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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号标语之政府办公室宣传标语

政府办公室宣传标语

【篇一:便民服务中心宣传标语】

篇一:便民服务中心口号

服务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满意没有终点,只有起点管理以人为本服务精益求精

提供方便是我们的

职责、依规受理是我们的原则、让您满意是我们的追求

始于群众要求,终

于群众满意

受理有矩、服务无

距,重在为民、贵在便民

以人为本服务至

上依法行政公正高效

情为民所系利为

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服务群众促和谐

积极工作提效率

在工作中见务实

在服务中见品质在业绩中见成效

篇二:便民服务中心标语精选

便民

服务中心标语精选

1、服务只有更好,

没有最好满意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2、做服务群众的带

头人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3、找得到人、解得

了难、办得好事、交得上心

4、微笑是我们的语

言文明是我们的信念

5、便民不是口号,

服务才是目标

6、待人热情、办公

快捷、服务主动、答复满意

7、群众利益无小事

服务工作无止境

8、把事项交给我

把满意带给您

9、知民意、解民忧、

帮民难、促民富、得民心

10、以服务为宗旨

以便民为目的以满意为标准

11、把群众意愿作

为“第一信号”,把群众富裕作为“第一目标”,把群众难题做为“第一抓手”

12、把群众满意不

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

指数换取群众的幸福指数

14、重拾传家宝

再现鱼水情

15、与人民群众恳

谈对话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0?121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速打造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根据《四川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9?27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构名称,

明确工作职责

镇(街道)便民服

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臵横排固定。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由镇长、街道办

事处主任兼任),专职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均由各镇(街道)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

剂使用。

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监督各进驻部门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

一条龙服务;负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

施;负责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负责处理对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负

责对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站的管理指导;负责对需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

提供咨询代办服务。

二、规范场所建设,方便群众办事

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要尽可能设立在群众熟悉、办事进出方便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一楼或临

近街道或靠近镇(街道)机关醒目的地方,设立大厅式服务中心,柜台式办公,以方便办事

群众。中心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以保证所有进驻中心的单位实行集中办公,并要有

适当的供群众歇息的场所。

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按照“延伸共享、服务实用”的原则,构建上连接省、市、区

的城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并逐步使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要在每个窗口配备电脑、

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以便办公、文件管理规范化,确保能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网络联系和网

上业务开展;要开通便民服务中心热线电话,切实为广大办事群众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

整合办事功能

凡是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均应进驻

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联合办理、统一办理或代理,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便民办事、

为民理财、帮民致富、促

进和谐的功能。在进驻内容上做到:项目应进必进、环节应进必进、收费应进必进。

根据省、市关于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结合我区实际,镇

便民服务中心至少设立8

个服务窗口,至少进驻45个事项;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至少设立4个窗口,至少进驻25个事

项(详细情况见附件)。凡涉及到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

立窗口的,上级主管部门必

须全力支持,充分授权窗口,使窗口能办事、办成事,为窗口开展

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凡是便民服务中心进驻的审批服务项目,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要

做到与之对接并保持上下

衔接通畅。

四、规范运行模式,

提高服务质量

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工作总体要求是:集中办事、责任到人、规范收费、便捷高效。为确保便民服务中心

规范运作,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应相对

集中办公,赶集日工作人

员应全部正常上班,非赶集日3—5名窗口工作人员值班。值班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窗口

事项,有群众到非值班窗口办事时,负责通知非值班窗口工作人员

到中心接件、办件。全面

实行“六制两服务”的运行模式。

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窗口要挂牌设立首问责

任岗,明确首问责任人和

岗位职责,对首问事项要如实登记并跟踪办理。首问责任人对前来

咨询、办事的人员应主动

热情,以礼相待,仔细耐心解答办事人员的询问,不得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便

民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窗口实施首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将其

纳入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

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严格实行一次性告

知制。凡群众询问需办理事项,必须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办理事

项所需的条件、资料、时

间、费用等情况。对不属于本窗口办理范围的,应告知具体承办窗

口和责任人;如主要申报

材料齐全,但一般材料欠缺,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作进一步更正、说明的,窗口工作人员

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和补报材料通知单,明确告知需要补

充的材料、需要更正、说

明的问题和时间要求等;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主要申报材料缺少

而不能受理的,应向当事

人员当面说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情况告知单。

严格实行限时办结

制。凡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办结的项目,做到即来即办;对不能当

场办理,需要审核、论证、

承诺时限内办结。

严格实行联合办理制。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项目,由便民服务中心分管领

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办理,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严格实行上报事项

负责办理制。对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或

主办窗口受理并负责上报,

在规定时限内积极做好与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衔接工作,切实做到全

程代理服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工作中,因故意、过

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

定的职责,损害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

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推行公开服务。中

心窗口要有明显的标识牌,工作人员佩证上岗。对进驻中心办理的

审批、服务项目要通过印

制连心卡、明白卡、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等形式,公开服务事项、

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法

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八公开”),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

知晓,接受群众监督。凡在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要收费的,

必须明确收费依据并出具

相关收费票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银行代办,实行收支两条线。

推行特色服务。便

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办事群众要热情服务,要根据企业和群众的

需要实行预约服务、延时

服务、无偿代

篇四:高阜镇全面推进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高阜

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乡镇便民服

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抚府办字

[2009]18号)、县

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资发[2009]3号)和

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资府办字[2009]13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镇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

作风,提升工作水平,提

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法制、服务、责任、高效机关,现结

合我镇实际,就全面推进

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

求,全面贯彻抚府办字[2009]18号、资发[2009]3号、资府办字

[2009]13号文件

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以“机关效能-项目

建设年”为契机,以便民利民、公正公开、务实高效、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和廉洁勤政为基

