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
商标异议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商标异议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
答辩人于年月日向贵局申请注册第号第类“”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于年月日在上予以公告,异议人于年月日提出异议。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有权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号第类“”商标
是为了合理使用该商标,不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
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动机和意图。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商标不具有相似性。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标准,被异议商标和异
议人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
图形的整体结构均不相似。
从上表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在字形、读
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有明
显区别,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异议人商标,
或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有任何特定的联系。可见被
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明显不具有相似性。
三、被异议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答辩人商标字形为“”,读音为“”,
含义为“”,整体结构为“”,使商标整体
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异议人将异议人商标定义为驰名商标,明显与事实不符。
异议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
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
他因素。”
1、异议人所提供的不能证明
该商标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异议人所提供的不能证明
异议人所主张的该商标长期持续使用的事实。
3、异议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
的记录。
异议人商标未达到法律法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异
议人并不能以此理由禁止答辩人对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被异议商标未包含法律法规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
注册的内容,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未损害他人现有的
在先权利,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
响的商标;申请程序和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请求国
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声明:答辩人将在提交本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证据材料。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