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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称

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采购

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提升废旧物资(含固定资产与

存货)处置价值,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

权益,依据铝,结合现行制度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㈡、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㈢、质优、价廉、受控、规范有序;㈣、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中铝总部相关部门及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所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模拟子公司运营单位、独立运营单位等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

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

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

执行机构)及监督部门。

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审核、制定公司招投标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参加重要项目的审核等。

㈢负责与中铝总部及板块事业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招标办”),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业务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

㈠负责按照国家和中铝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㈡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㈢负责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发布及对各类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办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用等业务。

㈣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工作及公司采购物资的市场询价工作;

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完善,并选定项目评标专家;

㈥代表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衔接。

㈦主持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宣布成立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会议进行程序支持、记录,发布中标通知书及公示;

㈧负责建立招投标工作台帐、编制招投标工作总结报告、资料归档以及总部备案;

㈨负责对所招标的生产物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票据复核等;负责对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进行合同签订前的符合性审核;

㈩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竞争性销售。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起草所负责项目的招标申请及技术、商务规范等

招标所需材料;

㈡进行前期市场调查,推荐潜在投标人(一般为三家及以上);

㈣负责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㈤负责已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验收;

㈥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价,及时淘汰不合格供应商,补充新供应商,并将分类、考核结果反馈至招标办;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㈠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潜在投标人,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工作;

㈡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书面反馈中标项目或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㈢负责拟定本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计划及详细、准确的技术、商务要求,为招标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八条监督部门职责

㈠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招投标工作监督办法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对违规违纪事项进行制止和处理;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参与对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和采购物资相关情况的调查。

㈡财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活动的预算管理,对相关资

金的拨付、结算严格进行监管;负责按照招标办审核认定的

中标通知书、采购通知单或符合性审核单(中铝统购物资除外)办理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相关业务。

㈢法律事务部门:针对招投标管理活动,开展合法合规

性检查及咨询,对合同签订环节加强审核,确保合同依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招投标范围

第九条招标范围(按资金额度划分)

㈠资本性支出项目

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2、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

3、建设工程的勘察、可研、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按国家规定标准取费)在25万元及以上的;

4、设备零星购置项目

㈡大修、维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㈢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㈣生产物资:

1、公司范围内原辅材料(除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单笔合同或单个品种一次性采购估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

2、同类品种批次采购金额或同类品种年度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

㈤废旧物资的竞价销售。

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照国家、中铝总部相关法规、制度,对于公司自身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由公司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委托或报请总部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中铝总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原则上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标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用邀请招标: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司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㈣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属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国家、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㈡应急、救灾物资或抢修工程,到货时间或工期不允许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或已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近期内追加采购,且市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原中标人仍具备供货能力、意愿且报价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或更换中标人将严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原则上由原中标人按原中标单价执行,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直接采购,事后(一周内)主管部门需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的紧急采购情况报告,报招标办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㈢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厂家直供或公司批准的试验开发项目;

㈣公司内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

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且报价合理的;

㈥中铝公司统谈分签、集中采购、统一供应或集中招标确定价格的品种并在有效期内的;

㈦属于政府或行业垄断的项目;

㈧经公司级会议或公司领导批准的项目。

第十三条属于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或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招标项目,需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比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原则上,竞争性谈判及比询价方式应邀请两家及以上资质符合要求的竞标人参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1、招标后没有投标人应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技术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要求的;

4、不能事先估算出价格总额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协商谈判以便获取有利条件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采购的一致性或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加,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采用比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比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签署意见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属于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经公司领导审批并经招标办进行符合性审核后执行,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向招标办

提供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文件、领导批示、项目概算、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招投标主要程序

第十八条招投标遵循如下程序

㈠招标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报告或项目开展情况,填写《招标申请表》(必须附带商务、技术规范),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签署意见,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递交招标办;

㈡公司领导审批权限:

废旧物资拍卖、大修与维修项目及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资本性支出项目及生产物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出上述金额范围的项目,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后附:项目招标流程图见附表一;招标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

㈢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可研、初步设计等编制招标预案,并成立专业招标小组。需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代表公司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或由中铝总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㈣招标办根据项目情况开展市场调查、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补疑澄清、现场

踏勘、组织标前会等前期工作;

㈤开标、评标、定标;

㈥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

㈦招标期限:邀请招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公开招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天;视工程复杂程度,单项招标活动应在45天内完成。

第十九条生产物资(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招标程序:

㈠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招标办及相关单位,对各类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及库存情况等进行考察,推荐潜在投标人及入围供应商报招标办;

㈡寻源

1、寻源是指将备品备件、原辅材料等采购物资的询价单发放给年度入围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报价的过程。

2、备品备件:主管部门填写《采购计划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附电子版)递交招标办寻源;

3、原辅材料:已上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的品种,由业务主

管部门在网上直接进行寻源,并将导出的结果以电子商务平台询价网页的形式报招标办;无编码临时计划及未上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的材料采购计划由招标办负责寻源,程序同备品备件部分;

