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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材料

国际关系学院2007——2008年度

中国法制史密卷

题型

一、选择题

10道(20分)

前五道:单选

后五道:多选

二、名词解释

6个(30分)

三、简答题

2个(20分)

四、论述题

三选二(30分)

密题解密:

中华法系的特征(简答题10分)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家庭为本,伦理法制

治世之具,发自君出

缘法断罪,类推裁断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诸法合一,明刑有分

分区解密

夏商时期

1,刑罚体系

夏:(旧)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

商:墨,劓,剕,宫,大辟

2,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

(昏指的是“已恶而掠美”;贪指的是“贪以败官”;贼指的是“杀人不忌”)

3,刑罚原则

甧灾肆赦,怙终贼刑(了解哪个字指的是什么意思)

(甧指的是过失,怙指的是故意)

周朝

1,宗法等级制度=宗法制+分封制+等级制

必考题——宗法制的名词解释或者简单题

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融血缘与社会等级为一体,合血统与君统为一体,嫡庶有别,大宗、小宗的界线分明,传承清晰。

所谓宗法制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结构,同姓为亲,异姓联姻为戚。一个个家族亲戚组成社会集团,具有原始部落和部落联盟的遗风。周朝统治者把宗法制从家族内部推向全社会,其目的是用宗族“亲亲”、“尊尊”的法则来约束社会,治理国家。

宗法制的特点是以血缘区分等级,使亲者贵,疏者贱,长者尊,幼者卑成为统治者的既定政策。

2,“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内容与辩证关系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刑兹无赦”则是指的是那些犯上作乱的“小人”,并不违反“明德慎罚”的要求,是他们咎由自取的。

“刑罚世轻世重”

3,重点:周公制礼(必考:名词解释,论述或者是简答)

作为名词解释则只用解释定义即可:

法律渊源--夏商时期的礼,结合周族习惯法

调整范围--涵盖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

基本原则--“亲亲”(孝)与“尊尊”(忠)

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如果作为问答题,那么就要加上以下内容:

礼制的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公族无宫刑”

4,礼刑关系:

礼和刑当作西周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部分。礼、刑互补,相辅相成,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看,礼主要调整民事的、行政的法律关系,刑主要调整刑事法律关系。换句话说,礼是禁止

性规范,刑是惩罚性规范。

联系:礼是刑的精神真谛:刑――法――习惯法――习俗――礼;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作用不同;适用原则不同

5,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惟眚--非眚维终--非终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了解分别指什么)——不识: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过失: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遗忘:没有主观故意过失

6,契约:

制剂

傅别

7,婚姻制度

(1)六礼(简答题,必考)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为定婚礼,是婚姻关系的主要程序,经此四礼,买卖婚约即告成立。

请期

亲迎

(2)七出与三不去(简答题,必考)

“七出”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无子--为其绝世也

淫--为其乱足也

妒--为其乱家也

恶疾--为其不可与其共粢盛也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窃盗--为其反义也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8,嫡长子继承制度: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贤不以长。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

1、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楚、晋

2、公布成文法的三个代表:(简答题)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晋国执政赵鞅、荀寅“铸刑鼎”

郑国邓析著《竹刑》

3、成文法的意义:

秘密--公开

礼治--法治

催生了新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

战国时期

《法经》(必考题)

名词解释(5分):时间:战国初年,地点:魏国,人物:李悝,内容:正律、杂律、减律,评价: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1)正律包括《盗》、《贼》、《囚》、《捕》四篇;

(2)杂律即《杂法》一篇;

(3)减律即第六篇《具法》

论述题:(15分)

加上前面的名词解释,再写上

特点:

ⅰ莫急于盗贼

ⅱ行刑重轻

ⅲ改刑为法

ⅳ编撰体例的改变

影响:

开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成为商鞅变法的直接蓝本,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秦朝

1、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效力中加入了——廷行事——司法判例——不仅以法律为依据,而且参照此前的成案、判例。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依据是身高6尺

3、刑种中的徒刑中的——城旦舂(修城墙,舂米);鬼薪,白粲(砍柴,做饭——用于祭祀)

4、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的诉讼形式——公室告,非公室告

汉朝

抓住关键词——儒法合流

简答题(10分)

董仲舒新儒学

理论基础--“天人感应”、“君权神授”

秩序模式--“大一统”

立法思想--“德主刑辅”

立法原则--三纲五常

《九章律》

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继承《法经》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文景帝的刑制改革(简答题必考)

