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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第二部分..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临沂市房管局等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公摊建筑面积构成如下:门廊、走廊、门厅、楼梯、电梯井、前室、管道井、风道井、配电小间、外半墙、电梯机房及相关规定参与分摊面积的部位。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的具体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6570.38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 339623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

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339623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 /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

的中小学校,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属于政府所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

儿园属【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所有。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

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3.其他约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

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

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二至六层商业用房

1、外墙:外墙为石材干挂幕墙和铝合金玻璃幕墙;

2、室内:

(1)内墙:混合砂浆基层,面层腻子批白;

(2)顶棚:白色腻子批平;

(3)地面: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3、卫生间:

(1)地面: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2)墙面:水泥砂浆面层;

(3)顶棚:面层腻子批白;

4、阳台:玻璃幕墙封闭阳台;

5、电梯:无机房通力电梯;

6、进户门:步阳进户门;

一层商业用房

1、外墙:外墙为石材干挂幕墙和铝合金玻璃幕墙;

2、室内:

(1)内墙:混合砂浆基层,面层腻子批白;

(2)顶棚:白色腻子批平;

(3)地面: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3、电梯:无机房通力电梯;

4、进户门:铝合金玻璃门;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50年(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5年(不得低于5年);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2年(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

6.×。

7.×。

8.×。

(二)其他约定。

×。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一、按照临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买受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与买受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世纪新筑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业主)对其中的各项条款均表示认可。开发商及买受人(业主)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三年。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 2016年 6月 26日签订的 YS55036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就合同未尽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含主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下同)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内容,与出卖人就合同具体条款及用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买受人确认,本合同条款不构成格式条款,买受人同意不以本合同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或要求免除所约定的买受人之义务。为避免争议,出卖人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其中各项条款,并按买受人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买受人经审慎考虑后确认并签署本合同。

2、买受人承诺其作为该房屋买受人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要

求,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暂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直至能够办理备案时再行办理。出卖人据此解除本合同的,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出卖人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信息公示及确认

1、在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周边不利因素等文件;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对可能限制、影响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及内容作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

2、买受人确认,其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3、双方确认,主合同第二章第一条中关于项目建设依据的约定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为准,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该约定不构成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重要因素,也不是确定该房屋价款的依据,买受人不因其发生变化或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不一致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4、鉴于本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采取各种手续逐步审批、项目分期开发的方式进行,故除本期销售房屋外,项目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态、规

划指标、景观环境、公建配套等)有可能发生变化或取消。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上述情况,对此无异议,如本期销售房屋外的本项目其他部分发生变化或取消,买受人不因此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5、双方确认,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关于广告效力

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不代表出卖人对该房屋及所在项目进行承诺,仅为出卖人对该房屋及该房屋所在项目所做的暂时设想,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影响,不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本合同约定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买受人承诺不以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等资料所示内容为依据,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第四条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所填写的本方姓名/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准确有效,并作为本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亦作为买受人有效送达地址)。如一方的信息发生变更,该方应及时将变更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对方,变更通知有效送达后,变更方为有效。

2、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应视为合法有效送达对方,如未能实际送达的,其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对方自行承担。

3、若买受人为多人(含两人)时,其中任何一人向出卖人发出的通知对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第五条关于付款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价款不包括:(1)印花税;(2)契税;(3)公共维修资金、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等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费用;(4)估价费、保险费、抵押手续费等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费用;(5)水、电、煤气、有

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公共设施的初装费和开户费用;(6)该房屋交付时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等的相关费用;(7)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上述税收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上述税收和费用应由出卖人代收的,则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或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

2、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价格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调控、政策变动、贷款政策及税率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涨跌波动,均为正常的市场风险。双方不得因此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主张。

3、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按揭银行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出卖人提供必要协助,但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因协助买受人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4、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如买受人不符合按揭银行的贷款要求,或未能按按揭银行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期限签署《借款合同》,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获得按揭银行贷款、或获得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或公积金放款后未按约付款,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否则,买受人即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5、就出卖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事宜。买受人承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确保不因逾期还款等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且该义务为本合同项下买受人主要义务。双方就此明确如下:(1)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或被通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直接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偿付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下同),并赔偿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赔偿金等损失,下同),同时,自出卖人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前述代偿银行的全部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累计达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者按

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该房屋交付前,如买受人存在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在买受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且赔偿出卖人全部损失前,出卖人有权不向买受人交房,出卖人不因此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第六条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双方确认,交房通知在房屋交付前发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买受人方便收房而做出的分期分批交房的时间安排,该时间变动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交接单时,应一并订立《入伙通知书》并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手续。

2、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并履行收房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该房屋不符合主合同第九条约定交付条件的除外)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出卖人就此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买受人应亲自或经公证委托代理人在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到房屋所在地或出卖人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商品房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房款(如有)和该房屋各类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工本费等)。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前述各项费用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代理人需在办理房产交接时,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交予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与该代理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在《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合同所称的交付包括交付和视为交付。

该房屋一经交付或者房屋交接单一经签署,即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买受人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除按照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出卖人有权顺延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期限,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顺延时间相当于该等事由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另行证明该等延误对工期的实际影响,也无须为该延误承担任何责任。

因从2016年3月1日起,临沂实行新版预售合同,其交付要求由老版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变更成新版的“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交付条件变更,符合不可抗力条件,因此本合同将交付时间由老版的2016年6月30日顺延至2016年9月30日,买受人已充分知晓该原因并予以接受。

6、该房屋在交付时水、电达到使用条件(含临时水、电),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线施工延迟或项目周边市政配套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该房屋水、电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屋。二次供水不视为使用自建设施供水。

