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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城市近郊区新农村建设方法研究——以宁波柴桥紫石片区大河洋新农村建设为例

106城市近郊区新农村建设方法研究——以宁波柴桥紫石片区大河洋新农村建设为例
106城市近郊区新农村建设方法研究——以宁波柴桥紫石片区大河洋新农村建设为例

城市近郊区新农村规划建设方法研究

——以宁波柴桥紫石片区大河洋新农村建设为例

温晓诣黄孝文

【摘要】针对当前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新农村规划建设中日益表现出“类城镇化”的趋势,就新农村规划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结合实际案例,从新农村建设中居民点的保留改造规划设计、统筹利用乡村空间和土地资源、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乡土文化特色等进行分析,探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创新型新农村建设特色。

【关键词】类城镇化;居民点;城乡公共服务;乡土特色

【参考案例】宁波柴桥紫石片区大河洋新农村规划

1.前言

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弄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以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直接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关系到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发达地区作为全国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始较早的地区,至改革开放以来,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拥有支持、保护农业,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2.经济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特点

2.1“三化”特色

“三化”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典型发展道路,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将工业、城市的资金、人才更多地投向农村,将农民更多地从土地中转移出来;通过工业化,积累更多的资本反哺农业,通过城市化、辐射、带动和繁荣农村。

2.2城郊特色

以江浙地区为例,“十二五”末期江浙地区的城市化将达到65%左右,形成以城市群为

主体、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支撑、中小城市为依托、小城镇为纽带、新型村庄为基础的城乡空间格局。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新农村建设的城郊特色将愈加明显。城市近郊区区域具有复合性、复杂性、动态性等特征,以及活跃、动态、变动等因素 [1]。

3.存在问题

3.1类城镇化趋势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较多处在城乡结合部的城市近郊部位,受到城市化的影响普遍较大,在新农村建设实践过程中较多套用城市化方式来解决农村问题,出现了“类城镇化”趋势,造成“千村一面”的景象。同时对新农村规划建设的理解不够全面,以至造成部分新农村翻版城市小区,缺乏结合农村经济、自然环境等自身特点打造的特色新农村。

3.2基础设施薄弱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不断进步,农民生活水平与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得日益提高,过去以行政村为单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依然薄弱,设施建设滞后,甚至缺乏配套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农村社区建设过于分散,宅基占地较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同时,也使基础设施投资战线较长,配套设施还不够全面,公共设施用地难以实现集中化配置。

3.3本土风貌遗失

忽视乡村风貌的保护,一些村庄在建设过程中盲目追求城市风格,使得乡村风貌遭到破坏;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足够重视与对部分农村乡土遗产景观的保护与继承,不利于地方文脉的保护与传承。

3.4土地的流转

村庄布局调整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农村建设中最具挑战性的内容。村庄布局的调整牵涉到土地的流转,盘活存量土地,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农村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大多数村民不愿意迁移,主要由于三方面原因:第一,对村庄的文化情结,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不愿意搬迁;第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

高,随着城市建成区的蔓延,作为城郊的土地拆迁成本较高,政府对新农村的投入难以支撑;第三,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政策不明朗,强大的经济利益使得从村领导至村民都不愿意搬迁,土地成片流转在经济角度上不现实。

3.5缺乏产业支撑

根据塞尔奎尔—钱纳里结构变动模式,当人均GDP 达到2000美元时,三大产业产值份额的标准模式为15.4:43.4:41.2。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以江浙地区为例,三种产业结构与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及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之间的偏差系数均比较明显。产业结构在升级、重工业发展在加快,发达地区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导致资本替代劳动现象加快,限制了服务业分工的深化和市场的扩张,妨碍了城镇就业空间的有效开拓,就业压力增大,农民增收困难[2]。新农村建设亟需为农村寻找适合自身功能定位的相应产业,才能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4.创新思路

