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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通用本》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注:合同通用条款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执行。合同专用条款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细目的补充和修改,二者若有矛盾,以专用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设计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或负责人)的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与工程有关的各方往来信件、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4监理人:

名称:待定;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

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图内所有工程项目占用的土地等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完成永久工程所修建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各类临

时性工程所占用的土地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地区及福建省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详见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若标准和规范细则条款有出入时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投标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3套施工图纸。承包人若需要增加施工图纸

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设计单位设计的本工程相关设计文件。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表、及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3天内报送给监理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式提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批复。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壹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并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文明施工围墙(或本工程红线图)作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①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若有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②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③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

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11、12条款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拟派的代表是发包人单位的全权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负责进度款的审核及支付等手续办理;负责对现场发生的合同外工程内容和签认;以及行使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进场时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2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现场签证单等所有项目实施过程的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和漳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进度计划表给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提供给发包人;同时,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一式四份,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②承包人应按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自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提供相应安全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以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承包人对所有安全、质量事故负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③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

④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⑤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⑥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承担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

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达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及监理、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满意程度。如现场检查发现场地卫生不到位,每次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整。交工前现场施工场地须符合验收标准;

⑧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及质量事故除发包人自身原因外,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并立即报告发包人。需要上报有关部门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⑨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施工设备为本工程配备施工设备并按时进场;

②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和材料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其他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日上下班时间应做好考勤;

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经发包人批准更换的(更换建造师的还需报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后方可变更),其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而擅自变更替换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发包人可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建造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变更的,须交纳违约金10万元/人次,建造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实际施工未到位的,须交纳违约金5000元/天;

其他人员擅自变更的,须交纳违约金3万元/人次,其他人员实际施工未到位的,须交纳违约金2000元/天;

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处罚,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单方解除合同,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如发生盗窃,损坏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⑤承包人应采取正确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现有道路的正常通行;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道路的管理(如道路清洁、绿化带管护等);自行协调与公安、交警、市政、城管、运输沿线居民等方面的关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刘昕;

身份证号: 350203************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闽235121365338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闽235121365338(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闽建安B(2014)6004750 ;

联系电话: 0596-*******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长驻现场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建造师(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开会(包括图纸会审、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等,下同)不到位,每人每天(次)支付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违约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接替人员水平、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还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擅自更换项目班子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开会(包括图纸会审、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等,下同)不到位,每人每天(次)支付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违约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新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资格审查要求的同等及以上条件);项目班子中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开会不到位,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并且从工程开工至竣工所配备的人员均需在岗,否则,视同违约。承包人存在第 3.2条款和第3.3条款中所述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必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5 分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需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或转账或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保函应符合漳建工[2011]6号文有关规定。

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之前。

注:不能按时缴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第二中标人取得中标资格,履约担保有效期同施工工期(退还不计利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委托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待定;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2)无;

(3)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

①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确保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做好各种安全措施的安排与落实,以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实施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投标报价已单独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

(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开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5)雨季和法定节假日;

(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工期完成工程

项目的,每延误工期一天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5000元/天。(工期缩短不予奖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7级以上的地震;

(2)风力7级(含7级)以上台风(以有权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3)日降雨量达到60毫米的大、暴雨(以有权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

(5)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工期。

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提前28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2)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设备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3)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大宗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5)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由承包人在现场工程师指定期限内清退出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本工程不允许代用材料,由市场变化引起无法采购等特殊情况必须代用的,应取得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批准,代用材料在质量标准上不得低于原投标选用材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承包人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且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支付。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2)招标人因不可预见原因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发包人要求增加合同外附加工作或发包人要求甩项项目而删减部分承包项目。

(3)施工现场签证。

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招标工程的部分项目进行甩项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承包人未完成招标工程的部分内容,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不需要完成的,相应核减合同价款,如发生甩项,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其发生的款项在竣工时结算,数额较大时应签订补充合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调整报告后15天内给予答复。工程须签证事项应在该项目发生完成后的7天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办理无效,工程须签证应具备下列事项:项目内容、位置、原因、数量及其依据(计算式或简图)、日期等必要事项。涉及工程设计标准或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工程签证替代。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出现增项甩项的,按实增减合同价款;

②增减项目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承包人的投标单价计算;

③增减项目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预算审核价编制期的有关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定额、计价标准等确定的综合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在竣工时结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暂列金)÷(预算审核价-暂列金)]×100%)

④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报财政审核,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

