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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3.1.1.1 适用范围

第1条适用范围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

(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

第4条免除

(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章、第II-2章、第III 章和第IV章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3.1.1.4 等效

(a)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 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1.2.1 检查与检验

第6条检查与检验

(a) 为执行及为准予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

(b) 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执行本条 (a) 所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就下列事项对其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进行授权:

(ⅰ) 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

(ⅱ) 在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组织。

(c)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会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

(d) 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

3.1.2.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

(a)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按 (b) (ⅰ) 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ⅰ)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 (b) 、(e) 、(f) 和 (g) 条时除外;

(ⅲ) 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 (a) (ⅳ) 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

(ⅳ) 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ⅴ) 附加检验,按第7 (b) (ⅲ) 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 (a) 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 (无线电装置除外) 、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适用第II-1、II-2、III和V章的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防火控制图、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也应接受上述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以及如适用时,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

(ⅱ) 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 (b) (ⅰ) 所述设备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

(ⅲ) 年度检验应包括 (b) (ⅰ) 所述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设备已按第11 (a) 条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c) 本条 (a) (ⅲ) 和 (a) (ⅳ) 所述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3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9条货船无线电装置的检验

(a) 适用第III章和第IV章的货船无线电装置 (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ⅰ)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 (b) 、 (e) 、 (f) 和 (g) 条时除外;

(ⅲ) 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

(ⅳ) 附加检验,按第7 (b)(ⅲ)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 (a) 所述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在内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

(ⅱ) 换证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包括货船无线电装置,并包括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

(c) 本条(a)(ⅲ)所述的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4 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第10条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a) 货船结构、机器及设备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 ,应按 (b)(ⅰ)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和检查:

(ⅰ) 初次检验 (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

14(b)、(e)、(f)和(g)条时除外;(ⅲ) 中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a)(ⅳ)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

(ⅳ) 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ⅴ) 在任何5年期内,除适用第14(e)或(f)条者外,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二次检查。如第14(e)或(f)条适用时,该5年期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的展期相一致。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二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ⅵ) 附加检验,按第7(b)(ⅲ)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b) 本条(a)所述的检验和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ⅰ) 初次检验应包括结构、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该检验应确保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并确保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

(ⅱ) 换证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要求,均处于合格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

(ⅲ) 中间检验应包括结构、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机器和设备、舵机及其相关的控制系统和电气设备的检查,以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如为液货船,则该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及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

(ⅳ) 年度检验应包括(b)(ⅰ)所述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第11(a)条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ⅴ) 对船底外部的检查以及同时对相关项目的检验应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c) 本条(a)(ⅲ)、(a)(ⅳ)和(a)(ⅴ)所述的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的检查均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予以签署。

3.1.2.5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第11条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a) 应保持船舶及其设备状况符合本公约规则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船舶在所有方面保持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危及船舶及船上人员。

(b) 根据第7、8、9条或第10条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已经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得作任何变动。

(c)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该船的安全或其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影响时,该船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该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立即着手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按第7、8、9条或第10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如果该船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东还应立即向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报告,而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查明已进行了此项报告。

3.1.2.6 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第12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a) (ⅰ) 客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II-1、II-2、III、IV和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要求,应予签发客船安全证书;

(ⅱ) 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除有关消防安全系统和防火控制图要求以外的第II-1章和第II-2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要求,应予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ⅲ) 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II-1、II-2、III和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要求,应予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ⅳ) 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I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要求,应予签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ⅴ) (1) 货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第II-1、II-2、III、IV和V章要求以及本公约规则其他有关要求,可予签发货船安全证书,以替代(a)(ⅱ)、

(a)(ⅲ)和a(ⅳ)所述的各证书;

(2) 如货船安全证书用以替代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时,则任何在本章述及有关这些证书时,应适用于货船安全证书;(ⅵ) 上述(ⅰ)、(ⅲ)、(ⅳ)和(ⅴ)所述的客船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证书均应附有一份设备记录;

