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should the press be human媒体要不要人性

should the press be human媒体要不要人性

肖像权使用授权书四篇

肖像使用授权书四篇 篇一:肖像使用授权书 肖像使用授权人姓名,性别 被授权人(单位): 公司地址: 本人同意:组织本人所拍摄的含有我肖像的全部照片和影像资料(以下简称肖像资料)的著作权永久归属,且肖像资料的底片和原件由保存。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所获得的收益归 所有,本人不要求参与分配。 本人授权:有权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在国内外各种媒体或媒介(包括:1、报纸、杂志、图书、日历、图片、图表等印刷品;2、互联网、局域网、应用软件;3、电视、墙体、车身内外、电梯、户外广告牌、各种音像播放设备;4、宣传手册、产品包装; 5、其他一切能够合法存在的媒体或媒介)上使用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包括用于制做广告、商标、标识、装饰橱窗、文章配图等)。

使用本人肖像的期限为:永久。 依本授权书使用肖像资料或肖像资料中所含的本人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时,无需另行通知本人。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年月日

篇二; 肖像使用授权书 甲方: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护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鉴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期间,甲方系乙方聘用的员工。甲方在职期间,作为乙方员工,无偿拍摄了系列带有乙方产品的图片用于乙方宣传企业文化及产品品质,同时亦树立了甲方积极正面形象。鉴于甲方已与乙方协商解除聘用协议,现双方就乙方继续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拍摄的甲方照片并无偿用于宣传册的相关事宜系经甲方授权许可,不存在任何侵犯甲方肖像权的情形。 二、甲方确认,甲方离职后,乙方有权继续无偿、排他的、不限地域的永久使用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或者照片,乙方可将甲方照片或带有甲方肖像的产品图片用于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成宣传册、宣传广告或其他方式。 三、乙方不得授权第三方将上述图片或照片改成毁谤、猥亵、淫秽

新闻侵权案例摘抄

1、运用广角镜头过于靠近拍摄、或把被摄人物置于画面边缘,都会造成人物形象的夸张失真、严重变形。 《每日商报》2004年6月17日的一组照片《玩具“谋杀”眼球》,主照画面中男女的形象因为广角镜的缘故而严重变形。被摄者有理由因在镜头下变得畸形、丑陋而对媒体提出侵犯名誉权。 2、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3、唐季礼绯闻案 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 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 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105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4、张某某村霸案 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当日,张某被羁押。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不服,起诉记者,称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他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其他犯罪,所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 5、案例:2003年4月,一个化名“吴妈”的网友在互联网的论坛上发帖,公布了中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人尽管说可以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同于公司法人代表。但是我国公司法当中针对公司法人的人格也是有所要求的,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话,那么行为人也不可以成为公司的公司法人。因此为了大家的方便。对公司法人的人格制度要求还是应该了解一下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一、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2、中国内地居民需有居民身份证

3、港、奥、台及外国人员需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文及繁体中文需要翻译成简体中文 4、18周岁至今的简历(不能间断) 5、一寸免冠证件照片(黑白均可) 6、同意在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亲笔署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一)通缉犯、服刑犯。 (二)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 (三)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

