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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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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与中央、省文件相对应。对中央、省的文件,主办部门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贯彻措施或实施意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按照就低原则发文。能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能以会议纪要、批复、便函、信息、“白头”件(指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眉首没有“红头”部分的文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非常设机构名义下发的文件,不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

——按照职权界定原则发文。市委各部委局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非常设机构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调查报告、会议纪要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等,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文件转发;确需批转、转发或印发的,须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冠以“经市委同意”或“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调整市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涉及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的,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他成员调整经市领导同志批准,原则上由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自行发文。属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公文原则上由其自行印发实施,需要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的事项,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严控发文数量和篇幅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依然适用的,不— 2 —

重复发文。凡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上级机关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下级机关不再另发文件。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行文,不分别或连续发文。对没有具体议定事项的会议,不发会议纪要。

——每年均开展的常规性活动,一般不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程序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注明“经市委同意”或“经市政府同意”,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表彰奖励事项一般不单独下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对于工作已经部署并开展过半或结束的,事后一般不补发文件。一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市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只作为会议文件材料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的讲话,以市委办公室《工作通报》形式印发;市委其他常委、副市长与市委书记、副书记在同一会议上的讲话如需发文,摘要并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后一并印发。市长、副市长的讲话如需印发的,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参阅件》形式印发。

——实行文号、文字总量控制。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出的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30个,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120个;以市委办公室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出的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40个,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70个。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各地、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3000字(含附件),督查专报不超过2000字,信息不超过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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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整顿各类简报。各部门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简报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只保留1种。简报要突出重要动态、重要措施以及重要意见等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做到语言文字简明扼要、分析问题切中要害、所提建议切实可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缺乏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的简报不予办理。同一单位简报版面应相对统一,同一简报印发范围和数量相对固定。

——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发文份数及加印、复印和翻印份数。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的主题报告印发会议征求意见的文件讨论稿外,已发出的市委、市政府文件不加印为会议材料。

——推行“无纸化”办公。各地、各部门反映全局性工作的用报告形式报送,专项性、单项性工作的用信息形式报送,督查落实情况的用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非紧急且涉密的重大事项,不发密码电报;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传真或内部办公系统、政务信息系统传输等方式处理的,不印发纸质材料。所有纸质文件材料,一律采用双面形式。

(三)严格文件报批程序

——严格公文处理规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公文处理规定,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格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不得越级报批或行文,不得多头报文,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市委;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属党委、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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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部门直接行文上报。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报文及转发其文件。

——加强公文政策性协调。需发文或请示具体事项的上报文件,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的,一般应先请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请示”中要求上级解决人、财、物等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征求相关职能单位意见,须在协商一致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协调。属于主管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单位批准;单位之间能够协商解决或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必向市委、市政府请示。“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稿,在安排讨论前,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对文件稿的意见原则协调一致后,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涉及人、财、物、项目和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安排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稿,起草单位应同时附上有关起草、征求意见及主要内容的情况说明,以及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文件稿,由起草单位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并于一周内将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说明,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送市委办公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要求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市委审批的文件稿,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并报市政府复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具函送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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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文归口报批。除市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单位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也不得在报送受文机关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市领导同志办公室收到该类公文后,一律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规范文件制发程序。提请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须提供代拟稿(含电子文档)及相关的发文依据和背景材料,并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对发文内容、发文范围和发文篇幅认真把关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代拟稿,一般不得直接送请市领导同志签发或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须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时,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严格公文报送时限。各级各部门需要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批转的公文,一般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报送单位应在文中注明紧急的原因和本单位办理的经过。公文呈文时间与送文时间相差太大,且无情况说明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建立退文通报制度。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不符合规范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重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切实改进会风会纪

(一)严格会议审批手续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每年11— 6 —

月底,各部门应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下一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执行。未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一般以部门名义召开。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庆典、仪式、论坛、剪彩、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类检查、评比活动。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在预定会期两周前,将会议内容、时间、规模规格等形成会议请示报告,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分别由两办签发会议通知。未纳入省、市表彰项目计划内,根据工作实际申请召开表彰会的,必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再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切实减少会议数量

