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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2.法律(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总则》。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

【解释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4】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2·单选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2012年)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2014年)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C.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答案】D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2015年)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2)选项C: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例题5·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答案】A

【解析】(1)选项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选项B: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3)选项C: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非地方人民政府)制定;(4)选项D: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考点2】法律规范(★★)(2015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等)。

(3)法律规范与法律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7年)

A.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

B.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

C.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

D.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

【答案】D

【解析】(1)选项AB: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2)选项C:法律规范与法律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3)选项D: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等)。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解释4】《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1】《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找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1】《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解释2】《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3】《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例题·单选题】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下列法律规范中,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同一规范类型的是()。(2015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B.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C.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B

【解析】“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本题中:(1)选项A:属于确定性规范;(2)选项B:属于授权性规范;(3)选项C: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4)选项D: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第二单元法律关系

【考点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关系的概念(2016年多选题)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

(2)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2016年)

A.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B.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C.二人共进晚餐

D.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赠与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选项BC: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无从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

【考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2015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解释1】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2.法人的分类

(1)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4)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3讲-法律关系的主体(2)、客体、法律事实

第二单元法律关系

【考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2015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

3.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15年)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家

C.无国籍人士

D.公立医院

【答案】ABCD

【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选项C);(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选项AD);(3)国家(选项B)。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2017年)

A.北京大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答案】ABCD

【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选项C)、非营利法人(选项AD)和特别法人(选项B)。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不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收入(如继承遗产)。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例题1·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

A.小明无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明无民事权利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小明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小明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

C.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

【答案】D

【解析】(1)选项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只有当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才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选项B: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3)选项C: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选项D: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考点3】法律关系的客体(★★★)(2017年多选题)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1.物

物(如土地、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并非旅客,而是运送旅客的行为)和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如合同之债)的客体。

3.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专利、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2017年)

A.建筑物

B.自然人的不作为

C.有价证券

D.人格利益

【答案】ABCD

【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考点4】法律事实(★★★)(2014年多选题)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有()。(2014年)

A.人的出生

B.时间的经过

C.侵权行为

D.自然灾害

【答案】ABCD

【解析】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选项ABD)和行为(选项C)。

本章小结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2.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活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出入境,境内或边境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食住行+导游观光咨询 4.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出入境,境内或边境+其他(咨询、设计等)(1)边境旅游 (2)境内旅游:在我国除了港澳台之外的地区的旅游 (3)出境:在内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前往其他国家地区

(4)入境:港澳来内地,台湾来大陆;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在境内的旅游 5.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6.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旅行社人物、地点、设备、资金、其他 分社地点、设备、名称(设立社+分社所在地+“分社”/“分公司”) 服务网点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不得误导消费者 人物:经管人员+导游。导游不得低于20%且不少于3名。 设备:2部以上固定电话;传真复印计算机 资本:境内或入境的,30W 7.设立登记与许可 ·旅行社 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 ·分社 (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注意: (1)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规定:经营满两年且无侵害权益的承诺书;变更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 (2)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10天之内去备案 (3)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4)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招徕、咨询 8.外商投资旅行社 -中外合资:股权式,税后分配,董事会负责制,有限责任 -中外合作:契约式。(国内目前没有) -外资独资:有限责任 (1)设立:国民待遇。申请许可(30天) (2)经营范围:境内或者入境,不得参与港澳台。 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1)交纳取得经营许可证的3天内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考情分析 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 2019年教材新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提示】1.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获得了宪法确认。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专题概要 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 专题二法律关系 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 知识点概要 知识点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关键词】法的概念: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技术规范 C.法是行为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体系 1.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具体七个基本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例题·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 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行政规范性文件 2.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是(),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得与其相抵触。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B.《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C.《招标投标法》 D.《建筑法》 3.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A.《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B.《政府采购法》 C.《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D.《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4.下列选项中属于招标投标行政法规的是()。 A.《招标投标法》 B.《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C.《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D.《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5.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 A.独立、自主和诚实信用 B.独立、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 C.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D.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 6.《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中的()环节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 A.投标 B.招标 C.评标 D.中标7.下列关于投标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相同的 B.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C.投标人可以不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D.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竞争并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就是投标人 8.《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是()。A.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B.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C.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促进廉政建设 9.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际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个工作日。A.3 B.5 C.7 D.10 10.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是()。 A.审查投标人资格 B.编制标底 C.组织开标、评标以及确定中标人 D.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是()。A.商务部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D.财政部 12.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其中甲级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A.300 B.500