文景帝刑制改革

导火索:缇萦上书

文帝――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景帝――减轻笞刑

劓刑→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笞一百

《竹垂刑》,规范笞刑的执行

意义:法律文明由野蛮走向文明,肉刑瓦解,奴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

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科(针对谋一时想制定的单行法规),比(援引典型案例为裁判依据)

亲亲得相首匿(必考题)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该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相容隐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孔子最早提出,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家思想定位一尊,儒家的宗法伦理精神开始转化为刑事法律原则。

包括两个原则:1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2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它也不负责刑事责任。

成为中国古代着那个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惩治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阿党附益之法

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发”

附益--“言欲增益诸侯也”

诉讼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必考)

西汉中期,董仲舒。

内容: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意义:

1、积极影响。

(1)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作用。

(2)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并对此后几千年的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强调以动机考察犯罪,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

2、消极影响。

(1)春秋决狱过于强调行为者的主观性。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

(2)春秋决狱加剧了司法的腐败。

(3)春秋决狱使得法律和政治、伦理之间界限更加模糊。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法制三特点

立法受到时空限制

立法水平显著提高

特权法恶性膨胀

(一)、名词解释。

1、曹魏“新律”: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后,

命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作新律18篇,史称《曹魏律》。

内容: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确立新五刑制度:死,髡,赎,罚金,杂抵。肉刑不再是法定刑罚。

将“八议”制度正式订入国家法典。

2、《泰始律》

又称晋律

新增《法例篇》,丰富总则内容。

首次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犯行为,依据五服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3、《后魏律》

又称北魏律

“官当”制度,五档爵位可以“折刑”。

“存留养亲”,体现了“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

4、《北齐律》

内容:确立了12篇的法典体例

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意义: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此后的隋唐至明清各代,均以《名例律》为首篇。

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隋唐时期

《开皇律》

●12篇篇名: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相对于《北齐律》,“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改为“捕亡”和“断狱”置于最后,使程序法和实体法有所区别。)

●封建五刑:刑罚由笞、杖、徒、流、死五种组成。

死刑分为绞、斩二等;

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两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两年、两千里居作三年;

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杖刑分为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笞刑分为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隋律的“五刑”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去重为轻、删繁为简,所确定的刑种和刑等,构成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刑罚体系;同时明确五刑各自独立使用,以单一刑罚替代了以往的复合刑罚,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刑罚制度的成熟。这一刑罚体系后经唐代改进,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以示一般犯罪的量刑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此十恶罪名和对“十恶”重惩的原则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权法扩大化: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

法律特权。

议:指“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照特别审议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例减一等处罚;

赎: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折抵时因私罪、公罪有所区别。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折抵徒刑两年;九品以上,一官折抵徒刑一年。折抵流邢时,三等流刑都按照徒三年计算。犯公罪者,徒刑各加一年,如五品以上一官可折抵徒刑三年,流刑各加一等。《唐律疏议》

●立法过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永徽三年,制定“律疏”三十卷,以儒家经义为据逐条解释律文阐发精义,而疏义与律文有同等效力。次年颁布,与律合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是我国迄今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特点:1、简约得当,归类准确。12篇502条,都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归

类,确定名称,同一篇内也依此原则组合;

2、编排有序,逻辑清晰。各篇以及篇内各条的排列顺序都有其逻辑性;

3、律疏结合,内容丰富。首创了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全新法典编撰形式。既

解释了法律条文,又包含了丰富的法制史和法学理论的内容。

●法律形式:(相对于汉朝的“律、令、科、比”)

(1)律:以刑事法规为主,是基本法典,相当于近代刑法典

(2)令:关于国家重大制度的规定,这种制度规定主要是等级名份的体现。

(3)格:格的渊源是皇帝的敕令,法自君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性质,往往以其修改补充的法律性质为性质,通常为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

(4)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法律内容:

(一)五刑

1、死刑:分为绞、斩两类

2、流刑:分为2000、2500、3000三等

3、徒刑:分为一年——三年共五等

4、杖刑:分为60、70、80、90、100共5等

5、笞刑:分为10、20、30、40、50、共5等

(二)“十恶”制度:

1、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不睦、不孝、不义、内乱

2、重惩十恶犯罪表现在:

(1)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犯罪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以及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得宽免,死刑立即执行。

(三)、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人物,犯死罪者可以上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

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可以例减一等。

4、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

5、当:(重要)所有官吏。五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二年,公罪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一年,公罪二年;罪大官小,余罪收赎;罪小官大,留官收赎

6、免:指免除官职抵罪刑事法律

(四)其它刑罚适用原则

1、矜恤老幼残疾

(1)内容

“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名例律》(卷第四总30条)