4.1由乡村城镇化向现代乡村的转变

传统的新农村建设大多数参照乡村城镇化过程模式,更多的是依靠工业驱动或是产业结构的升级,并伴随人口与就业的空间迁移与集聚。在经济发

达地区近郊的新农村建设中,由于部分乡村特色农业已经取

得了较大的成效,为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在产业上采

取的是一种继承原有特色农业的基础上,鼓励宜农产业,搁

置乡村工业的策略,推动农村产业从传统农业、村庄工业向

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乡村休闲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与物

流产业这些宜农产业的发展转型的思路。这种转型充分利用

城郊的优势,可以直接服务于整个大都市的生活,而且这种

思路没有深入触及到乡村发展与中心村、乡镇、新城以及中

心城的关系,特别是村庄发展与乡镇发展的关系,也没有深

图1 村庄分布图入触及到乡村人口与就业空间转移和积聚问题。

4.2统筹规划

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而言,就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统筹城乡空间资源,构筑适应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格局,创造优良的生活环境,促进村庄建设空间和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同时,将城市的科学文化、资金技术资源优势与农村生态、腹地资源优势相互共享,提升农村基本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创建均质共享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城市近郊的新农村,大多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虽然这些村庄的空间和人口规模远远小于城市,但它们都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体现了地方环境特征。这就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因地制宜,充分结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寻求能够体现地域特色、地方文化特征的规划设计方法,有效引导村庄建设发展[3]。

5.案例—宁波大河洋新农村建设

规划基地位于浙江省北仑区宁波市柴

桥街道,北接穿山疏港高速,东为东直河,

西侧是穿咸线,北部为城市建成区,是柴桥

街道紫石片区新农村建设的四个重点功能

区之一。区域内点状分布着五个村庄——陈

胜村、前郑村、后郑村、高村、东六房村(见

图1)。

图2 现状用地图5.1现状分析

5.1.1用地现状

规划区域内用地主要是河道用地、农居用地、工业企业用地、以花木种植为主的农林用地(见图2)。

农居用地:农居用地主要涉及陈胜村、前郑村、后郑村、高村、东六房村等建制村。

工业用地:区内现状工业企业用地规模较小,主要集中在大河洋中部的岛屿西北角的部

分区域。

河道用地:片区内大河洋由西北向南贯穿基地南北,水质良好。

5.1.2村落空间结构

村落布局,呈典型的自然村落肌理,村内土地利用趋于饱和,村庄之间以耕地、花木苗圃为主。各村庄内部空间零散,无组织,未能形成开放空间序列。主要交通道路缺乏规划,人车混行;缺乏退让空间,建筑对道路的退让参差不齐;主路与建筑间无缓冲,缺少回路,且多为单行道。

5.2导向性规划设计体系

本次规划基于基地自身要素出发,以导向性规划为原则,保护基地良好的自然山水肌理、闲适的水乡生活氛围及资源环境为前提,确定片区功能定位,通过合理优化五个村庄发展布局,有效配置公共设施,改善目前各村庄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设施不全的状况;同时导入与基地发展相契合的产业功能,盘活存量土地,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达到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进而推动大洋河片区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见图3)。

5.3目标定位

综合大河洋的自然资源和自身文化特色,衔接上位规划的新思路和新要求,大河洋片区新农村的发展目标是:以花木生产为主,旅游、养生、养老等产业并行的生态型新农村。

大河洋片区新农村的发展目标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城市活力的新农村;

(2)北仑区新农村建设的最佳实践区;

(3)北仑区养生养老产业示范区。

5.4创新新农村总体布局

5.4.1“慢生活”氛围营造

大河洋片区立足于现存的闲适、和谐的乡村生活氛围,充分发挥自身山水资源优势,打造“慢生活”新农村最佳实践区。以现代休闲农业代替工业化带动片区发展,慢生活片区打造可以充分利用片区城郊的优势,直接服务于北仑区的市民,体现自身的差异化优势。具体通过慢饮食、慢出行、慢娱乐、慢休闲、慢养生五个方面营造“慢生活”生活氛围,将大河

