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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舶船长(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船航行、施工作业安全,确保本船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强了望、谨慎操作,积极主动做好航行避让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船舶航次安全会议,组织船舶每周的安全检查,按项目部统一部署开展船舶

安全活动。

4、负责船舶长途调遣拖航封舱的安全工作。

5、负责天气预报的接收和现场监测。

6、服从海事局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业主、监理、海事局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负责本船防洪防台防突风应急安全预案的落实。拖轮负责与之对应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

台防突风的安全拖带避风工作。

8、协调处理现场施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本船的重大或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

领导汇报,并负责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大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管理驾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驾驶部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督促驾驶部人员学习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负责保持舱面设备和属其、消防、救生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

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布置、检查、落实船舶防洪、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工作,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6、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作业时在前甲板指挥操作及了望。

7、协助船长制定、改进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船长汇报。

9、船舶厂修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击等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0、在应急事故海难救助时,按船长指示组织船员进行抢救。

(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船生活和卫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时轮流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及行政、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令。当船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离船时应暂代理执行其职

责。

二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对航行仪器进行保养检修;督促船员正确使用疏浚设备、导航仪

器,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机械、仪表的安全运转。

2、登记、改正并备齐所需的航行通告、海图、图书资料,保管疏竣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

文件,做好记录,以保证航行和施工安全。

3、负责监察舱室、灭火、通讯、电线管系,保持良好状况,防止漏水、漏电或因通讯不良所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和到期申请、检验手续,并保管各种检验证书、船舶证

书。

4、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等在船尾负责指挥操作及了望。

5、挖泥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负责施工安全。

6、负责编制所管疏浚设备、导航仪器等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分配下领导船员

进行修理及验收工作。

(非自航船舶)

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挖泥机械、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向新来的驾驶员介绍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副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大副领导下负责驾驶室、海图室及一般助航仪器、海图料、仪器设备、消防、救

生设备和配件等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器、仪表经常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

2、按大副指示编妥船舶应变布署表及船员应变任务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

及时向新到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及具体职责。

3、张贴有关救生、消防的规章和图表,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

操作使用方法。

4、开航前负责试校车钟、舵、汽笛、通讯设备,查看首尾吃水,完毕后记入航行日志。

5、进出港、靠离泊位、掉头时,在驾驶室传达执行船长命令,记录车钟并协助了望。

6、施工时,领导值班船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施工安全。

7、负责编制所管设备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在船长、大副领导下组织船员进行修理及验收工

作。

(非自航挖泥船)

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工作,航行、施工和停泊时轮流值班,负责消防、救生设备及配件的管理工作,保证分管设备、仪表等经常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财务及文书工作,协助船长搞好经济核算。

报务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船长、政委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船舶 GPS、计算机、无线电台、话台、电话等无线通讯

设备和广播电视等设备,保证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每天定时接收气象预报,并记录,接收航行通告。

3、船舶调遣航行时,应按规定向局调度室汇报船位。

4、记录电台日志,来往电文需经船长、政委审批,严禁报房私人通讯。

5、船舶遇险时坚守岗位,完成通讯任务,弃船时携带通讯密件、电台日志、应急收发报机等。

轮机长安全生产职责

1、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安全生产,定期召开轮机部门会

议,布置检查工作,总结工作经验。

2、对全船轮机的技术管理和安全质量负全部责任,有权采取安全措肺,制止违章操作,保证

轮机设备经常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督促轮机部全体船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予批

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

4、编制全船设备的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和预防检查年度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按期、按

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轮机设备正常使用。

直接负责水线以下设备(螺旋桨、通海阀)、机炉舱安全消防设备、水密门等修理保养工作。

当舵系统传动装置在技术上遇有特殊疑难问题时,协助驾驶部做好舵系统传动装置修理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轮机部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和主辅机、电气及锅

炉预防检查计划,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6、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以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亲自到机舱督促指导

操作,确保正常运行。

7、遇有设备运转不正常危及航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船长或通知值班驾驶员。发生机损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处理,详细受损部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填写机损事

故报告,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8、船舶遇险或发生火警时,应立即下机舱,在船长统一指挥下,按规定组织领导轮机部船员

全力抢救,接到弃船命令时,应组织机舱人员携带主要技术资料离船。

大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的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安排轮机部人员的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主机(包括遥控)、舵机、首推装置、冷藏机、空调、滑油分油机、机舱集控、机

舱灭火系统装置等分管的各类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负责轮机部船员安全教育和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严禁违章操作,监督、教育轮机部

船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月度及航次预防检修计划。按照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组织轮机部

