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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国家赔偿,决定书)

_________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

(____________)___法赔立字第___号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阐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_(上级人民法院的名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决定书样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统一编立“法赔立字”案号,以与受理后的案件案号相区别。

三、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赔偿请求人有法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451761.html,/ws/detail13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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