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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本章是公司法的一般理论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分类等。通过讲授,让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地位,把握公司的法人性,营利性和社团性。了解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通过本章的学习,希望学生掌握公司法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框架,为进一步学习公司法的内容打好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特征

教学难点:公司的分类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辅以案例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正确认识公司的概念是研究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是最具典型意义、占有资产最多、经营规模最大的企业形态。它是一种具有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一致。

1、大陆法系国家: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2、英美法系国家: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基本含义为: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并且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本质上是法人和有限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3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即: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法律特征是指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之一区别于其它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尽管两大法系和国内学术界对公司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对公司的下列法律特征基本达成了共识:

(一)经营上的营利性

1、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的重要标志。公司的营利性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之一,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注意营利性:

1、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营业:以营利为目的;内容的确定性;连续性或稳定性;行业性。

强调——只有利益活动而不把所得利益分配于成员的不是公司,如某些公益社团法人(如救济院),某些财团法人(如医院),某些公法人(如监狱、管教所)。

不是从事对外营业而只从团体的内部活动取得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成员,例如互助保险社、互助储金会。

公司为营利组织,但不妨其从事一定的公益行为。例如公司可以设置奖学金,从事慈

善事业等。

公司的营利性是股东投资于公司的期望所在。任何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期望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得到保值和增值并获取利润,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使股东成为最大的受益人。所以,公司是股东运用其财产追求利润的方式之一,“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的最终关怀。”正如学者所讲:营利性是“公司存在及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进而作为判断公司经营合乎目的性和董事责任事由的价值标准来起作用。j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的基本方式和内容。即公司法不仅要保障公司因正当经营而获取合法利润,而且要防止公司的不正当经营而获取非法利润。(二)法律上的法人性

公司的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其它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的法人性特点确立了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各国公司立法基于不同的法律学说和理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法人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以法人的名义享权利负义务;

2、以法人的名义充当诉讼当事人;

3、只能以对法人的债务名义对法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4、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债权人唯一的责任财产,不能作为公司成员个人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5、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不能对公司成员、股东及其他组织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

理论深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意义: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运作中,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该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美国率先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也称揭开公司面纱,以期对公司人格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含义: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适用场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主要情形为财产混同、组织混同、业务混同)。

适用要件的关键:利用公司法人格者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如滥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组成上的社团性

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公司的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一般的自然人和独资公司。

对于社团性,各国理论与立法存在不同的见解和态度,集中表现为一人公司上。从理论上讲,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且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族式公司。

扩展——一人公司是否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挑战。

目前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区分为以下四种立法例:

1、禁止设立,股东仅剩一人时,仍允许存在,股东仍有限责任。(奥地利、丹麦、荷兰、瑞士)

2、禁止设立,股东仅剩一人时,仍允许存在,股东负无限责任。(意大利、香港)

3、禁止设立,股东仅剩一人时,即应宣告公司解散。(比利时)

4、既允许设立,也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德国、法国、瑞典)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允许设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内容:

1、修改理由: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

如法国、德国、韩国等。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特别是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涉及公众利益,目前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太一致,各国做法也不统一,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放开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

2、修改意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经变相的存在,也符合世界的趋势。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强调公司财产和本人财产的分离以控制风险。

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并不是对公司的社团性特征的否定,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特殊处理模式。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变更、解散以及其它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基本法,而且还包括其它涉及公司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揭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深刻理解公司法概念的关键所在。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公司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公司在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和公司其它对内对外关系。具体包括:

1.公司内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法律地位的法律,因而公司法是侧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公司法调整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

(1)发起人相互之间、发起人与其它股东之间、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2.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公司法并不调整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因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纷繁复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多种多样,公司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从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具体情况来看,公司法所调整的仅仅是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以及公司资本的转让等。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如公司与其它商事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公司法则不予调整。