洋片区打造成为集民俗、生态、娱乐、商业、生态、生活多功能为一体的环大河洋“慢生活”体验主题街区。不仅为当地群众保留了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的权利,也为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新的品牌价值——“慢生活”姿态项目的打造可以作为宁波旅游亮点。具体在整体空间布局上形成环大河洋的内外两个功能区,内功能区以慢生活为基调布局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外功能区以五个村庄构成的主要生活区。

5.4.2养生养老功能

近年来,改革开放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及国人的生存、生活方式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养生养老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浮出水面,养生养老服务需求的数量与质量要求都在与日俱增。大河洋片区可以在新农村建设和打造“慢生活”的基础之上,适度发展养生养老产业。结合周边城市养生养老需求及现状条件的基础上,大河洋片区的养生养老产业主要由机构养老、会员制养老、独立式养老、“5+2”乡村生活体验、乡村办公、会务接待等构成。

图4 大河洋片区新农村建设总平面

5.4.3加大公共设施配套力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针对大河洋片区公共设施配套水平较低的现状,着重增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村庄基本公共设施配套。主要包含四个方面:(1)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利用村庄现有空地,布局一所小学、结合新建居住区布局幼儿园;(2)社区公共设施,每个村庄均布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卫生站、社区活动中心;(3)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畅通的村庄对外道路交通系统,满足村民出行公交化的基本要求,对村庄内部交通梳理;(4)市政管线设施,规划完善的给排水系统和电力电信系统,整体提升村庄各项服务水平,沿村庄主要街巷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厕所,大大提升村庄的整体环境。通过在村庄内规划相应的公共设施,创建高效、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等化。

5.4.4整体布局

在保留原有五个村庄以及片区山水自然肌理的基础上,通过“慢生活”“养生养老”的

导入,形成一街、两区、多节点的功能布局(见图4)。即慢生活主题街区、内部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片区、外部居住生活片区。

5.5构筑丰富的村庄空间层次 5.5.1构筑丰富的村庄空间层次

在村庄内部空间利用方面,以高村为例,规划通过建筑整治和空间梳理等多种手段,构建“街巷—院落—宅院”三级结构的村庄空间布局,形成层次丰富的多级空间(见图5)。对建筑空间进行梳理,以村庄内部通道为基础,整理出相互贯通的网络状的街巷空间,利于形成公共空间序列;利用现有的住宅围合而成大小不等的院落空间,使之成为连接街巷和宅院的过渡空间,形成邻里交往最频繁、最活跃的地方和人们日常交流最便捷的场所(见图6)。

5.5.2“特色乡村景观”

规划继承大河洋片区的山水景观空

间及农业种植肌理,重点打造环大河洋的景观廊道,以公共慢行道串联各个村庄,形成特色乡村慢性系统。尽量选用多种本地水生植物和经济型树种,努力营造适宜的、具有本土气息的人居环境。在内部村庄环境整治和空间梳理上,通过“街巷—院落—宅院”等多重空间处理手法,积极改善村庄空间环境。通过多重特色空间架构和本土人居环境的营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慢生活乡村景观,切实保护了乡村的

图6 高村改造平面

图5 高村村庄内部多级空间

风貌特色与环境资源。

6.总结

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新农村建设中,改变传统“乡村居民点调整,集约利用土地,城乡一体化”的模式,强调“改善村庄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大力发展宜农的乡村休闲产业,与周边城市功能形成互补”的理念模式,是一种更为契合乡村本土特性的新农村建设模式。这种调整主要体现新农村建设模式中城乡的一体化中的差异化特性。摒弃类城镇化模式新农村建设模式,在新农村规划与建设,为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在产业上采取的是一种鼓励宜农产业,搁置乡村工业的策略,将新农村农村产业从传统农业、村庄工业导向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乡村休闲旅游业、农副产品加工与物流产业这些宜农产业的发展转型。并直接服务于周边城市的生活,没有深入触及到乡村人口与就业的空间转移与积聚问题[4]。

