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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一、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堡垒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二、住院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35%;“五老人员”补助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补助15%。上述对象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不超过1万元。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实施办法计算标准

一、门诊医疗求助标准:

1、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按14%,每人全年最高求助限额不超过人年保障14%,全年最高为352元。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封顶线按家庭成员计算并统一使用。

2、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自付在6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的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元。自付12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3、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自付门诊超过3000的,超出部分按25%,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户:自付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按25%,10000元—20000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50%。

2、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自付30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部分按7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

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付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分按2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进退过6000元。

三、16种疾病:1、肝硬化;2、恶性肿瘤;3、慢性肾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7、精神病;8、慢性心功能不全;9、中风后遗症;10、癫痫经常性发作;11、肾病综合症;12、重度地中海贫血;13、老年性痴呆症;14、高血压病;15、糖尿病;16、儿童残疾性疾病。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 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 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 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 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 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 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 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 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

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 病情无关的药品。 ? 、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 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 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 室。 ?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 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 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 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术后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收费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要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 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 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一包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生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审批后才能使用,急诊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2020年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概念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范围 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其他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等七大类保障群体。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制定。市区2020年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 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800元(含)以下;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住房限制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五年; 3、申请人年收入在31400元(含)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租房居住; 5、在市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7000元(含)以下;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剩余合同期限满1年),且在本市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引进人才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270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

改善医疗服务基本要求66条

改善医疗服务基本要求66条 一、医院各诊疗区域改善服务共同要求 1.院容院貌整洁,房屋建筑布局合理,道路平整,载有患者的推车经过不会颠簸。 2.医院指示标牌齐全,清晰明了,易于寻找。 3.院门口道路交通通畅,院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4.诊疗区域有防滑、防摔倒设施和安全警示。 5.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后勤人员、保安、保洁等,下同)尊重患者、态度亲和、耐心友爱、用语文明,无“生、冷、硬、顶”现象。 6.工作人员做到“四轻”: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轻。 7.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佩戴胸卡(牌)。 8.实行首问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宜,立即给予答复或处置;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协调相关科室解决。 9.医生对患者或家属病情沟通充分,问诊耐心细致,检查、用药、耗材、医保(农合)目录内项目交代清楚。 10.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特殊检查和使用贵重药品要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签字确认,保障患者知情权。 11.诊疗科室布局科学、诊疗流程合理。 12.院内严格禁烟。 13.有患者投诉(医患沟通)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接待,对患者投诉能耐心解释、认真调查、及时反馈。

14.有改善医疗服务教育培训计划。 15.院内醒目位置公布有服务投诉电话。 16.有措施保障急诊用电梯24小时畅通。 17. 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18.切实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 二、门诊改善医疗服务基本要求 (一)挂号缴费 19.医生和出诊信息能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提前公示。 20.能提供3种以上形式的预约挂号服务;能做到分时预约。 21.有预约号过时后的处理措施。 22.有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方式。 (二)导诊分诊 23.危急重症患者优先就诊。 24.残疾人、现役军人等优先就诊,70岁以上患者视情况优先就诊,80岁以上患者从绿色通道就诊。 25.医生排班合理有弹性,高峰时段能增加机动诊室接诊。 26.有突发事件的识别系统和应急预案。 (三)门诊环境 27.诊区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安静、安全、温馨。

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基本医疗服务规范 为让广大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保障卫生健康权益,体现我院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障人人享有卫生健康权益。体现医院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为我乡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二、以政策为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为宗旨,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服务要求 (一)就医环境 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及优质便民措施,门诊大厅宽敞明亮,干净整洁,有足够的座椅侯诊。对患者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的措施,方便患者就医。 门诊病人就诊时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慢”的原则,接诊医生必须耐心细致的详细询问病情和全面检查身体,轻症患者门诊治疗,符合住院标准的收入院治疗。 (二)快捷的预付通道服务 普通住院病人接诊医生做完诊查后,依据症状及体征,本着“诊断阳性率高、收费低廉”的原则,只做常规检查(血、尿、便)和心电图,相关科室患者只做与本患者疾病相关的诊疗项目,接诊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即可到住院处交住院押金,为住院患者(包括各类医保患者)提供快捷的基本医疗保障预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