政策与法规心得

学前教育幼教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及园所学习发展情况 在学习学前教育幼教政策,与各项法律法规文件的过程中,让我感触颇深。当今社会,既是“以人为 本”的和谐社会,又是人们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渐 加强的法制社会。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个进步的 过程既让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又给幼儿园教学活 动带来了困扰。通过学习,如云开雾日,豁然开朗。 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幼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我通过学习后,体会颇多,身为一名幼儿教师,我深深地懂得,教师对孩子的爱,不能局限于个别的对象,而是面向全体孩子。教师所肩负的是对一代人的教育使命,并非对个别人的教育任务。这种责任和爱能超越一切,汇聚成一股无可阻挡的力量,我用我的爱心感化着学习困难的孩子。当然,教师对孩子的爱,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始终与对孩子的严格要求相结合的。要爱中有严,严中有爱,爱而不宠,严而有格,严慈相济,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尊重孩子的人格。尤其新时代的二十一世纪要求青少年要有广阔的胸怀,知天下事,有较高的道德标准。就幼儿园而言,德育教育已不再

是单纯地对幼儿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科学、爱劳动,培养幼儿诚实、勇敢、不怕困难等良好品质,而应该进一步帮助孩子学会共处、学会同情、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分清是非、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形成互相协作、严守纪律,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的良好行为品德,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今新时代的发展。 例如:某市第一幼儿园是公立幼儿园,场地非常宽阔。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搞创收,园领导经研究决定把操场西边的一块近3000平方米的空地租给一个化工厂使用。一天,幼儿园大二班正在操场上体育课。突然“轰”的一声巨响,化工厂的一间仓库发生爆炸,当场炸伤3名小朋友。经查,造成此事事故的原因是化工厂仓管员违规堆放易燃燃料。可幼儿园的租赁行为有无过错、是否要为受伤的小朋友承担责任呢?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操作,引发爆炸事故,对3名小朋友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在此案中也负有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幼儿园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可见,幼儿园将园内操场边的空地租给属高危险行业、产品多属易燃易爆的化工厂,无疑给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带来了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给幼儿园的小朋友们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其租赁行为有过错,违反了法律

招标师考试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招标师考试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2017招标师考试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法律规范中对施工项目招标程序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的规定。 A.《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 C.《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答案】B参见教材P2 2.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属于()。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A参见教材P2 3.根据《招标投标法》,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的基本环节是()。 A.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B.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C.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D.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澄清和说明、签订合同 【答案】B参见教材P20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 当()。 A.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决定在该地区适用部门规章 C.要求该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性法规 D.要求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监督部门规章在该地区执行 【答案】A参见教材P4 5.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的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应在()提交。 A.第一阶段 B.第二阶段 C.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分别 D.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 【答案】B参见教材P57 6.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甲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评审工作,重新补充抽取了评标专家乙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乙重新进行评审