参考文献

[1] 赵清武、杨金海.城乡结合部的前瞻性设计.民营科技,2009年10期

[2] 游惠、吴静、陈枝.城镇化背景下推进江苏新农村建设的思考.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科学社会版)第21卷, 2007年03期

[3] 陶德凯、彭阳、杨纯顺、黄亚平.城乡统筹背景下新农村规划工作思考.小城镇建设,2010年07期

[4] 李强、张鲸.北京市新农村规划:回顾与反思.城乡发展研究17卷,2010年第4期

作者简介:温晓诣(1981- ),男,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任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

黄孝文(1984- ),男,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助理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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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中具有通航功能的航道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及河道两岸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内渔业养殖管理工作。 建设、海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区河网水系规划的要求。 与市区城市河道相关的其它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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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园林在宁波的实践 发表时间:2018-09-26T14:27:57.20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3期作者:施华 [导读] 近年来,宁波市积极探索城市立体绿化实施形式和途径,多渠道开展了城市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研究。 浙江绿之城园林有限公司浙江舟山 316000 摘要:宁波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宁波市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宁波为指导,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进程中,坚持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综合效益的原则,通过“地尽其用”、“绿尽其效”、“开源节流”和成本控制等手段,走出了一条在新形势下沿海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的路子,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市主要的采取措施。 关健词:园林绿化成本养护节水 1 做足实现有土地资源效益的文章 1.1 充分发挥立体绿化作用,扩大城区绿化建设立体空间 近年来,宁波市积极探索城市立体绿化实施形式和途径,多渠道开展了城市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了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工程建设。 1.1.1 垂直绿化: 我市首先开展了垂直绿化工程,对城区内桥梁、沿路围墙、公共建筑进行了绿化种植。2004年对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围墙进行了垂直绿化;2005年对城区的中山西路立交桥、联丰立交桥等主要桥梁实施了垂直绿化,在桥柱和桥两侧的花槽种上了常青藤、云南黄馨、花叶蔓等各种攀援植物;2006年在城区部分公共厕所等公共建筑实施了垂直绿化。有17座公共建筑披上了绿色。 1.1.2 屋顶绿化: 其次充分利用城市屋顶建设绿化。为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建设屋顶绿化,宁波市从90年代就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建设屋顶绿化,2003年把屋顶绿化写入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为屋顶绿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屋顶绿化的发展,据了解,截止到2006年底,宁波市中心城区已建成屋顶绿化2.4公顷。立体绿化的建设,使宁波市形成了立体型、复合型绿色空间,实现了平面绿化向立体绿化转换,增加了绿化面积。 1.2 借水建绿,以最少的用地绿化宁波 宁波市城区内河密布,水系发达,是典型的江南水乡。三江、六河、二湖是城市的主要水系,为了充分利用水体资源,从97年开始,宁波市就投入资金约7亿元,对城市16条内河进行整治,疏浚了50多条河道,在内河两侧建设约18多公顷河道绿带,2005年全面启动了内河水体绿化建设,在内河水体种植了聚藻、黄菖蒲、再力花等水生植物。经过几年的水体绿化建设,建成了水体绿化4.5公顷。水体绿化的开发,拓展了城区绿化的建设空间,改善了城区内河水质。 2 挖掘和利用绿地资源,实现绿地生态效益最大化 宁波是一个沿海开放城市,由于市政府的重视,宁波市园林绿化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挖掘和利用现有绿地资源,充分发挥绿地资源的作用,我市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1 实施增绿工程,建立乔灌草多层次的复合结构绿地 近年来,宁波市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标准,从增加城市绿量和调整绿化结构入手,坚持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的原则,根据建立多层次绿化群落和植物多样性的城市绿地要求,通过增加原有绿地乔灌木的数量和品种,调整常绿树和落叶树的比例等一系列增绿工程,来建立城市多树种、多层次的城市复合绿化结构,以提高城市绿化生态效果,实现以较少的用地取得较大的生态效益的目的。 2.2 合理选择树种,坚持乡土树种为主 合理选择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应该是一个城市绿化建设中首要考虑的问题。近年来,宁波市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外来品种的原则,强化了对城市绿化树种的管理,针对我市实际,把便于养护管理、便于生长的乡土树种作为行道树和公园绿地的主要树种,如香樟、黄山栾树、木槿、紫薇、无患子等。限制了大树种植的数量,推广中档树木的种植,杜绝各种杀头树进城。 3 成本控制,以最少的资金建设和管护城区绿地 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绿化,提高树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降低建设和养护成本,本身就是一种节约。 3.1 严格控制植物的规格达到最大的生态效益 园林绿化要注重大、中、小规格的搭配,不能排斥中、小树木。城市绿化生态效益能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发挥,取决于大批量中、小规格乔木和乔灌、花草的合理科学搭配而成的植物群落。宁波市在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一直是将大、中、小规格苗木有机结合在一起进行配置的,而并非一味的种植大树而排斥中、小乔木。