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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及答案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姓名日期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60 分) 1.《护士条例》规定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理工作,护士只能在(注册执业地点)范围内从事护理工作。 2.《护士条例》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 日)施行。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 5 )年。 4..护士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未提出申请注册的,需接受(二级)级医院(3 )个月临床实习并考试合格。 5.《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权利:(获得报酬)、享受福利、(参与社保)、(卫生防护)、(医疗保健)、(参与专业培训)的权利。 6.《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义务:(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治疾病知识),(进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有参与突发共卫生事件的救护义务,无条件服从调遣。 7.《护士条例》共6章35条,包括总则、(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 8.《护士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63条。包括总则、(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赔偿、罚则)和附则7个部分。 11.门诊病历(医疗机构保管)不少于(15 )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 )年。 12.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印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二、简答题(共40分) (一)护士应当怎样执行医嘱?(10分) 答:1、正确执行医嘱:护士正确执行医嘱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对象、正确的剂量、正确的途径和正确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临床反应。 2、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如果发现和怀疑医嘱存在错误,护士有权利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二)简述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30分) 答: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

基础护理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护理理念:建立在对护理本质认识的基础上,是护理专业的价值和专业信念,也是护理专业发展的动力。 2、护患关系:是在护理过程中护士与患者之间产生和发展的一种工作性、专业性、帮助性的人际关系。 3、非语言沟通:是伴随首沟通而发生的一些非词语性的表达方式和行为的沟通形式。非语言沟通包括面部表情、声音的暗示、目光的接触、手势、身体的姿势、气味、身体的外观、着装、沉默,以及空间、时间和特体的使用等。 4、护理程序:是指导护理人员以满足护理对象身心需要,恢复或增进健康为目标,科学地确认护理对象的健康问题,有计划地为护理对象提供系统、全面、整体护理的一种护理工作方法。 5、护理目标:是期望护理对象在接受护理照照顾后的功能、认知、行为及情感(感觉)的改变。即最理想的护理效果。 6、人体力学:是应用物理学中的力学原理和有关的定律以及相关的机械原理来研究人体发生的各种活动的科学。 7、要素饮食:又称元素饮食,是一种人工精制、营养素齐全、由无渣小分子物质组成的水溶性营养合成剂。其特点是营养价值高,营养成分明确、全面、平衡,不含纤维素,不需消化即可直接被小肠吸收。干粉剂还具有携带方便、易于保存等优点。用于临床营养治疗,可提高危重患者的能量及氨基酸等营养素的摄入,促进伤口愈合,改善患者营养状况,以达到辅助治疗的目的。 8、无菌技术:是指在医疗、护理操作中,防止一切微生物侵入人体和防止无菌物品、无菌区域被污染的操作技术。 9、终末消毒处理:是对转科、出院或死亡患者及其所住病室、用物和医疗器械的消毒。 10、成分输血:是将血液成分进行分离,加工成各种血液制品,根据治疗需要,针对性地输注有关血液成分,以达到一血多用的目的,减少输血反应,提高治疗效果。

护士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护士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为塑造医院良好的护理队伍精神面貌和护士职业形象,更好的满足临床护理服务需要,结合医院护理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一、护士上岗时,着装整齐,要求做到:工作服、帽、鞋干净见本色,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肩,不戴饰品,不化浓妆,穿软底平跟鞋,工作服内不穿高领衫。 二、疗区内(护士站、办公室、值班室等处)严禁扎堆聊天,不允许二人抢坐一把椅子,坐椅时忌落座有声、前趴后仰、抖腿、跷二郎腿、脚踏其它物品。晨会、交班、查房站立时,双手体前交叉,左在下、右在上,不可歪脖、斜腰、下意识做小动作。 三、当有新入院病人或外来人员来到护士站,要起身迎接,微笑相迎,并开口“您好”,其他在场的工作人员应抬起头来面向来人微笑,点头示意,以示欢迎。在医院内,不论何时何地遇见本院工作人员及各级领导,都应面带微笑,主动招呼或点头示意。 四、护士站有护士在时,不允许实习护士接听电话,如只有实习护士在并接电话时,实习护士应及时找本科人员接听电话,回答来电询问内容。 五、护士工作中严禁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禁止玩手机游戏或发信息聊天。见习、实习护士工作中必须关掉手机,尤其在夜班或节假日值班期间更应自律。 六、当有病人或家属、外来人员到护士站寻求帮助时,护士应立即放下手中工作,上前先问候(您好,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助吗?),然后再帮助解决问题。 七、呼叫器响时及时接听,并马上处理,禁止长久呼叫而无人