(ⅶ) 根据并按本公约规则的规定,对船舶准予免除某项规定后,除签发本条所述的证书以外,还应予签发免除证书;

(ⅷ) 本条所述的各证书均应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署。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该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b) 在缔约国政府对本公约的接受生效之日后,不应再根据并按1960、1948或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证书。

3.1.2.7 证书的有效期

第14条证书的有效期

(a) 签发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b) (ⅰ) 尽管有本条(a)的要求,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1) 对客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日期内有效;

(2) 对货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ⅱ)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后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1) 对客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日期内有效;(2) 对货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ⅲ)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1) 对客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日期内有效;

(2) 对货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c) 除客船安全证书外,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主管机关可将证书有效期自期满日延长至本条(a)规定的最长期限,条件是在签发5年期的证书时进行了第8、9和10条所述的相应的检验。

(d) 如果换证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船上,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继续有效。

(e)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得因有此项展期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ⅰ)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

(ⅱ) 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

(f) 发给短程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本条前述之规定展期,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该证书所示的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ⅰ)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

(ⅱ) 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g) 在特殊情况下(由主管机关确定),新证书无需按(b)(ⅱ)、(e)或(f)的要求从现有证书的期满日起计算日期。在此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ⅰ) 对客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ⅱ) 对货船,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

(h) 如果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ⅰ) 相关证书上所示的周年日应予签署修正,修正后的周年日应不多于检验完成之日起3个月;

(ⅱ) 相关规则要求的其后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应使用新的周年日按这些规则规定的间隔期完成;

(ⅲ) 如进行一次或多次相应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而使相关规则规定的检验最大间隔期不被超过,则该期满日可保持不变。

(i) 按第12或13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应中止有效:

(ⅰ) 如相关检验和检查未在第7(a)、8(a)、9(a)和10(a)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时;

(ⅱ) 如证书未按本公约规则规定予以签署时;

(ⅲ) 船舶变更船旗国时。只有当换发新证书的政府确信该船符合第11(a)和(b)条的要求时,才能签发新的证书。如果变更船旗系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则在变更后的3个月内,前船旗国政府如收到申请,应尽快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携证书的副本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如备有)送交该船新的主管机关。

3.1.2.8 控制

第19条控制

(a) 每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时,应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控制。这种控制的目的在于查明按第12条或第13条所签发的证书是否有效。

(b) 除非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任何一份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该船及其设备不符合第11(a)和(b)条的规定,这些证书如属有效,即应被承认。

(c) 在本条(b)所述情况下或当证书已期满或已中止有效时,执行控制的官员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

(d) 如因这种控制而产生任何干预时,执行控制的官员应将认为必需进行干预的一切情况,立即书面通知该船船旗国的领事②,或当领事不在时,通知其最近的外交代表。此外,还应通知负责发证的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关干预的事实应向本组织报告。(e) 如未能按本条(c)和(d)的规定采取行动或如已允许该船驶往下一停靠港时,港口国有关当局除应将该船所有的相关信息通知本条(d)所述有关方外,还应通知下一停靠港当局。

(f) 按本条规定执行控制时,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如船舶由此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应有权对其所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要求赔偿。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3.1.1.1 适用范围 第1条适用范围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 (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 第4条免除 (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章、第II-2章、第III 章和第IV章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3.1.1.4 等效 (a)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 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1.2.1 检查与检验 第6条检查与检验

