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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表

表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注:其他事故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处坠落、坍塌、其他伤害。

表2 重大危险源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表

注:重大危险源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确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表

3.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风险等级

注:风险分级划分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辩识分级管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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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危险化学品名录

常用危险化学品名录 1、冰乙酸 物质的理化常数: 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强氧化剂可发生反应。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要使水进入储存容器内。用沙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该佩带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它: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就医。 食入:误服者给饮大量温水,催吐。就医。 灭火方法: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2、乙腈 物质的理化常数: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进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燃烧时有发光火焰。与硫酸、发烟硫酸、氯磺酸、过氯酸盐等反应剧烈。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氰化氢。 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气、保护现场人员、把泄漏物稀释成不燃物。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废弃物处置方法:用焚烧法。焚烧炉排出的氮氧化物通过洗涤器除去。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毒物时,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自给式呼吸器或通风式呼吸器。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胶布防毒衣。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彻底清洗。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车间应配备急救设备及药品。作业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2014140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最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常用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1类爆炸品 1.1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硝酸铵[含可燃物﹥0.2%](别名:硝铵) 1.3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 品 1.4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1 易燃气体 丙烯,1,3-丁二烯(别名:联乙烯),丁烯(别名:正丁烷),环氧乙烷(别名:氧化乙烯;噁烷),甲烷,硫化氢,氯乙烯(别名:乙烯基氯),氢(别名: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一甲胺(别名:甲胺;氨基甲烷),一氧化碳,乙硼烷(别名:二硼烷),乙炔(别名:电石气),乙烯,异丁烷(别名:2-甲基丙烷) 2.2 不燃气体 氯化氢,氧气 2.3 有毒气体 氨(别名:液氨;氨气),二氧化硫(别名:亚硫酸酐),光气(别名:碳酰氯),磷化氢,氯甲烷(别名:一氯甲烷;甲基氯),氰化氢(别名:氢氰酸),溴甲烷(别名:甲基溴),液氯(别名:氯气;氯) 第3类易燃液体 汽油 3.1 低闪点液体 丙酮(别名:二甲基酮;阿西通),丙烯醛(别名:烯丙醛),二硫化碳,环氧丙烷(别名:氧化丙烯),己烷(别名:正己烷),戊烷(别名:正戊烷),乙醚(别名:二乙醚),乙醛(别名:醋醛),异丁醛 3.2 中闪点液体 苯,丙烯醇(别名:烯丙醇;2-丙烯-1-醇;蒜醇),丙烯腈(别名:氰基乙烯;乙烯基氰),丙烯酸甲酯(别名:败脂酸甲酯),甲苯,甲醇(别名:木醇;木精),甲基肼(别名:甲基联胺;甲肼),甲基乙基酮(别名:甲乙酮;2-丁酮;甲基乙基甲酮;MEK),氯甲基甲醚(别名:甲基氯甲醚),溶剂油,石脑油(别名:粗汽油),乙醇(别名:酒精),乙腈(别名:甲基氰),异氰酸甲酯(别名:甲基异氰酸酯),原油(别名:石油) 3.3 高闪点液体 苯乙烯(别名:乙烯基苯),二甲苯(别名:二甲基苯),环己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天津海钢板材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天津海钢板材有限公司生产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分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根据天津海钢板材有限公司的生产实际有液氨储存区一个单元。对本公司搬运、使用或储存的液氨、乙炔等危险物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 1、重大危险源辨识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我厂的危险源为单一品种液氨,存量14.2吨大于临界量10吨即

q>Q,所以我厂的液氨站已经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分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1)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2)R的计算方式: q1,q2,…,q 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 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3)校正系数β及R值分级区间的确定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 校正系数取值表 表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晋中市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对公司生产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进行辨识、分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对照GB18218-2009,储存危化品的量超过临界量是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 + q2/Q2 + … + qn/Qn ≥1,q为实际用量,Q为临界量。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 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明细 液氯储存区内储存有氯气瓶,每瓶1t,最大储存20瓶。所以晋中市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氯气最大储存量是20t,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内容,氯气的临界量是5t,q/Q值>1。 所以晋中市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氯储存区已经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分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1)、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2)、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3)、校正系数β及R值分级区间的确定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注: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 (4)、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20140331发布2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G B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dangerous chemicals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单元unit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辨识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 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表1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检查表《(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时间:年月日项目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整改建议备注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3、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范围是否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并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变更 4、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对照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1、是否取得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准文书,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规定申请变更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并取得了批准文书 3、是否未取得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批准文书擅自开始项目建设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申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审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登记证书是否包含生产的全部危险化学品 生产品种、规模有重大变化和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标准)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设置、工作条件、人员待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接受年度再培训;学历、专业经历等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 2、主要负责人是否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是否履行省政府令第260号规定的职责 3、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班组和岗位、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一岗一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的第1章d)];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 ——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 ——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 ——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 ——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仝、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