——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能以发文形式代替会议部署的,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开会;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领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中央(国家)、全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后,接着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贯彻,一般不再另行开会。切实控制各部门报请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发文通知,不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发文通知;形成例会制度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并发会议通知。确需增加召开的,需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紧急情况下可特殊办理。会议通知必须注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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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会议合并召开的有效机制;积极探索“无会日”制度。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格

——除市党代会、市党代会年会、市委全会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只开至各县(区),确需开至乡镇(街道)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市里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安排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部门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参加”的原则安排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非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安排县(区)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确需各县(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

(四)压减会议规模和会期

——严格控制会议参加人数和参会领导,切实减少陪会人员数量,与会议内容无直接工作关系的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安排参加会议。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有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或市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一般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和驻惠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与会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00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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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超过半天;由部门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有市四套班子分管领导或联系工作领导参加的,一般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会期不超过半天。

(五)简化会议程序

——各类会议的议程均应从简安排。除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外,其他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其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讲话不超过30分钟。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个半小时。除程序会议和表彰、颁奖大会及报告会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原则上不为会议主持人预先准备会议主持词。会议主持词尽量简短,不层层介绍出席人员名单,不重复与会领导讲话内容。减少大会发言,每次会议发言人数不超过4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研究部署工作会议,一律不安排接见合影。

——有颁奖任务时,事先将奖品、证书等按顺序依次摆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礼宾人员传递。举行庆典、仪式时,不安排礼宾人员引领、戴花。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安排以部门名义进行的表彰、颁奖活动。

(六)压缩会议开支

——研究部署工作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安排在市区举行。一律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开会。不准以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名义变相召开会议。

——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确定与会人员,并按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会议经费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列支。在市区召开会议,家在惠州市区的与会同志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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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经批准同意召开的会议,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尽量减少开支。所需经费均按规定标准在本单位经费预算中统筹解决,严禁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转嫁会议费负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提高会议开支标准和增加会议费用。

——各种会议一律不发放纪念品,减少会议材料的印发。会场布置讲求俭朴实用,不摆放水果、糖果和香烟等。除市党代会和市委全会外,其他会议原则上不编发简报,确需反映会议讨论情况的,以适当方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

(七)规范会议报道

——除市党代会、市党代会年会、市委全会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次会议报道1次,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新闻通稿;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报道,如需要报道,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新闻稿;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有市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确需报道的,须由部门请示有关市领导同志同意;会议报道要改进文风,不要就会议报道会议,提倡以报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相关情况的方式对会议消息进行报道。

(八)严肃会议纪律

——凡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落实参会人员,确需请假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在会场设立“迟到席”,严禁在会场内使用手机,不得随意进出会场。对不请假缺席会议的,要严肃批评,并在会后立即补课,确保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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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会风监督力度,对市的重要会议,认真做好参会人员统计、会场纪律维持等工作,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率先垂范,带头开短会、讲短话,从源头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工作实际,对本地、本部门的各类会议活动和现有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印发文件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确保精简文件、会议,改进文风会风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办文科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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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各部门资料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2808235 市司法局惠州市下埔路22号2167000 市移民办惠州市南坛北路麻喳吓9号2232542 市地税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中段(石湖苑对面)253600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2093222 市疾控中心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旁)2873008 市农业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6楼2808831 市总工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2808525 市财政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16号小区2881699 市人防办惠州市长寿路26号2230200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局)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280890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文明一路交通大厦1、8、9楼2818292,2892233 市公路局惠州市惠城区西堤路12号224888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三新北路2789395 市卫生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厦10楼2833063 市海洋渔业局惠州市麦岸路2号2275831 市政法委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2808055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2808735 市工商业联合会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1楼2808849 市水利局惠州市江北5号小区2846871 市体育局惠州市江北体育公园综合楼二楼2807407 市各民主党派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7楼2809775 市残联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负1楼2808556 惠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2号金城中心601#010-8767197087671810市委组织部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0楼2812089 市妇女联合会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2808248 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南门横街15号2225444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惠州市鹅岭南路60号2381988 市爱卫办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2808370 市人大办公室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4、5楼2808080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 (三)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代建、参建范围: (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

(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 (三)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五条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以后实施代建,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八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代建相适应的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拟代建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个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资、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单位。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