简单来说,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

三、公司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一般来讲,公司法首先是组织法,它以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为主要内容。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独立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从各国公司法的内容来看,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公司法通过对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来规范公司的内外部关系,从而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其次,公司法具有行为法的性质,它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公司行为。主要表现有:公司法规范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股东与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在公司运作中的行为,公司资本的募集,公司股份和公司债的发行与交易行为,公司财务管理等内容。(二)目的上——公司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公法与私法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分类方法。公法主要是规范公权力的法,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私法则主要是规范私权利的法,它以个体利益为本位。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本质上应属于私法的范畴,但由于19世纪以个体为本位的国家已为20世纪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国家所代替。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大,促成私权自治范围的缩小。?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已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大而逐步缩小,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强化,公共利益被提到优先的地位。正是基于这些变化,有些学者把商法看做是经济法,并进而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从本质上讲,公司法应属于私法,但是,由于国家对经济组织及其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多,今天的公司法已不再是18、19世纪的公司法,它已逐渐被演变成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公司法要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推举何人主持公司业务、股份如何转让等,另一方面,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范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提取等规定,无不反映出国家公权力对公司法中股东权的限制和干预等。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公司法兼具的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的特征。

(三)体例上——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侧重于规定公司股东、公司机关及股东、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的实质内容和范围应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这些实体规范是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法在侧重规定公司相关主体

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使公司法具有了程序性的因素,这些程序规范使公司设立、运作和清算活动得以有序进行,使相关实体内容的规定得以实施并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使公司各主体的权利的实现有了基本的保障。公司法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便于法的实施和操作。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规定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四)规范性质上——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法中规定了许多强制性的条款,如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司募集资本实施强制管理等,这些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性。但是,由于公司等各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司设立、运作、变更和清算过程中的地位平等性以及其从事投资及经营活动的驱利性,决定了公司法必须给予他们足够的自由空间,尊重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独立意志。因此,公司法中也应有一定的任意性规范,以体现股东及公司的独立意愿。公司法这一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特性,被一些商法学家称为“商法的二元性”特征,并认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

(五)确认规则上——公司法是国际性和国内性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从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但随着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发展,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反映在立法上,要求各国公司法在保留本国特色的同时必须注重吸收、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从而概括出公司共同的组织规则和活动准则,使之具有普遍适用性,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当代社会,公司已成为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且其自身也形态各异,种类繁多。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类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以便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分类规范指导。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所谓公司的学理分类,是指在学理上对公司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公司在学理上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运作主要有赖于股东名望、地位和信用状况,与公司的资本多寡之间并无密切联系,股东相互之间也具有十分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在人合公司中最为典型的是无限责任公司。

2.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作为这种公司的信用来源主要是公司的实有财产,公司信用程度的大小也与公司财产的多少成正比;相反,这种公司对股东的身份、地位及个人财产情况则不太关注。此类公司中以股份公司最为典型。

3.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就是比较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相反,凡是不具有本国国籍,其行为也不受本国公司法进行调整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准据法说。即以公司的章程依据哪国的法律制定、公司的设立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即推定公司具有该国国籍。

2.设立行为地说。即以公司设立行为地的国家作为其国籍。其中又可具体细分为设立契约签订地、公司资本募集地和公司设立登记地三种方法。

3.股东国籍说。即以公司的主要股东的国籍作为公司的国籍。这里的多数股东可以是人数过半数,也可以是资本额过半数。

4.住所地说。即以公司的住所地(包括管理机构所在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的国家作为公司的国籍。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的原则。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凡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即为外国公司。

多国公司又称跨国公司,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数个公司混合组成的公司。

(三)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

1.一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股东承担的可以都是无限责任,如无限公司;也可以都是有限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多元组织公司。即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在这种公司之中,公司股东被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享受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责任。如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四)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1.国有公司。即由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国家资本占多数的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有的又把由政府单独出资经营的公司称为国营公司;政府资本占到半数以上或在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称为公营公司。

2.民营公司。即主要由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我国则按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混合公司。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2.子公司。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六)本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1.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

2.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活动主要有赖于本公司的意志。

子公司与分公司虽然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但二者无论就其形式,还是就其内容都有许多不同之处。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民事和商事主体,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2)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4)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简单说来:

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同异

同——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

异——主体资格不同(子:法人分:分支机构,非法人)

财产关系不同(子:独立的财产分:公司财产属于本公司)

意志关系不同(子:独立意志分:被本公司管理)

财产责任不同(子:独立承担分:本公司承担)

实践问题——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约和作为诉讼主体

既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49条;《民诉意见》40条(5)。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分类。在大陆法国家,公司通常被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它们分别是:

