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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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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

3.(礼),本来是供祭祀用的一种盛玉的器皿。

4.夏朝的(甘誓)就是带有军队命令性质的法律。

5.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做汤

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作为夏商周三带法律的总称。

7.(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

8.“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中的(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9.“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三正为:(天、地、人)之正道。

10.(贼、昏、墨、杀)是三种罪名,凡此三罪者,依照夏朝的法律

要处以死刑。

11.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

12.“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

13.<<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14.〈〈汤誓〉〉是商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15.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

百姓。

16.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

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17.(刑名从商)的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

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并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18.在奴隶五刑中,死刑被称为(大辟)。

19.商朝的罪名有:(1.舍弃啬事),(2. 不从誓言),(3. 不吉不迪),

(4. 颠越不恭),(5. 暂遇奸宄),(6. 不有功于民)。

20.商朝末期,出现了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就是(立嫡以长

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1.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

22.甲骨文有“圉”,商朝的监狱也叫(囹圄)。

23.周朝立武王子-成王继位,又由武王弟--(周公辅政)。

24.西周总结殷商“兄终弟及”导致变乱的历史教训,在宗法制中正

式确认王位的“嫡长继承”原则。

25.西周宗法制度中还规定了“小宗五世则迁”的原则。

26.“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礼不下庶人”是说作为统

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

27.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亲亲”与

“尊尊”)。

28.(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29.(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

30.(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

31.据〈〈周礼。秋官。士师〉〉注云,(誓),用于军旅。

32.(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33.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分为:(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34.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5.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也是强盗杀人抢劫罪。

36.群饮罪:即聚众饮酒。

37.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38.契约分为:(买卖契约)、(债务契约)。

39.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40.关于结婚年龄,〈〈周记〉〉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41.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

42.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

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故称为:“纳”、“采”。

43.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44.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为“七出”

或“七去”。七出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45.“七去”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

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46.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与

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7.西周自成王以后,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

48.中央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49.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50.西周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一方面是作为政府的一项收入,另

一方面是防止“滥讼”。

51.所谓“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2.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叫(乞鞫)。

53.西周还设有嘉石拘役刑,也属于剥夺自由强制劳役的刑罚,但罪

行情节较之徒刑犯人略轻,由司空负责执行。

54.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

55.郑国的执政,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

布成文法典。

56.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57.二十三年后,晋国铸刑鼎,遭到鲁国孔丘的反对。

58.“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指,除国君外,不论是谁,

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59.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堆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60.李悝的〈〈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

法。

61.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开始,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旧贵

族的政治势力。

62.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开始,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

制的土地制度。

63.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了全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同意的

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朝)。

64.竹简被整理收集进〈〈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据考证,十一号

墓主人叫“喜”。

65.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66.((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

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67.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

68.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郡县制)。

69.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

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70.廷尉,掌管司法审判。

71.秦律规定了诬告反坐制度,即如果诬告他人,则处以诬告之罪。

72.死刑分为:1.具五刑 2. 族诛 3.定杀 4.阮5.磔

73.具五刑:就是五种刑罚共用。

74.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

75.阮:即坑,生埋。

76.肉刑中,黑京作为最轻的肉刑。

77.徒刑分为:1. 城旦、春 2. 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

罚作、复作

78.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建筑城的一种徒刑。春,

适用于女犯。“女为春,春者,治米也。

79.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

80.迁,是把犯人及家属或株连者迁离乡土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81.()是一种财产刑。

82.(谇)指的是中斥、训斥、训诫。

83.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种政策和制度。

84.妄言罪: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5.在中国古代,“贼“特指危害统治阶级人身安全的行为。

86.投书罪:指投递匿名信。

87.不得兼方罪:秦始皇认为人世间有一种长生不老药,自己如果吃

了,秦王朝就可以万世永存。但是如果他们的方术和药方没有效果,不灵验的话,就要被处死。

88.秦朝允许良贱通婚,但所生之子为贱。

89.秦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90.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

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91.非公室告:是指子女盗窃父母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子

女、臣妾一类的案件。

92.判决与上诉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如果喊冤,不服罪,

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

93.秦朝的监狱仍然称为“囹圄”。

94.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

指导思想。

95.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96.汉武帝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

想。其中心是(德王刑辅)。

97.董仲舒提出:(罢黑出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

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98.西汉初期,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99.〈〈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

((厩律))。

100.(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10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02.宰相:即辅佐皇帝,总理百政的意思。

103.太尉:为最高武官,掌全国军事。

104.御史大夫:职位低于丞相,为丞相副贰。

105.史书上往往把秦朝和汉朝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三公”。106.东汉末,“州”成为一级政权,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107.选任一是从开国功臣中选拔,主要是建国初期。