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分析 关键词: 媒体得权抗辩,基本直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媒体侵权责任作专章规定,但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一直受到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本文从平衡媒体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这一基点出发,结合法院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媒体侵权基本抗辩事由即基本真实、公正评论、公众人物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 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媒体侵权责任进行专章规定,但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建立媒体侵权制度的紧迫性仍然受到广大媒体、学者、司法界的重视和讨论。一方面,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幅度提高,对自己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意识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媒体疾呼舆论监督体制的建立,在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背景下,要求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下,寻找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目前媒体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自1991年至20XX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媒体侵权诉讼3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可以清晰看到媒体侵权案件中媒体在答辩时抗辩理由的逐步丰富。 一、媒体侵权抗辩的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和理由。抗辩事由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的抗辩事由和一般抗辩事由,后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 媒体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媒体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则是媒体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是对请求的对抗,而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具体事实,所以,媒体侵权抗辩总是表现为具体的事由,即媒体侵权抗辩事由。媒体侵权的抗辩,既不是已经产生的实体抗辩权,可以直接对抗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阻却该请求权的行使,也不是否认原告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反驳,而是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具有适当的理由,破坏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使其媒体侵权请求权不能成立,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的媒体侵权请求权,使自己免于承担媒体侵权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文档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文档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of disregard of corpo rate personality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 法的法人。只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之法人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之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就公司实体之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之必要。一句话,“无人格,就无否定之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 于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 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认。也不同于公司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有些人认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含“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取缔”,当然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 相对的否定,并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因此并非法人人格的根本否定,而且一般是因为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人的补救或者是因为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制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 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亏损给予补偿的义务,只要此种亏损超过了基本储备金和赢利储备金。”在股东是公司比股东是个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已成为传统的看法。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 具备公司支配力。 所谓支配力是通过决策体现出来的。负有承担责任义务 的应是所谓的积极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而消极股东是相对应是指没有参与公司经

人性假设理论案例

【案例】如何看待人性假设理论----X理论与Y理论 【案例资料】 新上任的销售部王经理? 上个月月底的一次公司办公会议上,公司李总经理宣布了一项人事任免决定:考虑到销售部陈兴经理月初出车祸受伤后,销售部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强销售部工作,任命王军为销售部经理,免去他现任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以便于他全力抓销售部工作。 ? 王经理上任后,一直在琢磨:怎样才能抓好销售部的工作呢?他认为销售部任务是否能完成全部都落在销售员身上,因此抓好销售员是个关键。王经理在他上任的第一次全体销售部员工大会上表示,他先要花一周时间作调查研究,在此期间一切仍按原来的程序工作。这一周内王经理做了三件事:一是查阅近5年的本公司销售统计资料,特别注意每个销售员每个月完成的销售量。他发现前几年销售员完成的量在30~40台/月,可这两年一直在25~30台/月之间。销售员的人数从原来的6个,增加到8个,现在是10个,但销售总量却没有大的增加。二是他走访了本市和邻近地区的同类厂,了解它们的销售情况,特别是销售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下来大体上好的厂家销售员的销售量达30~35台/月,差的只有10~20台/月。三是制定一个销售员的奖金、浮动工资与完成销售量挂钩的方案。王经理发现,以往销售员的奖金与完成的销售量有些挂钩,但拉开的差距不大,浮动工资基本是平均分摊。王经理准备在这方面要有所突破。? 在第二次全体员工会议以后,王经理把10位销售员留下来继续开会,在会上他推出了一个奖金、浮动工资与完成销售量挂钩的试行方案。方案的要点有三:(1)每位销售员每月应完成的销售量定为38台。(2)完成这一指标得全奖,如完不成,则每完不成一台扣20%奖金,达不到34台,扣除全额奖金(值得一提的是,全额的奖金金额约为工资的2/3)。(3)连续3个月完成指标,第4个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一年完成指标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如享受浮动工资后,没完成指标,第2个月起取消浮动工资,如连续半年完不成指标,则下浮一级工资,连续一年完不成,再下浮半级工资。在对试行方案作解释时,王经理说,方案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试行方案首先需要大家转变观念,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他告诉销售员,他实施奖金向销售员倾斜的原则,销售员的奖金额为一般人员的200%,但要拿到,则必须完成指标。同时他补充,完成销售量是以资金回笼到位为准。可想而知这方案一宣布,马上引起销售员的一片哗然。但王经理坚持实施这一方案,他口头上解释说:这是试行方案,可在实施中修改,但一定要试。心里却在想:就得要采取强硬措施,好好管一管,要不大家怎么肯拼命干。? 讨论:王经理对人的看法属于哪种“人性假设”?王经理的方案是否能激励员工?为什么?你认为该如何改进? 【案例分析】? 道格拉斯·麦格雷戈从人性的角度,提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说是截然相反认识的理论,即X理论与Y理论。 X理论,又称经济人假设,它是指以一种合乎理性的、精打细算的方式行事,人的行为是由经济因素推动和激发的。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组织中处于被动的、受控制的地位。这是对人性的一种早期的、传统的认识。X理论对人的本性作如