4、招标办在收到《采购计划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寻源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寻源结果(密封报价单或电子邮件)的密封情况审核合格后当面开启,并签字确认;

5、招标办将有效投标报价录入比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

6、招标办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并通知评委,评委应按照标的物的性价比逐项确定供应商;

7、针对报价与SAP系统平均价或市场价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进行重新寻源并再次组织评定;

8、定标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将评标结果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如遇无法执行的情况,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反馈招标办进行调整或再次组织招标。

后附:生产物资计划、定价、采购、核查流程图见附表三

第五章招标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招标文件须充分汲取调研对标成果,主要内容应包括:

1、投标须知、工程情况综合说明;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标段的划分;

3、工程采用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标准和规范;

4、投标人资质要求;

5、质量和进度要求;

6、项目的技术要求;

7、报价编制的依据;

8、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时间、地点;

9、评标标准、方法及原则;

10、预付款比例等合同条款;

11、设计交图计划、设备材料的供应方式、时间等;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招标预案是对重大项目的总体招标计划及安排,需充分参考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调研对标情况等。

招标预案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项目招标网络计划、拟招标内容、标段划分及原则(如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须注明),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时间安排、估算或概算金额、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评标及授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对标的的市场状况、拟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产品质量信誉等进行评估,在招标前形成调查报告。

重大项目设立招投标专业小组,招投标专业小组组织编制招标预案,对项目总体的招标计划做出安排。招投标专业小组成员一般由项目主管领导或授权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可不招标项目,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专业小组须组织人员对主体设备、涉及新技术的复杂设备进行调研,重点掌握设备的技术参数、制造周期、运营情况、价格组成、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等信息,对项目主体关键设备进行调研,将拟招标项目与至少两家领先企业同类型项目或历史同类型项目进行对比,从价格、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分析,达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并将拟招标子项与同类型项目进行对标。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招标前,招投标专业小组须组织人员分别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背靠背”技术和商务交流,有关人员须针对了解内容编制技术交流和商务交流文件,提前发至潜

在投标人,待潜在投标人准备充分,能够提供详细技术、商务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面对面商谈,了解潜在投标人设计理念、技术性能以及大致的报价范围等情况,有关人员须对拟商谈或已商谈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及技术商务交流文件保密,不得泄漏给其他潜在投标人。

第六章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拟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㈠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

㈡项目所需手续(包括项目已立项、审批手续齐全等)已经齐备;

㈢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㈣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基本确定;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或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按国家或中铝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商(含管理承包)就分包项目招标,原则上由总承包商具体组织实施,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可视情况参与其招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按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组织招标。具体按国家或中铝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㈣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数据库内相应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公司技术人员结构及现状,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财务部门或其他人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评委,须经招标人认可。

㈠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的组成和评委的资格条件,执行国务院七部委颁布的(2001)12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招标金额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外部专家的选取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标前由评委共同推选评委会主任,并由评委会主任主持评标、询标工作。

㈡评委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技术任职资格;

3、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工作经验,精通专业技术、熟悉业务流程;

4、在工程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工作表现

优秀、能力突出、业绩显著;

5、能够对招标过程、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十条以下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违纪而受过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自行招标项目开标由招标办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举行开标会议时,公布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宣读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㈠投标书未密封的;

㈡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㈢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㈣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㈤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㈦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㈧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价法、最低价法、投票法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价格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特殊情形下,可以进行比重调整。高价中标者,须在上报招标结果备案表时,详细说明理由,并向监督专员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其投标,造成有效投标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根据具体情况征得评标委员会及投票人同意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五条实行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的,由评标

委员会的技术组和商务组“背靠背”进行开标和评标,并分别向招投标小组提交评标报告。在技术标可行的情况下,按商务标报价最低原则确定产生中标顺序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最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评标。评委可就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以书面方式认可提交。所有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依次向投标专业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三名之内,并排定顺序。

第三十九条评标报告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监标人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项目评标结果审批。100万元以下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组长、组长依据评标报告,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组长初审后,提交公司级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据会议纪要,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批。

生产物资比质比价评标结果,不论金额大小,均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主管副组长审批后执行。

定标原则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有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依次递补。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结果须在公共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必须公布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个日

历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包括书面澄清文件)的内容一致。合同书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部门审核,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向第三方转包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他人。如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经中标人法人代表同意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仍由中标人法人代表负责。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分包单位资质,严禁挂靠型和承包型。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招标工作严肃性,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按照《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招投标工作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约束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招投标行为负责,并自觉接受本单位及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投标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合规合法性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责任的严格问责。负责受理招投标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的举报,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加大核查力度,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担当评委参与评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监督巡视的作用,将重大项目招投标纳入公司监督巡视内容,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并向公司汇报。

第四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未中标人回访制度,在完成招标后,可随机选取未中标人进行回访,了解、监督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前期监督

㈠监督拟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㈡监督是否在招标前期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调研、技术