108.汉代前期,官员退休后,朝廷往往给予一次性很高的赏赐,以示敬老尊贤。109.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110.血亲之前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111.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己告)或自出。

112.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13.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114.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

115.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116.《晋律》,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后世有人又称为“张杜律”。

117.按服制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故称“五服”。

118.封建国家规定买卖田宅牛马,必须订立“文券”,写明买卖成交的价值,国家依总价值4%的比例征收(契税),出卖人负担三分,买受人负担一分;如果买卖其他物品,可不立文券,但也要照成交价值征税4%,称之为(散估)。

119.晋朝于廷尉之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

120.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度逐渐形成,(尚书台)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121.建立(登闻鼓)制度,在朝堂门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122.简答题:〈〈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确立新的五刑制度 2.确立“十恶”罪名 3.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

123.隋朝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

124.唐初立法指导思想为: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 宽仁慎罚125.唐高宗李治继位后,以〈〈贞观律〉〉为基础,由长孙无忌、李责力、于志宁等人编撰((永徽律))。

126.今传《唐律疏议》,即是上述〈〈永永徽律))。

127.“赦”则是皇帝随时颁布的,交由国家执行的各种单行法规,内容很杂,有属于“律”范围的,也有属于“令”范围的。

128.〈〈大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步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

129.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130.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131.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32.(九寺五监)是隋朝时期中央政府机关。

133.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134.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七十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

135.定罪量刑的原则:1.议 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136.同居,是指一起居住“同财共居”的一家人。

137.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

138.刑名分为:1. 笞刑2. 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

139.自隋〈〈开皇律〉〉将〈〈北齐律〉〉之“重罪十条”改为“十恶”

列入律典后,历代相沿。

140.“七杀”:1.谋杀2.故杀3.劫杀4.斗杀5.误杀6.戏杀7.过失杀141.保辜期限,唐律对殴打致人伤害者都立定保辜期限。所谓保辜是因伤害罪在伤情一时难以预测其后果时,为被告立限,责令其为伤者治疗,限满后,再依伤情定其应处之刑。

142.官吏犯赃罪:1.受财枉法赃 2.受财不枉法赃 3.受所监临赃143.唐朝的土地分(官田)、(私田)两种。

144.坐赃罪减三等判刑。说明古器物作文化遗产应归为国家所有。145.唐律只保护原失主之所有权。

146.唐代“借”与“贷”都具有特定的含义。借,一般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147.负债:即不计息之债。

148.出举:即放债取息。

149.强制离婚分两种情况,即由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两种。150.义绝:就是夫妻之间情义断绝。

151.唐代财产继承一般是诸子平分。

152.家中无男人继承的情况下,女子即使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遗产。153.唐朝赋税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154.(加役流刑)的设立,是唐太宗时创立的。

155.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156.中央司法机关分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157.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58.〈〈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159.“刑统”: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

160.(编赦)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161.编赦和“以赦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162.简答题。宋朝的法律形式有:1. 赦、令、格、式 2.断例 3.指挥

4. 申明

5.看详

163.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

164.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凭证---“红契”。

165.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166.刺配之法:为“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167.从宋仁宗统治中期,于绞、斩之外,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陵迟”

刑。

168.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判院详议。

169.中央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司)。

170.世祖忽必烈建元后,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171.蒙古族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172.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

173.明朝为了改变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只有采取(重典治吏)的措施。

174.〈〈大明律〉〉是有明一代最主要的法典。

175.简答题。〈〈大诰〉〉的主要精神: 1.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政策。2.设置了大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3.〈〈大诰〉〉的镇压锋芒偏重于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

176.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参汉酌金”。参汉: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酌金: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177.〈〈清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178.“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

179.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180.所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181.清代“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182.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183.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

184.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

185.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官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186.厂卫制度是明朝始创并独有的,不是国家常规的司法机关,而是受皇帝指使,有独立的侦查、缉捕、审讯的权力。

187.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

188.明初,改御吏台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又叫”风宪衙门“。

189.〈〈大纲〉〉的奏折作了明确说明:“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

190.(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191.“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19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典〈〈大清新刑律〉〉。193.光绪三十二年同一诏令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94.随着法部和大理院的设立,将最初置于法部内的总检察厅改设于大理院。

195.1853年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确认了太平天国的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体制。

196.(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

197.选择题:奴隶制五刑: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大辟

198.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做禹刑”。禹邢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99.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第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度,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200.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

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势而分

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01.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202.<<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04.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

205.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06.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2.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3.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4.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5.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6.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207.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3.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4.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208.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209.什么叫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春秋决狱”的要旨为,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210. 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211. 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12.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13. 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徒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此制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徒刑二年。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