船员做好检修、保养、清洁工作。

5、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负责督促验收主管设备的

厂修工程,保证修理质量。

6、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二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管理发电原动机、主锅炉、泵机、绞刀头、桥梁机等施工机械及其系统,空压机及空

气系统,燃油系统及分油机等设备。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

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不设三管轮的船舶,还应负责三管轮的职务工作。

5、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三管轮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管理辅助锅炉系统,日用水、淡水泵,消防、舱底、压载总用泵及系统、机动救生艇、

炉灶以及甲板机械、疏浚绞车及液压设备等,保证整洁和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提出分管机械设备、修理工程项目和修理意见及预防检查计划。厂修或自修时,负责检查、

验收主管设备的修理质量,做好各项记录。

4、航行施工中轮流值班,停泊时轮流值护船班。

电机员(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全船电气设备操作管理、维修、保养、清洁,保证其正常工作。

3、制定所属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正

确使用电气。

4、编制全船电气设备的预防检查年度、月度、航次计划,按期、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查和自

修工作。监督自修质量,确保电气设备正常使用。

5、编制电气设备的计划修理申请书、修理单、航次及机损修理单,做好厂修事宜及修理质量

验收工作。

6、执行电气设备保养的有关规定,加强巡回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7、出航前重点检查配电板、舵机、主机遥控、电车钟、锚机、缆机等电气设备以及配合检查

通导和航行信号等设备的适航情况。

8、进出港、靠离码头与过浅险航道、大桥、船闸及进出黄埔江时,应下机舱、舵机房检查电

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机工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轮机长和轮机员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服从安排参加航行、施工、停泊值班。

2、按分配管理各种机械设备,并保证分管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正确操纵主机、辅机、泵机等设备及开关阀门,保持机械设备正常需要的油、水,并按要

求做好记录。

4、经常巡回检查,按时进行记录,保证安全运行。

水手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大副领导下负责船体、甲板建筑、机具设备、疏浚设备、帆缆属具、消防,救生设备管

理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2、经常教育水手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技术学习。

3、在大副领导下指挥起重、出海封舱加固、吊放救生艇、高空、舷外等作业,严格遵守安全

操作规程及各项制度。

4、出航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进出港、离靠泊位等,在大副领导下在船首负责指挥水手工作

及了望。

5、船舶施工时,排除疏浚设备故障,在船长及驾驶员指导下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

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施工。

6、负责管理物料间、油漆间,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7、船舶进厂修理前,协助大副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水手安全生产职责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按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

2、在船长、驾驶员、水手长领导下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业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

督促,杜绝违章作业,严防发生工伤、人员落水事故。

3、参加班组学习与安全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临水作业穿好救生衣,靠泊码头系好安全网,登高作业系好安全带,起吊重物戴好安全帽。

5、靠泊值班时应巡视检查船舶四周,保证系缆、跳板、安全网等正常,锚泊值班时应按规定

收听高频电话,注意本船船位及周围船舶动态,确保安全。

驳船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驳船驾长是驳船安全的第一负责人。

2、负责甲板机械设备、锚具、缆索处于正常的技术状况。

3、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组织船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4、编制消防、堵漏、救生应变布署表,领导船员按规定进行演习,教育船员正确使用消防、

救生设备。

5、在出航、施工前应明确任务并向船员交底,带领船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检查、指导值班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7、发生海难和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奋力抢救,正确发出(悬挂)求救信号。

8、进厂修理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订好进厂的防火等安全措施。

趸船驾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趸船安全负全面责任,教育水手遵章守纪,组织业务学习,开展安全活动。

2、保证趸船跳板安全可靠,通道畅通,视水位变化及时松紧锚链,以保证趸船及靠泊船舶的

安全,在靠泊船危及趸船安全时,有权拒绝靠泊。

3、执行安全规则,严禁违章作业,临水作业穿好救生衣,禁止穿拖鞋,打赤脚,做到安全生

产,文明生产。

4、严守岗位,负责接听电话,及时传达上级各项工作指令。

5、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以防发生事故。

6、负责管理码头设施及消防设备,确保状态良好、安全可靠;执行安全用电规定,监督靠泊

船舶按规定接电、

7、经常检查舱室有无渗漏,备齐应急抢险材料,做好工作记录和靠泊船舶登记。

船舶航行(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航前准备会

1 船舶外出执行生产任务需通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拖航)等时,必须在开航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会议由公司指定负责人召集、主持;如打桩、起重等大型船舶应由公司(项目部)领导或委托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有公司(项目部)有关部门、船队领导和出航船舶的船长(驾长)、