除了行道树一直保持较大规格外,接头绿地、居民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均以中、小规格乔木唱主角。 提倡种植“大树”,并非规格越大越好。植物的生理学特点和实践都证明:胸径8--15cm的大规格苗木处于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期,移植这样的大苗,恢复生长时间短,成活率高,产生效益快。相反,规格太大的大树,移植成本高,恢复生长慢,成活率低,反而欲速则不达。 宁波市种植大树,向来是严格控制苗木规格的。一般控制在胸径15cm左右(依不同的树种而异),所用的苗木总是尽可能来自苗圃,有一部分是结合各地市政道路改扩建或单位绿地调整等需迁移的“大树”,少部分是结合原有老公园、绿地、林带调整抽稀下来的大苗。 3.2 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为了降低绿地养护成本,宁波市从2001年开始,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进行了市场化运作,率先把93公顷城市绿地推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投标,之后养护招投标一年一次,年年推出,至今已有6个年头。据统计,2007年,我市有200多公顷绿地进行社会公开招投标。通过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降低了绿地养护成本。降低养护管理成本不是降低养护管理水平,只有费用降下了,养护水平上去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节约。为此,宁波市强化了养护招投标绿地的监管,建立了二级政府、三级考核、四级网络的城市绿地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重点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中具有通航功能的航道的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及河道两岸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内渔业养殖管理工作。 建设、海事、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区河网水系规划的要求。 与市区城市河道相关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市、区两级管理的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规划、扩初、设计、施工等会审会议。 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区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涉河工程项目会审会议。 第九条市区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河道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促使河道水质改善、水体畅通。 第十条市区城市河道上修建桥梁、过河管道缆线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防洪要求及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河宽标准。桥梁和过河管线的标高应当符合防洪和通航的要求。 市区城市河道的河床底标高应当符合城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在市区城市河道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流经该项目区域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余姚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余姚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 作者:来源:余姚市政府网站添加日期:11年12月29日 余姚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2011-2015年) 一、前言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产品的应用无处不在。智慧城市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融合为基础,以信息技术高度集成、信息资源综合应用为主要特征,以智慧技术、智慧产业、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智慧生活等为重要内容的城市发展新模式。“智慧城市”源于2008年底美国IBM公司提出的“智慧地球”概念。当前,以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智慧化发展迅猛,“智慧化”已成为世界各国信息化发展的远景和目标。自2009以来,全国掀起以物联网产业为核心的“智慧城市”发展热潮,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等地相继启动“智慧城市”建设,将“智慧城市”提升为城市转型发展核心战略。 建设智慧城市,将促进信息技术在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配置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发挥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设智慧城市为争创区域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了良好契机。 建设智慧城市是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变革的机遇,加快城市向信息社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宁波市委、市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审时度势,提出了《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明确了智慧城市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为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十二五”信息化规划、宁波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思路和要求及《余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了《余姚市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二、建设现状 1、政府信息技术核心应用体系初步形成。我市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建成了统一的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基本覆盖全市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全市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投入运行,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业务系统相继投入运行,极大地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行政效率。