管理学中的r人性假设及其管理模式(本人用心整理)

人性假设理论 在人类思想史上人性一直是哲学家、管理学家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自古就有“性善论”、“性恶论”之争,古希腊哲学家也对人性进行广泛讨论,随着历史不断发展,人类对人性研究也在不断完善和丰富。 著名管理心理学家雪恩(E〃H〃Schein)于1965年在《组织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四种人性假设理论。 (一)“经济人”假设 又称“实利人”或“惟利人”假设。这种理论产生于早期科学管理时期,其理论来源是西方享受主义哲学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劳动交换的经济理论,即认为人性是懒惰的,干工作都只是为了获取经济报酬,满足自己的私利。因此,管理上主张用金钱等经济因素去刺激人们的积极性,用强制性的严厉惩罚去处理消极怠工者,即把奖惩建议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的基础上。最早提出“经济人”概念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麦格雷戈(D〃Mogregov),他于1960年在其《企业的人性问题》中,将以“经济人”人性假设为指导依据的管理理论概括为X理论,并认为它是一种错误理论。泰勒(F〃W〃Tayzor)是以X理论为指导的管理典型代表,以严格控制和严密监督为根本特征,只考虑如何提高生产效率,毫不关心工人的心理需要和思想感性。 (二)“社会人”假设 这种理论源于“霍桑实验”及其人际关系学说。“社会人”的概念也是由该实验主持者梅约提出。这种假设认为,人是社会人,人们的社会性需要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职工的士气、群体心理等对积极性有重要影响。因而在管理上要实行“参与管理”,要重视满足职工的社会性需要,关心职工,协调好人际关系,实行集体奖励制度等。 (三)“自动人”假设 即“自我实现人”假设,这一概念是最早有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尔后,麦格戈提出了以“自动人”人性假设为理论基础的管理理论,给予“X理论”相反的“Y理论”,他明确否定“X理论”,而肯定“Y理论”。“自动人”假设认为,人是自主的,勤奋的,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只要能满足这一需要,个体积极性就会充分调动起来。所谓自我实现,是指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只有人的潜能得以表现和发展,人才会有最大的满足。因此,管理上应创设良好的环境与工作条件,以促进职工的自我实现,即潜能的发挥,强调通过工作本身的因素,即运用内在激励因素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复杂人”假设 这种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其代表人物有雪恩、摩尔斯(J〃J〃Morse)和洛斯奇(J〃W〃Lorsch)等。该理论认为,无论是“经纪人”、“社会人”,或者“自动人”假设,虽然各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并不适合于一切人。因为,一个现实的人,其心理与行为是很复杂的,人是有个体差异的。人不但有各种不同的需要和潜能,而且就个人而言,其需要与潜能,也随年龄的增长、知识能力的提高、角色与人际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不能把人视为某种单纯的人,实际上存在的是一种具体的“复杂人”。依据这一理论,便提出了管理上的“超Y理论”,即权变理论。它认为,不存在一种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管理模式,应该依据组织的现实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新闻侵犯肖像权行为探析