世界各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水上搜救 搜救行动的五个阶段: 1水上搜救事件一般经过先后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从发现事故到对事故做出反应的过程中实施的一连串具体行动。对某些特殊的搜救事件可能并不要求执行每一个阶段。对于一些事件,某个阶段内的行动可能就包含了其他阶段的行动,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阶段的部分行动可以同时进行。搜救的五个阶段下。 1事故发现 搜救系统任何人员或者机构得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紧急情况。当搜救系统第一次得知存在一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即进入发现阶段。这是处于困难的中的人员或者航空器(船舶)可以报告所遇问题,告警台可以收到的警报,附近的工作人员可以察觉到事故的发生,或者由于缺少联系或未达到造成情况不明,任何人发现任何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应立即向他所知道的合适或者最近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报告。如搜救单元接到这方面的信息,应适当的对这一事件做出反应。 2最初行动 初步应采取的行动是,想搜救设施报警,同时获得更多的信息。这个阶段包括:信息的评估和分类、向搜救设施报警、通信检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其他阶段相应的行动,当搜救系统开始做出反应时,即进入最初行动阶段。此时的一些做法,如信息评估。可能开始于发现阶段,并且贯穿于整个搜救过程。 评估完成所有信息并考虑好事故等级后,搜救任务协调员就会宣布该事故所处的阶段,并须诉通知所有参加救助的中心,人员和设施。建立三个阶段是为了愤青事故等级,并帮助决定每一个事故应采取的措施这三个阶段分别为:不明阶段,告警阶段,遇险阶段。根据情况发展,事故可能会重新分级。 3制定计划 行动计划包括搜寻计划,救助计划和移送幸存者或其他合适安全的地方的计划。当遇险位置不明或遇险者随风流漂流时,对搜救反应做出综合计划是不可或缺的。恰当正确的计划对搜救任务的成功至关重要。不管有多好的搜寻技术和多强的搜寻能力。如果搜寻区域不正确,搜救人员还是没有希望找到幸存者的。 4采取行动 采取行动阶段包括派遣搜救设施到达现场,开展搜救,展开搜寻,救助幸存者,救援遇险航空器(船舶),对幸存者提供紧急处置,以及将伤亡送至医疗机构,并将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在内的所有活动。在本阶段末,搜救任务协调员将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确保搜救设施收到,理解,执行搜救计划。在获得最新消息和假设目前搜救将会失败的基础上,救助协调中心的搜救人员应利用本阶段的大部分时间做出下一步搜救行动的计划。 5结束阶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搜救行动进入结束阶段: (1)收到作为搜救目标的航空器、船舶、或者人员未遇险的消息。 (2)搜救设施已经确定所搜寻的航空器,船舶或者人员的位置,并且幸存者已经获救。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仅供参考, NO 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 IMO 关二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行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学习这亗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亊. 按章操作.自视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关二船舶在海上航行旪, 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 SOLAS 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几经修正,现为 SOLAO74 公约,二 1980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敁,我国政府二 1980 年核冸了该公约之后,IMO 又通过了 1978 年和 1988 年两丧议定书,以及若干不同年仹的 SOLAS74 修正案,这亗修正案大都是按照“默讣程序”生敁。公约觃定 SOLAS 及其 78 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不证书, ;极造,分舱不稳性. 机电设备.防火.探火不灭火);救生设备不裃置;无线通信; 1 航行安全;货物裃运;危陌货物裃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二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12 章 53 条,分为:总则; 〈船舶检验不登记〉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航行停泊二作业;安全保障;危陌货物运输;海难救劣;打捞清陋;交通亊敀的调整处理;法律责仸;特别觃定及附则。丐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 70%, 我国海洋面积 300 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 18000 公里,海洋在社会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最全版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89-04-11 目录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11条修正条款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 第12条修正条款客船双层底 增加新的第12—1条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 第15条替代条款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第16条修正条款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 第21条修正条款舱底排水设备 增加新的第23—1条干货船破损控制 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增加新的第13—1条取样探烟系统 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 第18条修正条款杂项 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38条修正条款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44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0条修正条款构造细节 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 第56条修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 第13条修正条款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 第14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3条修正条款危险通报内所需的情报

日本发布新版海洋基本计划

日本发布新版《海洋基本计划》 强化海洋安全,加强北极领域科学技术研发 2018 年5 月16 日,日本政府发布第三版《海洋基本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由首相直接领导的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制定,是日本的顶层海洋战略文件,每五年修订一次,内容涵盖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研发、海上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新版《计划》详细阐述了未来十年日本的海洋政策理念,提出了2018~2023 年政府实施海洋政策的若干措施,突出了海洋安全,纳入了北极政策。现将主要内容摘译如下。 《海洋基本方案》封面