论述我国城市化发展中城市规划重要性

论述我国城市化发展中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摘要: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战略、建设城市的纲领、管理城市的依据,也是城市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手段。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保证我国城市发展沿着健康的道路快速推进,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城市政府必须认真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城市化发展;城市规划;重要性 abstract: city planning city development strategy, city, management city construction programme of the foundation, also is the city government guidance control cit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s the basic means of. city is the result that economic society develops,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how to ensure that our city development along the road of health to advance quickly, this is a hotspot concerned by the society, also is the city government must earnestly study and answer the major subject. key words: city development; city planning; importance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从城市化的客观角度分析,城市规划必须注重个性特征 当前,城市形象成为热门话题,城市发展呈现出由共性突出到突出个性的转变,城市个性化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城市个性是一个城市的特色,是独特的魅力所在,在我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6-12-06 信息来源: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 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 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中共宁波市委_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 为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把为深宁波现在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推向新阶段,市委、市政府特作出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一、 充分认识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建设智慧城市,促进现代化社会智慧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智慧城市,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知识经济的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信息技术高度集成、信息资源综合应用为主要特征,以智慧技术、智慧产业、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智慧生活等为重要内容的城市发展新模式。 建设智慧城市,促进信息技术在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配置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发挥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宁波抢占未来制高点、争创发展新优势,把现代化国际抗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的战略举措。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性和紧追性,抢抓机遇,齐心协力,扎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 建设智慧城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决策部署,坚持以智慧应用为导向,以智慧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市场需求和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智慧应用体系、智慧产业基地和智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融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推向新阶段。 (二)基本原则。建设智慧城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市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推进体系,不断增强建设智慧城市的整体合力。 ——坚持立足产业、发展应用的原则。切实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建设智慧城市的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坚持基础先行、创新引领的原则。加强与电信、广电运营商等大企业的合作,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智慧城市发展提供安全、可靠、超前的基础保障;推进技术创新、应用商业模式创新、行业应用标准和制度创新,提高智慧城市建设的联合攻关能力、协同创新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