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

3.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中必须依约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必须至少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被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主要不同之处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二)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分类。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分类比较混乱,通常按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向社会招募股份可将公司分为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1)公开招股公司(英:Pulic company;美:Pulic corporation)又称上市公司或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公司。该种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上市有限公司字样或以P.L.C.结尾;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发行资本(英国为5万英镑)且应缴清一定比例以上的股金。(2)非公开招股公司(英:Private company美:Close corporation)又称私公司、不上市公司或股份不上市公司。是指公司章程中作了以下限制的公司:限制股东转移股份;股东人数有最低和最高的双重限制;禁止向公众募集股份和债款。

2.按照股东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所认占的股份或所保证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按照香港现行《公司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基本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董事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董事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与大陆法国家的两合公司颇类似。无限公司的股东则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按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普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

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所认占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所认占的股款业已缴足,则不再承担其他财产责任。保证优先公司的股东则应在公司歇业时负责依其所保证的金额向公司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但超出所保证的金额的,则不再承担其他财产责任。保证有限公司又有两种形态:一是有股东保证的有限公司。其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或其后应按其所认占的股份承担向公司缴足股款的义务;在公司歇业时应首先缴清尚未缴足的股款,然后再按所保证的金额向公司出资,以清偿公司的债务。另一种为无股东的保证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股份资本,其股东也不需要认股和缴付股款,唯在公司歇业时依所保证的金额向公司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股本的保证有限公司主要适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组织俱乐部等非营利性事业。(三)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

法人一个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对象为标准:分社会募集公司

定向募集公司

以是否上市为标准:分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1.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2.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12页

3.石少侠:《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4页。

4. 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二版,第96页。

公司法word版DOC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摘要

《公司法》摘要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章公司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公司的基本分类,熟悉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之间的区别。2、理解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3、熟悉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了解)英美法系的分类: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一)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注意英美法系中的这两种公司与大陆法系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不同。 依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内部管理关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集团(此处有一案例) 案例:Manatee Towing co. 是一家外国公司,2002年12月,计划在中国设立几个分支机构,开拓中国市场。Manatee Towing co. 向有关当局提交申请、公司章程、有关文件,得到批准。后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003年4月1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月25日,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2005年4月,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亏损1200万元。债权人起诉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要求偿还欠款。 你认为: 1、Manatee Towing co.分支机构在设立过程中,是否有不妥之处?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3943949.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公司法》概括

《公司法》等相关综合概括 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任期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优先权 1.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比较)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ACCA《F4公司法与商法》精选讲义第一章(1)

ACCA《F4公司法与商法》精选讲义第一章(1) 本文由高顿ACCA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Session 1 The Nature, Source and Purpose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Main contents: 1. Data and information 2. The managerial processes of planning, decision making and control 3.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 4. Management accounting and financing accounting 5. Presentation of management information 1.1 Data and Information · Data consists of raw materials, which include numbers, letters, symbols, facts, events and transactions, that have been recorded but not yet processed into a form suitable for use. · Information is data which has been processed in such a way that it is meaningful to the person to the person who receives it. (for decision making purpose) The attributes of good information can be identified by the “ACCURATE” as shown below: · Accurate: accurate enough for the purpose · Complete: all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 Cost- effective: benefit > costs · Understandable: clear and easy to understand

第一章企业与管理概述1

第一章企业与管理概述 企业是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它是由各生产要素的投入者集合而成。要素投入者为什么要组合成企业,即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看法不一,但有代表性的应该是科斯(R.H.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科斯用交易费用理论较好地解释了企业产生和扩张的原因。本章首先阐述了企业的概念、企业的一般特征和企业类型,然后用科斯理论讨论企业产生的原因,最后简要介绍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企业及其一般特性 一、企业的概念 所谓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经济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企业并不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产生的,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最早出现的是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早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资本主义手工业作坊、手工业工场和工厂企业。手工业作坊是一种简单协作劳动的组织形式, 是工厂企业的萌芽。手工业工场是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形成的, 具有比手工业作坊规模更大的社会化大生产组织形式, 它是企业的初期形态,马克思曾指出:“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殊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占统治地位。这个时期大约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末叶。”1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产生了以机器为基本生产手段的工厂。1769年水力纺织机发明并使用以后,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棉纺厂,随后资本主义手工业工场普遍向工厂这种生产组织形式过渡。这种工厂就是工业企业的近代形式。在大量工厂的涌现,并与社会各个方面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后,企业也就从早期的工业领域迅速扩展到商业、建筑、金融、采掘、运输、邮电等各个领域如是。 二、企业的一般特征 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反映它们各自特殊性的某些特征。但凡企业,也都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7页。)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述 (一)概念:依法定程序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企业法人 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性)4.社会性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1.外国的公司:无限公司(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 两合公司(有限合伙发展而来) 特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的公司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 与资合公司。 3.以资本筹集方式或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 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 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 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 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 份有限公司都具有开放性,都可以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 开发行股份的,也就无法通过此方式募集资金。) 4.以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支配关系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 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以股东国籍,分为内资公司、外资公司 8.以其股份是否在证券所挂牌交易,分为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 9.按公司的设立的法律依据,分为一般法上的企业、特别立法上的企业。 10.以股东人数为准;一人公司,股权多元公司。 11.以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身份,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 (四)我国法律上企业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 担责任,这不同于无限责任。(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运营的需要和保护公司债权者 的权益,要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作为基础,且这些资本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 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人数必须在五十人以下。(5)公司组织 的简便性。有限公司的机关设置也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灵活。 两类特别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股东的唯一性 种类;1.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2.原生性的一人公司,衍生性的一人公司