⑤规费、税金的计取与本工程预算审核价的计算口径一致。

(2)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A、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中已有的材料,按承包人的投标单价计算;

B、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漳州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暂列金)÷(预算审核价-暂列金)]×100%;

C、《漳州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按市场价提出适当的材料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报财政审核,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

(3)变更工程量数量根据变更图纸和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验收确认的数量计算。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其发生的款项在竣工时结算,数额较大时应签订补充合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调整报告后15天内给予答复。工程须签证事项应在该项目发生完成后的7天内办理

签证手续,逾期办理无效,工程须签证应具备下列事项:项目内容、位置、原因、数量及其依据(计算式或简图)、日期等必要事项。涉及工程设计标准或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工程签证替代。

增加:

10.4.3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由监理人签证后,再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报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不符合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未经检验的工程量,不纳入工程量计算范围。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发包人、监理人、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审核书及编制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件等。

(2)当出现增项或甩项时,可以根据设计变更相应增减工程量,发包人不对甩项项目做任何经济补偿。

(3)本招标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方式,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核对工程量书面申请及完成工程量核对工作(时间界定以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由承包人与本工程的预算审核单位进行核对,工程量有变化的,经双方及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承包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完成核对工作的,视作自愿放弃核对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设计变更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必须按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及设计图纸(含招标前已设计更改技术通知单、经核对后的预算审核书及其编制说明)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上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确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合同。投标人所填写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变动。承包人已考虑合同价款中包括下列风险因素:

(1)因市场变化(含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导致材料价格、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变化;

(2)因气候、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影响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3)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及风险包干费用,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和赶工措施费用等和超过预算考虑范围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4)其它风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风险费用):

①本项目施工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承包人应承担理顺与当地村民的关系,所增加的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②施工设备、材料等到达施工现场后,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保管施工设备、材料等,现场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自理,相关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

③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地面物由承包人负责清理和运输。施工便道、隐蔽物、电缆、电杆、水沟、地下管涵线缆、租用场地等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其费用均已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

④承包人已充分考虑由于地质复杂(如遇到淤泥、泉眼、石块等)而影响施工工期和增加工程造价等因素,结算时均不做调整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

⑤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回填取土和余土弃运的运距、围堰、抽排水(含雨季抽水台班)、清障的处理及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等方面的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

⑥渣土受纳费、排污费、环保费、交通协管费、交通维护费、供电及通信设施等“三杆”加固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已列入综合单价报价内,实际施工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⑦现有地下废弃管道管线、井、废弃构筑物、建筑垃圾(使用中的电力、电线、电讯管线除外)等清除费用已列入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中,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

⑧预制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如需办理租用,其相关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

⑨土石方工程量和淤泥工程量的变化不属于工程量核对的范围。若土方运距超过投标

运距,合同签订后可调整。

⑩本工程所有项目的检测费(不含桩基检测费)、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因检测、试验不合格而需返工或采取任何补强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若由此引起招标人工期延误,承包人还需承担违约罚款;

?本项目如有停水、停电均由承包人自备设施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工期延误与费用赔付。苗木损耗在风险包干范围内,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后不再调整。

?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工程应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组织施工。若因此引起施工方案的变更而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合同签订后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以上投标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已考虑一定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审核价。承包人应当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进行投标,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投标风险因素所带来的风险,自行测算施工期间的所有风险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承包人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总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及单价(设计变更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实调整

(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出现增项甩项的,按实增减合同价款;

②增减项目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承包人的投标单价计算;

③增减项目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按预算审核价编制期的有关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定额、计价标准等确定的综合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在竣工时结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暂列金)÷(预算审核价-暂列金)]×100%)

④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后报财政审核,最终以财政审核为准;

⑤规费、税金的计取与本工程预算审核价的计算口径一致。

3、其他价格方式: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无。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报送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合格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6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资料后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5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6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月完成工程量的65%,本月完成工程量由承

包人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85%;③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后15日内支付至审核后工程造价总额的95%;⑥余5%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本工程保修期限、保修责任根据《质量保修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工期完成工程项目的,每延误工期一天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5000元/天(工期缩短不予奖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5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档案资料按有关要求归档后并且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后。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需扣留质量保证金;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6款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6款的约定。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自行组织返修的,发生的返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扣除。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和材料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其他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并且从工程开工至竣工所配备的人员均需在岗,否则,视同违约。承包人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第3.2条款和第3.3条款中所述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必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及其性能、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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