论中国城市化发展的三个阶段

论中国城市化发展的三个阶段 据国家建设部《2003年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显示,至2003年末,我国设有城市660个,城市人口近3.38亿,城市面积39.9万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为33%左右。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1998年为55%。在工业革命之后,中国的城市化之所以长期处于落后的状况,是因为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城市发展的进程走的是一条十分曲折,时而又不断反复的艰难道路 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第一个阶段 近代史之前的中国城市化,因为它对中国今天城市化的发展不具有现代化意义上的启示作用,因此本文不予涉及。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这100年内,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具有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第一个阶段。它的发展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十分不平衡。东南部城市化进程较快,而中西部地区则远不如 东南沿海,这一现象一直延续到今天。 城市工业化特征差距悬殊。比如东南沿海的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 等城市不仅在城市规模上迅速扩张,而且其工业化进程也较迅速。而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甚至不处在工业化进程之列。东南沿海城市的建筑、通讯、工厂、商业、交通已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有了相当程度的联系。譬如上海外滩一条街的高楼大厦,青岛的洋楼区。而其他不发达地区城市则不具备这些工业化的明显特征。 城市的商业化功能不显著。有一种说法,西方资本主义的每个城市都是以市 场为中心的,而中国城市是以官府、衙门为中心的,象北京,紫禁城是它的中心。而市场则散布在四周,比如菜市口、花市、瓷器口都在边上而不在中心。这一阶段的城市中心是属于官府,城市的政治、军事的特征和意义更为显著和重要,也就是说,中国城市形态上商业化的功能不占主导地位。 城市文化畸形发展。由于列强的入侵,东南沿海的一些城市已经受到了西方 文化较大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的封建文化的熏陶,中华民族的一些风俗、传统习惯、戏剧、本土文化也占有一定的空间,这二种不同的文化在同一个城市空间里共存,相互影响但又并行发展着,实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种奇特现象。例如:这一阶段的上海已经与传统的中国城市距离很远,西方的文化随处可见,并且占主流地位,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顽强地在这个城市中生存着。如沪剧、越剧这些地方剧种也拥有大量的观众,这种文化畸形发展的现象令人十分费解,不过,人们认为这个现象与上海日后形成的海派文化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第二个阶段 这个时期大约是1949年~1980年左右,这30年间,中国的城市化道路走得非常艰难,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处在一种“反城市化”的状态。例如:对农村与城市在户口的管理上实行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模式,限制农民向城市的流动,甚至出现过大规模地把城市的人口向农村转移的现象,这些做法在客观上使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长期处于停滞、缓慢,有时甚至是倒退的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整治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河道专业规划专篇,纳入市本级河道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河道专业规划专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区行政区域分区规划,符合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河道专业规划,发挥城市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城市河道岸线和城市河道管理范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城市河道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衔接,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应当按照《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城市河道沿河绿地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城市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市或者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城市河道名称、管理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十二条城市河道的整治,应当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要求,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城市河道历史风貌,维持城市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城市河道。 城市河道护岸整治应当采用自然、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构形式,发挥生态型护岸渗透自净、滞洪补枯、涵养水分等作用,避免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保护和修复丰富的河流生态系统。 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护栏、堤防修建及维护工程和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以及城市河道拓宽、疏浚、沟通、截污、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维护工程。 第十三条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经费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整治目标,制定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项目、整治内容、实施主体、整治期限和资金安排等相关内容。 城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城市河道淤积情况,对水底污泥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或者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的,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优先纳入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计划进行清淤疏浚。 第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城市河道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污管网建设进度,及时拆除、封堵或者改造城市排污管网已覆盖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排污口。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和其他涉河市政工程,加强城市河道两岸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建设和整治,防止水土流失和城市河道淤积,美化城市河道环境。 城市河道的沿河绿地宽度大于十五 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逐步改造为公园绿地向社会开放。 第三章城市河道保护 第十九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 从事爆破、钻探、取土、开渠、打井、打桩、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等活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侵占、损毁城市河道堤防、护岸、护栏、涵闸、泵站、通信、照明、水文监测、工程监测等水利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城市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城市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沉船;(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城市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 (七)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城市河道水体水质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三)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从事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质的行为。 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名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道生态治理研究,定期组织城市河道水量水质监测,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促进城市河道水体流动,探索再生水回用等治理措施,逐步修复水环境、水生态,保持和提升城市河道水体功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开展城市河道水污染防治,提高城市河道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导致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水量水质情况,协同采取水体调控措施,改善城市河道水体水质。 第二十六条推行城市河道养护、 保洁市场化服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城市河道养护、保洁服务单位,签订养护、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保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护、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城市河道养护、保洁单位应当履行养护、保洁合同的约定,落实养护、保洁责任,保持责任范围内城市河道设施完好、水面整洁。 第二十八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市河道养护、保洁责任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落实本级管理范围内城市河道养护、保洁责任。 城市河道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自觉维护城市河道整洁,劝阻破坏城市河道设施、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涉河建设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河道岸线利用工程和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落实城市河道岸线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沿城市河道新建、改(扩)建与河道保护或者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地上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退让到位。