大副、轮机长等。

2 会议布置航行(拖航、施工)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拖航、施工)安全注意事

项及过桥、闸、电缆等建筑物及海上航行(拖航)的安全措施等。

3 接受出航任务的船舶,应提出本船存在的问题,由公司(项目部)领导指定负责人解决或指定有关部门和本船办理。由主管部门做出记录并督促检查完成,将完成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及部门

汇报。

4 两条拖轮以上拖航时,应指定一条主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中的指挥工作。

5 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6 海上航行、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超出规定航区航行或被拖航的船舶,公司(项目部)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CCS签发的船舶航行、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航次会

1 由船队召集,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参加航行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一般情况安监、机务部门派人参加)。会议研究布置本航次任务、安全措施并做出决定,

由拖轮做好会议记录,请各船负责人签认。

2 拖带打桩、起重、抓泥船、方驳等通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变化,在确保安全通过的情况下开航。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的审核,并做好记录,

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

3 在外地施工的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公司(或委托船队)签发航行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措施。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布置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请各船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安监、机务部门派人参加,通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

二条规定办理。

日作业会

1 会议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加,会议布置本航次(当天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及有关

准备工作并记录在《日志》内。

2 在通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布置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的起落作业内容

和安全措施。

3 每日航行(施工作业)前,船长应召开全体船员会议,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布置当天的

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船舶停泊安全管理规定

1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灯号。白天应在各锚缆延伸方向舷外处悬挂红旗一面,

夜间应显示红色环照灯一盏,以利过往船舶安全航行。

2 应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锚地、水域、码头停泊,不得超宽、超长,有碍他船航行。

3 拖轮停泊,应按海事部门规定,驾、机两部应留有主要船员在船,保证能随时动船。

4 工程船舶停泊时,甲板、机舱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在船,保证主机、辅机能随时启动,满足应

急的需要。

5 离开基地外出施工或航行中停泊的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值班外,还应安排水手值安全班,昼夜巡逻检查船位、系泊(锚、链、缆)、照明、信号等情况;了解水位、气象变化情况。做好防浅、防冻、防洪、防潮、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止走锚等安全工作。

6 在基地停泊或经海事部门同意停航的船舶,应按趸船管理办法执行。

7 值安全班水手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到值好安全班的各项工作。

8 来访人员末经船长(驾长)准许,不得随意登船。

9 停泊潮汐河段码头时,值班人员要了解涨落潮时间,及时调整缆绳。

船员劳动纪律

1 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2 停泊时,驾、机两部领导应安排船员进行预防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工作时间外,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归船时不得迟

到。

3 船舶配合施工时,应服从施工现场统一安排,并按工地作息时间工作。不得以任何藉口问

施工单位索取补贴、奖金、物资等。

4 工作前三小时不准饮酒、严禁酗酒。

5 不准带家属、小孩和亲友上船玩耍、住宿。

6 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带铁钉鞋和打赤膊及穿短裤。

7 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8 不得损坏和动用船上物料和器材设备,不得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9 未经船长同意,不得随意动用舢板(机动艇)或绕道行驶。

10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趸船安全管理规定

1 停靠趸船的船舶,其宽度、长度、不能超过海事部门的规定。

2 大型工程船、500m3泥驳等,停靠趸船时,必须抛前后锚。

3 停靠趸船的船舶,必须听从趸船值班人员的指挥,不听从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必须追究有

关责任。

4趸船值班人员责任制

(1)按时收听气象、水位预报,认真做好记录,并用黑板公布。

(2)测量水深,掌握水位变化,及时向船管部门提出移动船位。

(3)架好趸船至岸坡的跳板,安全栏杆、安全网、确保上下的人、物安全。

(4)管好趸船水、电设备,保证停靠船舶的供电、供水工作。

(5)搞好防冻、防洪、防风、防滑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6)做好停靠船舶的防毒、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

(7)熟悉趸船停靠船舶的能力,以防断缆事故的发生。

(8)负责停靠本趸船的无值班船员船舶的完整安全。

(9)搞好趸船、跳板(栈桥),岸坡的清洁卫生。

(10)装有起重设备的趸船,负责起重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

5 趸船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1)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度,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2)坚持昼夜轮流值班,值班时不得打瞌睡、看电视、看书、报等。

(3)值班时应注意巡回检查缆、链、信号的正常情况,做好“八防”工作。

(4)接班前三小时不得饮酒。

(5)阻止无关人员上船,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

(6)值班巡回时,应穿救生衣,夜间巡回时还应持电筒照明。

6 生产用趸船,停靠船舶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停靠。

7 船舶挂靠趸船做系泊试验时,主管部门要在试验前计算趸船能力,还应提前通知趸船负责人

做系泊试验的准备工作。

8 趸船值班员负责接收停靠船舶的生活垃圾和污油并向其出具接收凭证,妥善保存接收的生活垃圾和废污油,将接收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并索取接收凭证,将接收的废污油交物资部门转交项目部用于砼模板润滑脱模。做好接收记录和保存凭证备查。