和商务交流;

㈢监督是否与同类型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对标;

㈣监督是否在采用邀请招标时是否对潜在供应商投标人进行了多途径比选,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㈤监督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第五十一条招投标过程监督

㈠监督是否存在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而规避招标;

㈡检查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投标文件完整性、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要求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等进行监督;进行监督;

㈢监督检查资格预审是否合规;

㈣监督检查投标人的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㈤监督检查是否有向投标有关当事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泄漏标底的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二条开标过程监督

㈠对招标部门是否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进行监督;

㈡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㈢监督是否在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第五十三条评标过程监督

㈠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回避进行监督;

㈡对评标过程中是否执行保密规定、保密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

㈢对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的,评标过程是否做到“背靠背”进行监督;如有必要,做好通讯控制,必要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

㈣对评标过程中执行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评标细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㈤监督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取是否符合要求;

㈥对评标人员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定标过程监督

㈠对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推荐意见进行定标,是否有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㈡对是否充分听取了所有评委会成员的意见,是否派专人就有疑问的问题进行了考察论证;

㈢对有无干扰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㈣对是否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是否公布了投诉联系方式进行监督;

㈤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人和未中标单位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合同签订监督

㈠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

㈡对是否按中标价格和投标承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㈢对合同是否经法律、财务、业务等部门审核,履行完审签程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可不招标的工程项目、货物或者服务的确定过程进行监督,判断其审定、采购的合理、公平、公正性。

第五十七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用个人责任,给予个人批评教育、记过、不予升职、降聘、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投标单位可向企业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监管部门逐级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30日内将调查结果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如举报人捏造事实、仿造材料或者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应予以驳回。

第五十九条对是否将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进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包头铝业有限公

司招竞标、议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包头铝业办字[2010]39号附件1)同时废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及上级有关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总部相关文件执行。

附表一:招投标流程图

附表二

招标申请表

备注:大修与维修项目及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资本性支出项目及生产物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出上述金额范围的项目,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建筑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招标及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人工、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人工、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 ^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投标保证金缴纳为500-3000元,未中标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转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项目部发生的人工、外包、装修装饰等工程全部由项目经理组织三家以上单位(班组),工程部、材料设备科、建筑公司副总、总经理参与,由工程部主持开标。公司采购原材料、 设备等由材料设备科组织三家以上单位,建筑公司副总、工程部、

预算部参与。由材料设备科主持开标。 第七条招标的工作流程: (一)招标申请 由负责部门向总经理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的名称、质量、预算价值、人工费等。 (二)招标准备 编制招标文件或工程清单报价表。 (三)发标 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工程报价清单。 (四)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招集所有投标人参与。 (1)公开招标:由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发布招标通知。 (2)邀请招标:工程部、项目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五)公司招标小组协商后,初步确认中标候选单位,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 ^标。 第九条招标书由公司工程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鲁建发第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1.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内装饰、LED店招等工程。 2.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3.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4.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5.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6.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5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招标申请,批准发布招标公告,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评标报告,批准发布中标公示; 3.按照招标项目组成评标小组成员; 4.监督、检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5.受理投诉,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解、仲裁及撤销中标资格,批准列入或移出招标黑名单; 6.定期审核、调整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会员库名单。 (二)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资产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投标专员作为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招投标管理 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 ,制定本办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适用范围一、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1. 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 店招等工程。内装饰、LED 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2. 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 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3. 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4.

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5. 1. 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6. 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 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机构与职责二、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 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 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 人,由5 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 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 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设计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三: 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都须纳入设计招标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以及总用地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各类规划建筑设计,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建筑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委托设计; (一)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 (二)总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蓝图规划设计; (三)重要的公共性建筑(或单栋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综合性建筑)需按政府规定由国土局组织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上设“项目策划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小组。 第四条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策划设计中心、公司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设计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及运作。 第五条“项目策划委员会”由公司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设计招标的指导、审查工作。 第六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标书、初选投标单位、拟定评标办法,组织评标活动。 第七条“项目策划委员会”负责审定标书,决定投标单位,审查评标办法,负责评定标书,处理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根据公司项目重要性以及扩大社会影响力的需要由招标工作小组初定招标方式,报“项目策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投标单位的选择 (一)针对不同性质规模的项目在国内外挑选合适的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 (二)在招标前应对设计公司的设计资质、设计能力、公司实力、业绩与运作方式进行考察,择优选用。 (三)优先选择与招商地产有过良好合作经验的以及设计作品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设 计公司。 (四)对于境外设计公司,优先选择在国内有成功设计经验、与中方设计公司有合作经验的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欢迎阅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 监察 交通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2013年2月4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33号令)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2.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2.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 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 3.3领导小组职责: 3.3.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3.3.2批准合约规划; 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 3.3.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 3.3.5确定合同形式; 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3.3.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3.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4.1招标执行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招标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办公室主任由合约部经理担任。 3.5招标执行小组职责: 1、起草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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