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 在门诊设有宣传栏患者可直接参考选择医疗项目,在门诊大厅设有电子屏幕介绍我院各科专家每日出诊情况,可供所有就诊患者选择。 (四)保障各类医保患者权益 参保人员就诊后,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规范书写医疗文件,处方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必须符合《四川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北川羌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的规定范围,本着“疗效确切,副作用少,价格低廉”的原则选择用药,严禁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和过度医疗。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咨询服务,向患者介绍基本医疗支付项目供患者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务和适宜技术,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知情同意。 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患者满意”,为广大患者提供放心满意的服务。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3篇Shenyang urban and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poli cy interpretation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3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xx-20xx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文档 2、篇章2:城乡低保标准文档 3、篇章3:城乡低保边缘标准文档 20xx-20xx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 放标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是针对低收入特困群体的基本保障制度,直接关系着城乡困难群众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发挥着“托底线”的重要作用。以下是小泰整理,仅供参考。 篇章1:20xx-20xx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文档 6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政府的例行 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1日起,沈阳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

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九城区低保户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九城区低保边缘户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篇章2:城乡低保标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54元。 篇章3:城乡低保边缘标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诊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

纳的费用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四条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优〔2007〕7号文)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6〕3号)有关规定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住院治疗救助,并享受门诊补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费用由所在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特定项目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后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照顾。符合《广东省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

2020年城乡低保调研报告

2020年城乡低保调研报告 一、城乡低保存有问题 城乡低保是一项群众拥护的民生工程,但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 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仍有一些不同水准存有,影响了 城乡低保工作的展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情保和关系保在农村个别地方存有。村社区干部家属或亲 朋好友参保的现象不同水准的存有。 二是低保管理不够规范,低保对象确定办法有待进一步提升。在 审核低保对象时有的村社区没有参照低保条件规定和经过集体研究, 而是由个别干部确定并且存有未公示或公示时间不够就上报。农村低 保对象的公开和评议环节规范不够。 二、存有问题表现形式 1、按规定低保资金的管理首先由个人申请,然后由村委会、居委 会初审,群众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然后由村委会、居委会公示,由乡镇民政部门发放资金。但是在具体 操作过程中存有着某些不合理的因素。一是有的村干部暗箱操作,不 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实行申报、审核和公开评议,由村社区干部随意 指定低保对象或者没有按照低保标准去认真核实,而是草率估计,随 意填报,不通过村民评议,直接为亲友办理低保,存有不坚持原则, 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廉洁风险。 2、因为低保名额有限,在同一水平线的贫困户很难分别谁最困难,虽然绝大部分村低保对象评得比较准确,但也有小部分村群众有意见,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自己比别人更困难,却没有得到保障;二是认为 自己虽比个别保障对象更困难,但保障人口却比别人少。存有与村社 区干部走得近点的优先办理低保得好处的廉洁风险。

3、村社区明知低保对象死亡或已经达到取消条件而不取消,有索 取好处任其继续领取低保的廉洁风险。 三、问题原因分析 部分乡、村、社区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没有理解到收受、索取好 处费的不当之处。对办理低保送人情认为是小事一件,不知小错持续,大错就不远了,违纪违规发展下去就是违法,贪小不解决,就会贪大,等贪大了被抓起来就悔之晚矣。 四、问题治理措施 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工作管理,增强基层低 保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素质,持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 质量,把深入民心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增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培训,持续 提升政策业务水平。乡民政服务中心会同村社区增大低保政策的宣传 力度,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化。坚持做到公开保障政策、对象、标准 和资金“四公开”。 2、重视低保资金补助标准问题。在合理适度范围内适当提升确实 丧失劳动水平的老、弱、病、残的低保户补贴标准,扩大低保户的覆 盖面,对村社区不下户数指标,确保应保尽保。 3、建立城乡低保户定期报告制度。既要即时掌握已领取低保家庭 的收支变化情况,也要掌握因病致贫等的家庭情况,以便即时上报调 整低保对象;确保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 4、尽快制定并出台《低保工作岗位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增大低 保工作岗位责任过错追究的力度。民政服务中心对低保对象造假骗保的,应立即停发低保金,并追回发放的款项。乡纪委要增大执纪问责 力度,会同乡民政服务中心增大对低保办理对象的办理整个过程实行 抽查。对低保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增大问责力度实行处罚。

XXX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XXX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 施 金牛区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特制定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一.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 舒适的就医环境。 二.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 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 三.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认准核验就诊人员的身份证.医保卡。离休干部核对病历本及医疗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 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生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 用药的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行为应在病历上明 确记录。 四.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长期慢性病不超过15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五.严格掌握出入院指针,不得将不符标准者收治,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治疗。 六.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如发现住院患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七.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订医保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费用的病人拒付,则由主管医生负责赔偿。 七.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医院制度根据患者的病情严格控制次均费用,超科室次均费用扣科室的支出。 八.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按照医院制定各科室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纳入科室考核。 九.严格内置材料及特价.特治.科室尽量使用国产的材料并完善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省物价政策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 一.利用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专栏的形式公示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的公示项目价格,确保医院药品及服务项目价格准确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7]4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