船舶交接班安全管理规定

一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前15分钟到达工作部位,详细检查有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按交接内容确认没有问题时进行交接,接班人员逾时未到,当班人员仍负其责,并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

二交班人员必须将全部情况,特别是在本班发生过的问题及处理经过,详细地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经接班人员全部认可后,双方在日志上办理签名认可手续后,交班人员

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三在交接过程中,交班人员应实事求是的明确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会同接班人员一道进行检查的要求,在交接过程中,其职责仍由交班人员负责。

四在交接时,接班人员在日志上未签名认可之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故障均由交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在日志上签名认可后,由接班人员负责。

五如在交接过程中,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按部门领导意见进行交接班,并将情况记载于

日志上。

六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主动做好卫生和机械设备的加油、加水、泵气及燃料补给工作;仪

器、仪表的校核工作;日志、日报的填写记载工作。

七交班人员应将部门领导指示或其他通知、变更事项、联系情况、执行情况、注意事项等,

均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八凡接到部门领导“暂缓交接”通知,交班人员必须集中思想、谨慎操作和管理。接班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作部位,以免分散当班人员的精力。

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交接:

1 船舶航行处于避让或处于危险航区时。

2 船舶正进入桥梁或跨江电缆等水域时。

3 船舶正在编解队或进出档、定位、相互配合操作时。

4 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正在排除时。

5 遇到天气突然变化恶劣或发生海损和抢险、救助时。

十具体交接内容如下:

(一)甲板部交接内容:

1 气象、水位、潮汐、水域、船位、岸坡情况和变化。

2 各缆绳、锚链的松紧受力情况和注意事项及各靠垫的完好情况。

3 甲板机械、锚泊设备、拖带设备,泥(石)门机械及其操作机构的润滑运行情况。

4 船舶装载、卸载、物件绑扎,船体纵横倾斜,吃水等情况和注意事项。

5 航行或施工信号及夜间灯号情况。

6 舢板、跳板、舷梯、安全网、测深篙(锭)撇缆绳等常用工具、属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

况。

7 外来人员登记和船舷停靠他船情况。

8 值班人员情况和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二)轮机部交接内容:

1 主、辅发动机、电机、风泵、液压、泵机等所属动力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

况。

2 液压、电气、机械、气动等传动系统和轴系及所属设备的润滑、冷却、运转情况。

3 空气、燃油、润滑、冷却、液压、进气、排气等系统的管系及所属附件的运行情况。

4 操作系统和控制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限位器、刹车、制动、离合、换向、警

报、信号等装置的运行情况。

5 应急设备(舵机、泵机、电机等)的备用情况和常用工具、属具的使用管理情况。

6 舱底水量和排出情况及注意事项。

7 各种燃润物料的消耗和补给情况和轮机日志、报表的填写记载情况。

(三)挖泥作业交接内容:

1 挖泥作业图纸,疏浚范围、挖泥进展、施工标志、信号情况。

2 锚位、锚缆标记、地拢缆桩的布设情况和变化。

3 水尺移动情况、测量校对船体周围深度等情况。

4 气象变化、潮汐、土质情况、挖泥方法、分条分层情况,挖槽堑口的情况。

5 挖泥设备(抓斗、吊臂、滑车、钢缆等)的使用情况及注意事项。

6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警报、信号、刹车、

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注意事项。

7 配合船只(泥驳、石驳、拖轮)的配合情况。

8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四)起重作业交接内容:

1 吊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物理化学性质、起、落位置及现场情况。

2 气象、水位、水深、潮汐、水流和水下物件等具体情况及要求。

3 起重设备(吊钩、转环、滑车、卸扣、钢缆、吊臂、吊臂变幅角度指示器、起重卷筒等)的

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

4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踏板、吊臂变幅角指示器、信号、刹车、制动、换

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5 与指挥人员确定的起重操作联络信号、起重方法和起重程序。起重要求和注意事项。

6 配合船只(驳船、拖轮等)的配合情况。

7 值班情况、日志、报表填写记载情况。

(五)打桩作业交接内容:

1 施工作业图纸、桩的规格、质量、数量、进度要求和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

2 现场施工标志、气象变化、潮汐、水尺移动情况。

3 锚位、锚缆标志、地拢缆桩等的布设情况和变化。

4 船体平衡及定位情况、锚缆受力及绞车运转情况。

5 桩架变幅运行和变幅角度指示器的显示真实情况。

6 打桩、起重设备(吊钩、龙口、背板、抱桩器、桩架、桩帽、桩锤、电梯、钢缆、滑车、绞

车等)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

7 操作系统中的仪器、仪表、开关、阀件、刹车、制动、换向、离合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注意

