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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伦理案例分析

护理伦理案例分析
护理伦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试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

案例解析: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

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2】

患者王某,男,76岁,离休干部。因与家人争吵过度激愤而突然昏迷,迅速送至某医

院急诊。经医生检查仅有不规则的微弱心跳,瞳孔对光反应、角膜反射均已迟钝或消失,血压200/150mmHg,大小便失禁,面色通红,口角歪斜,诊断为脑溢血、中风昏迷。经三天两夜抢救,病人仍昏迷不醒,且自主呼吸困难,各种反射几乎消失面对病人,是否继续抢救?医护人员和家属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医生A说:“只要病人有一口气就要尽职尽责,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医生B说:“病情这么重,又是高龄,抢救仅是对家属的安慰。”医生C说:“即使抢救过来,生活也不能自理,对家属和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是,病人长女说:“老人苦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才有几年的好日子,若能抢救成功再过上几年好日子,作儿女的也是个安慰。”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尽到孝心。儿子说:“有希望抢救过来固然很好,如果确实没有希望,也不必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并对医护人员抢救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提出一些疑义。

对上述案例及各种意见和态度,你是如何看待的。

解析:

1、医护人员履行了治病救人的职责,毫不懈怠地为这位高龄患者抢救了三天两夜,分明已尽到了责任。至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这表明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病情难以逆转。

2.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即病人自主呼吸停止,无感受性和反应性,诱导反射消失,脑电波平坦,进入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状态,并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者,就可宣布死亡。这位患者基本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医护人员如实告诉病人家属不能再改善其生命质量,取得家属知情同意,仅采取支持疗法或撤消救护措施而放弃对病人的抢救,是符合生命伦理学观点,因而也是道德的。但在谈话中应注意方式,切忌简单、生硬。

3、如果医护人员向病人家属讲明真实病情、表明态度后,而家属执意坚持继续抢救,医护人员仍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因为人们的传统习俗和心理状态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需要长期努力。

【案例3】

患者史某,女,65岁,农民。经北京几个大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未能住上医院。于是,家属带着病人返回当地,住上了卫生院,给予支持疗法,但病人逐渐昏迷。一天,卫生院主治医生查房,认为是不治之症,并告诉陪住的病人老伴:“病人根本无康复希望,继续治疗是一种浪费。”随后让护士拔掉静脉点滴针头,不久病人死亡。为此,病人的儿女联名上告法院,理由是医生擅自让护士拔掉静脉点滴针头是见死不救。

请问:家属上告法院的理由是否成立,医生是否负有责任。

解析:

1.该案例属于被动安乐死,我国目前虽无被动安乐死的法律,但实施者不乏其例。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如果要实施被动安乐死必须病人有生前意愿或家属(无家属者有监护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井有书面承诺才可实施,该案例未经家属同意,由医生作主拔掉静脉点滴针头,是对家属自主性的侵犯,因此家属上告法院是有理由的,医生应负一定的责任。

2.不过,医生是出自生命价值和公益论的考虑,也是有道理的,而家属指责其“见死不救”也不完全符合事实。

【案例4】

患者崔某,女,17岁。在一次车祸中脑部受重伤,入院3天后,医生告诉患者的家属说:“患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即她不能康复了,等于事实上的死亡。”并建议撤掉呼吸机。但是,患者父母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因为他们看到女儿在呼吸机的帮助下可以呼吸,并能感觉到女儿的脉搏,所以坚决不同意医生撤掉呼吸机。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应该采取什么恰当的方式解决这一冲突?

解析:

1.脑死亡作为比心肺死亡更为科学的死亡标准,在美国等国家已被承认,它的含义是脑的不可逆昏迷,可用如下四个标准进行判断: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没有自主运动和呼吸,没有诱导反射,脑电图示脑电波平直,而且24小时之内反复测定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低于32·2℃,或服用大量中枢抑制剂,便可确定为脑死亡。

2.我国虽然也有承认脑死亡的少数先例,但是脑死亡的观念还未被广泛接受,因此患者父母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

3.医生在给患者父母讲清脑死亡的概念之后,不可强求他们在短时间内同意撤掉呼吸机,可经过一段时间的缓冲后,待他们基本想通之后,再撤掉呼吸机

为宜。

【案例5】

一位40多岁的中年女性因胃癌住进医院,责任护士对其关照无微不至,深得该患者的信任和依赖。通过聊天得知该患者与丈夫离异,儿子今年就要高考,她怕影响儿子高考一直隐瞒病情,作为单亲妈妈,她承担者家庭的重任和疾病的痛苦。经常心事沉重,闷闷不乐。做手术的日子就要到了,儿子无心学习,经常跑到医院看她,为此,她非常担心儿子的学习成绩。她特地嘱咐责任护士不要向别人讲述她的家庭,尤其不要对她儿子讲病情,只说是胃炎。但是在一次与其他护士聊天时,责任护士谈到该病患的病情和家庭背景,恰好被前来探望的患者儿子听到。儿子从此天天守在母亲身边,再无心学习,并打算放弃高考,去打工赚钱。为此,该患者非常伤心。

问题:

1.在本案例中,责任护士在进行整体护理时犯了什么错误?

2.试评价本案例中责任护士的整体护理工作。

伦理分析:

1.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没有为患者恪守秘密的案例。

2.起初责任护士的做法是可取的,她通过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情心赢得了患者的信任,建立了良好的护患关系,与患者的密切沟通是收集患者各方面资料的有效方法。但是在了解了患者的生活状况,家庭背景等社会要素之后,应该根据患者的需要提供护理服务,并为其保守秘密。尤其是在患者明确要求为其保守秘密,不可告知儿子真实病情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将患者的社会资料作为饭后谈资与他人谈论,以至于让患者的儿子听到,影响儿子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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