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的创新研究_潘爱玲

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的创新研究_潘爱玲

2012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No.8总第20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4

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的创新研究

潘爱玲刘颜颜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山东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循环经济型企业必须在其财务治理过程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对其财务治理目标、财务治理主客体、财务治理结构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财权配置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8-0179-03

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期,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政府引入了循环经济理念,把发展循环经济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和重大战略性举措。为了保证在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有效利用的基础上获得长远发展,实现对产品和服务的前端、过程和末端资源消费的控制和优化,循环经济型企业必须更新观念,创新财务治理模式。本文将循环经济理论与企业财务治理结合起来,对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目标、财务治理主客体以及财务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创新进行探讨。

一、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涵义和目标的创新

循环经济理论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企业以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改变传统的“资源—消费—污染排放”的单向流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为此,循环经济型企业必须在原有财务治理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公司的各种索取权人为了保障他们在公司的索取权不受侵犯,利用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公司实施的控制。①具体来讲,在现代公司制条件下,财务治理是联系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结合循环经济理论和实践的要求,循环经济型企业的财务治理需要重新定义:企业在财务决策过程中,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而制定的规范和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责、利关系的一系列机制。

传统意义上财务治理目标遵循“股东至上”原则,即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获取最大财富。此种财务治理目标过分强调股东的利益,忽视了其他财务主体的利益,忽视了环境因素、生态因素、资源循环利用因素等等,不符合循环经济理念,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经济发展模式,要求循环经济型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高效、持久的利用。企业的目标并非单一地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更要强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和共同治理。因此,本文将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目标描述为:在财权分配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生态因素以及资源的循环高效利用,全面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实现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12-03-01

作者简介:潘爱玲,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公司并购、集团财务。刘颜颜,山东大学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Y2008H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批准号NCET-08-0341)、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批准号11BGLJ03)、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批准号12YJA630094)的部分研究成果。

①张先治、袁克利:《公司治理、财务契约与财务控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33页。

971

二、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主体和客体的扩展

(一)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的主体

关于财务治理主体即谁参与财务治理的问题,我国财务理论界进行了一番有意义的探索,主要有以下代表性观点:杨淑娥等(2002)将财务治理利益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赖企业内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第二类是依赖企业外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①张敦力(2002)认为,财务治理主体是代表企业利益相关者、具有财务专业知识人员所组成的集团。②林钟高等(2003)认为,财务治理行为主体是指拥有特定财权并参与财务治理的自然人与法人,包括直接行为主体(拥有一定财权并直接参与治理的自然人)和间接行为主体(拥有一定财权的法人或政府机关,通常委托自然人参与治理)。确定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核心问题是考虑参与财务治理的行为主体是否有能力和动力来行使其权力。③

上述研究从两个方面强调了财务治理主体的资格:一是具有财务专业知识;二是拥有特定财权,具有能力和动力行使其权利。这几种观点都具有其合理性,但若要适用于循环经济型企业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企业提供专用性资产的不仅仅是股东、经营管理者等,债权人、技术骨干、政府和环保组织等都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对企业作了特殊投资。同时,对企业的权利不一定需要特定财权的支持,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可以形成对企业的权利。在循环经济型企业里,为企业提供循环经济发展支持的债权人、掌握循环经济型高新技术的技术骨干、环保组织、生态资源提供者、生态产品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都难以获得财权,但却对关键性资源拥有控制权,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因企业对若干关键性因素的忽视而无法参与到财务治理中。忽略此类治理主体,不利于企业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既然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的目标强调“实现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制衡”,那么,上述利益相关者也应成为财务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也应参与到财务治理中来。本文将此类主体称为间接行为主体,而将股东、经营者等称为直接行为主体。

财务治理主体具有状态依存性,若要使上述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财务治理中,还需要依存于某种机制。董事会是公司与外部环境联系的重要主体,也是财务治理结构的重要组织。因此,我们建议在循环经济型企业的董事会中,加入企业内部循环经济技术骨干代表,在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中加入债权人代表、循环经济专家等,设立若干类型的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建议在监事会中加入环保组织、供应商和客户的外部监事,使得上述利益相关者能通过其代表行使其财务治理权(具体内容将在第三部分展开阐述)。