事项。

8 配合船只(运桩船、拖轮)的配合情况。

9 值班情况、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六)驾驶航行交接内容:

1 船位、航向及助航仪器的使用情况。

2 舵效、空舵度数及传动系统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

3 航行信号(灯号、旗号、号型、号声等)的使用状态和管理情况。

4 航标(灯标、岸标、浮标)、航道、气象、水位、潮汐等情况和变化。

5 来往船舶会船情况和避碰事项。

6 被拖船舶的吃水、封舱、物件绑扎等情况。

7 船队尺度变化情况,拖缆和联系信号及应急设备的备用情况。

8 各部值班负责人员名单和日志、日报填写记载情况。

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管理规定

1 为消除船舶机损事故,掌握船舶和零件的磨损规律,保证船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和正常

安全航行而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在船长领导下,由大副、轮机长负责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

3 按船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内容,对主要机件、部件的测量部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说明

书进行预防检查、维护、保养、测量并将技术数据结果填写预防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薄。

4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舶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内容及设备状态情况进行维修保养,船舶应编制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计划,由船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报船

队批准备查。

5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时间一般是利用施工航行待命、停泊的空闲时间进行,如需要停航、停工进行时由各船提出计划报船队批准,在外地配合工地施工时,应征得工地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并报船队备案。

6 船员自己不能承担预防检查、维护保养的项目应报船队联系修理,并将修理测量结果记入预

防检查、养护、修理记录簿。

7 认真研究零部件磨损规律,掌握耐用期限,以保证安全运转。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的项目及测量、更换配件记录由船长、轮机长报船队,船队报公司机务部门并列人船舶技术资料存档。

8 船体各部位的板厚钻孔、试验测厚结果,除记入记录簿外还应在船体外板展开图、结构图上

注明。

9 预防检查、维护保养作业,由船长和船舶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负责,船队或公司(项目部)

机务部门应有专人敦促、指导及帮助。

10 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异响、发热、异味),应及时进行检查、养护、修理排除。

船舶江河安全航行拖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船舶在江河航行、拖带、调迁任务的安全,在严格执行交通部和长江(内河)

海事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航行、拖带、调迁;本单位拖轮拖带外单位船舶亦按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出航船应按船员定额标准数配足船员。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条出航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对本船队航行、拖带、调迁的安全任务负全面的责任。

被拖船和协助拖船应服从主拖船的指挥。

第五条船舶在停泊时应保证良好技术状态,应听从船队,机务部门的安排。

第二章出航前准备

第六条出航船舶应按船舶航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开好航前准备会、航次会及日作业会。

第七条机务安全部门对出航船舶进行出航前的检查,确认有无危及安全的隐患。

第八条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了解本船和被拖船舶的压载水、生活用水及油仓的液面高度

对船舶航行稳性影响情况。

第九条对消防、救生、防漏、信号等设备和器材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保证有效使用。

第十条对被拖打桩船、起重船、抓泥船的桩架、起重臂、抓泥臂等的倒下高度进行认真复核。

第十一条急流航段拖船须加外舷的腰缆或加栓兜缆和腰柱,八字缆和尾缆应尽量系于外舷,

以保证船队的横面强度。

第十二条急流航段拖方型船舶,应将船翘起0.5米以上以防钻水。如干舷低于0.5米应封舱。

第十三条航行急流航段必须装设无线电话与来船或信号台联系。

第三章航行中

第十四条通过高空障碍物,拖轮(主拖船)的船长应根据当天水位、天气、航道等情况,确定安全通过方案。并指定被拖船的船长在通过前停泊,完成倒架到规定高度和拆掉上层超高建筑物,

并经复核无误方可航行通过。

第十五条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拖轮、驾驶室、甲板岗位责任制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调离码头或编解队时,在船舶艏、艉分别有专人负责指挥,系解缆工作,并随时将

情况报告驾驶室。

第十七条吊拖船队编队时,拖缆牵直后再用舵调向,防止拖缆偏落船艉一侧缠住车叶,折断

拖缆,全部收进后才能使用倒车。

第十八条在航行中任何时候不得中断了望,遇航区复杂,视线不清,来往船舶多时更应注意,

按时开航行灯,还应注意无灯小艇。

第十九条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注意气象变化,切实做好避雾、风、暴雨、大雪等造成视线不清的防范措施,如遇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急流航段航行

