议决定。

(五)迳行起诉型

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等少数行政法律、法规有类似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表述为迳行起诉型的规定实际并不排斥行政复议程序。

四、外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主要模式

在了解了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后,有必要就世界其他国家的衔接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可以在比对其他各国的衔接模式中发现我国衔接模式的不足,将对我国衔接模式的重构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从世界范围看,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模式。

(一)与行政诉讼相关联的“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将是否复议前置与后续的诉讼类型直接

关联起来,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适用不同的审理规则。德国《行政法院法》第68条规定:“提起撤销诉讼前,须于先行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情形外,不需要该审查。在撤销之诉和负义务之诉提起之前,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vii]也就是说,在撤销之诉和行政机关拒绝作为的“否定决定之诉”提起之前,原则上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除非为防止自己审查造成的不公和行政程序的过度重复,其他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德国模式中,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选择关系还是行政复议前置关系的问题上,从宏观看,其有迳行起诉型和复议前置型两种,且复议前置限定在撤销之诉和行政机关拒绝作为的“否定决定之诉”这两种诉讼类型,即使这两种类型的诉讼,也不是全部实行复议前置;从微观上看,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模式主要是根据诉讼的需要,即依据诉讼类型进行选择。

(二)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的“美国模式”

所谓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相对人对其所受的损害,在可能通过任何行政程序途径取得救济以前,不能取得司法救济”。也就是说,行政救济是司法救济的必经阶段,只有当所有的行政救济手段都不能解决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时,相对人才能够寻求司法救济。美国模式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坚持行政救济的独立性,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将行政救济程序前置作为司法审查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确立下来。[viii]在美国,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观念深入人心,无须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审查的行政行为只是例外,这

种例外出现在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不能审查;问题本身的行政不宜由法律决定。在当代,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

(三)已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的“法、日模式”

法国和日本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遵循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主义为例外”。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将是否先行请求行政救济的选择权直接赋予当事人,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行使自主性的尊重。当然,在采取当事人自由选择主义为原则的同时,两国均规定了例外情况。在法国,有两类案件实行行政救济前置:一是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案件;二是法律特别规定实行行政救济前置的案件。这类法律规定很少,主要涉及政府采购、签证、军人和公务员纪律处分方面的事宜。在日本,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基于谋求行政的统一或出于专业的需要的考虑。[ix]

五、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的缺陷

(一)设置标准不明确

首先一点表现为当事人在如何启动法律救济程序的问题上完全听凭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制度的涉及随意性很大。其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设置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表现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法规之间规定的模式不同,而且同一种类的法律法规之间、同一类型或同一机关管辖的案件之间甚至同一部法律法规不同的条款之间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同样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是复议前置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则是终局性选择型。又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型,第二款规定的则是非终局性选择型。[x]

(二)设置正当性不足

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对人能够获得快速、有效的救济。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衔接模式都不应该给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人为的障碍。但是,通过对现行相关制度设计的考察,不难发现有些关于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设置违背了这一初衷。《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复议前置的规范依据包括法律和法规,这表明法规可以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方行政机构庞杂,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大,如果它们过多设置复议前置,实践中相对人自由行使救济权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在行政复议机制普遍难以公正化解行政纠纷的情况下,这种安排无疑延缓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且在客观上加大了当事人维权的成本。而有些似乎应该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法律法规却没有规定。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仅限于合法性审查,对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行政合理性案件(除已经规定为前置的行政案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而法院无疑会以行政行为不当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为由予以驳回,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救济。相反,如果当事人当初选择的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议,那么复议机关就完全可能通过适当性审查解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问题,从而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即便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顿促行政复议机关履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职责。这种局面便是法律设置不严谨,没有缜密的考虑如何才能为相对人提供无漏洞的制度保障造成的。[xi]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侵蚀的现象严重

作为两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等的,两者应该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为行政争议的快速、有效解决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然而,在我国现有制度的设置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侵蚀的现象颇为严重。比如,复议终局型的广泛存在已经在事实上否定了法治国家所公认的司法最终原则,从而造成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又如,有关迳行起诉的规定,从立法上强制规定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还在事实上否定了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造成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蚀。[xii]