一、海洋理念和基本方针 2007 年发布的《海洋基本法》确定了日本海洋政策的六大理念:协调海洋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确保海洋安全,拓展海洋科学知识,全面发展海洋产业,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增进海洋问题国际合作。日本应以此为前提和基础,制定并实施海洋政策。 鉴于当前严峻的海洋安全环境,日本制定了“综合性海洋安全基本方针”:坚决维护包括内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在内的领海主权及权益;基于法律法规和国际合作,维护和强化海洋秩序,不断推进海洋产业的开发利用,培养优秀海洋人才,拓展海洋科学知识,加强海洋调查、观测及监视活动,推行北极政策,并为海洋环境保护做出努力,实现向新型海洋国家的飞跃。 二、实施海洋政策的主要举措 1.保障海洋安全 保障日本领海权益。一是强化自卫队的离岛军力部署,完善海上保安厅的海上执法体制,建立自动化信息搜集传输手段,加强针对外国渔船非法作业的管理,提高日本海上威慑力、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针对领土争端和专属经济区权益问题,通过及时、强韧的外交手段,寻求争端的和平解决,确保日本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三是通过与同盟国及伙伴国开展交流互动、信息共享、军事演习等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四是研发并运用无人机、先进光学卫星等现代化装备,构建情报搜集、分析与共享体制。五是完善海上运输管理与评估手段,开展船舶检查和对外国船只的监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5 在第3.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6 在第3.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第3条-定义 7 现有第23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3《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07(88)号决议通过的《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该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C部分火灾的抑制 第7条-探测和报警 8 在第4.1款中,删除第.1项末尾的“和”;第.2.2项末尾的句号“。”由“;和”替代;在现有第.2.2项后新增第.3项如下: “.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8条-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9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

日本海上保安厅监视船一览

日本海上保安厅监视船一览 “宗谷”号载机型巡视船 本船是作为南极观测船而闻名的第一代“宗谷”号(原“地领丸”号,1955年船种由灯塔补给船变更为巡视船)的替代船,是在新海洋秩序背景下建造的日本海上保安厅第一艘搭载直升机型巡视船。由于本船是破冰巡视船,因此,除能够连续以3节航速破除1米厚的冰层外,还通过缩小长宽比,确保了巡视船必要的速度。此外,为了使用直升机,船上设置有减摇水舱和收放式减摇鳍,这种基本配置被以后的直升机型巡视船所延续。公称船型为搭载1架直升机型巡视船。由于本船的船龄超过30年,因此,实施了现代化改装工程,在2010年10月重新回到第一线。 本级巡视船共1艘:“宗谷”号 总吨数 满载排水量 船体材料 全长 最大宽度 型深 主机/轴数 功率 航速 续航距离 武器装备 直升机 最大搭载舰员69名 宗谷soYa PLH一01 1977年度计划,l 978年11月22日竣工。 津轻级载机型巡视船 随着新海洋秩序时代的到来,日本海上保安厅负责的海域较过去扩大了50倍(包括渔业专管水域在内)。为此,海上保安厅开始装备航海性能优越的大型巡视船和航速较快的飞机,同时,着手装备兼具两者功能的搭载直升机型巡视船,继“宗谷”号之后建造的搭载直升机型巡视船正是本级船。由于计划年度跨时较长,因此,后期建造的搭载直升机型巡视船逐渐进行了一些改进,特别是“琉球”号、“大山”号两艘巡视船事实上已成为新型船。本级船公称船型为搭载1架直升机型巡视船。第1—6艘曾考虑继“宗谷”号之后进行改装,但由于所搭载直升机的后继机问题而被推迟。目前利用多艘带直升机甲板的巡视船也能够实施接力式远程搜寻活动。 本级巡视船共9艘: 津轻号;大隅号;隼人号;藏王号;筑前号;摄津号;越后号;琉球号;大山号 尺寸:105.4×15×8米 排水量:3221/4037吨 柴油机×2/15600马力双轴 航速:22节 续航力:6000海里 武装:博福斯40mm Mk3×1