理会。 八、为病人做各项处置时,必须有解释和告知,要面向病人微笑交流,禁止自言自语或沉默无语。与病人进行各项沟通时,要耐心、到位,直至病人明白、满意。沟通前,要问好并自我介绍,然后再讲明交代、告知内容。处置结束后,要说“谢谢合作”,以示礼貌。做任何护理服务都应尊称开口,“您好”当先,“谢谢”随后。 九、严禁见习、实习护士单独陪护重、危病人做各项检查,护士陪同病人做各项检查时要陪在病人身边,不许离开病人去其他诊室。 十、护士要按病人护理级别经常巡视病人,观察病人各项护理内容到位,并记录及时、准确、详尽。夜班护士接班后,空病室及时上锁。做晚间护理时,及时清理探视人员,嘱病人休息时锁好病室门,防止室内物品丢失。夜班护士站无人时,桌上不能有病历,处置室要锁好门。 十一、以上规定,各科室要严格遵照执行。护士长要加强对本科室护士、见习护士、实习护士的管理,做好督促检查。如有违反者,在编有职称护士离岗学习,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见习及实习护士予以辞退。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017.8《护士条例》试卷 答案

2017年8月歙县人民医院《护士条例》考试试卷 科室姓名 一、选择题(单选或多选,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 A.护士执业证书 B.医生执业证书 C.护理执业证书 2.《护士条例》实施的宗旨是() A.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B.为了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C.为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3.《护士条例》所称的护士是指() A.护理人员 B.医技人员 C. 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4.( )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A.人民政府 B.医院 C.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5. ( )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A.人民政府 B.医院 C.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6.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称号。 A.优秀护士 B.优秀护理人员 C.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 7. 我国第一部《护士条例》从()开始实施。 A.2008年5月5日 B.2008年5月10日 C.2008年5月12日 8.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C.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 A.五年 B.三年 C.一年 1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制定。 A.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B.人民政府 C.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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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1.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应为()B A 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B 有效期届满前30日 C 有效期届满后30日 D 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2.针刺伤可以传播多种血源性传染病,被刺伤的医务人员中,护士占CA 50%B 60%C 80%D 90% 3.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但除外B A 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 B 必须有医师在场指导 C 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 D 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在实践层面上,护理最根本的职业特征是A A 人道主义精神 B 利他精神 C 博爱精神 D 公正精神 5.以下哪项不属于专科护士的职能D A 提供某一领域的临床护理服务 B 开展专科领域的护理研究 C 对同业的护理人员提供 专科领域的信息和建议D 对专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建议和指导 6.《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执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均应视为具有传 染性的病源物质D A 所有病人的血液 B 所有病人的体液 C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D 上述均是 7.对于患职业病的护士,应享受以下权利,但除外D A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B 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 的规定执行C 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 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D 用人单位除负责患职业病护士的生活保障外,不负责其 他经济损失,护士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以下法规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的是D A 《护士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D《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9.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情形,不适合依照护士条例进行处罚的是C A 泄露患者隐私 B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C 因工作疏忽造成医疗事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及时通知医师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D A 医疗机构支付 B 患方支付 C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 属于医疗事故的, 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11.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B A 2年B 5年C 8年D 10年 12.对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殴打护士或者故意伤害护士身体的人,可以处以C A 五日以下拘留 B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D 无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3.护士执业注册被撤销的含义是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护士规范化培训内容

