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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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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商标异议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

答辩人于年月日向贵局申请注册第号第类“”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于年月日在上予以公告,异议人于年月日提出异议。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有权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号第类“”商标

是为了合理使用该商标,不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

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动机和意图。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商标不具有相似性。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标准,被异议商标和异

议人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

图形的整体结构均不相似。

从上表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在字形、读

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有明

显区别,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异议人商标,

或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有任何特定的联系。可见被

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明显不具有相似性。

三、被异议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答辩人商标字形为“”,读音为“”,

含义为“”,整体结构为“”,使商标整体

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异议人将异议人商标定义为驰名商标,明显与事实不符。

异议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

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

他因素。”

1、异议人所提供的不能证明

该商标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异议人所提供的不能证明

异议人所主张的该商标长期持续使用的事实。

3、异议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

的记录。

异议人商标未达到法律法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异

议人并不能以此理由禁止答辩人对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被异议商标未包含法律法规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

注册的内容,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未损害他人现有的

在先权利,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

响的商标;申请程序和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请求国

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声明:答辩人将在提交本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证据材料。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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