理论篇·法律基本原理

理论篇·法律基本原理 1.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 专题一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举例1】同一个班级的小明向小红表达了喜欢她的意思,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非法律事实 【举例2】小红与小明在朝阳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登记为合法夫妻,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3】公交车见到老人不让座,是否法律事实? 非法律事实 【举例4】北京市人大常委2014年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室外排队等场合禁止吸烟,违者将被罚最高200元。如果某人在厕所抽烟,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5】公交车见到老人不让座,被愤怒的老人打伤,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举例6】张小三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B.二人共进晚餐 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是赠与合同,选项C是租赁合同,均属于法律事实,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分类 (一)事件与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①人的出生和死亡; 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 ③时间的经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举例1】某天,某山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泥石流,该情况是事件还是行为? 事件 【举例2】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是事件还是行为? 事件 【举例3】王老五和自己妻子购买飞机票去香港购物,是事件还是行为? 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选项A、B、C均属于事件的范围,选项D 属于人的行为,都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基础 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重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法的作用。 难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 一、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 法"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从未形成一致的观点。这使得"法"这种社会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错综复杂。 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之别;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也是"法"的一种。因此,要解释"法"的概念,就要看人们是在什么语境中使用"法"这个词。 如果是在"自然法"的意义上谈论"法",则"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但少数学者如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认为,"自然法"不过是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它是虚构的,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 而"实在法"意义上的"法",是指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拘束力,是规章、秩序的代名词。"神法"来自上帝的意志,它是先于人类产生,并且是永世长存的最高的"法",是判断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最后标准。如《圣经》就是"神法"的具体体现。 中国古代的学者对"法"的认识,不存在"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别,但却有"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与"后王之法"的区别。"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是后人对古圣先贤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被认为是最完美地体现天意和民意("顺乎天,应乎人")的法,它是后代君王效法的典范,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法。与"自然法"相比较,它不是先验的、虚构的,而是经验的、历史的;法的精神不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而是和谐,即:使天地、万物、人类和谐统一。 至于宗教意义上的"神法",在中国古代学者那里,并未形成一个积极的论题;他们更关注对世俗法,也就是"实在法"或"制定法"的探讨。 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law 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汉字"法"的古体是"灋",这个字由三部分构成:氵,廌(音zh ì),去。《说文解字》廌部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个"廌"是什么意思?《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 è zh ì)"又叫"獬斛( 音xi è h ú )" ,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有说象羊,有说象鹿,相传中国最早的法官皋陶在裁断案件时曾借其神力识别罪与非罪。有罪则触之而去,是为祛除不法行为之意;无罪则不触。自汉以后,历代法官的冠服上都可见到獬斛的图案。 从词源上看,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引而申之,人不是全能全知的,人制定的法也不是周遍万物、无所遗漏的,在人力所不及时,"制定法"要由神意来辅助;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不可随心所欲制定,"制定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私利,公而无私才可谓"公平"。 从性质上看,"制定法"是指导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判断人的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古代中国学者在这一点上,有十分形象的解释: 《管子·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尺寸"是测量物体长短的工具;"绳墨"是木匠画直线用的工具;"规矩"中的"规"是校正圆形的工具,"矩"是校正方形的工具;"衡石"中的"衡"是秤,是测量物体重量的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试题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试题 一、填空题(共 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 20 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6.()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8.学校()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内作出处理。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 20 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权 D、申诉、诉讼权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 A.公益性 B.民事活动范围的有限性 C.财产的受限性 D.盈利性 8.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经济法(2016) 第01章 法律基本原理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2. 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选举法》 3. 下列是甲、乙、丙、丁四人对我国法律渊源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甲认为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乙认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C.丙认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D.丁认为司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4.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属于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 B.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运用 D.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5. 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新增内容出题) A.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B.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C.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D.根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6.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并居住在我国的美国人David,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B.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与解读(三天版)

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课程背景】 ?政府、员工对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 ?员工越来越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很多公司管理者既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也不会用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后感受与关键收获: 感受:时代在变,必须守法经营 知道:了解完整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掌握:公司在劳动争议中常用劳动法律法规关键条款的应用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 ?企业HR 3天×6小时/天 讲授法,讨论法,问答法,实操法,案例分析法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政府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是什么态度 ?劳动立法、规定的用意是什么 ?请列举您所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名称 ?请列举您所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关键条款 1、劳动法律法规概述 ?什么是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的作用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政府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态度 ?劳动法律法规的运用实践 ?员工们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 ?员工们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常见运用 2. 劳动与就业 ?劳动法 ◆总则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其实施条例 ◆总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动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总则 ◆用工范围与用工比例 ◆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法律责任 ◆附则 ?集体合同规定 ◆总则 ◆集体协商内容 ◆集体合同代表 ◆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完整版)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教育法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可以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众多。 (4)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 3、幼儿为本 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要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4、教育法律规范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5、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2、教育法的适用。 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多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分数: 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正确的说法有( ) (分数:2.00) A.只研究法的状态 B.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 C.只研究法的必然性 D.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解析:解析: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所以ABC的说法不完整,只有D正确。 3.法学的主要职能是( ) (分数:2.00) A.应用的职能√ B.认识论的职能√ C.意识形态的职能√ D.规范功能 解析:解析:规范功能是法的作用之一,故D不正确。 4.下列关于法学与经济学关系的正确说法是( ) (分数:2.00) A.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共同课题√ B.经济学的发达程度决定了法学的发达程度 C.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引入法学领域√ D.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解析: 5.下列对法学体系的认识,错误的看法是( ) (分数:2.00) A.法学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B.同一时代的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基本相同√ C.法学体系从来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D.各国法学家对本国的法学体系的构成有一定的影响 解析:解析: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因此,即使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原因,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不可能相同。 6.关于法学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学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阶级性√ B.所有法学家都主张法学具有阶级性 C.法学具有阶级性,法学中的任何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印上阶级性的痕迹