日本政府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首长名称设置法源、备注等 内阁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宪法、内阁法。 内阁官房内阁官房长官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长官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议长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人事院总裁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设置法 北方对策本部北方对策本部长内阁府设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金融危机应对会议金融危机应对会议议长内阁府设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食育推进会议食育推进会议会长食育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会长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高龄社会对策会议高龄社会对策会议会长高齢社会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会长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会 长 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自杀综合对策会议自杀综合对策会议会长自杀对策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消费者政策会议消费者政策会议会长消费者基本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国际和平协力本部国际和平协力本部长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助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会长日本学术会议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长国家公务员法。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宫内厅宫内厅长官内阁府设置法、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禁止垄断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警察法。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厅警察厅长官警察法。国家公安委员会之特别机关。 金融厅金融厅长官[1]内阁府设置法、金融厅设置法。内阁府之直属局。 消费者厅消费者厅长官[2]内阁府设置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总务大臣总务省设置法 中央选举管理会中央选举管理会委员长总务省设置法。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委员长政治资金规正法。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委员长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总务省之直属局。 消防厅消防厅长官消防组织法。总务省之直属局。 法务省法务大臣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检察总长法务省设置法、检察厅法。法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委员长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法务省之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公安调查厅长官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之直属局。 外务省外务大臣外务省设置法。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95-11-29 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条适用范围 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 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 “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 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 “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

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 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 A/Amax值符合日期 小于85%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 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 .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 .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