(二)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的客体

关于财务治理的客体,理论界也进行了探讨,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类:张敦力(2002)认为,财务治理客体为财权,主要体现为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合理分配。衣龙新等(2004)认为,财务治理的客体是主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体现为“财权”和“本金”。④杨淑娥(2002)认为,应首先将财务治理的客体定位于财务信息的治理,具体应该包括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呈报和披露,与此同时,将财务治理的客体定位在财权的合理配置上。尽管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但学者基本上是将财务治理的客体定义为财权,即财务治理主体对企业财力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经营权、财务监督权。已有研究多是从普通企业角度分析财权,由于循环经济型企业中治理主体的范围已扩大,其治理客体的含义也将有所改进。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在强调三权配置以达到关系制衡的同时,还要着重强调对资源的消耗、回收、再利用、再循环情况的决策和监督。“三权”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的“剩余控制权”得到落实,其“剩余索取权”也就能得到保证,缓解资源、环境的有限性与发展无限性间的矛盾,实现绿色财务治理。

三、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结构和内容的创新

循环经济型企业的财务治理须体现共同治理理念下的两个特征:扩展性及多元性。扩展性是指参与循环经济型企业财务治理的不仅仅是股东、管理层与员工,还应扩展到债权人、环保组织、供应商及客户等。多

081①

杨淑娥、金帆:《关于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思考》,《会计研究》2002年第12期,第51-55页。

张敦力:《公司治理的核心:财务治理》,《审计研究》2002年第4期,第45-47页。

林钟高、叶德刚:《财务治理结构:框架、核心和实现路径》,《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4期,第18-21页。衣龙新、何武强:《财务治理理论产生、发展及其实践意义》,《上海会计》2004第3期,第45页。

元性是指在共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逻辑下,各利益相关者所缔结的契约呈现多元性的特征,因此,企业财权按照各种合约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多元配置,财务治理结构呈现财务决策、执行、监督的多元格局。

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股东(大)会除了行使传统的职权外,还要特别关注以下方面:要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到经营战略中,在公司的重要决策中,优先考虑循环经济投资项目;确定董事会成员时,考虑加入循环经济技术骨干及专业人士;定期审议监事会对企业循环经济经营方针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董事会的循环经济财务决策及监事会监督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等。

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能需要进行较大变革。为了发挥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作用,建议董事会中加入以下新的成员:(1)债权人代表。债务筹资是循环经济型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债权人为企业提供财务资源,是具有较强合法性的利益相关者。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债权人应成立债权人大会,并派驻代表进入董事会,代其行使权利。作为资金提供者,其收益权是从企业获得利息收入。作为债权人财务主体,其财务治理权应主要体现为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具体来讲,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契约前,债权人首先要对其循环经济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项目的回报率及国家政策的支持等;签订契约时,除去做出信贷关系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附加其他条款,如需将所融资金投入到循环经济投资项目中等;契约签订后,债权人作为出资者,需时时关注资金的具体去向,对企业执行贷款合约情况进行监督。(2)内部循环经济技术骨干和外部循环经济专家。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由于拥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技术骨干的作用至关重要,建议董事会成员中增加循环经济技术骨干;同时,在选择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时,特别增加循环经济专家。加入内部循环经济技术骨干和外部循环经济专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循环经济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建议在原有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基础上加入循环经济委员会,循环经济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技术骨干和一名企业外部的循环经济专家。循环经济型企业的各个委员会除了原有的职能外,还要特别关注以下方面:战略委员会需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到其战略决策中;薪酬委员会定期考核,结合循环经济项目的业绩情况,提议优先为循环经济技术专家及相关人士进行激励;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优先考虑循环经济技术专家,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审计委员会加入循环经济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与外部审计沟通及与财务负责人、经理层沟通,鉴定财务报表披露的循环经济财务信息及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循环经济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董事会优先考虑循环经济投资项目,对企业循环经济投资项目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与监事会共同负责监督经理层对循环经济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等。

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定的循环经济投资项目,定期披露真实可靠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并接受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建议循环经济型企业监事会中增加以下成员:(1)政府与环保组织代表。政府为企业提供公共品资源,环保组织为公共品资源的保护者,二者为促使循环经济模式的推广制订了一系列法规规章等,因此,二者也是循环经济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共环境资本、生态资源的提供者,政府财务收益权是从企业剩余中获得税收;作为公共品专有者财务主体,其财务治理权是通过制定公共财物制度、环境法规等规范和监管企业的财务行为。政府与环保组织通过向循环经济型企业企业派驻“公共利益监事”的方法,参与公司财务监督,促使资源循环利用,保障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2)供应商和客户代表。作为资源提供者的供应商和作为循环经济产品使用者的客户也是循环经济型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良好的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对企业的忠诚,是供应商和客户对企业的一种专用性投资,但它们却是具有较弱权力的利益相关者,客户与供应商参与循环经济型企业的财务治理可通过建立“客户和供应商监事”制度来实施,委派代表参加监事会,有效表达客户和供应商的利益需求。

在循环经济型企业中,监事会除了执行原有的监督职能外,还应重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循环经济财务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其循环经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181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