第二十条上水应遵循二流水航行,遇泡漩乱水、回流、楞子、转向等水流时应提前减速,必要时应停车,待稳住后再逐步加速,不准贪快,以防钻水断缆或歪船扎驳。

第二十一条拖带易钻水或甲板建筑物影响航行视线时,不应夜航。

第五章枯水期航行

第二十二条保持一定富余的水深,上游30厘米,中游20厘米。

第二十三条狭窄水道航行,不得追越前船。避让机帆船、木船必须减速,并注意减速时舵效航向,严禁贪快,浅水航道经常测量水深,防止搁浅。

第二十四条注意浅坝、暗礁、应观查水势、浪花,察听水声,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搁浅后立即停车,探明河床底质、搁浅部位及船体损坏等情况。显示信号,向上级汇报,采取排出压载水及食用水,调整前后吃水,利用锚机、系缆和放出开锚或利用地形带缆,

车舵配合等有效措施脱浅。

第二十六条有潮汐地区可利用潮水脱浅。

第二十七条如本船不能脱浅,应向就近港口报告派船拖救,如船身严重倾斜应立即封闭淤沙一侧的波门,舱口、水密门、窗。抛出艏艉锚使之得力,有条件靠岸应就岸埋设地龙拉住或在船

旁边绑空驳。

第六章洪水期航行

第二十八条正确判断航标位置,发现航标移位、漂流、熄灭等疑问时,应减速航行或采取

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注意垮堤、溃堤、分洪或狭窄水道上游地带的水滚保持适当的航行距离,防止

水压吸引失去控制。

第三十条洪峰立涨时不得抢近浮标和过分近岸航行以防发生困边、搁浅。

第三十一条航行至急湾、横滚、岸咀、矶头、江心洲,独礁的下方地带时应防止回流、横

流、斜流、泡漩,防止触岸、转向、落湾。

第三十二条在干支流交汇处尽量避开游涡横流,防止水流冲击断缆。

第三十三条认真了望,注意避开航道漂流杂草、筏木、鱼船、民船集结地带、港界范围、防汛工地、缓流、静水容易淤沙水域、沙包、沙埂、沙滩等。

第七章防雾

第三十四条航行遇雾(包括风沙、雪、暴雨、视线不清)的视距顺流应在2000米以上,逆

流应在100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航行遇雾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向船长汇报,并抓住岸型、航标、航向等,稳住船

位。

第三十六条发现雾情船长应立即进入驾驶室,亲自掌握和布置安全措施,值班驾驶员仍应

协助操作,加强了望。

第三十七条加强了望,鸣放雾号,适当减低车速。如遇岸线不清或迷向时应立即停止前进。第三十八条听到前方有他船的雾号,在未辩明其动向时,应立即停车,判明情况,至安全

会过为止。

第三十九条急流航段航行应执行海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抛锚前应选择安全锚地,靠拢航道一侧,船队要远离过江电缆等水下设施。并注

意水深。记入航行日记。

第四十一条加强安全值班,按章敲打号钟。

第八章防风

第四十二条在台风季节前,应对本船船体结构、水密门、窗以及主要设备,工属具进行一次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增加抗风能力。

第四十三条收到大风、风暴警报,及时根据本船技术状态,船队大小,考虑航段条件,就近选择较好的锚地安排避风,锚地应有足够水深且底质较好。

第四十四条锚泊时,锚链长度应为水深6-8倍,必要时,要抛双锚。

第四十五条船上所有货物及其机械设备均应有足够的缚牢措施以避免船舶颠波时而产生移

位和摇摆。并密封各处门、窗、盖。

第四十六条加强安全值班。检查泊位,锚链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发现本船或他船

走锚,要立即采取措施。

第九章防冻防滑

第四十七条严寒季节及在北方地域冬季施工或有寒潮预报时,应对机电设备的冷却系统、燃料系统等采取保温措施,机仓温度低于5℃时应预热油和水,停泊时冷却水要放尽。

第四十八条包扎甲板上水管和水柜以防结冻。蒸汽管、废汽管应包扎石棉。

第四十九条甲板、楼梯等工作地方要清除冰霜,油污并铺沙或草袋等防滑物。

第五十条通道、楼梯如无栏杆应栓好扶手拉绳。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海事局、船检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上述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施工船舶(海上)拖航、调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

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

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

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

整个船队的拖航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

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

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拖航任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

保管。

第十五条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安全备航

第十六条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

准。

第十八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

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二十条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

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二条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船体钢板测厚

检验。

第二十三条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冰冻区航行的船舶

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

第二十四条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职

责和安全操作要领。

第二十五条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

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启航与拖航

第二十六条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

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七条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

况。

1 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

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

2 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磨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拖航安全。