公司法学第一章测试及答案

《公司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英美法系对公司的基本分类是 A B C D 、下列哪一项不是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A B C D 、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A B C D 、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是 A B C D

D、个人独资企业 2、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两合公司 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B、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C、公司要想上市,其公开发行的股份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0%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D、公司上市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4、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下列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特征的是 A、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B、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C、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D、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5、关于一人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须一次足额缴纳,不得分期交付 B、一个主体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类型,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正确错误

正确错误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的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正确错误 、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及从属关系进行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正确错误 、我国最早的成文公司法是清政府在年颁布的《公司律》,其中规定了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正确错误

美国公司法制度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Law of USA 美国公司法概要吴越编译

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CHARACTERISTICS CLASSIFICATIONS

CORPORATIONS 示范公司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MBCA) ◆1984 ◆AS ADOPTED BY INDIVIDUAL STATES ◆美国示范公司法(RMBCA),又译美国标 准公司法。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尤 其以特拉华州公司法最有代表性。

公司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特征 ◆LEGAL ENTITY ◆OWNED BY SHAREHOLDERS ◆MANAGEMENT ?DIRECTORS ?OFFICERS ◆LIMITED LIABILITY

分类 ?CLASSIFICATIONS ◆PUBLIC CORPORATION公众公司 ?GOVERNMENTAL UNIT ?QUASI-GOVERNMENT ENTITY ◆PRIVATE CORPORATION私人公司 ?FOR PROFIT BUSINES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 ?CLASSIFICATIONS ◆PUBLICLY HELD股份公司(开放式公司) ?FREELY TRADED SHARES ?PUBLIC MARKET FOR SHARES (WHETHER OR NOT LISTED ON NATIONAL EXCHANGE) ◆CLOSELY HELD有限公司(封闭式公司) ?SMALL NUMBER OF SHAREHOLDERS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 SHARES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概念 (一)我国公司法的含义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我国公司法定义为: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并调整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种类 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1.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公司法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所有调整因公司组织和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司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公司法典,还包括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公司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撰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典。1993年《公司法》前,我国只是存在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自此以后,我国不仅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且也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2.广义的公司法与狭义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公司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公司法和特别公司法规。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商法传统,商事习惯法文化缺乏,所以,一般来讲,广义公司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主要指公司法,往往等同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 (三)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公司 公司法与公司法律制度属于种属关系,公司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专门的公司管理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则是公司法、公司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 2.公司法与公司法学 “公司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公司法;有时是指研究公司法的学科,如有的教材命名为“公司法”,实为公司法学。 公司法与公司法学既是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在于:公司法是公司法学研究对象,为公司法学提供素材,是公司法学存在的前提。同时,公司法学是公司法研究的结晶,是公司法得以发展与完善的理论基础,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与推动作用。其区别主要是:(1)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公司法学是以研究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社会学科,不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法学不仅要研究现行公司立法,还要研究公司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公司法学具有与公司法不完全相同的体系结