本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镇政府和基层站所转变职能,创新便民利民的服务方式,创建优质、

高效、便捷、规范的政府服务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便民服务中

心的设立

镇便民服务中心设

立在镇政府,业务受县行政服务中心指导,主任由党政办主任李中文同志兼任,专职副主任

由余明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民政农医、水利土管、农业计生、劳保财税等4个窗口,

每个窗口设工作人员1名,各窗口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现有工作人员中政治素质高、工作责

任心强、有相当文化程度的业务骨干组成,实行公开集中办公。(二)便民服务中

心的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服务对象

的政策咨询;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领各类证照事务、核发各类批准文件;提供与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有关公共服务;负责投资项目及其他事项的全程免费代办工作。

(三)各个办事窗

口的职能和受理项目

1、民政农医窗口

负责全镇辖区居民

民政事务受理申报、事务办理和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业务的办理。具体包括以下项目:农村低

保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核、农村“五保户”的办理、大病救助、临时救助;农村合作医

疗参合款征收、大病统筹报销、住院医药费报销、慢性病办理。

2、水利土管窗口

负责全镇辖区范围内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相关科技开发与推广,

水土保持宣传以及土地及矿产资源的规范使用管理;农民建房审批

及收费。

3、农业计生窗口

负责全镇辖区计划

生育相关审批事项的申报办理、管理及服务和涉及农业方面审批项

目的受理、申报。具体包

括以下项目:农业、非农业一孩生育证;农业、非农业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伤

残儿鉴定;独生子女光荣证;农业机械的购买和推广,农业技术服务。

4、劳保财税窗口

负责全镇辖区劳动

保障、再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审批申报及事务办理和财税任务

的征缴及各种财税相关契

证的发放。具体包括以下项目:再就业优惠证、为农村劳动力、下

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

新增劳动力就业登记、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协助办理社会保险,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印花

税票代售许可、耕地占用税征收。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7

月31日-8月15日)

召开镇党政联席会

议,研究部署成立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召开全体干部会议,传达上

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为成立便民服务中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调查摸底阶

段(8月15日-8月23日)

镇机关各部门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将那些与广大企业和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

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认真梳理后,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能进驻的全部进驻窗

口,并从现有工作人员中按照要求认真选配各窗口工作人员,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组

织实施。

(三)筹建机构阶

段(8月23日-9月7日)

根据工作需要,配

齐便民服务中心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机具,建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并装框上墙,满足办事群众的需求和网上办公的需要。(四)进驻办公阶

【篇二:心理办公室宣传标语】

心理宣传标语

方案一:

1、把你的脸迎向阳光,那就不会有阴影。

2、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3、笑让世界爱上我们

4、我爱我,平凡却是唯一!

5、相信自己,不一定让你成功,却让任何事情变得可能!

6、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

方案二:一个系列

1、你不能左右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

2、你不能控制他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

3、你不能预知明天,但你可以把握今天;

4、你不能样样顺利,但你可以事事尽心;

5、你不能选择容貌,但你可以展现笑容;

6、你不能延伸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决定生命的宽度

心理咨询室内宣传画:心理咨询,助人自助

3、不求最好,但要更好;不在乎昨天,更看好明天。

加上3副画,请做成6副广告板

每天进步一点点

人生就像风铃,风越大,越能奏出悦耳的铃声

你改变不了环境,但你可以改变自己;

你改变不了事实,但你可以改变态度。

你改变不了过去,但你可以改变现在;

你不能控制他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

你不能预知明天,但你可以把握今天;

你不能样样顺利,但你可以事事尽心;

你不能左右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

你不能选择容貌,但你可以展现笑容;

你不能延伸生命的长度,但你可以决定生命的宽度;

【篇三:宣传标语】

大方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规范丧葬

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

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

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直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对

殡葬改革推进不力,严重违反本办法导致殡葬改革失败或造成恶劣

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直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

和各(村、居)委会、社区要设立殡葬信息管理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县殡葬管

理局,在县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事务和本办法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城管、物价、建设、环保、

规划、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

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社区

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科学、

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全县范围内均属火化区域。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人员(除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

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死亡后必须

火化。各乡镇、村、社区通公路(村级以上公路)的村(居)民

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不通公路的村(居)民死亡后暂时实行集

中安葬或深埋处理。

火化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在本县火化,骨灰必须寄存于县

殡仪馆的骨灰堂或葬于县公墓地;其他乡镇、村死亡者骨灰葬于

县公墓地或乡镇规划的公墓地。同时提倡抛撒等文明节俭的多样

化方式处理骨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

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

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凡火化区内的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其亲属

或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在医院死亡

人员,医院必须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以便殡葬管理部门监督遗体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

运。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县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需跨区、跨省运送遗体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运遗体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县殡仪馆

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按照贵州省《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大方镇及周边乡镇(以县城为中心区,东至东门雷打坡公

路沿线、南至老清毕路穿岩村沿线、西至对江大桥(以河为界)、

北至大纳公路东关食品药品工业园区两侧)的治丧悼

念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五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守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

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人民政府批

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不属于强制火化对象(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

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但殡葬活动需经过火化区的,应经县民政局和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备案。通过火化区时不得抬棺游街,不得燃放鞭炮、撒冥纸、吹奏音乐等。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在本县建设殡仪服务站、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

等殡葬设施,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要求

办理手续。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

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公墓,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报

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建设殡仪服

务站,由县民政局审批;设臵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

批,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建筑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

保护区、水库周围以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以上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

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向核定服务范围以

外的村民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期限,规划区内不得超过五十年,逾期墓主应

重新办理手续,其他区域为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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