护士规范化培训内容 (一)基本理论知识培训 1、法律法规法规章制度:熟悉《护士条例》、《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规范标准:掌握《临床护理实践指南》、《静脉输液操作技术规范》、《分级护理》、《临床输血操作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 3、规章制度:掌握护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护理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如患者出入院管理制度、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医嘱执行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症病人护理管理制度、危急值报告及处置制度、病例书写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职业防护制度等。熟悉医院相关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 4、安全管理:掌握患者安全目标、患者风险(如压疮、跌倒/坠床、非计划拔管等)的评估观察要点及防范与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防与处理 5、护理文书:掌握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单等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 6、健康教育:掌握患者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出入院指导、常见疾病康复知识、

常用药物作用与注意事项、常见检查的准备与配合要点等 7、心理护理:掌握患者心理特点、常见心理问题如应激 反应、焦虑、情感障碍等识别和干预措施,不同年龄阶段患者及特殊患者的心理护理。护士的角色心理保健等 8、沟通技巧:掌握沟通的基本原则、方式和技巧、与患 者、家属及其他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9、职业素养:熟悉医学伦理、医学人文、医德医风、护 理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礼仪等 (二)掌握并熟练运用常用临床护理操作技术 1、洗手法; 2、无菌技术 3、生命体征测量技术 4、标本采集法 5、穿脱隔离衣技术 6、物理降温法 7、血糖检测 8、口腔护理技术 9、经鼻/口腔吸痰法10、雾化吸入技术11、氧气吸入技术12、导尿技术13、心肺复苏(CPR)14、心电监测技术15、除颤技术16、口服给药法17、胃肠减压技术18、密闭式静脉输液技术19、密闭式静脉输血技术20、静脉采血技术21、静脉注射法22、肌肉注射技术23、皮内注射技术25、患者约束法26、轴线翻身法27、患者搬运法(三)掌握并熟练运用卫计委《护士规范化培训》专业理论与实践能力培训内容及要求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及答 案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护士条例、护理行为规范考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单选或多选,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应为() A 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B 有效期届满前30日 C 有效期届满后30日 D 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2.针刺伤可以传播多种血源性传染病,被刺伤的医务人员中,护士占( ) A 50% B 60% C 80% D 90% 3.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但除外( ) A 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 B 必须有医师在场指导 C 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 D 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在实践层面上,护理最根本的职业特征是( ) A 人道主义精神 B 利他精神 C 博爱精神 D 公正精神 5.以下哪项不属于专科护士的职能 ( ) A 提供某一领域的临床护理服务 B 开展专科领域的护理研究 C 对同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专科领域的信息和建议 D 对专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建议和指导 6.《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执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均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 ) A 所有病人的血液 B 所有病人的体液 C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D 上述均是 7.对于患职业病的护士,应享受以下权利,但除外( ) A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B 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C 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D 用人单位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护士管理规定

护士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管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及其健康需求为中心,全面提供人性化服务”的服务理念,坚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使医院内部护理管理更趋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护士管理暂行规定。 1、医院护理管理实行垂直层级管理,即院长—分管副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护士,各层级护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务必完整、尽力履职,履职不当逐级追究责任。正常护理管理工作要求逐级汇报,避免越级报告而造成失误及追责混乱,(特殊情况例外)。 2、医院护理中层干部是医院和科室护理管理者和执行者,在院长、分管副院长及护理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自己管理和分配的工作要全面高度负责,必须主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院和院长高度负责,做到工作没有借口,富有主人翁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服从医院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富有主动工作及服务意识,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创造性地全面完成医院护理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 3、医院护理中层干部对护理部及院领导直接按排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与职责相关)工作和任务拒绝不执行、故意找借口推脱或严重执行不力者作暂停职务处理,实行戒免谈话,情节严重者停班学习一个月,再根据情况做相应处理。