“犯时未成疾”: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名例律》(卷第四总31条)

(2)处理

完全负刑事责任:15-70 ;

不负刑事责任:<7 or >90 ;笃疾

相对负刑事责任: 7-15 or 70-90 ;废疾

2、同居相隐原则

(1)内容

“同居相为隐”: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名例律》(卷第六,总46条)

(2)处置

免刑。“同居”、“大功以上亲”相隐及“部曲、奴婢为主隐”都免罪。

减刑。小功以下亲属相隐,也可以“减凡人三等”。

3、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1)内容

“犯罪未发自首”: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

――《名例律》(卷第五,总37条)

(2)处置:完全自首“皆原其罪”。

4、共犯区别首从

(1)内容

“共犯罪造意为首”: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名例律》(卷第五,总42条)

(2)处置:

首犯全罪,从犯减等。

5、区分公、私罪

(1)内容

“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名例律》(卷第二,总17条)

(2)处置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6、数罪并罚

(1)内容

“二罪从重”: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名例律》(卷第六,总45条)

(2)处置:

数罪从重,等者从一

7、累犯加重

(1)内容

“更犯”: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名例律》(卷第四,总29条)

(2)处置:刑罚升级

8、比况类推原则

(1)内容

“诸断罪无正条”: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疏】议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鳃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脏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名例律》(卷第六,总50条)

(2)处置

轻其轻,重其重

9、化外人处罚原则

(1)内容

“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名例律》(卷第六,总48条)

(2)处置: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结合

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百官与京师徒以上案件,重审死刑及地方上送疑难案件。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兼审判复核,负责审理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大案的审理。(重点)“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

中丞共同审理,开联合审判之先河。

2、地方司法机关:

(1)、唐朝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长官

(2)、州县下设专制司法官员。

县:司户佐(民事)、司法佐(刑事)

州:司户参军事(民事)、司法参军事(刑事)

●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有两种方式

A、举劾和告发

举劾:是由检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此外,邻里之间对强盗、杀人,普通人对谋反、谋叛、谋大逆等严重犯罪都负有向官府纠举的义务;

告发:重大犯罪,强制告发

B、告诉。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同时对告诉的主体作了限制,除十恶重罪外,一般犯罪,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得告主人;在押囚犯及年80以上、10以下、笃疾者,不得控告他人犯罪。

C、无论举劾还是告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官府衙门提起诉讼,否则构成“越诉”罪;不得诬告人罪,制造社会和司法混乱,唐律实行诬告反坐原则,即“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此外,诉讼须有“讼牒”“辞牒”。

D、保辜制度: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后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保辜制度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伤害的程度而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人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积破骨者。”伤害越重,辜限越长。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则“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即依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者,或虽在限内而已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处。

●监察制度

唐朝设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辅佐

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监察朝中案件,执掌纠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监察朝仪,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以及皇帝效祀、出巡礼仪;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监察尚书省六部,执掌监察州县地方官吏。

●法制特点:

1、中央集权引发的立法司法变化。

2、阶级矛盾与阶级矛盾激化使得司法实践趋于重法酷刑。

3、经济发展催生了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民事法律繁荣的高峰。

4、司法制度发育成熟

●立法思想:

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民商法律:

1、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不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候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及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称之为无主权。

2、不动产买卖四要素:第一、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在四邻中,先上邻,后下邻;北宋后期改为只问有亲之邻,如果不问亲邻而出典出卖者,三年之内可有赎回的权利);第二、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第三、过割赋役。(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者田产归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惩罚不够严厉);第四、离业。(买卖契约达成后,必须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卖主租佃该地,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有利于官府赋税增收,以及减少土地纠纷)

3、继承制度:(1)一般遗产继承制度:第一顺序为儿子(同姓养子、异姓养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南宋禁止抱养异姓,但允许抱养三岁以下遗弃小儿,收养情况不同可以视同亲子,有的只取得1/3。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代位继承。守寡无子的妻妾也有继承丈夫应分的遗产分额。改嫁妻妾、别居无户籍妻妾及其子女不得继承遗产。(2)户绝资产的继承(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第一,户绝资产范围是所有的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第二,户绝资产继承有法定和遗嘱两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女儿、近亲、官府。第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户绝资产的处分原则是除用于丧葬费以外,全部由未嫁女继承;出嫁女只给1/3,其余入官;无女则归近亲;无亲戚则入官。

●折杖法

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分别杖十三至二十下,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分别折换成十七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狱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与适用。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弊端 )