新闻侵犯肖像权行为探析 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报道主体(新闻媒体或者个人)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媒介并利用新闻等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确切地讲,新闻侵权应是《民法通则》通过以来出现较多的一种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专门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在所有新闻侵权类型中,无疑侵犯肖像权是一种最普通、最常见、最多并往往被公民忽视的新闻侵权。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依此观点,在对新闻媒介侵害肖像权问题进行讨论时,关键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当然,这不意味着只要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媒介使用他人肖像就必然侵害其肖像权。一般认为,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表现形式所反映的自然人的形象。 一、肖像的法律特征: (一)肖像首先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的、实在的外在形态。这个“外貌形象”不仅仅局限于面部形象,自然人身体其他部位的影像也可以被认定为肖像权的保护对象。一句话,只要人和自然人的身体的影像具有“可识别性”,那么该影像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实际上,肖像在这里已经被扩大化,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大于实际生活中的肖像。 (二)肖像是自然人外貌所再现的视觉形象,而不是自然人形象的本身。在自然人的脸部被损害的情况下,自然人被侵害的是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而在自然人的照片被非法利用的情况下,那么自然人受到侵害的是他的肖像权。 (三)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片、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将自然人外貌影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最终将不同的外貌形象以视觉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完成人与人在视觉上的区别、识别功能。这种区别功能和姓名在语言和文字上发挥的区别功能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 二、新闻侵犯肖像权的表现: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难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权所享受的权利。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许可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引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上均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详解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理解 理解来说: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即:债权人爱找谁找谁,因为公司负连带责任)。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现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 第一、公司空壳化。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

人性的假设案例分析

荷米公司是一家非常与众不同的企业,它的管理者德普瑞认为,他的雇员们不是牛马,而是有着情感、理智和才能的有血有肉的人。他下决心了解他的每位雇员的性格、潜质和才干。他还宣称,管理层不是一个特殊阶层,管理是企业内部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参与并作贡献的企业的根本职能。因此,荷米公司是世界上第一批提供雇员股份并采用分红激励计划的公司之一,这种方式激发了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公司还努力保持贯通整个组织的开放的沟通渠道。因此,荷米公司虽然也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计算机销售大滑坡,但是公司的雇员们没有因此而被裁减,而是和公司共渡难关。公司从困境中解脱出来后,发展得比以往更加强大了。 荷米公司管理的基本人性假设是什么?有情感、理智、才能与个性的血肉之躯.围绕这个纲要论述经济人与社会人的理论结合荷米公司参考资料 沙因划分了四种人性假设②: ⒈“经济人”假设 沙因认为,这一假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职工们基本上受经济性刺激物的激励,不管是什么事,只要能向他们提供最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就会去做。 ⑵由于经济性刺激物是在组织控制之下的,所以职工们的本质是一种被动的因素,要受组织的左右、驱使和控制。 ⑶感情,按其定义来说是非理性的,因此必须加以防范,以免干扰人们对自己利害的理性权衡。 ⑷组织能够而且必须按照能中和并控制人们感情的方式来设计,因此也就是要控制人们的那些无法预计的品质。 沙因认为,这一假设的主要问题,“倒不在于根本没有人符合这种假设,而是在于它把人们的行为过于一般化、简单化了。”然而,反观我们不少地方的管理,却仍然神话般地奉行着这种人性假设。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⒉“社会人”假设 沙因认为,这一假设主要包括以下各点: ⑴社交需要是人类行为的基本激励因素,而人际关系则是形成人们身份感的基本因素。 ⑵从工业革命中延续过来的机械化,其结果使工作和劳动丧失了许多的内在意义,这些丧失的意义必须从工作中的社交关系中寻找回来。 ⑶同管理部门所采用的奖酬和控制的反应比起来,职工们更容易对同级同事组成的群体的社交因素作出反应。 ⑷职工们对管理部门的反应能达到什么程度,应视主管者对下级的归属需要、被人接受的需要能满足到什么程度而定。 显然,能够在劳动中考虑到人的社会性,他的归属感、身份感、社交需要等具有“内在意义”的因素,同样是人性的一种进步。这在管理中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种因素,可惜我们的不少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伴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逐渐表现出来,法律界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空白。从法学界的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和谐的标准和基础应该是公平和正义并存,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论发表空间,人们开始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随之产生的是社会失衡和权力滥用,而新闻侵权就是该现象的典型表现。新闻侵权从主体上可分为新闻媒体侵权、新闻作者侵权、新闻媒体和作者共同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1)闻传播侵害公民肖像权。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