第01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01:法的特征(★)(P3)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如度量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2)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2)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考点02:我国的法律渊源(★★★)(P5)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行政法规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行政规范性文件 1.《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 5.《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 6.《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 7.《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1999); 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 9.《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4)

2017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章知识归纳·了解《旅游法》立法背景和框架 ·熟悉《旅游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等总则的内容 ·掌握《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掌握《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旅游法》立法背景 积极方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 消极方面:服务质量不高、资源保护不力、产品不够丰富、市场不规范 时间:2013.4.25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10.1生效 2.《旅游法》框架:10章112条 3.《旅游法》的特点 (1)综合立法(2)注重好保护旅游者(3)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规则 (4)借鉴吸收国际立法经验 ①《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的旅游者权利理念 ②《世界自然基金关于旅游政策主张的声明》的资源利用方面 ③《欧盟一揽子旅游指令》关于旅游服务合同 4.《旅游法》的立法目的 (1)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2)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3)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5.《旅游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 (2)主体行为范围:未对主体作出限制 5.基本原则 (1)发展旅游事业、完善公共服务 (2)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的权利 (3)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4)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旅游业发展:健康、文明、环保 6.主要法律制度 (1)旅游者权益保护 (2)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 (3)旅游服务合同、促进和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综合管理 (4)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五不得”、从业人员“三不得”、其他经营者“一不得” 7.旅游者权利 (1)自主选择权:能够自主选择;有权拒绝。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摘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环境。该书还为他提供了一个机会,向英语世界的读者展示自己国际法至上的理念。全书四百多页的篇幅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至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国际法至上 前言 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最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他的专业领域就是国际法。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所讨论的法理学的各式问题,即法律的应然、法律的等级性、基础规范、国家与国际法的统一性,都是以它独特的法律科学为基础,即他所说的“纯粹法学理论”,在这本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凯尔森纯粹法律理论的基本要素有两个。第一个是凯尔森试图将他的法理学置于道德理想主义与平凡的物理事实之间某个模糊且往往自相矛盾的学术领域。第二个是凯尔森相信,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的等级制度,其有效性取决于一种假设的基础规范。 “纯粹法理论”,就是说凡不合于一门科学的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摒弃不顾,而这一科学的唯一目的在于认识法律而不在于形成法律。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论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后者是一个政治上问题,而作为政治上的问题,它和治理的艺术有关,是一个针对价值的活动,而不是一个针对现实的科学对象。

一、纯粹法理论上的法与正义的关系 纯粹法理论乃是一种实在法理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的介绍或者解释。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而非“法律应当如何”。后者乃是一个政治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即通常所谓的法学,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的认识。①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的倾向。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但事实上,纯粹法理论无非宣称其无法回答下述问题,即:某一法律公正与否,或者更根本的,正义究竟包含什么内容。作为一门科学,纯粹法理论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此类问题根本不可能有科学的答案。称某一社会秩序公正,则意味着该秩序采用了一种令所有人都满意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规制,这表明人人皆可以从该秩序中获得幸福。对正义的渴望乃是人类对幸福的永恒渴望,此种幸福不能独自获得,因而人类便在社会中寻求之。正义恰是一种社会幸福。 二、法律义务的纯粹法释义 纯粹法理论所强调的法律义务概念的首要特征在于其与权利相联系,正如奥斯丁所称的,“义务乃权利之基”。称某人依法负有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便意味着某一法律规范为与之相反的行为,即违法行为设定了制裁。通常制裁是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个人而设。然而,在原始法律秩序中,也确实存在制裁不单针对违法者、而且针对那些与违法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因为这些个人都属于某种法律上的团体,诸如家族、部落①张翀《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刊登于《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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