●凌迟刑

俗称“千刀万剐”,先起于五代,法定于辽,北宋仁宗时,首开凌迟先例。在宋初对于凶强杀人之盗也未曾轻易使用,但从神宗大兴诏狱开始,“口语狂悖者”皆丽此刑矣。

北宋中期凌迟盛行,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明确地把它与绞、斩一起列入死刑之中。以后,元、明、清三代凌迟之刑沿袭不变。

●刺配刑

为了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宋开始使用刺配刑。刺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比唐朝的加役流更为严酷。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至宋初逐渐突破宽贷死罪的使用范围。宋代刺配刑具体执行相当复杂,杖责有数量、有杖脊和杖臀的区别,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

●重法地、重法人

1、重法地,《窝藏重法》,即在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刑的特

别法。范围:由京畿地区扩大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2、重法人,《盗贼重法》,即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盗贼”的刑事特别法;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

●务限

务限,即规定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限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时间,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宋朝民事争诉的案件主要是田宅、婚姻、债务。

●鞫谳分司

鞫谳分司是宋审判制度的特色。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了鞫谳分司、审判分离的制度。

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鞫谳分司制。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

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无权过问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在一定程度下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同时,专门设置检法议刑的官吏,反映了宋朝司法制度的复杂难用。

●翻异别勘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起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

两种形式。“差官别推”或者令差派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其他机关就审,后者适用的更多。

宋代沿用唐朝的三推之限,南宋改为五推。

●元朝主要的立法活动

●一、成吉思汗--大扎撒

●(一)蒙古习惯法和大札撒

●(二)从循用金律到《至元新格》

●(三)《大德律令》及修律的再尝试

●二、世祖--至元新格

●三、仁宗--风宪宏纲

●四、英宗--大元通治、元典章

●五、顺帝--至正条格

●元朝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宗正府和刑部

2、枢密院——军法审判

3、宣政院——宗教审判

4、内史府——王府诉讼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分为路、府、州、县,仍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最高负责人是“达鲁花赤

●明朝法制特点

(一)形式与内容简约

(二)将法律作为强化君主专制的工具

(三)法律加强了对经济的调整和保护

(四)诉讼与审判进一步程序化、制度化

●明朝立法特点

明代的立法思想主要是重典治世和礼法并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2)“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

(3)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大明律》的修订以及体例的重要变化

(一)制定过程

洪武六年成书,体例一准于唐

洪武二十二年修订,体例篇幅变化

(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这次修律改变了自唐以来沿袭800多年的封建法典编纂体

例,以名例律关于篇首,内分五刑、十恶、八议,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至此,在体例、内容、刑制等各方面已

基本定型)

洪武三十年《钦定律诰》,律成

(二)篇章结构

30卷460条,七篇体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三)评价:文简法严;通行明代不改

“明律初准于唐,自胡惟庸诛后,废中书而改归六部,是年,更定《大明律》,亦以六曹分类,遂一变古律之面目矣

●工商禁榷法规——盐法、茶法

盐引制:明朝盐专卖实行盐引制。灶户专门负责煮盐,官府收购,商人向官府缴纳相应的钱粮,取得运输销售的许可证——盐引,凭引到产盐地领盐后,将盐贩至指定地区出售。

茶专卖:明代茶专卖的方法有几种

(1)茶税法:向官府缴纳茶税换取茶引;

(2)官茶法:官府课征茶叶实物,与境外少数民族换取马匹;

(3)茶引法:茶商向官府交纳布、粮等物以换取茶引。

●严惩反逆贼盗(谋反、谋大逆等“大逆不道”)--“重其所重”的表现

1、对犯罪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唐律不分首从皆斩——明律处凌迟刑

唐律对犯罪人父以及16岁以上子处绞刑——明律16岁以上男性亲属皆斩

2、株连范围更广

唐律诛及16岁以上直系三代男子

明律诛及16岁的父族和妻族、女婿、外祖父以及一切同居的不分同姓、异姓

或是分家另籍的男子,甚至延及知情、隐藏者,15岁以下男子和所有妇女家属

没为官奴

3、处罚不区分情节

不区分任何轻重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4、扩大“十恶”重罪的范围

明律规定,凡部民杀死本管知县、知州、知府,军士杀死本管百户、千户、指

挥,均属于十恶中的不义罪,一律极刑不赦。

●《大清律例》(1646――1740)