六、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构想

(一)理论模式构想

上文已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有过论述,我国现行的衔接模式主要有五种,即自由选择型、行政复议前置型、自由选择终局型、行政复议终局型、迳行起诉型。下面作者将就这五种衔接模式进行比较,以确定更为合适的衔接模式。构想如下:

1、以自由选择型为原则,逐步取消行政复议前置型、自由选择终

局型、行政复议终局型、迳行起诉型

作者在研究此命题的时候,就隐隐得、很感性得觉得我国现行的衔接模式过于繁杂,而经过详细的资料收集以及对各种模式的分析之后,更加验证了作者的想法。

就行政复议前置型而言,之所以要复议前置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相关领域的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优势;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有利于迅速的解决行政争议。那么为什么作者倾向于取消此种制度呢?一个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自由”。自由是经过人类数千年的奋斗而争取来的来之不易的权利,各国政府无论是出自真心还是被迫都不约而同的选择尊重民众的自由权利。就行政复议而言,它是一项用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救济制度,这个制度也当然不能破坏民众自由选择的权利。设置复议前置这种模式明显侵害了民众的自由选择权。还有一个重要的一点就是就中国广大民众的心里或多或少的都存在着“官官相护”的思想。如果行政复议的结果符合相对人的既定目的倒也罢了,而一旦复议结果不利于相对人,那么“官官相护”的思想便出来作祟了,这会出现什么结果呢?相对人会选择继续起诉,由此复议前置的一大优势——快速解决纠纷便无从谈起。不仅仅如此,前文也说过,我国的复议前置制度在设置上存在设置标准不明确、设置的正当性不足等缺陷,并不利于相对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各个角度来看我国都应该确立不受限制的自由选择模式。

再就迳行起诉型而言,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单行立法中有关迳行起诉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排斥行政复议程序的存在。从这个角度而言,根本无

须再设立迳行起诉型的衔接模式。而且此种立法用语的模糊也容易引起误解。再者而言,我国现如今的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强行设定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不符合我国的现状的。

2、坚决贯彻落实司法最终原则

司法最终原则是指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用道德、调解和仲裁等方法无法解决时,通过诉讼的途径,用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公诉、裁判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是国家为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xiii]又指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享有最终审查、最终评断、最终裁判的权力。[xiv]简而言之就是任何纠纷的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那就不能用除司法解决途径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最终的处理机制。由此,直接的否定了另外两种衔接模式,即自由选择终局型和行政复议终局型,当然了,实际的落脚点仍然是行政复议终局型。

为什么不能以行政复议作为终局的裁判结果呢?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上文也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自我监督,以自律作为原则。这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的原则不相符合。作者认为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是现代社会所取得的最大的成就!而行政复议终局型这种衔接模式完全与此相悖。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就自己的行为作出裁判并且这种裁判还是终局型的、不容更改的,那么一个“行政独裁”的政府就离我们不远了。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在理论上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

接模式应该以自由选择型为原则,并坚决贯彻落实司法最终原则。

(二)实务模式构想

在对理论进行了较多的探讨和分析之后,作者的心中又隐隐的出现了一个疑惑。那就是我们通常所讨论的衔接模式,实际上并不能体现出衔接该有的作用。一言以蔽之,为什么要衔接?目的就是为了更好、更快的解决行政争议,而我们上述的衔接模式并不能提供一个更好、更快的解决机制。由此,作者将就实务这一层面而言,提出自己的大胆的构想。在此构想的提出前,先就行政争议的特征进行论述,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为何需要一个好的、能够操作的衔接模式。