中国海上执法船

中国海监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 (三)建设和管理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 中国海监 (七)建设和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拟定海洋执法监察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承办海洋监察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核发海洋监察员证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海监船舶、飞机和设备及物资的配备、维护计划,监督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监队伍的配备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海监船舶、飞机眩号和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十一)承办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国家海洋局所属的海监船亮相,“中国海监”11号、41号、71号分别从青岛、上海、广州起航,巡察中国四海[2],标志着我国海洋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编辑本段海监83船 “中国海监83”船由上海江南造船厂建造,是中国目前综合性能最优越、已进入世界领先水平的多功能大型中远程海洋监察船。它除装备了基本的船用设备外,还装备了世界最先进的全回转舵桨合一的电力推进设备、世界最先进的自动控位和定向系统、直升机升降平台和机库、世界上最先进减摇船水舱控制系统及国内最先进的卫星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海监船 全回转舵桨合一的电力推进设备的应用使该船成为国内首艘没有舵和主机,只依靠电力就可以推进的公务船舶。其动力系统除了噪音小、省油、无废气排放等优点外,它的航行可不受船头方向的限制,横行、斜行、进退自如,并且可以以船体为轴原地掉头旋转,操纵起来如同玩“碰碰船”似的方便。 世界最先进的自动控位和定向系统,可以使船舶在各种复杂海况下始终控制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上,便于实施深海水下作业和执法监察取证。 直升机升降平台和机库,使该船可组合“中国海监B-7112”直升机实施海空互动,达到国内同类船舶难以企及的远程巡航执法和快速反应能力。 “中国海监83”船船长98米,型宽15.2米,型深7.8米,排水量3980吨,最大航速18节(约合33千米/小时),连续航行能力10000海里,自持力60天,适航范围为除极地以外的任何航区。 编辑本段海监81船 海监81船,舷号为“向阳红14“号综合海洋调查船使用满载排水量4435吨。中国海监81船,舷号为“向阳红14”号综合海洋调查船使用,645型综合海洋调查船。建于70年代后期,航速18节。 编辑本段海监50船 海监50船排水量为3000吨级。中国海监50船是一艘集巡航执法与海洋调查为一体的3000吨级海监船,是中国综合能力最强、设备设施最先进的多功能大型中远程海洋监察船,为中国海监旗舰船“中国海监83”号的姊妹船。2011年12月,“中国海监50”号正式履行海洋巡航维权执法职责。9月14日,中国海监50船抵达钓鱼岛海域。[3] 编辑本段海监28船 海监28船,此号为向阳红09船使用。满载排水量4500吨。海监28船此号为向阳红09船使用,曾经改为过中国海监28,后改回向阳红09号。向阳红09船是中国自行设计、自行建造的第一艘4500吨级远洋科学考察船。2007年11月28日,经过中海工业增改装的“向阳红09船”成为国内第一艘深潜试验母船。2012年6月3日,搭载着中国“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的“向阳红09”试验母船从江苏江阴苏南码头起航,奔赴马里亚纳海沟区域执行了“蛟龙”号7000米级海试任务。 编辑本段海监51船 排水量为1500吨级。中国海监51船由武昌造船厂承造,隶属中国海监东海总队,总长87.7米,型宽12米,满载排水量1937吨,吃水3.5米,设计航速18节,续航力不少于6000海里,自持力40天;定员50人该船除常规配装外,还具有艏侧推、可调浆、减摇鳍以及现代化的卫通、导航系统等功能,具有机动性强、性能稳定等特点,可满足海洋执法监察和海洋环境调查等应用。 编辑本段海监52船 海监52船,原中国科学院海洋调查船“实践”号。满载排水量3160吨。中国海监52船的前身是原中国科学院海洋调查船“实践”号,1967年建成下水使用。该船为中国自己建造的第一批为数不多的综合性海洋调查船之一。进入新世纪,为适应新时期海洋工作的需要,2000年更名为中国海监52船,承担海上海洋权益维护、海洋执法监察和海洋调查监测任务。40年来该船日渐老化,中国海监52船已过报废年限并已停航一年。但是由于近几年海上执法监察和调查任务特别繁重,现有船舶难以满足任务需要,加之二期海监船的建造计划推迟,为此,东海分局对该船进行恢复性修理。2007年11月,修理完成后试航成功,达到了恢复安全在航的目标,继续使用。 编辑本段海监26船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46 课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简介和历史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公约)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商船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由于“泰坦尼克”号海难,1914 年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版本,第二、第三、第四个版本分别于1929 年、1948 年、1960 年通过。1960 年公约于1960 年6 月17 日通过,1965 年5 月16 日生效,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公约体现了在法规现代化和与船舶工业技术发展步调一致方面的显著进步。公约定期修正的目的是保证公约与时俱进,但是实践证明修正程序非常缓慢。显然要保证公约修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是不可能的。因此,1974 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公约,公约不仅包括当时已经达成一致的修正案,同时还包括一个新的修正程序,即默认接受程序,(设定默认接受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修正案能够在规定的(可接受最短)时间内完成。(默认接受程序)取代了修正案须经2/3 缔约国接受才能生效的要求,默认接受程序规定修正案在指定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日期前,收到一定数量的缔约国反对。因此,1974 年公约己经更新修正过很多次。现行公约有时被称作SOLAS 1974。 技术条款 SOLAS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规定确保船舶安全所需的船舶结构、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有责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而且公约中指明了数种证书作为该项得到实施的证明。(公约的)监督条款还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理由相信船舶及其设备不充分符合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可以检查其他缔约国船舶,这项程序被称作港口国监督。现行SOLAS 公约包括基本义务、修正程序等相关条款,公约后附则分为12 章。 总则 总则包括各类型船舶的检验和表明船舶与公约要求相符的文件签发。这一章节中也包括对处于其他缔约政府港口船只的控制条款。构造、分舱和稳性,机械与电气装置 客船水密舱室的分割必须保证船体发生假定的破损后,船舶仍能保持漂浮和稳定。对客船水密完整性和舱底泵系布置,客船及货船的稳性也作了相关要求。分舱度由相邻两个水密舱间允许的最大距离作为标准,随船长以及船舶所从事的营运服务而有所变化。最高的分舱度适用于客船。 机械和电气装置相关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在各种应急条件下维持对于船舶、旅客、船员安全至关重要的相关功能。这一章中操舵装置的要求十分重要。 防火、探火和灭火 包括所有船舶防火安全条款以及客船、货船和油船防火安全的详细措施。它们包括以下原则:在绝热和结构上将船舶划分为平面和垂直方向不同的区域;在绝热和结构上将生活区空间从船舶其他部分分隔开;探测区域内任意火源;区域内火源的限制和扑灭;逃生或灭火途径的保护;立即可用的灭火设施;可燃货物蒸气点燃的最小可能性。 救生装置与设备 本章包括不同船型救生装置和设备、救生艇、救助艇及救生衣等方面的要求。“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详细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则强制所有救生设备和布置都必须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相关适用要求。 航行安全 第五章明确要求缔约国政府必须提供一些与航行安全相关的服务,并制定适用于所有航线、所有船舶的可执行条款。这一点与公约整体上有所不同,公约整体上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某些种类船舶。 内容包括船舶气象、冰区巡逻、航线划定和搜寻与救助。 这一章还包括船长进行灾难救助、缔约国政府确保船舶安全配员的一般义务。这一章强制要

