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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 居民死亡证明

条据书信 居民死亡证明
条据书信 居民死亡证明

居民死亡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出证单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四联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篇二:《居民死亡证明[1]》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出证单位

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

证单

位定

送县

区疾控

中心,由疾控

保存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常住址省市区(县)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填写说明

发生在辖区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不论是本地户籍还是非本地户籍)均要求填写一张死亡报告主卡和一张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计划内外:指本次怀孕是否持有准生证,有准生证者为计划内,无准生证者为计划外。年龄:填写实足周岁年龄。

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则以初中文化程度计算,中专毕业以高中文化

程度计,大专毕业以大学文化程度计,半文盲以文盲计。

家庭年人均收入:此项为估算,指一年12个月的人均总收入。居住地区:“山区”项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他项目中。{居民死亡证明}.

孕产次: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和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产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上的分娩。双胎及多胎分娩,只算一孕次、一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末次月经: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若末次月经不详者则年月日全

填9,即99xx99月99日。

分娩时间:按公历日期填写,时间按00~23点的格式填写,时间取整数,够半个小时往上进,如分娩时间为xx

年12月18日13:31,则填写xx121814;不详者全填9;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全填0。

死亡时间:填写格式同分娩时间。

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填0,不详者填9。

1).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2).区县级医院:指区县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3).街道(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及平级厂矿医院。4).村接生室:为村医或接生员接生的场所。

死亡地点:同分娩地点。

分娩方式:臀牵引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新法接生: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

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接生者:1)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2)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3)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

4)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其家属、周围邻里等。

产前检查:如有,应填写初检孕周和孕期产检次数。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原因由根本死因所致,则

填写该病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它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症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如:某孕产妇因妊娠期高血压并发胎盘早剥大出血死亡,则按胎盘早剥→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顺序填写。

死因诊断依据: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他

的辅助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及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项可暂不填写。但在该地区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评审结束后,

可将评审结果回填入副卡中。篇三:《居民死亡证明书样本》

篇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版格式

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二:死亡证明模板

亡证明(存根)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

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人:

派出所(盖章)

年月

------------------(年)公所户字号------------------

死亡证明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年月

篇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居民{居民死亡证明}.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

出证

保存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

证单

位定

送县

区疾

心,

由疾控中心保

存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书

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常住址省市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5

篇四:居民死亡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出证单位

第三联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

篇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填写单位存根

证明书存根编号no0542101

第二联:填写单位加盖印章交给疾病控制部门

区(县)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管理部门保存居民居民死亡医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no054101

以下内容必须用正

楷字体填写、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印发

(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统计分类号: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b编码:统

计分类号:

第三联:派出所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no0542101

调查记录

第四联:殡仪馆存根

填写说明

1、主要职业及工

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

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

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

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

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i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哪个疾病

诊断或损伤、中毒

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

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ii部分中填写那

些与第i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

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i部分(a)

中报告的疾病的最

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次类推。篇四:《居民死亡证明书范文(共5篇)》

篇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联:填写单位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编号no054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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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填写单位加盖印章交给疾病控制部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no054101{居民死亡证明}.

以下内容必须用正楷字体填写、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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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居民死亡证明}.

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统计分类号: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b编码:统计分类号:

第三联:派出所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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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no0542101

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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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联:殡仪馆存根

填写说明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i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哪个疾病

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

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ii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i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i部分(a)

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次类推。

篇二:居民死亡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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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出证单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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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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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四联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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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死亡证明

xxxxxx医院

死因报告管理制度

1.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收集工作由服务台负责管理。上报工作由信息科完成。

二、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指派我院在职人员领用,进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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