3 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

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4 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5 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

6 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

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五章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第二十八条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

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三十条当拖航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有与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国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海上避风暴、拖船船舶封舱加固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避风的拖船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

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在海上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航程的界定:

1 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

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2 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海上航行、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被拖航。超出规定航区航行或被拖航的船舶,公司必须报局批准并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取得CCS签发的船舶航行、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CCS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公司主管领导(或公司指定负责人)召集船队和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船长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由船队或公司主管部门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船队、公司(项目部)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

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船队和公司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

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第二章拖航与避风封舱

第八条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CCS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所有舷窗、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被拖船舶船员的居住舱室,其活动式风暴盖可安置在舷窗及窗的就近处。无风暴盖的舷窗、窗应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船员居住舱室通向露天甲板出人口的门,除留随船船员出入必需之外,其余均应关闭。

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位于干舷甲板以下舱室的舷窗,不论是否有风暴盖,均应在外侧以

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一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

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二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舷窗,如无风暴盖的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

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第三层及其各层上层建筑、甲板室的舷窗,其外侧防护的方法,可根据拖航航区及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室的位置、方向与验船师商量而定。

第十一条所有双层底间舱及水舱顶部的人孔盖,均应以螺栓紧固封闭,保证水密。货舱、二

层舱室、机舱舱壁上的水密门均应封闭。

第十二条所有舷边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的自动止回阀应检查其有效性。

无船员居住的被拖船舶,其水密门窗、甲板及舷边封闭的开口以及上述的进、排水孔阀等均应

封闭并作冲水试验。

第十三条所有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均应按封闭要求作妥善安置及封闭。

第十四条有防浪盖板的锚链孔应将盖板装妥,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严,保证在海浪冲击下海水不进入锚链舱;但该项措施应不影响紧急抛锚。

无人居住的被拖船舶及非机动船舶的锚链管应水密封闭。

第十五条露天甲板舷墙板上的排水活动挡板必须启动灵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皆须保证

畅通。

第十六条所有货舱内的污水沟、阱,双层底间舱,空舱,隔离舱,油、水舱等均应有测量的装置。应注意露天甲板上各油水舱柜测量管系封盖的水密性。

第十七条在进行出海封舱工作时,应注意到在海上拖航时,船上各舱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

人员容易而迅速抵达。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 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导读:本文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1、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上墙)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富栎华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组织制订防火工作计划,督促所属单位、人员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组织管理、维护防火设施、器材,保证其完好有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 三、各重点防火部位,实行昼夜24小时有人值守制度;其防火安全措施按《重点防火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等规定落实。 四、严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按规定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五、严格用电安全管理。各类电线、电器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用电安全、防火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严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六、加强对气源特别是易燃、有毒气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七、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处堆放障碍物,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八、保障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排烟送风、火险报警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九、组织消防灭火和安全疏散预案的制订、演练。遇有火灾险情,要迅速组织扑救、报警。 十、对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员工,按有关规定予表彰奖励;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移交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 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责任人下同) 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销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加强和规范安全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防火安全的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点等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员工。 2 总则 2.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 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区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车间主任、各部部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2.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4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2.2.5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3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09-13批准2005-09-13实施

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3 职责 3.1 保卫部是防火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预验收,负责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 3.2 安技部是防火安全的主要配合部门,参入重点防火部位和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等。 3.3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防火管理和检查,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 4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1 保卫部每年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员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重点消防部位的防火要点、消防器材的使用技术、应急预案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4.2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每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本岗位防火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常识。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施工船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交通部2011年5号令及水上安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航道交通秩序的稳定,确保通航安全、吹填造陆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特制定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1、项目部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 2、船舶安全管理由项目部机务部门负责。 二、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目标责任书制度,船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等。 2、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严禁施工船舶穿越南疆港区航道,保持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要求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船舶进场航行路线行驶,避免船舶互相碰撞。 四、水上安全检查

1、认真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按规定上报隐患和事故。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工作 1、建立项目部水上交通事故预案。 2、及时处置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险情。 3、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六、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船舶管理人员、船舶船主等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率达100%。 2、各类船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4、运用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七、事故控制目标 1、辖区无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2、非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 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九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第十一条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太原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中心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中心内线电话。 6、上班时间不准在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佳田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防止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的损失,保护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范围 所有佳田公司涉及消防安全均属之 三、权责 参照广州佳田展示有限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架构图及广州佳田展示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任命书。 四、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由人事部门进行培训并印发试卷进行考核; 2、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部门以及各班组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 3、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实际的消防演练,做到依法治火。由保卫班负责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以及义务消防队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由保卫班进行培训; 5、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由机电班以及政府部门进行培训;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由各部门安全责任人

