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上交所董秘期复习重点

上交所董秘期复习重点

上交所董秘期复习重点
上交所董秘期复习重点

精心整理上交所第77期董秘资格考试摘要重点20160928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3.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民事行为能为、5年/3年/3年、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6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1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秘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秘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董秘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

由公

公司

第九章——需披露;需披露且报股东大会决议+审计/评估

交易资产额>资产总额的10%;50%

交易成交额>净资产的10%且>1000万50%且>5000万

交易利润>净利润的10%且>100万50%且>500万

交易标的营收>营收的10%且>1000万50%且>5000万

交易标的净利>净利润的10%且>100万50%且>500万

担保单笔>净资产10%;累计>净资产50%后

资产负债率>70%

12个月>总资产30%或净资产50%且>5000万

第十章——关联交易需披露需披露且报股东大会决议+审计/评估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且>净资产5%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且>净资产0.5%担保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重大诉讼、仲裁金额>净资产的10%且>1000万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8.2.1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2.3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父亲)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兄弟)

(三)由第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的儿子/高管)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1.3.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 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11.4.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最晚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6月30日

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11.9.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该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11.12.7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

变动;

(十)

12.4

12.5公司股12.6

披露牌。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13.2.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

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十)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

(2015年修订)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整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上交所董秘期复习重点

上交所第77期董秘资格考试摘要重点20160928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2.1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2.18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一、判断题 X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X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X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X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X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 X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X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20、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X21、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X22、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大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 √2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而委托代理人出席。 √24、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X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且对决议未表示异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7、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 √28、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X29、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票面金额。 X30、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时,一经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 X31、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起三年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2、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等事项。 X3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X34、曾经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担保情况等主要事项。 √38、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X39、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全部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 《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 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 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考试题 (86) 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 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一、判断题 1、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证券交易所相关部门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3、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应基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4、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参考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5、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内容只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 6、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所给予资格证书。 7、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作为资格培训教材;并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 8、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人员是指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9、证券交易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10、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说明自前次年度申报或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11、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正确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单项选择题 1、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课时。 A、24课时 B、36课时 C、48课时 D、30课时 2、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3、参考人员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不得参加该类资格考试。 A、永久 B、一年内 C、二年内 D、三年内内 4、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A、任职期间内参加一次 B、每年参加一次 C、每两年参加一次 D、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A、年内组织的 B、最近一期的 C、二年内组织的 D、专题内容的

上交所的董秘资格证如何报考

一、及时了解相关培训信息: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众微信号、证交所主页左下角“培训服务”进入; 2、2016年培训计划:一般每期的培训报名通知会在培训前半个月左右发布; 注:3代表该期董秘资格培训仅接受拟上市公司报名 二、报名前信息录入: 1、注册信息管理: 这其中有一点,三板企业一定要注意勾选“拟上市公司”,且公司代码处为空, 否则正式报名时将跳出多重身份无法继续进行的提示; 2、拟上市企业信息管理: 提前将以上信息填写完毕; 致各位有意参加上交所董秘培训的三板秘友:

3、培训人员管理: 将个人信息填写完整,照片上传; 三、正式报名: 正式报名当日,提前几分钟登陆系统,直到9:00开始的一刹那,董秘培训的报名进入口才会跳出: 根据指示,进入——新增培训人员——添加董事会推荐函附件——填写下部“发 票开具抬头”、勾选开票内容类别——默认会务费,另一个选择是培训费,提交。至此完成抢号的工作,我是报名的当天下午收到已通过董秘培训审核的短消息, 之后进入系统——支付管理,缴费完成。 几点体会: 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好参加时间,尽量选择在场次比较多的上半年报 名,一旦报名成功,尽量不要做退款等处理; 2、选择带“3”的仅针对于拟上市公司开展的董秘培训,成功率可能会高一些; 另异地培训(本次广州),估计也是报名人员考虑的问题之一; 3、拟上市公司:三板企业千万不要填写企业股份代码:否者将会以多重身份出 现,无法继续下面的报名; 4、董事会推荐函,提前压缩的小一些,上传起来速度会更快; 总之,要做好前期填报准备,开抢时注意力百分百集中,电脑网速等一定要 比较给力!具体操作请参见每期的附件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培训服务报名系统操作指南 预祝大家报名成功!

上交所第72期董秘培训考试资料重点

上交所71期董秘班考试重点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交所董秘培训80期重点摘要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1.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期限内披露,所有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交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4.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5.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 6.合理、谨慎、客观 7.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 网站披露 8.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可申请豁免。 董监高 1.上市一年内,离职半年内,任职期间拟买卖应当提前报备,股份变动应当及 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2.董监高5%,买入6个月内卖出,卖出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所有,董 事会,披露。 3.董秘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信批事务,制度 2.投资者关系管理 3.三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信批保密工作,信息泄露,及时报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性 6.组织董监高培训 7.知悉违规违法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8.股权管理事务,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4.公司应当为董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有权了解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直接向本所报告。 5.应当,聘任董秘的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报送材料:(1)推荐书(2)简 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3)资格证复印件。未提出异议的,可聘任。 6.董秘职位空缺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并报备交易所。指定

人选前,由法定代笔人代行。三个月空缺,法定代表人代行职责,直到新聘任董秘。 定期报告 1.年报,4月30日;半年报,8月31日;季报,4月30日,10月31日。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上半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2.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管负责编制,董秘送达董监高审阅,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会议。 4.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决议形式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书面意见。 5.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准则及规定,及时恰当地发布 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6.年报必须经审计,中期报告可不审计,季报无须审计。 7.但应当审计的情形: a)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b)其它规定 临时报告 1.披露时点: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意向书签署或者协议; 任何董监高知道或应当知道 2.重大事项筹划阶段: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担保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的事项: 1.单笔担保金额超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总额超审计净资产50%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 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 《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 《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7)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 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3) 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考试题 (86) 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9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3)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 关于调整与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6)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7)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0)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5)