7、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则买受人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前往出卖人售楼处或出卖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关于规划及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主合同第六章第十四条中的“规划变更”仅指与该房屋直接相关且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变更,不包括本项目其他部分的变更。

2、对于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事项,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买受人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

3、房屋交付前存在规划及设计变更的,无论该等规划及设计变更是否曾通知买受人,该房屋交付后即视为买受人已经确认并接受该房屋的的规划、设计变更等现状,买受人不得再就规划及设计变更向出卖人提出任何要求及主张。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构成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不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

5、为优化原因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出卖人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买受人同意。

6、如因地方法规、政府规定等原因调整分摊面积的项目或部位,买受人同意按调整后的数据据实结算购房款,且不因此提出索赔或解除主合同。

7、买受人根据主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解除合同的,除主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外,买受人同意不再向出卖人要求支付其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其他费用及补偿、赔偿金。

8、若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为现房的,不适用主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条的规定。

第八条关于房屋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出卖人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

本项目中的燃气设施(如有)、电力设施、自来水设施、供暖设施(如有)和消防设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具体的位置及样式等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买受人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该房屋内或附近,出卖人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出卖人索赔或要求退房。

2、如该房屋所在项目规划有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的,双方就该房屋所在项目所有规划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1)该房屋所在项目中规划的所有的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等全部归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

(2)如买受人需使用归出卖人所有的车位(库),储藏室则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协商一致,购买车位、储藏室所有权,或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相应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

(3)买受人确认已了解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库)、储藏室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出卖人限制买受人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同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将本小区车位(库)出售/出租给小区其他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方使用。买受人不得以车位未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责任。

(4)本项目车位的买受人不得进行围隔或封闭,否则应当恢复原状,因此

影响到管理、维修的实施及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等,相关责任及纠纷概由封闭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3、买受人同意,除已分摊入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外,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设置及收益权由出卖人保留并享有。该房屋所在楼宇、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均归属出卖人。

4、未列入公摊的建设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利,买受人不得异议。

5、该商品房一层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阳台相连通的室外围栏范围内地面(诸如设计为花园等)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各买受人在购买前知晓一层产品的上述设计形式,并且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予同意并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其用途。该专用部分面积不具备办证条件亦未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及价格。

第九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征收标准,买受人保证按调整后标准交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购房涉及税费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出卖人无义务代办缴纳手续,也不因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

2、因房屋面积差异产生购房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该房屋总房价款、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但此前已缴纳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种相关税费未能进行退还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买受人(含本项目其他房产的买受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提出异议及进行相关处理导致该房屋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将办理本项目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送当地权属登记机构并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单后,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所有义务。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该房屋交付后90日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

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4、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或产权纠纷等,或者测绘单位提供测绘结果滞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审核滞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含垄断行业)行政审核等原因],造成产权登记机关不能如期接收出卖人所报送的资料、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出售该房屋,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

6、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则:

(1)买受人给予出卖人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宽展期届满后出卖人仍未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应自宽展期届满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关于房屋质量及保修的补充约定

1、主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述的“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仅指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除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明显影响屋内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2、买受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以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买受人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如装修后造成的墙体开裂、空鼓等及更换设施、设备或第三方责任造成房屋质量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3、对于在保修期内确属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按主合同约定自行维修的,出卖人仅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

4、因以下情况产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保修项目已超过保修期限;

(2)因买受人未遵守《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产品说明书等规定,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

(3)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4)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失。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主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暂时选定的机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更换其他有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该房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存入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包括但限于行政处罚、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买受人除按约定继续履行缴纳义务外,还应赔偿出卖人全部经济损失。

1、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累计应付款3%的违约金,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下同)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

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买受人还应自行办理撤销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确需出卖人协助的,出卖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有权自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解约费用、违约金及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并有权将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优先支付给贷款银行以清偿买受人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

(2)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实际交还该房屋时起,该房屋内遗留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需为此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

如买受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腾退房屋,出卖人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有权通过公证、见证等形式,自行进入该房屋,腾空该房屋内买受人物品,强行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注销/撤销、户口迁移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该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1款、第4款约定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解除的,双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备案、登记注销/撤销手续。买受人逾期或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买受人应按该房屋购房款总额的3%向出卖人支付赔偿金,该费用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在上述手续完成及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出卖人前,出卖人有权不向买受人退还剩余已付购房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购买该房屋使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办理完毕户口迁出手续,恢复该房屋相应户口指标。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本项目(包括该房屋)内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买受人及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道路。否则,买受人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2、买受人不得在本项目(包括该房屋)内私自向地下开挖私建和其他违建行为。否则,买受人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3、主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可能变更,最终均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定为准。如有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4、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但应由出卖人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出卖人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5、该房屋的水、电等费用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按公用事业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6、在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如买受人拟将该房屋购买人更名、加名或减名(无论是否涉及直系亲属),或将该房屋转售、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置

换,买受人应依法自行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出卖人没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办理购房手续更名。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7、主合同约定的该房屋层高非净高,该房屋具体层高以实际交付时为准。根据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如因房屋功能、管道设置等因素而导致该房屋局部层高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如实际层高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只要实际层高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买受人同意按照实际层高收房,不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退房要求。

8、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命名权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均归出卖

人。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其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18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尽可能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解决方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形:

(1)因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屋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4)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

(5)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等)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的房屋延期交付。

(6)气象原因[24小时累计降雨量超过30毫米、或者发生6级或6级以上

大风、8级以上(含8级)热带风暴(台风)]。

(8)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

(9)出卖人已将申请验收的所有文件递交给各有关部门办理验收,因有关部门原因导致竣工验收手续延误。

(10)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补充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项下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

2、本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明确且清楚知道各方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及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3、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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