214.“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215.“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216. “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217. “十恶”:中国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北齐律》称之为“重罪十条”并正式入律,隋《律开皇》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历代王朝相沿不改。218.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19.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官吏应遵守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并且经常使用的细则。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220.《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21.“八议”制度:1. 议亲,皇帝的亲属。2. 议故,皇帝的故旧。3.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4.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5.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6.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7.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8.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222. “十恶”制度: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23.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24. 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

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25. 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26.会审公廨: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

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227.《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及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

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228.《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229.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两编。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该律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230. 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231.何谓会审公廨?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23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大纲共4章21条,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院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的产生;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权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23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235.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体系:①普通法院系统——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②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③特别法院——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前者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后者是临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即特区法院。④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23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主要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2.历史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237.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又制定了新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这一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施政纲领的代表。

23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239.《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240.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地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件;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24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诉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242. “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 C.鞭刑D.流刑 2.商朝初期的立法有() A.《吕刑》B.《禹刑》 C.《政典》D.《汤刑》 3.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 A.罚金B.杀 C.鞭刑D.徒刑 4.西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须向官府交纳() A.束矢B.钧金 C.路鼓D.肺石 5.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 C.大司寇D.士师 6.上古时期拥有土地最高处分权的是() A.国王B.诸侯 C.卿大夫D.士 7.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 A.赵鞅B.赵盾 C.荀寅D.子产 8.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 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9.中国古代将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称为() A.五刑B.六赃 C.七杀D.十恶 10.最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的是() A.西周时期B.秦朝 C.汉朝D.唐朝 11.秦朝时,乡一级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官吏是() A.三老B.啬夫 C.有秩D.里典

12.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 A.秦朝B.汉朝 C.隋朝D.唐朝 13.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 C.司寇D.大理寺 14.唐朝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是() A.门荫B.征召 C.科举D.察举 15.唐朝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物后,要() A.上交官府B.归还原主 C.自行占有D.任意处分 16.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法律沿袭的是()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 C.宗祧继承D.封爵继承 17.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 A.唐朝B.元朝 C.宋朝D.明朝 18.《暂行新刑律》正式公布于() A.清末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是() A.《大清民律草案》B.《中华民国民法》 C.《商人通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 A.三级二审终审制B.三级三审终审制 C.四级二审终审制D.四级三审终审制 21.清末第一次正式肯定了律师活动合法性的法律是()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B.《法院编制法》 C.《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D.《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2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公布于() A.明朝B.清末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D.北洋政府时期 23.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A.《重大信条十九条》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4.《中华民国约法》俗称() A.“贿选宪法”B.“袁记约法”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一

第一章习题: 填空:1 公元前21世纪,夏禹突破帝位禅让的传统,不传贤人而传其子()。 2 战争中的()是中国法最早的一种形式,“不用命戮于社”,是启在()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3 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为()。 4 夏朝法律规定,“杀人不忌”为()。 5 禹刑是()朝的法律。 单选:()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是夏朝的监狱。 A 《竹书纪年》 B 《左传》 C 《甘誓》 D 《尚书》 多选:中国法的形成中具有中国特色的要点有()。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氏族血缘纽带随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坚韧。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刑起于兵 简答:从夏朝的法律来看,它与原始社会习惯有哪些不同? 第二章习题 填空:1、“刑名从商”,()的这个论断,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在商朝已略具规模。 2、在商朝,把罪犯剁成肉酱的酷刑叫(),晒成肉干叫()。 3《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周文王)()里”。 单选:()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 A 听命于神 B 祖先崇拜 C 上帝崇拜 简答:商朝的继承制度有什么变化? 第三章习题 填空:1、西周刑法中()的概念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故意犯罪。 2、西周对刑事和民事诉讼已做了区分,以罪名相告称为(),以财物相告称为()。 3、西周中期司寇吕侯制作()。 4、对“()”的周人,西周采取逮捕押送镐京,考虑处死的刑罚。 5、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6、西周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表情,通过(),进行判决。 名词解释:明德慎罚吕刑非眚九刑质剂傅别六礼七出三不去五听 简答: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2、西周的诉讼和审判。 论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第四章习题: 填空:1、公元前594年,鲁国实施(),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 2、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3、商鞅在变法中将()改编为秦律。 单选:1、郡县制作为分封制的对立物出现于()。 A 春秋时期 B 战国时期 C 西周 D 秦朝 2、竹刑为春秋时期郑国()所作。 A 子产 B 邓析 C 赵盾 D 荀寅 3、晋国铸刑鼎,遭到()反对。 A 子产 B 叔向 C 赵鞅 D 孔子 4、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A 吴起 B 李悝 C 商鞅 D 子产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A 禹刑 B 法经 C 杂法 D 具法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