像。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使网络肖像侵权也有意无意的发生在新闻传播领域。 (2)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而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的作品。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 我国在新闻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闻侵权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规范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控制。不仅仅让新闻侵权行为无法可依、责任划分引发争议,也导致新闻媒介无法实现合理监督。近年来新闻纠纷的增多从一方面足以看出我国新闻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的逐渐重视和强化,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公民试图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增强,表明了我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新闻媒体在国外被称作是“无冕之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

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专业:09法硕学号:20092004 姓名:李真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在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获取利益的现象。2006年新公司法第一次提出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不足,维护了交易的公平与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定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滥用权利我国的法定公司主要有两大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具有法人的独立人格,应遵循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是指公司具有与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相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行使权力同时承担义务,公司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独立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的重要标志。有限责任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义务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要功能和价值是限制投资风险,而不是单纯的免除投资者责任。确立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限制股东投资风险,进而发挥鼓励投资、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现状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司人格独立在一定情况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日渐清晰。“公司问题”也日益严重。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1.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或者转移资金,使其成为徒有虚 名的“空壳公司”,使公司经营财产严重不足。 2. “脱壳”经营,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 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已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 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限制而成立“一人”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出资经营,一个股东操纵,这样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 3.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股东实际未缴或未足额缴 纳注册资本,这样不仅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活动,还影响公司偿还对外债务的能力。 4.母公司过度操纵子公司,利用其独立法人的地位来逃避债务、规 避法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当公司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将财产转移,通过 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 针对这些情况,英美法国家判例法逐渐建立了“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制度,大陆法国家亦形

管理心理学 人性假设理论

基于管理学的视角述评四种经典人性假设 理论 摘要:四种经典的人性假设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其适用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每一种人性假设理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其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其特有的缺陷;本文基于管理学的视角,简要评述四种人性假设理论,对其在管理实践中的积极面和消极面进行探讨。 关键字:经典人性假设理论概述积极面消极面 一、经济人假设----把人不当人看的理论 (一)经济人假设及X理论概述 经济人又称“理性经济人”、“实利人”,这种人性假设吸收了享乐主义哲学与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关于劳动交换的经济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即将经济利益的追求和获得作为人生第一要务,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而为了追求自我最大化的利益,大多数人希望以懒惰、逃避工作、推脱责任的形式获得报酬,只有少数人能克制自己的感情冲动而成为管理者,管理者的领导方式是“胡萝卜加大棒”,具体管理措施就是计划、组织、经营、指导、监督、控制等。 (二)积极面:拉开管理科学化时代的帷幕 经济人假设理论的提出在管理学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第一次将工作定

额、工具标准化等科学研究和思想引入管理中,使其成为一门科学,结束管理靠自我经验、放任自流的状态,提高了生产率,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三)消极面:引起了普工支持率与高端人才困境 经济人假设理论认为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主要靠得是管理中动作研究、劳动定时、工具标准化等这些管理学中科学的、技术的、基础的层面,对管理风格、管理原则、管理心理等管理学的诸多领域并未涉及。而且,经济人假设与X理论认为管理者应该把工人不当人而是当做经济动物看待,认为工人应该完全听从管理,不准参与管理,抹杀了其自主性、主人翁精神、归属感、自尊心,不关注工人与工人、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亲和需要,不关注工人对工作本身的挑战性、兴趣以及对荣誉、发展机会、尊重、自我实现的精神需求。因此,这种把工人不当人看的理论注定不能得到现代广大职工的拥护,注定不能招引高端人才。 二、社会人假设----很难达成工作目标的理论 (一)社会人假设以及人际关系理论概述 社会人假设以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为理论基础,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融洽的人际关系,包括友谊、归属感、凝聚力等,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管理者的领导方式应该是注重倾听工人的意见、让员工参与管理、促使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的目标一致,奖励时也应以集体奖励为主,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激励工人、提高生产率,而计划、指挥、监督、控制应放在次要地位。 (二)积极面:进一步激发员工积极性 社会人假设使管理由泰勒制下以工作任务为中心发展到了人际关系学说下以职工为中心的新阶段,丰富了管理学理论与思想,缓和了泰勒制带来的劳资关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公众人物是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面的,当然,多数情况下也是通过新闻报道对他们进行了解。但有一些记者可能素质比较低下,随时随地的跟踪、偷拍公众人物,这就有可能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侵犯。那么在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