中日撞船事件

中日撞船事件 9月7号上午10点15分左右,编号为5179的中国闽晋渔号拖网式渔船,在钓鱼岛黄尾屿西北约12公里处,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与那国号相撞。40分钟后,另两艘前来追踪的日本巡逻船,又与中国渔船发生碰撞。日本巡逻船随后强行扣押了中方渔船和船上渔民。当天下午,中国外交部表示,对事件密切关注,并称中方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8号凌晨,日方按照日本国内法,以妨害公务罪,对中方渔船船长詹其雄实施逮捕,并将渔船扣押在石垣岛的日本海军基地。9号,日方表示,只要船长只要按照日本法律,认罪并缴纳罚款,即可放人。10号,日本冲绳石垣法院作出延长扣押中方船长10天。13号,日方释放除船长詹其雄外的中方船员,一行14人当天下午乘坐包机返回福州。19号,日方称,由于中国渔船撞击日本渔船,决定将詹其雄的扣押日期,再次延长10天。对于日方的非法行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多次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队在该岛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适用日本国内法是荒唐、非法和无效的,中方决不接受。日本冲绳县那霸地方检察厅24日决定以“保留处分”形式放还非法抓扣的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25日凌晨,被日方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的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搭乘中国政府派出的包机安全返抵福州。 这次冲突,与往常不同的是,日方在抓捕中方船只和人员后,不但拒不放人,而且还援引日本国内法以妨碍公务罪的名义对中方人员进行审查和惩罚,其目的在于凸现日本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以及实际控制,因此我国方面也理所当然地表现得较往常更为强硬,其交涉和抗议级别不断升级,先是由外交部副部长提出抗议,后又由外交部长直至国务委员出面对日本的做法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除了主张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外,还要求日本立即无条件地放人,以及在外交上也做出了一系列对抗与反制行动。 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争端之所以出现如此的局面,或者说在这次争端中日本政府之所以一反常态,当然有着国内外深厚的背景。从国际角度来看,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在日本等西方国家中早已出现了一种“中国威胁论”的声音,认为中国的继续发展将会对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国家构成一定威胁,因此日本在对华政策上表现得越来越强硬,尤其在涉及到领土及海洋资源等方面的问题上,就显得更加强硬。从国内角度来看,近二十年来,日本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国内民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 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 一、LRIT 简介 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 hip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 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 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