公司法概述

幻灯片1 公司法学 2009级法学本科班 51课时 幻灯片2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 公司法 幻灯片3 案例: 6月甲乙二人在县农行贷款5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创办公司注册资金,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注册蓝天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成立后,又将注册资金50万元抽回偿还了县农行贷款。随后甲乙二人以公司名义在县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公司购买设备及原材料,另100万元用于购置小车一辆(归于甲名下)和购买一套个人住房(归于乙名下)。 幻灯片4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依法成立 3、具有法人地位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何区别呢) 三、公司的作用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幻灯片5 公司的作用 1.可使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2.能限制投资风险 3.能有效筹集经营资金 4.能更好地实现科学管理 幻灯片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概念: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 受到损害的相对人 2、行为要件 3、结果要件

(三)适用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四)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幻灯片7 公司法规定1 ●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幻灯片8 公司法规定2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幻灯片9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萨洛蒙把他个人拥有的价值3万英镑的鞋店改建成公司,资本为2万英镑,其中自己认购19994英镑的股份,其妻、女儿和四个儿子每人各认购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的有担保之公司债务。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公司资产只剩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1万英镑外,还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剩余资产应当用来清偿他们的债务。 幻灯片10 公司与合伙企业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由甲、乙、丙 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2000年12月初,正大曾向光明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计3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多方调查,才知道光明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辞而别。 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光明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达150万元,其中包括正大的30万元。另一债务人万利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因经营不善于2001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750万元,其中包括正大的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幻灯片11

(完整版)公司法与企业法

高纲1447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 南京财经大学编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Ⅰ、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要求 “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是江苏省自学考试会计学专业本科段必修课,该课程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性质、种类、法律地位,公司的人格,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和职权,公司资本制度,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公司法律制度。学习公司法与企业法课程,应着重学习其基本理论以及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应注意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Ⅱ、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概述 (二)企业的分类 (三)企业法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领会: (1)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划分的法律依据、种类、现实意义和缺陷 (2)按企业的规模大小划分企业 (3)按照企业活动的领域划分企业 (4)按企业的资产是否包含涉外因素划分企业 (5)企业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二)几种主要的企业法律形式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 2、领会: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条件 (二)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三)企业设立登记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五)设立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要求 1、识记: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 2、领会:企业设立的原则、企业设立登记管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应用: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核知识点 (一)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独资企业的性质与一人公司 (三)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二、考核要求 1、识记: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的特征、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领会: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3、应用: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考核知识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与法律地位

第一章 公司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一章) 第1页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分类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略)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略)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法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3-96)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疑编号506063010101]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五)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略)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条】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第一章 公司法(总则 练习题)

第一章公司法(总则练习题) 一单选题: 1 国有独资公司从性质上讲属于 A 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 C 独资企业D无限公司「」 2 关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下列何者是错误的 A 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B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C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D 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是我国公司法的缺陷「」 3 下列哪项不属于公司的法律特征 A 独立性B组织性 C 合法性D营利性「」 4 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是 A 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B 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C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 D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5 以下对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B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组织法的双重性质 C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 D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性质「」 6 以下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 国有独资企业B个人独资企业 C 个人合伙D集团企业「」 7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该公司的资产达到了150 万元,问:该公司现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以为限承担责任。 A 其注册资本50万元 B 现有资产150 万元 C 现有资产150 万元扣去注册资本50万元后的100 万元 D 股东个人全部资产「」 8 住所地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乙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4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与乙公司发生了纠纷,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乙公司的授权,所以租赁合同无效 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和其分公司连带承担「」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 3.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4.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1)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独立财产的来源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原始财产、公司的盈利积累或者其他途径形成的公司财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公司对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2)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 公司的独立财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对于保证企业的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 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特别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 其三,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 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一种,但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公司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又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故公司又被称为联合体或共同体。

智慧树知到 《公司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公司法》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下列关于公司的属性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D:如果股东死亡,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正确答案: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如果股东死亡,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2、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正确答案: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3、在我国,属于法人企业的有:()。 A:公司 B:合伙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集体企业 正确答案: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集体企业 4、企业的特征主要有:()。

A:企业是组织体 B:企业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C: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 D: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正确答案:企业是组织体,企业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1、英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章程在股东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 B:章程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 C:章程没有在公司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合同 D:如果章程的条款包括了一个要约,而董事的行为构成承诺,那么章程可能在公司和董事之间设立合同 正确答案:章程在股东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章程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设立了一个合同,章程没有在公司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合同,如果章程的条款包括了一个要约,而董事的行为构成承诺,那么章程可能在公司和董事之间设立合同 2、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正确答案: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3、关于设立中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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