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 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诉讼,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基础,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对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原则和立法建议,以期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立法 一、公司人格法人否认制度价值基础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平、正义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基础。通常来说,自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人格独立出现以来,合乎现实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积极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获得了一般的正义。但是,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不正义的情形。正义作为法律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营中得到彻底的动态的贯彻。[1]法人制度维持着投资人和债权人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法人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则是通过法人与其出资人财产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法人出资人责任有限和法人经营自主等法人特征来实现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已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否认,重新恢复被扭曲的法人制度维持的公平和正义。大陆法系一般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两个方面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事实上,两大法系的理论来源并不存在矛盾,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实质上是正义理念的深化。我国的《公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法理层面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层面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 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从法律上留下了可能。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64条还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在财产混同情形下的公司人格否认问题作了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该说,就我国公司法目前立法而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无疑是一次伟大的制度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1) [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相对于公司人格独立属于衡平性规范。衡平性规范的品格在于非规范性、模糊性和补充性。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存在的诸多缺陷皆渊源于对该制度性质的认识偏差。因此,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路径在于:回归衡平性。 [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衡平 目前,对中国应否借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对于该制度的性质及由此决定的其在立法上和适用上的特性却鲜有论及。对该制度性质认识的任何偏差都将直接妨碍其功能的发挥,甚至可能会导致适用上的南辕北辙,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期有益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伟大实践。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性质公司 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支撑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1](P21)但其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之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以其作为调整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准则,在具

体的个案中,出现了相当程度的不合目的性。该原则作用的两面性早在产生之初就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议案提交讨论并获得普遍赞誉的同时,并未获得法律出版物的认许,《法律时报》甚至将该法案称为“无赖特许状”。同样商业圈也未形成一致的见解,曼彻斯特商会宣称:该项法案毁灭性地破坏了我们合伙法律中由来已久的高度道德责任感。[2](P43-44)公司人格独立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始终受到来自以下两方面的严峻挑战。 1.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股东是公司名义上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并有权获得可能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为股东筑起了一道牢固的篱笆,将其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公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可能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毋庸置疑,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其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过程,甚至可能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必将因他人行为蒙受重大损失。可见,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注意了对股东的

(广告传媒)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马守敏 近年来,涉及状告媒体的新闻侵权案件明显增多,而网络侵权纠纷也逐渐成为新类型的新闻侵权案件。由于网络与传统媒体二者的传播方式迥然相异,在新的媒介形态下,如何防止和监督网络新闻侵权备受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机构网站(相对于个人网站、网页而言)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工作中违反新闻纪律,通过网络,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网络新闻侵权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著作权侵权,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网络新闻侵权另外一种重要类型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新闻工作者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给他人的精神和生活都造成了损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网络新闻侵害“法人名誉”的现象也有所抬头。 网络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的内容,应当严格界定,不能将非名誉权的内容概括在名誉权概念之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网络新闻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产生侵害。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制造噱头,提高本网站的信息量,争取点击率,不惜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一些人则利用网络“把关人”控制的弱化,随意通过编造、篡改、转载网络新闻进行人身攻击,给他人的精