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218—2000、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000.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 GB30000.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30000.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

(完整word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GB18218-2018 (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 ——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 ——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 ——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 ——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218-2000、GB18218-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 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000.2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 GB30000.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30000.4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 GB30000.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 GB300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 GB30000.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8部分:易燃固体 GB30000.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GB30000.1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0部分:自燃液体 GB30000.1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1部分:自燃固体 GB30000.1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GB3000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1 996)。 八、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见附件)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指南》中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考试资料

一、填空题 1、单元:指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临界量:指对于某种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4、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给人员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5、生产事故: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体、损坏财物、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包括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未遂事故三种。 6、危险、危害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7、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一切产生、供给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是危险、危害因素。(由于能量的意外释放形成的危险因素) 有害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当它们直接、间接与人体或物体发生接触,能导致人员的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的破坏等) 8、失控是指在生产中,通过工艺和工艺装备使能量、物质(包括有害物质)按照人们的意图在系统中流动、转换进行生产;同时又必须约束和控制这些能量及有害物质,消除、减弱产生不良后果的条件,使之不能发生危险、危害后果。如果失控:(没有控制,屏蔽措施或控制、屏蔽措施失效),就回发生能量、有害物质的意外释放和泄漏,从而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9、危险因素划分为“固有”和“失效”两类。“固有危险因素”指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而伤害人员和破坏财物的能量和危险物质。“失效危险因素”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10、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3种 11、工艺固有危险性:存在高温、高压、高是能等工艺条件。 12、设备固有危险性:主要是部分工业生产设备存在旋转、往复等运动部件,也有部分设备因工艺要求而存在锐角、狭窄等。 13、工业生产过程主要危险环境:火灾、爆炸(气体、粉尘)、有毒、粉尘、高温、高处及其他危险作业场所。 14、国内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国家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于2000年提出了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年更新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4年国家安监局当时为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下发的56号文。即《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2004】56号) 15、重大危险源的危害后果分析属于重大危险源定量评价的范畴。 常用的有:蒸气云爆炸模型、池火灾模型、重气扩散模型、冲击波超压模型等。 16、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在考虑“人、机、料、法、环”多因素后对人们可接受风险标准的一种评价方法。 17、在后果分析中考虑的泄漏物质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常压液体;(2)加压液化气体;(3)低温液化气体;(4)加压气体。 18、泄漏的原因:从人-机系统考虑造成各种泄漏事故的原因主要有4类:设计失误、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11-07 15:26:49)标签:标准

20090331发布2009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储存场所,以及大于或等于l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安全间距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办公生活区、电力线路、相邻工矿商贸单位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lO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甲类气体或甲类、乙A 类液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有毒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l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

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9、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甲类、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及储罐的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0、甲B类、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 11、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或防护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工艺未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联锁控制系统的。 13、介质为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使用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的;未定期维护,带病运行,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介质为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质)的;安全附件(设施)不全,或安全附件(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 B18218-2014 2014140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3.2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附件3 编号: 危险化学品 生产单位登记表 登记单位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填写,当生产单位既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又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时,仅填写本表即可。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由首页、《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填写说明、生产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产品(表二)、生产原料(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表五)组成。 三、本表要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五除外)。 四、“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编号由登记办公室按编号规则填写。 六、表一填写方法: 1.登记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时,“法人单位基本信息”与“登记单位基本信息”栏中的相应项目的填写内容相同;登记单位是非独立法人单位时,登记单位除填写“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外,还应填写其法人单位的“法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内容。 2.“单位注册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等应与工商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内容一致。 3.“单位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4.“固定资产总值”是指填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 5.“职工人数”,以登记单位劳动部门上年度报省(区、市)统计局的统计数字为准。 6.“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人数”是指上年度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总人数。 7.“销售收入”是指填表时上年度的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8.“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它”填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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