中国法制史 2012年法制史 、西周时期(前1066 —前771)―― 以德(礼)治国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 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 8 ) A.傅别 B.质剂 ?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 “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 专门管理。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 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 )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B

三、秦代的法制

【的专制特色?()(2011年)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 “失刑”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选项D是对过失量刑不当的处罚,没有明显体现专制。 ( )

【例题?多选题】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 年)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X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 2.简述XX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4、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 A.《具律》 B.《盗律》 C.《杂律》 D.《厩律》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宋 B、清 C、唐 D、明 8、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A、律 B、令 C、科 D、比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10.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 A.《大律》 B.《泰始律》 C.《武德律》 D.《大业律》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B.《晋律》C.《唐律疏议》D.《开皇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A.不孝B.恶逆 C. 大不敬D.不义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00

一、各章重点难点——二各章复习题及答案——三形成性考核答案 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至5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1分,共5分)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 )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 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E、官府审核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三、1、CE 2、ABCE 3、ABCD 4、ABCDE 5、ABE 二、多项选择题 31.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 ) A.刑与战争分不开 B.兵刑同制 C.刑与战争无关 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E.兵起于刑 32.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法律的活动有( ) A.赵盾制定《常法》 B.范宣子制定刑书 C.晋文公称霰时作“被庐之法” D.邓析作“竹刑” E.赵鞅、荀寅“铸刑鼎” 33.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 ) A.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B.亲亲得相首匿 C.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D.先自告除其罪 E.准五服以制罪 34.太平天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在中央除天王为最高裁判者外,还有( ) A.各王 B.侯 C.丞相 D.检点 E.推官 35.抗日战争时期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收回土地( ) A.契约期满 B.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中国法制史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材料 一弃灰之法P23 起源于商朝时期,商朝的法律规定,指凡是把灰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被砍掉手臂。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P30 礼治的基本原则 1.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 2.尊尊;下级必须服从和尊敬上级 3.长长;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4.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礼治的基本特征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三,五刑P33 五刑即指;墨,劓,刖,宫,大辟 四,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P35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 3,罔厉杀人 4,罪疑从轻 5,同罪异罚 6,宽严适中 五,六礼p37 1,纳采;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2,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3,纳吉;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定婚。 4,纳征;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5,请期;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 六、七出,三不去P37 1,七出;指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七;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P42 主要法律思想;礼治;德治;人治 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讲义01_jy1011

第一章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时期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注意】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残忍肢体的肉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前者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后者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三)契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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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1.“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l 同姓不婚 l 良贱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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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形式:选择题(2×10=20,单项选择10个、不定项选择10个)、名词解释(3×5=15)、简答题(6、7×5=30、35)、材料分析题&论述题(30、35) 共100分 ?【每一章的学习重点、各朝代有特点的法律】 ?导论:中华法系的概念与特点 夏商: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与立法概况(禹刑、汤刑;奴隶制五刑,皋陶之刑)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民本思想、德治、礼治、宗法制) 立法活动(周公制礼、吕侯制刑、九刑) 礼与刑的关系 刑事法律规范:群饮、失农时、嘉石之制、原则(三赦、三宥、三刺) 民事法律规范:质剂、傅别 婚姻:六礼七出三不去 继承:宗祧继承 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秋官大司寇、 诉讼制度: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例外原则;五过之疵 春秋战国:子产铸刑鼎,魏国李悝制《法经》、成文法 秦代:三公九卿【秦汉唐合在一起记】、法律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刑罚:城旦、城旦舂等,羞辱刑汉代:【专题: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文景刑制改革】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60篇、立法情况 汉代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察举、征辟、 刑事立法:亲亲得相首匿首次入律、上请之制 司法机关:廷尉、三公曹、两千石曹;杂治;录囚;【春秋决狱的概念与特点】 监察制度:东汉京师—司隶校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晋律、北齐律;九品中正制、八议、服制定罪、重罪十条、 官当(了解)、存留养亲。宫刑与斩右趾 北齐律初步确定封建“五刑”制度—死、流、徒、鞭、杖 唐代 共犯原则、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犯罪处罚原则、六杀、六赃、保辜 三法司、三司推事 宋元:《宋刑统》 宋代立法指导思想、编敕、编例、二府三司之制、【宋代、明代、清代每个朝代都要三条关于刑罚的变化】 宋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元代立法指导思想,《风宪宏纲》、宣政院、一省制、【元代法律特点】 明代: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大诰》、《大明律》、《大明律附例》 明代地方三司、监察:六科给事中 刑事法制的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典治贪、三法司 清代:会审制(明:大审),《大清律例》,监察制度的变化、 刑事立法的特点:维护满人利益 期末考试考点 2015年10月7日14:18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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