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利用城市河道岸线,或者建设项目地块跨越城市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河道岸线利用工程、地块内的河段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河道岸线利用工程、河段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河道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河道岸线利用工程、河段整治工程交接和相关资料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缩窄河道,不得改变行洪通道;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修建桥梁、栈桥、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的,其梁底标高或者净空高度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超高; (二)修建穿河管道、地下空间工程等建(构)筑物,其设计顶标高应当与河床底标高保持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在通航城市河道上修建桥梁、栈桥、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的,其梁底标高或者净空高度应当符合航运技术要求; (四)在规划宽度二十米以内的城市河道上修建桥梁、栈桥的,不得在城市河道岸线范围内设置影响行洪的桥墩或者其他支撑设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涉河建设项目的许可事项审查或者会审, 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的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活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有关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或者临时占用城市河道水域的,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占用可能影响防汛排涝及水质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及水质影响评估报告。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应当自临时占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覆盖城市河道。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填堵、覆盖城市河道、沟汊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对其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论证,经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覆盖城市河道、沟汊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的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且无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河道沿河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已建绿地的使用性质。 确需占用、临时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施工范围内城市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妨碍防洪度汛安全的隐患。 第四十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结束或者临时占用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恢复城市河道原状;对城市河道及其设施造成损害或者城市河道淤积的,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取土、开渠、打井、打桩、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占、毁损城市河道堤防、护岸、护栏、涵闸、泵站、通信、照明、水文监测、工程监测等水利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在城市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洗涤、游泳等危害水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设立洗车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的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未同意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过批准擅自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填堵原有城市河道、沟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恢复城市河道原状的,或者未修复受损城市河道及其设施的,或者未及时组织清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和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 法》已经201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于2010年3月17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施行,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较好地保证了城市河道防洪排涝、美化环境、保护生态等功能的发挥。但是,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区建成区的范围不断扩大,该规章的部分制度已不能满足城市河道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城市河道的范围与不断扩大的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不相一致;(二)城市河道专业规划与市河道专业规划的衔接不紧密;(三)城市河道整治内容和要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四)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不够准确,与河道绿地控制宽度混淆;(五)涉河工程前置审批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的部分义务无法律、法规依据等。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五十四条。 具体分为总则、规划与整治、城市河 道保护、涉河建设工程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主要特点是: (一)建立城市河道名录制度。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将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部分河道称之为城市河道,并将管理主体由水利部门调整为城管部门。由此可见,在本市市区(即市“六区”)范围内,既有城市河道也有非城市河道。城市河道的管理主体为城市管理部门,非城市河道的管理主体是水利部门。为有效区分城市河道和非城市河道:首先调整了适用范围。将《办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修订为市区行政区域,即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等“六区”;其次对城市河道作了定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再次,规定建立城市河道名录制度。《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二)明确城市河道的管理主体。《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同时,该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结合本市简政放权的要求,《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另外,《办法》第六条还赋予街道办事处对城市河道的管理职责。 (三)规范城市河道专业规划编制主体及内容。根据防洪法、水法以及《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市、县级河道的专业规划分别由河道所在地的市、县级水利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城市河道是河道的组成部分,城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市级河道规划统一管理。因此,《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河道专业规划专篇,纳入市本级河道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这里的“城市河道专业规划专篇”不是独立的专业规划,而是市本级河道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为保证城市河道专业规划专篇内容的针对性,《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河道专业规划专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区行政区域分区规划,符合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河道专业规划,发挥城市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城市河道岸线和城市河道管理范围。 (四)重新明确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 例》对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标准和 主体都有明确的规定。《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河道的地理特征,在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综合所述,划定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依据非常充分。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政府规章不宜另行创设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应当按照《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城市河道沿河绿地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确定。同时,在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市或者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城市河道名称、管理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等事项。由此,厘清了城市河道管理范围与城市河道沿河绿 地控制范围的关系,防止越权管理,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引导城市河道整治工作科学、有序实施。整治城市河道关系到河道功能的保持和发挥,关系到城市形象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科学、有效地整治城市河道至关重要。针对城市河道整治中存在突出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河道的整治,应当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要求,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城市河道历史风貌,维持城市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城市河道。城市河道护岸整治应当采用自然、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构形式,发挥生态型护岸渗透自净、滞洪补枯、涵养水分等作用,避免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保护和修复丰富的河流生态系统。同时,在《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城市河道整治的内容,并对整治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整治目标,制定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城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三是定期监测城市河道淤积情况,进行清淤疏浚;四是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城市河道的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五是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建设,及时拆除、封堵或者改造城市排污管网已覆盖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排污口;【下转第6版】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解读 5NINGBO DAILY 文件 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责任编辑/陈达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月12日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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