企业管理中的几种人性假设

“经济人”的假设 这种假设起源于享乐主义的哲学观点和亚当·斯密关于劳动交换的经济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在于追求本身的最大利益,工作的动机是为获得劳动报酬。也可概括成X理论。基本要点: 1、多数人天生是懒惰的,都尽可能逃避工作;他们没有雄心壮志和负责精神,宁可期望别人来领导和指挥;他们对组织的要求与目标不关心,只关心个人,其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相矛盾;他们缺乏理性,不能自律,容易受他人影响;他们工作的目的在于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与安全需要。 2、只有少数人是勤奋、有抱负、富有献身精神,他们能自己激励自己、约束自己,这些人应当负起管理的责任。著名的泰勒制就是“经济人”假设---X理论的具体体现。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以“时间--动作”分析为出发点,只考虑提高劳动生产率,无视工人的情感,主张管理者与生产工人严格分开,反对工人参与管理。 我国至今仍有不少企业沿用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在加工贸易型的三资企业。 “社会人”的假设 这种假设起源于著名的霍桑实验。霍桑实验的结论是:工人不是机械的被动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复杂的社会系统的成员。因此把重视社会需要与自我尊重需要而轻视物质需要与经济利益的人称为“社会人”。 “自动人”的假设 “自动人”又称“自我实现人”。Y理论。基本理论:人生来就是勤奋的。如果没有不良条件的限制,运用体力和脑力从事工作,如同游戏和休息一样自然。外来的控制和惩罚的威胁并不是促使人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的唯一方法。人在达到自己所承诺的目标过程中,是能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 如果给以机会,职工会自愿地把他们的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结合成一体。职工在适当条件下不但能够接受责任,而且会追求责任。逃避责任、缺乏雄心和强调安全是经验的结果,而不是人的天性。许多职工都具有解决组织问题的想象力、独创性和勤奋精神。在现代工业生活的条件下,一般职工的智慧潜能只被用了很少一部分。 “复杂人”的假设 应变理论,也称超Y理论。强调因人而异,因时、因地制宜。基本要点:人有着层次和水平不同的、多种多样的需要,这些需要不仅是复杂的,而且随着人的发展和工作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变化。每个人的多种需要不是并列,而是相互联系、互相影响,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并形成一定的结构。 有的人经济上的需要居于中心位置,有的人社会性需要占主导地位,有的人最迫切的需要是施展自己的才华,于是各个人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动机模式。个人此时此地的需要是他原有需要与当今社会存在交互作用的结果。人的工作性质不同、社会地位不同、能力不同、与周围人的关系不同,其需要与动机模式也不同。不存在对任何时代、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都普遍适用的管理模式。 综上所述,X理论强调管制,在机构上突出监工,在制度上强调重赏重罚,主张集权和控制。Y理论强调协调,重视教育和学习,制度上突出参与,提倡给人创造机会。超Y理论主张二者结合,通达权变,因地制宜,灵活应变。 随机读管理故事:《河边的苹果》 一位老和尚,他身边聚拢着一帮虔诚的弟子。这一天,他嘱咐弟子每人去南山打一担柴回来。弟子们匆匆行至离山不远的河边,人人目瞪口呆。只见洪水从山上奔泻而下,无论如何也休想渡河打柴了。无功而返,弟子们都有些垂头丧气。唯独一个小和尚与师傅坦然相对。师傅问其故,小和尚从怀中掏出一个苹果,递给师傅说,过不了河,打不了柴,见河边有棵苹果树,我就顺手把树上唯一的一个苹果摘来了。后来,这位小和尚成了师傅的衣钵传人。世上有走不完的路,也有过不了的河。过不了的河掉头而回,也是一种智慧。但真正的智慧还要在河边做一件事情:放飞思想的风筝,摘下一个苹果。历览古今,抱定这样一种生活信念的人,最终都实现了人生的突围和超越。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