(一)顺治: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以刑为主的成文法典。

(二)康熙:颁行《刑部现行则例》,后将其并入大清律内但未颁行

(三)雍正:颁行《大清律集解》,律文确定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分作原、增、钦

定三类

(四)乾隆:颁行《大清律例》,清律至此可称定型,一直沿用到清末修律。中国

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采律例合编的形式,即律后附以奏准的“条例”,

体例结构分7编,共三十门,436条。

●理藩院:清初八衙门之一,管理藏、蒙、回等民族聚居地的最高国家机关,是内外蒙古、

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

●职官铨选:(荫生制度,共分三种:恩荫、难荫、特荫)

恩荫:顺治时规定,文官在京四品,在外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各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期满授予官职;

难荫:殁于王事的官员,可荫一子入监读书,期满候选;

特荫:功臣子孙可以送部引见加恩赐官;

另外规定:一品官的荫生以五品官缺用,二品官的荫生以六品官缺用,三品官的荫生以七品官缺用,四品官的荫生以八品官缺用。

●中央三法司

“持天下之平者(刑)部也,执法纠正者(都察)院也,办理冤枉者大理(寺)也。”

1刑部

职责:①在皇帝之下,行使最高审判权;②司法行政职权;③立法方面职权,负

责律例馆工作,主持律例修订。

2都察院(“风宪衙门”)

职责:①会谳(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复核、拟议全国的死刑案件);②都察院参

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

3大理寺:其地位在清代进一步下降。(“掌平天下之刑名,凡重辟则率其属而会勘。大政事下九卿议者则与焉,与秋审、朝审”)

●刑事案件中的逐级审转复核制

●逐级审转的程序都由州县开始一审。

●逐级审转,无须当事人上诉,即开始第二审程序。

●州县初审后,知府、按察司、督抚、刑部、三法司也都同样拟律。

●具体规定: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审级知府审理复

核,知府再转报上一审级按察司,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

●秋审制度

每年秋季,由内阁、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监官员参加秋谳大典,对各省斩监

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依照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类,最后由皇帝裁决

的清朝独特的审判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发挥了统一适用法律,加强中央集

权的作用。

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

1907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为九年期。

内容: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共23

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虽然

首次确定了百姓有权利,但实质上仍重君权,轻民权。

体现了清代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

文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称《十九信条》)

●清王朝在行将崩溃之际匆忙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10月10

日武昌起义暴发,随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王朝面临覆没。清廷迫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清王朝责令资政院仅用三天就制定出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于11月3日颁行。

●特点:缩小君权,提高国会地位,实行责任内阁制。

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相互制衡。

●在革命起义和地方独立的双重压力之下,清政府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

内容上和形式上做了巨大的让步,使得立宪体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似。但它并没有能够挽救清政府腐败的统治,是清朝制宪活动的最后记录。

●《大清现行刑律》――修改旧法律

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正式颁布, 414条,附例千余条,仍是一部封建性法典,作为新刑律之过渡。

特点:

①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分类,

②五刑改为罚金、徒、流、遣、死(斩、绞) 。

③取消了笞、杖刑,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和刑讯。

④体系上区分刑事与民事,并且将原律例中户婚、田宅、钱债一类纯民事的条款

分出去,不再科刑。

⑤增加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破坏电讯罪等新罪。

●《大清新刑律》

由沈家本主持,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帮助制定,1911年颁布,预定1914年施行,但未正式实施。

特点:

1.刑罚制度改革。废除封建五刑,更定为主刑五种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两种即褫夺公权、没收;

2、改革死刑。减少死刑条款,死刑只用绞,监内执行;

3、删除比附。采取罪刑法定主义,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为罪;

4、清除礼教影响。取消十恶罪名,没有八议、官当、良贱、服制的区别,管辖范

围内的人同样适用,即没有了法定的特权;

5.惩治教育。未满12岁或精神病人,实行感化教育或监护处分。

意义: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的刑法典,不再是诸法合体,标志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诞生。

●《大清民律草案》由中日法学家共同编撰, 1911年完成,并未颁行。共计五编,前三

编总则、债权、物权仿照德日大陆法系传统,由日本法学家起草,后两编亲属、继承由礼学馆起草,力求符合中国封建传统。

特点

(一)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并以资本主义民法原理、原则为指导。

(二)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典的遗痕。

(三)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四)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尽管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而未及颁行,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成为以

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民事立法的基础。

●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

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始于1843年7月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以后签订的一糸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是对中国独立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会审公廨制度(会审公堂):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沪领事,在上海公共租

界内设立“洋泾滨北首理事衙门”,后改称“会审公廨”,由中国官员和外国领事官员共同审判租界内各类案件。按 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是对中国独立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总结

(一)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二)有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三)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

(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X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 2.简述XX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00

一、各章重点难点——二各章复习题及答案——三形成性考核答案 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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