1、行政争议的特点

关于行政争议的特点,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争议大、范围广、地位重。

首先一点,作为一名刚刚参加行政庭的工作人员,虽然接触的案件不多,但是这些案件都普遍的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争议非常大。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难以调和。行政案件俗称“民告官”,民告官能赢吗?难以想象。这又是我国民众心理根深蒂固的一个理念。和“官官相护”的理念一脉相承。如果没有穷尽其他的救济途径,民众一般是不愿意打官司的,当然,当今社会随着民主理念的深入人心,这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无法改变的一点就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相对人的心理就会发生一个改变,那就是他已经和政府撕破脸了,事已至此,就固执的要求一定要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因此在庭审的过程中情绪激动以致谩骂甚至大打出手都是常见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以及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

的过程中一定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获得相对人的理解。

其次一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事项日益增多,因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也呈现出范围广的特征。就我市而言,常规的行政争议集中在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公安管理等方面,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不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察、建筑市场管理及契税征管等新型行政争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行政争议的地位重。行政争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里有个有趣的笑谈,说甲、乙两个朋友打赌,输了的人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做一件事。结果甲输了,乙说:“这样吧,给你两个选择。一是请我吃一个月饭,二是在大街上大喊一句‘我是城管’”。甲说:“我还是请你吃饭吧,这个就花点钱,那个可就是要命了”。从这个笑话可以看出,政府在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如果方法不当很容易让民众产生敌对情绪。作为执政党,你的每一个行为都被民众放大来看,一点小小的过失可能引发不可估量的后果。这从近年来数量急剧上升的群体性事件就可以看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在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理行政争议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方法及手段。相反的,如果行政争议处理不当,势必会对党的执政地位产生动摇。

2、模式构想

通过对行政争议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正确处理行政争议的重要性。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重要机制,相互间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衔接不是简单的选择抑或单纯的理论模式构建而是完美的契合以达到快速、及时、有效解决争议的目的。

机制的衔接说到底就是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是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衔接。人员的衔接问题是相对容易解决的。作者的构想就是各级法院行政庭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接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这种对接不是简单的问题交流汇报,而是要成为常态,具体的衔接模式如下:

(1)各级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对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就相对复杂并容易出现问题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专业性法律建议;

(3)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每周抽取一个工作日在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公地点接受复议申请人员的咨询;

(4)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直接协助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就争议较大的复议申请向申请人员作出合理解释;

(5)双方的工作人员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该季度出现的问题作出总结并提出合理建议。

从我市行政复议申请的数量来看,中级法院行政庭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衔接尤为紧迫和必要。通过表①我们可以看出,市政府每年受理的复议申请数量占到全市的80%左右,有些年份甚至高达90%。

以上就是作者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的浅显看法。从我国司法及行政的现状来看,有关行政方面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

民事及刑事。显而易见,要挑自己的毛病对谁都是困难的,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来说也是如此。对于执政党而言要想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就要做到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这就要求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时候要牢牢把握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一原则,同时要明白“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找到一个能够快速、及时、有效的处理行政争议的机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

(完整word版)执法资格考试题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4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B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 D、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 C )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A、经验 B、专业技巧 C、专业知识 D、文化知识 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 A )为申请人。 A、核准登记的企业 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C、全体合伙人 D、合伙企业代表 4.合伙组织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D )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创始人 B、代理人 C、出资人 D、主要负责人 5.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不可以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申请?( D ) A、企业股东会 B、企业董事会 C、企业股东代表大会 D、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人 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B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3 B、5 C、6 D、10 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 D )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 B、共同被申请人 C、共同申请人 D、第三人 8.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D )。 A、委托事项、权限和费用 B、委托权限、日期和费用 C、委托权限、期限和费用 D、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A ) A、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C、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选择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选择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题库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共41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 A.法律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D.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A.经验B.专业技巧 C.专业知识D.文化知识 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为申请人。

A.核准登记的企业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C.全体合伙人D.合伙企业代表 4.合伙组织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A.创始人B.代理人C.出资人D.主要负责人5.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不可以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申请?()

A.企业股东会 B.企业董事会 C.企业股东代表大会 D.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3 B.5 C.6 D.10 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B.共同被申请人C.共同申请人D.第三人 8.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A.委托事项、权限和费用 B.委托权限、日期和费用 C.委托权限、期限和费用 D.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 有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