4、医院护理中层干部原则上上行政班,护士长休假、外出学习、考察、授课、院外服务及进修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到护理部备案,护理部随机抽查,不在岗且无备案者按第5条处理。 5、全院护士严禁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缺岗,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扣10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绩效奖金;一年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以院部检查及护士长上报为准)。 6、全院护士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内打牌、下棋、玩麻将及其他一些娱乐活动,违者每次扣罚200元。 7、严禁本院护士怂恿、唆使他人围攻、谩骂、殴打本院员工及领导,严禁护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地内和病人及家属发生打骂事件(正当防卫除外)。违者查实后酌情处理。 8、严禁开具虚假病假证明。凡本院护士请人开具虚假病证明,发现查实后立即停止休假,当事人按事假论处并每天扣罚50元。 9、凡不服从护理部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经做工作仍拒绝到新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护理人员不服从护士长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屡教不改者,送交护理部,第一次护理部帮助安排科室,第二次自行找接收科室,时间两周,两周后仍无接收科室者做待岗处理,医院发最低基本生活费;一年后按人事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严禁利用科室内公用电话聊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

2018年《护士条例》考试试题 时间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单选,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 a.护士执业证书 b.医生执业证书 c.护理执业证书 2.《护士条例》实施的宗旨是() a.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b.为了维护医生的合法权益。 c.为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3.《护士条例》所称的护士是指() a.护理人员 b..医技人员 c. 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4.( )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a.人民政府 b.医院 c.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5. ( )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a.人民政府 b.医院 c.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6.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称号 a.优秀护士 b.优秀护理人员 c.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 7. 我国第一部《护士条例》从()开始实施。 a.2008年5月5日 b.2008年5月10日 c.2008年5月12日 8.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c.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 a.五年 b.三年 c.一年 1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制定。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1)待岗条例: ①不服从护理部安排,不服从护士长的正确领导,干扰护士长行使管理职能及日常工作,对护士长的正确批评、帮助不接受,经护理部处理不改正者。 ②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形象或患者举报2次以上,调查情况属实,经帮助、教育不能改正者。 ③经常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私活、脱岗、串岗,私自调班,经护士长处理不改正,上述现象累计达二次者。 ④护士着装、仪表不符合要求(如裙子长于工作服,浓妆,上班期间佩带戒指、手链、耳环,指(趾)甲涂色,工作时间不戴手表),违反本条中的任何一项,超过三次者。 ⑤护士涉及下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待岗: a.基础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b.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c.第一次无故不补考罚款100元,第二次无故不补考者。 ⑥在工作中不踏实,不执行护理常规,弄虚作假(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患者巡视、观察记录等)致使危重患者因未及时观察病情,而延误抢救时机者,或一般患者未及时观察,经查实,护士长帮助、教育不改正者。 ⑦护士涉及上述任何一条,由护士长报护理部,提交院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2)待岗人员待遇: ①待岗之日起,由护理部组织举办待岗人员学习班一个月。 ②学习期间不拿奖金。 ③待岗原因记入护理技术档案。 ④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本人认识态度较好,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回原科室上班。 (3)离岗条例: 经待岗处理后,对护理部、护士长的帮助、教育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离岗,报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4)离岗人员待遇: ①离岗时间为三个月。 ②第一个月取消奖金。 ③第二个月取消奖金及工资活动部分。 ④第三个月取消奖金、工资活动部分及护龄津贴、误餐补贴。 (5)离岗护士试岗条例: ①离岗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护理部。 ②护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试岗或自找科室,如该科室护士长同意接受,则在此科室试岗。 ③试岗期为三个月。 ④试岗期间不享受奖金。 ⑤试岗期满,由本人写出书面小结,交病区护士长做鉴定,交护理部存档。 ⑥病区护士长同意接收,由护士长在鉴定中提出;若病区护士长不同意接收,则护理部提交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视情况决定继续待岗或另行安排科室,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蒋集镇卫生院护理部 二〇一二年《护士条例》培训记录 时间: 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体护理人员 培训内容:《护士条例》 主讲人:卢丽华 记录人: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规范(),促进(),保障()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保障护士(),加强护士(),促进护理事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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