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计划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特许建设投资人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由同级财政部门收缴。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04-07 11:45:16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 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 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 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惠市委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 行) (2008年9月27日惠市委发〔2008〕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热爱惠州、扎根惠州,积极投身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共享惠州改革发展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面向全体外来人员,实施“以贡献赢得积分,按积分享受服务”模式的服务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外来人员共享惠州改革发展成果,

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热爱惠州、建设惠州,吸引更多的优秀外来人员融入惠州、扎根惠州,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合力,加快推进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 二、基本程序 我市实施“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申报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站)同时加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牌子,两块牌子,同一班人。16周岁以上非惠州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外来人员除外,其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拟在惠州生活或工作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办理了暂住证后,都应通过所在企业、社区、村委会,或直接向当地工作站领取并如实填写《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二)建立档案。工作站将《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的信息录入“外来人员信息与积分管理系统”,建立外来人员信息档案,并负责为当事人办理《外来人员居住积分卡》。 (三)获得积分。凡在工作站建立了信息档案,办理了《外来人员居住积分卡》的人员,都可以根据《惠州市外来人员积分计算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获得自己的个人积分。 (四)共享成果。外来人员根据自己的积分情况,享受不同层次的公共服务。 (五)扎根惠州。通过“以贡献赢得积分,按积分享受服务”模式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积极进取,建设惠州,奉献社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外来人员在惠州入户置业,安居乐业。 三、外来人员信息采集 乡镇(街道)工作站负责通过全市统一的《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如实采集外来人员信息,并将信息录入“外来人员信息与积分管理系统”。信息采集的渠道包括以下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惠府令第87号+惠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 H F G S —2014—21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7 号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7月28日十一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4年8月23日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参保条件 第三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2—

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 (四)社会捐助; (五)基金收益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可由银行代扣代缴,也可由村民小组、居委会统一 —3—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 号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市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0]1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惠府〔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三)土地、矿产、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四)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六)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七)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八)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 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8]10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府〔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和《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2015年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 2015年4月2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

惠 州 交 通 信 息 -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交通信息 2010年第1期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编 2010年1月18日 要目 ?惠州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竣工剪彩仪式 ?惠州市政府召开2010年全市春运工作会议 ?惠州市10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于2009年12月31 日零时起撤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全市道路客运行业争先创优总结表 彰会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献民率队到龙门县挂 点村进行扶贫慰问和调研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举办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2009年度工作获上级好评 ?惠州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客运从业人员参加心理辅导 ?观岚东江大桥顺利通过交工验收 ?惠阳区交通局“结对子”帮扶贫困户

惠州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竣工剪彩仪式 2010年1月8日,惠州 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 竣工剪彩仪式,广东省道路运 输协会会长肖玉堂,广东省城 市公共交通协会会长陈自昌, 惠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汝 求,惠州市政协主席刘耀辉,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书记杨有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雁行,市委常委、副市长黄锦辉,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林惠纯,惠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邓木林,惠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华贵等领导出席了竣工剪彩仪式。 惠阳汽车客运总站位于淡水街道桥背村,是惠阳区10项民心工程之一。惠阳汽车客运总站由惠阳志通集装箱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惠阳区远通运输有限公司4家运输企业注册成立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负责筹建经营。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总占地面积为39492平方米,站前广场占地面积5910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于2008年4月动工兴建,按照广东省一级客运站场标准建设,是一个开放型、多元化并配以科技含量高、现代化设施全的公共环保型、区域性枢纽汽车站,该客运总站设计日发送旅客能力为5000~9000人次,发车位18个,接驳公交车500班次。 建成后的惠阳汽车客运总站,将承担淡水城区立交桥和港途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李汝求 2006年11月12日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源发〔2005〕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征收报批前,用地单位(包括个人,下同)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将土地征收补偿所需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补偿的款项。 第三条预存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总额。

第四条预存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以被征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开设,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土地征收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需要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用地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征地补偿费用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并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征地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申请用地单位签订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对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行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应在征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单位议定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对应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的征地补偿款,应采用银行活期存折方式实名支付,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对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条预存征地补偿款数额不足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申请用地单位追存入账;预存征地补偿款有剩余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一条市、县(区)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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