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十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共41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B)。 A法律B行政法规 C政府规章D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C)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A经验B专业技巧 C专业知识D文化知识 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A)为申请人。 A核准登记的企业B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C全体合伙人D合伙企业代表 4合伙组织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D)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创始人B代理人 C出资人D主要负责人 5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不可以以企业名义提出复议申请?(D) A企业股东会B企业董事会 C企业股东代表大会D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B)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A 3 B 5 C 6 D10 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D)参加行政复议。 A案外人B共同被申请人 C共同申请人D第三人

8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D)。 A委托事项、权限和费用 B委托权限、日期和费用 C委托权限、期限和费用 D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A) A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C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D由申请人选择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 1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期限如何计算?(C) A自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及其答案

一,解答题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有一项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2.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堆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4.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论述题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a,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征用的内容既包括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也包括相对提供劳务或行为上的作用;而行政征收的内容一般只限于相对的财产权益。b.使用情形不同。行政征用具有临时性、应急性;行政征收则是在正常情况下适用。c.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用的财产时行政机关为了应急所用,只是暂时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转移;行政征收的结果是将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征收而转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发生权本改变。 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b.财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共法律知 识题库 复议立案审查处 一、判断题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人的,推选至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答案:错误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至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正确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 委托。 答案:正确 5、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 人。 答案:错误 6、(难题)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正确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错误 8、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具 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次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9、(难题)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送达人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10、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答案:正确 1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错误 12、(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日起计算。答案:正确 14、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答案:正确 15、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 人只能自行委托鉴定。 答案:错误16、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答案:错误 、(难题)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答案:错误 18、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 复议终止。 答案:错误 19、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正确 20、(难题)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 求范围内,可以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 复议决定。 答案:错误 21、(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 案:错误 2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 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答案:正确 2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 不能停止执行。答案:错误 2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正确 2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 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答 案:错误 26、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错误 27、(难题)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错误 28、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答案:错误 2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日。 答案:正确 30、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答 案:正确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 政复议。答案:错误 32、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公民、 法人对该最终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答案:错误 3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在审理方式上,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基本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以言辞审查(实地调查和听证)为辅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只有在上诉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并不是必须开庭的情况下方可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开庭时,应组织双方质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辩论。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二是《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发现违法,有权机关有权依法给予改变、撤销。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无受理权(立案权)、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新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复议的主要影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许炜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61条,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包括新增内容、修改内容、吸收内容。吸收内容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复议法》中部分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本人试图现就《决定》颁布、施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 一、修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提高依法办案的意识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决定》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公正”取代“正确”,明确无误地将“公正”作为行政诉讼的最高目标,体现了追求法治的精神。删除“维护”,则从法律上消除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权,强化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职能。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对行政权力的倾向和实际规则的优待,以

及司法实践中维护被诉行政机关权威普遍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对复议申请人时常存在一定的偏见,尽量将申请人挡之门外,或尽量维持原行政行为,难以真正公正处理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总是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总结行政诉讼工作的成绩之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 4.35%。《决定》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理念将会发生显著变化,对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力度会加大,其结果就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丧失,败诉率大大提高。作为复议机关,应努力依法、公正处理复议案件,防止败诉风险。 二、方便起诉和复议管辖级别提高的规定,将导致行政复议机关被诉案件数量上升 2013年江苏省行政诉讼案件合计6441件,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立案的审查非常严格,行政机关或党政领导有时也会要求法院尽量不受案,法院以拖延或拒绝立案的方式将相当多的行政案件阻挡在法院大门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的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增加第五十条关于书写困难可口头起诉的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均先予接受等。上述规定降低了行政诉讼门槛,减少人为障碍,将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加,行政复议机关被诉案件也必然会增加。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将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 华图网校马兰 一、联系 第一,选择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复议必经式。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选择终局式。《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四,特殊的行政复议终局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区别