安相关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二)火灾隐患整改 1、火灾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①建筑物及货物堆放不合理,火灾发生后容易蔓延成灾的; ②火源或热源靠近可然物或可燃物品,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③电气设备绝缘不良,接触不牢,超负荷,安全装备缺乏或不符合要求,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有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 ④化学易燃物品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包装方法不符合要求的; ⑤应有避雷设备的场所,没有设置,或者避雷设备失效的; ⑥应有消除静电装置的设备,没有安装,或者虽已安装但已失灵的; ⑦在用火环境中存放易燃物质,有导致火灾危险的; ⑧从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没有防火制度,操作人员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的; ⑨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者虽已配置但已损坏或者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⑩安全疏散出口,消防通道不足,或者布置不合理,被堵塞,影响人员,物资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 ⑾消防水源,水压不足,影响扑救火灾的; ⑿容易导致火险的不安全状态的行为。 2、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3、检查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时将由检查部门给该单位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将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及纠正预防措施填写清楚,并由该单位安全责任人签字,然后由检查部门进行整改验收,整改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自用船舶的登记及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负责标识船名船号和载重线。 (三)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签注及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29301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总则 1.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公司行保安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司分管副总裁的领导下,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4.凡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5.公司成立以分管行政安保的副总裁为组长,各部门负

责人为组员的消防领导小组。各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 6.公司保安部是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7.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安部组织实施。 8.消防责任制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 三、各级消防责任人职责 9.公司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与其他工作一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部署公司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4)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规章; (5)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教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和处理火灾责任人 (6)表彰消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9.保安部的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和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厂内部安全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如下规定: 1.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防火管理制度,互相督促,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2.凡本厂员工均应执行三级安全检查责任制,并负有防火安全的责任。 (1).第一级检查:由班组、个人每天班前、班后对本班、个人使用的电器设备、机台、工作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向领导报告。各班组的负责人负有对当班的安全防火、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责任。 (2).第二级检查: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进行一次“四防”(防火、防盗、防诈骗、防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并做出整改计划。如不执行本规定(以检查记录为依据)的,出现问题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第三级检查:每月由工厂安委会组织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四防”(防火、防盗、防诈骗、防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如限期内不整改,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扣罚,由于没有按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凡违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造成火灾的,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赔偿损失100%,超过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厂区内一律不准生火(饭堂除外),如因生产需要生火的,事前须经主管部门防火责任人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饭堂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将炉灶火种熄灭后方可离开。任何人员不得自设炉灶(包括煤气炉、电炉、酒精炉等),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5、非动火区动用风焊、电焊,必须办理临时动火申请,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火。 6、各部门(车间)应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消防器材,并负责本部门消防器材的保养工作。 7、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挪用消防器材者,按消防条例罚款500—1000元的处理,由此而耽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 第三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 (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 (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 (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社区居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甘肃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行政人事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 “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公司应建一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消防安全责任 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公司行政人事部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四、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乡镇渡口安全职责制度汇编

参考式样 县、乡、村和及渡口安全管理职责、制度 汇编 常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制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 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 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庙会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 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抓好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季度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岗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发生火灾时能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各级防火责任人对本级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岗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岗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订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

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________ 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确保国家和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一、必须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防火安全措施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做到人人防火、班组检查,每季一次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三、组织义务消防队,在各级消防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防火与灭火任务,建立必要的学习训练制度,不断提高消防业务能力。 四、设置必要的符合规范的灭火工具,分别布置在明显易取地点,并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完好使用。 五、走道、出入口不准堆放物料,保持要道畅通。当发生火灾时,便于灭火和疏散物资,以确保人身安全。 六、木才堆垛的面积不宜过大,堆与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周围禁放易燃易爆的可燃物品。 七、明火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应与易燃、可燃和爆炸物品保持一定的距离,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在堆放易燃、易炸、危险品的仓库,除需通风良好外,严禁库内外四周明火、吸烟,并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 九、防火区严禁吸烟,凡吸烟者应在指定点吸烟。 十、电器设备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修复,以保安全。 十一、机械电器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起火。 十二、焊接、切割工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 2 页共 5 页

十三、灶前不要堆放大量燃料,炉灶使用完毕后,要关闭炉门,熄灭炉火。 十四、发生火警或爆炸时,必须立即向消防队报警。 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为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及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组织实施。消防设施规划要纳入系统的统一布署。 二、局行政办公室作为全系统防火安全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购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站(所)要成立义务消防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每个人都要了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性能;切实加强易燃易爆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各重点防火部位(图书室、人员密集场所、实验室、仓库等)要建立完善的防火措施,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采 第 3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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