低保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1、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怎样申请? 申请享受低保必须是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而且还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抽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2、为什么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必须按照户为单位,而不以个人为单位? 按照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凡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的规定,低保救助必须按照家庭户申报,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规定低保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同时,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两种人群可分户计算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分户计算不是指将户口簿的分开,是指分开计算申请享受低保)。 3、你如果是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如何申请低保?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有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监护人、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申请;无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 4、老年人、残疾人,是否就一定能享受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均能享受低保。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应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 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民发[2009]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大民发〔2009〕64号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 连市卫生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水平,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民发[2007]13号)、《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8]29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大政发[2000]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以下同)。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逐步提高。各地在出台和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时,对优抚对象要给予适当照顾。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保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保,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所在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市本级统筹地区缴费比例为10%),参保缴费全部由区市县财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科室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科室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科室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住院者与所持证件必须一致,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药品比例,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考评。 10、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1、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2、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

2020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 Document Writing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20xx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 6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政府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1日起,沈阳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九城区低保户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九城区低保边缘户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54元。 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2.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5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5元。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金年增8503万元 截至目前,沈城共有城乡低保对象8.32万户13.7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9%,其中城市低保户5.02万户7.82万人,农村低保户3.3万户5.94万人。月发放保障金3891万元,月人均救助额283元,其中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额407元,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额120元。 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2%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将增加0.99万户1.68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增加648万元,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776万元,将达到5.61亿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26.83万元,全年将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医院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特制定医疗保 障制度,由医教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 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 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 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 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证、卡,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 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患者知情同意书,经患者签字同意才能使用。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保科对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XX医院 2020-09-23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第二条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第二章医疗保障第五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范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第六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第七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

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是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困难人群基数较大、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近期,长寿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民政局对长寿区城乡低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当前长寿区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但是,也发现低保工作在实践中、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长寿区低保工作概况 为彻底改变城乡低保管理混乱局面,切实贯彻“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原则,长寿区从2010年初开展规范城镇低保管理,年底全区城镇低保对象由原来的23686户54522人降到2948户5367人,低保人数比例由原来的25.41%降到2.50%。截止2012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4086户6859人,占城镇人口比例为2.36%;农村低保户15326户24226人,占农业人口比例为3.54%。总体来看,全区已经初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推进了全区低保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低保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低保资格审核有待科学化 在低保对象资格审核中,家庭收入是一项关键考量指标。然而,操作上的种种制约因素给查实申请者真实家庭收入带来了很多困难。诸如:城镇居民失业者是否存在着隐性就业无法得知;一些做小生意或打零工的居民实际收入是多少无法统计;社区邻里间往来不多、彼此不了解,真实收入难以得到印证;农村居民的种养殖收入、务工收入、临时收入难以准确核算;有些人为了骗取低保名额而故意隐瞒收入等。上述因素造成了在低保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家庭困难且条件相差不大的申请者到底谁该吃低保。此外,按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主动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但实际上很少有人会主动上报,加上审核工作滞后,难以完全实现“应退尽退”。 (二)村(居)低保管理有待规范化 一是受保人资格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等不尽责现象。有些村(居)未按听证政策要求,选取的听证人员不具备代表性,造成听证评议效果不佳,部分群众认为听证只是个形式。二是违背了低保按户申报的原则。低保是一种有限的民生资源,在低保工作实践中,如果完全按照以户为单位吃低保为原则申办低保,往往一个村的低保指标覆盖不到多少户,于是为在指标范围内让更多困难人员吃上低保,往往采取将重病、重残等特殊人员单独提出来吃低保,以减少特殊人员因未吃低保而导致的上访问题。 (三)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压力有待转化 一是基层民政干部工作量大。在农转城推行过程中,为了加快工作推进,有些部门和人员给农转城人员许诺转户将享受更高标准的城镇低保,造成很多农转城人员为了吃上城镇低保而不断纠缠基层民政干部,给他们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低保户人户分离现象逐渐增多,也给基层民政干部增大了救济工作难度。 二是低保工作人员不足。随着低保管理程序的日益规范,镇村两级从事民政工作的专职人员不仅要负责入户调查、听证评议、三次公示、到期低保家庭的变更和续保等环节中大量表册的填写、信息录入、资料查询等事务性工作,而且还要处理由于各种原因未吃上低保群众的上访、投诉等突发性工作。这种“程序环节多、信息处理量大、群众诉求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现状使得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是低保工作经费不足。通过走访,镇村干部普遍强烈要求上级拨付低保工作经费。村干部认为入户调查费用、召集群众参加低保听证费用、各种表册的打印费用等都需要村委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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