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这类民事行为称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l、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l、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从成立时具备民事行为生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2、对当事人一方产生变更或撤销的形成权。
3、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权利行使期间。
4、权利人明确放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