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 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广于行政诉讼。 第五,审查依据及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审理中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双方就裁量争议可以和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裁量争议和赔偿、补偿事项调解结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行政规章。审理中,除赔偿诉讼之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六,对于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要求不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对比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吊销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许可证和执照,责执照,行政拘留‖令停产停业,没 ‖收财物 复议诉讼 2、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限制人身自由或 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 复议诉讼 3、许可—(1)对许可的变更‖不作为(不发或 中止,撤销不服不答复) (2)许可不作为‖注:许可证和执照(含审批,登记行为) 注:其许可含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复议诉讼

4、行政征收—违法集资、征收财物‖违法要求履行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义务的 复议诉讼 5、保护——申请保护人身,财产‖申请保护人身,受教育权未履行的‖财产拒绝或不答复 复议诉讼 6、给付—申请发放抚恤金、保险金‖认为没有依法最低生活保障,未发放的‖发放抚恤金 7、复议诉讼 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自主权的主权的 复议诉讼 8、其他侵权—(1)确认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2)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其人身权、财产(3)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合法权的 权益的 9、抽象行为——复议可以对规定进行审查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各级政府的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规定 不受案范围的对比 复议: 1、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2、对民事纠纷作的调解或处理(仲裁或诉讼) 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其他授权的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和总动员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解释:涉及该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法律是狭义的 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无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等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一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个别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第2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4条)。 (老百姓说的不算)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1.可以复议 2.附带审查 3.不可复议

2021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2021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 案(完整版) 1、王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局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其斗殴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则行政复议中止。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2、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不合法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3、申请人李某因其所在地发生地震而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该行政复议案件在该原因消失60日内恢复审理。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中止审理。正确答案为:Y。 A:对 B:错 5、除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正确答案为:Y。 A:对 B:错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正确答案为:Y。 A:对 B:错 7、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8、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不中止

审理。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9、A公司受某县工商局处罚1万元,A公司不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先收到申请的县人民政府受理。正确答案为:Y。 A:对 B:错 10、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需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方可撤回。正确答案为:Y。 A:对 B:错 1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即可。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1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论任何理由,一律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13、申请人张某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不中止审理。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14、行政复议中,当事人经行政复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可以由被申请人作出,也可以由申请人作出。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15、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正确答案为:Y。 A:对 B:错 16、行政复议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再进行调解。正确答案为:N。 A:对 B:错 17、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她们之间区别就是: 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就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就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与纠错机制的性质,就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 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一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与其她权利的侵犯。 第五,审查依据及就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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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 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下面是fanwen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区别,欢迎阅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 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 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 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 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 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 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 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4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 ggqm6zool61 4级被浏览68次 2013.04.07 请给出详细答案 TECH2006 采纳率:50% 3级 2013.04.08 检举 (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比较 来源:驻马店政府法制网2009-12-3 10:02:36 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不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有对其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救济的功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或基于不同的考虑作出不同的选择,同样的事情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我想这是由其内在主客观原因的,下面我们来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优劣点比较之原因 (一)、主观方面,人们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为二者的比较提供了现实需要。人们处理任何问题,都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趋利”。同时,也会尽可能地回避或减小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利因素对自己的影响,谓之为“避害”。对“利”的追求和对“害”的回避,要求我们对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试知识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55题,单选41题,多选14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8月1日起施行。 A.2006 B.2007 C.2008 D.2009 答案:B.2007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6条 2.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A.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 B.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 C.负责协调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 D.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 答案:A.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条 3.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A.法学本科学历 B.相应资格 C.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D.研究生学历 答案:B.相应资格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条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述

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A.合伙人 B.主要投资人 C.核准登记的企业 D.企业或者合伙人 答案:C.核准登记的企业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 5.股份制企业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A.股东大会 B.股东代表大会 C.董事会 D.股东 答案:A.B.C.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 6.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案外人 C.关系人 D.证人 答案:A.第三人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 7.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A.1名 B.1至2名 C.2名 D.1至3名 答案:B.1至2名 关键词: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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