专题四:监督和控制法定要求的遵守以及确保海上人命安全,保安与海洋环境保护的措施:1

.3监督和遵守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为内容的国际国内日期法定要求涉及到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国内有关公约和规则主要有:一.《SOLAS 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从而达到保护海上人命的目的。《ISPS CODE》(国际船舶和港口保安规则),它实际上是一个SOLAS公约的修正,能防止非法行为对船舶和港口设施造成威胁和破坏而对船舶/船公司以及港口设施及当局所规定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及设备和要求。 二.《ISM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它实际也是SOLAS 公约中的内容(IX章),它要求船公司和船舶建立和实施并保持SMS,取得DOC和SMC。从而在国际一致的安全和质量体系原则的基础上为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及环境保护而采取的一个国际管理机制。通过公司管理机构制定一系列涉及安全和防止污染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等问题建立一系列的规定,从而达到保护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损害的目标。 三.《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它是SOLAS 公约中的一个修正案,旨在规定船舶在装运货物单元时,对货物的运输装置及货物资料和货物系固手册,设备做出具体相关规定,并规定船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从而达到船舶安全操作及减少污染的目的。 四.《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规定在任何国家登记的船舶(商船)的雇佣条件,生活安排和安全的最低标准,以满足船舶操作,人员配备和劳动条件的最低安全保障,从而达到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五.《STCW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相关要求,以及要求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海员培训,监督和跟踪管理海员的适任状况,检查海员值班安排,提高海员素质,达到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安全生产)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 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 一、LRIT 简介 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 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 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 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 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 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2006年5月国际海事组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1991年05月23日颁布,1991年05月23日实施 目录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货物资料 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 B部分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题注】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不对称的较量——日本海上保安厅和中国海监的对比

不对称的较量——日本海上保安厅和中国海监的 对比 9月14日中国海监15船(1500吨级)在钓鱼岛领海内宣示主权

级别、隶属、资历、编制和组织结构对比:海监级别低、资历浅、人少、基地少 日本海上保安厅(JCG),正厅级,隶属于日本国土基础设施交通省(正部级),成立于1948年5月1日,至今64年。海上保安厅为行政机关,人员为公务员编制。全系统现有人员12636人,2011年经费约175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1亿元)。海上保安厅包括总务部、装备技术部、警备救难部、海洋情报部、灯标部5个职能部门,下设11个管区,以及海上保安大学和海上保安学校等培训部门。海上保安厅11个管区共下辖海上保安部66个、海上警备救助部1个、海上保安署54个、航空基地14个、航标事务所53个。 日本海上保安厅第5管区保安本部长杉良太郎制服宣传照,海保制服类似海军制服,隐藏着日本海保海军化的想法 中国海监(CMS),全称是中国海洋环境监视检测船队,副厅级,隶属于中国国家海洋局(副部级),编制级别较海上保安厅低。1999年1月13日,中国海监总队挂牌成立,至今不到14年,相对日本海上保安厅整整晚了50年。海监人员为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稍低于海上保安厅的公务员待遇。全国

海监队伍的总人数近8000人,比较海上保安厅少了四千多人。中国海监有国家、省、市、县四级执法队伍。国家队伍包括中国海监总队,下有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总队及其所属的9个海监支队、3个航空支队、3个维权支队;地方队伍包括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52个地市级海监支队,189个县市级海监大队,还有7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支队和1个自然保护区大队。中国海监有大连、塘沽、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2个)、北海9个海监船舶基地,仅有舟山1个海监航空执法基地。 中国海监制服(2009式夏装)和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制服类似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 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 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 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 2.3 DFT为干膜厚度; 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 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 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2.7 硬涂层系指在固化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涂层或非化学变化、在空气中干燥的涂层。硬涂层可用于维护目的,类型可以是无机的也可以是有机的;2.8 NDFT为名义干膜厚度。90/10规则意指所有测厚点的90%测量结果须大于或等于NDFT,余下10%测厚结果均须不小于0.9×NDFT; 2.9 底漆系指车间底漆涂装后在船厂涂装的涂层系统的第一道涂层; 2.10 车间底漆系指加工前涂在钢板表面的底漆,通常在自动化车间喷涂(在涂层系统第一道涂层之前); 2.11 预涂系指对关键区域边缘、焊缝、不易喷涂区域等位置的预先涂刷,以保证良好的涂料附着力和恰当的涂层厚度; 2.12 目标使用寿命为涂层系统设计寿命的目标值,以年计; 2.13 技术规格书为涂料生产商的产品规格书,包含与涂料及其涂装有关的详细技术性说明和资料。 3 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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