上交所董秘培训73期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各位同学,以下内容为本人根据课堂记录整理,不能保证完整性(可能有漏记,如果发现了请告诉我我也复习以下),仅作复习参考!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7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交所董秘期复习重点

上交所第77期董秘资格考试摘要重点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020-10-27 上交所2020年135期董秘资格考试真题回忆版

上交所2020年135期董秘资格考试真题回忆版 一、考试范围 1.《董秘任职资格培训法规汇编》,其中部分内容不考,考前上交所老师会交代清楚。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重中之重,占70%;《证券法》、《公司法》、涉及规则和两法的培训视频合计占30%。 3.考前视频可以花时间看看,会涉及到10-20分;直播内容有时间可以听听,但考到的内容可能不多,10分左右。这些在教材中也有,听课帮助理解,跟教材无关的视频可以少花时间,考得很少。 二、考试形式 1.上交所安排上海的考场,现场纸质笔试,涂答题卡,2个小时。 2.总分100分,选择题30题,每题1.5分;判断题15题,每题1分;多选题20题,每题2分。 选项4-6个,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3.60分为及格,第135期通过率在82%。是否完全按60分合格并不清楚,但基本上通过率为80%左右,认真复习的问题不大。 4.65个题目中,完全按照书上原文表述题干和选项的占40%左右,有15个左右案例题,每个案例100-800字不等,考察2个知识点。因此在平时复习中要加强理解,掌握核心知识点。 三、其他 1.考前有考试群,一定要加入,老师会在里面及时沟通考试信息。 2.不要指望老师考前划重点,没有的事;也没有真题可以练习,因为真题案例太多,考完也忘了。所以下面只提供一些能回忆出来的题目。网上的题库有些杂,跟考试范围相关的可以做做。科创板、深交所、新三板、中小板的董秘考试内容不同,不要弄叉了。 3.考完两天内出成绩,很刺激哦,短信告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 四、真题回忆 (一)单选题 1.()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临时提案。 A董事会B 监事会C 高管D 持股2%的股东和1.5%的股东联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试题及详解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试题及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 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 间。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7、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全

上交所董秘期复习重点

精心整理上交所第77期董秘资格考试摘要重点20160928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3.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民事行为能为、5年/3年/3年、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6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交所99期董秘培训考试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99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试 试题 学号编码:姓名: 注意:试题请答在答卷纸上,试题在考试后须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5%, 500 B、10%,500 C、5%, 1000 D、10%, 1000 2、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对列入通知中的“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应采取的处理方式为()。 A、应当由董事会就有关内容做出补充说明,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表决 B、应当由董事会就有关内容做出补充说明,并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 C、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D、应当由股东大会对能否将其列为本次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3、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指定临时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A、3个月内, 3个月内 B、6个月内, 6个月内 C、1个月内,2个月内 D、2个月内,2个月内 4、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

知各股东。 A、20日、15日 B、30日、30日 C、15日、15日 D、30日、15日 5、上市公司M拟向大股东X集团公司出售其控股子公司L的60%股权,L公 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5800万元、总负债6000万元,2016年亏损560万元。经双方协商,由X集团公司以承担L公司M60%负债3600万元的方式,作为受让L公司60%股权的对价,差额部分120万元将作为上市公司应付X集团公司的欠款。 M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期末净资产值为40800万元、总资产未49600万元。根据上市规则,M公司应当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为 (): A、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120万元,未达到M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但是该出售资产的相关利润占M公司利润总额的50%,所以公司应当应当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 B、因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3600万元,超过M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且超过3000万元,所以上述交易事项应当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C、因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3480万元,超过M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且超过3000万元,所以上述交易事项应当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D、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120万元,未达到M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并且该出售资产金额(3480万元、3600万元)也未达到M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10%,所以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决定是否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而无需对外披露。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二个正确答案) 1、上市公司在及时披露董事会通过的购买资产决议后,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上交所董秘考试试题11.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一、判断题 1、董事会秘书申报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同时,应提交履职报告书的XBRL文件。 2、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申报的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及证监会、相关证监局及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 3、未按时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的董事会祕书,以及在考核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董事会秘书,其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4、在考核年度内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祕书,其年度考核结果最高为基本合格。 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整改计划。 6、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交易所将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7、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结果,代表证券交易所对该董事会祕书工作质量的保证。 8、董事会秘书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 Ho 9、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祕书的离任审查后,应将离任审查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0、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5月1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 11、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离任前提交离任履职报告书,并接受交易所考核。 二、单项选择题 1、董事会秘书考核评分指标中“诚信情况”的比重为: A、15% B、20% C、25% D、30% 2、董事会秘书考核评分指标中“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的比重为: A、25%

B、20% C、15% D、30% 3、董事会秘书考核评分指标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的比重为: A、10% B、20% C、15% D、5% 4、董事会祕书考核评分指标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的比重为: A、10% B、20% C、5% D、15% 三、多项选择题 1、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A、诚信情况; B、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C、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D、股权管理工作情况; E、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F、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工作的情况; 2、董事会祕书考核分为()。 A、季度考核; B、年度考核; C、责任考核; D、离任考核; 3、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的()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 告书,申报自前一年或自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A、5月1日至5月15 H; B、4月30日至5月10日; C、当年4月30日前; D、12月31日前;4、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人、本年度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情况; B、本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 C、本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情况; D、本年度公司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情况;

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9-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 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4-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15-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1-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23-关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2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 27-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 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3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32-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33-上市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3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35-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