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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2014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2014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2014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法律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法律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二)专业知识—法律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C)

(二)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五、考查知识点

考生应掌握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参考财经类考试大纲)和以下法律专业知识:(一)证券期货法律

1、证券法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2)证券发行的条件、方式

(3)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交易

(4)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和禁止行为

(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

(7)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

(8)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监管

(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

(10)证券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市场禁入制度

2、基金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特征、组织形式及基金财产的性质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公募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4)公募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

(5)公募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

(6)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行使

(7)私募基金

3、期货条例

(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

(3)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二)公司企业法律

1、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登记、章程、资本及股东出资

(3)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4)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5)股份发行及股权、股份的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7)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8)公司债券

(9)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

(10)公司的解散、清算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企业破产法

(1)破产的概念、破产原因和破产案件管辖

(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3)破产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

(三)民事经济法律

1、民法

(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2)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与期限

(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和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2、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

3、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的保护

(2)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3)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内容

(4)占有的概念、性质、种类、取得和消灭

4、侵权责任法

(1)侵权行为和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方式与适用

(3)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

(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5、金融法律

(1)商业银行业务及基本规则、对存款人的保护

(2)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分类、订立和履行

(3)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行使

(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

(5)反洗钱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6、其他经济法律

(1)市场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垄断行为及其认定规则、调查程序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

(四)行政刑事法律

1、行政法

(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及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3)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4)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人、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式、计算标准(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监察程序

2、刑法

(1)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

(2)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

(4)刑罚种类、裁量、执行和消灭

(5)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7)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五)诉讼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民事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起诉和审判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审判、执行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审判和附带民事诉讼

4、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5、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

6、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7、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

8、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奖励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要求 1.完整。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2.准确。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与本人档案内容相一致。 3.填写表格一律用仿宋国标字体,“简历”和“主要事迹”用小四号,职务栏如职务较多可适当缩小字体,其余用仿宋国标四号字。 4.“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5.总体上填写要注意表格美观,适当调整。 二、如何填写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信息要与《任免审批表》填写一致。具体如下: 1.“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2.“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4.“政治面貌”要写“中共党员”或“群众”或其他党派,如“民进党”。 5.“照片”栏中贴2寸彩色照片,打印出来。 6.“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学历要写清楚“大专”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7.学位要写清楚“学士”“硕士”,没有学位要填写“无” 8.工作单位要主要职务单位的规范全称。 9.“职务”要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及兼任的重要职务,如“党组成员、副局长”或“党组成员、副局长兼XX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名称要与简历段最后一行填写一致。 10.“拟授奖励”只写“记三等功”或“嘉奖”,格式居中。 11.“奖惩情况”栏,填写近3年省部级以上奖励情况,没有请填“无”。 12.“年度考核等次”栏,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3.“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名称。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XX〕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XX〕4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集中审批参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组通〔XX〕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稳步

推进。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规章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为全县招商引资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参照管理的人员范围 根据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巴市组通〔XX〕66号文件规定,我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在职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范围: 1、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2、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三、职位设置 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局机构的通知》(机编发〔1999〕44号、机编[XX]40号、机编[XX]124号文件精神,核定19名事业编制,设局长1名,按正科配备;副局长2名,按副科配备。现实有非工勤身份15人,其中正科1名,副科3名,工勤身份3人。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XX〕9号文件附件四)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设置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1名,科员10名。详见局职务职数核定表(附件1)。三、参照管理的人员登记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上) 李克实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中国人才研究会的李克实。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三行规定文件的一些有关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和这个文件有关的概念,然后我们再逐条的解读。首先这个文件它是涉及到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事业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这种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有什么区别?这个概念会影响到我们对这个文件的理解。所以我想首先把这个问题跟大家做个介绍。 一、事业单位的基本属性 (一)社会组织的划分 首先事业单位的基本属性,我用这么一张图里做个说明。但凡社会组织按照粗的划分大概是有三个大类。在西方国家的划分上是两个大类。划分方法叫做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在我们国家公共部门里面又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叫做公共管理部门,一个部分叫公共服务部门。我们讲的事业单位在类别划分上基本上是属于公共服务部门这个范畴之下的。在很多西方国家是不分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是一个概念,他认为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在我们相对来说还是细化、分开,具体的表现形式我们是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这两支队伍。 (二)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属性区别 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在很多的特性、属性上是有明显的不同的。 1.服务原则 非公共部门就是一个平等、互利,比如说有一些商业企业,它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交换双方是平等的。通过这个交换达到一种互利,它是这么一个角度。但是公共部门它不一样,它的服务原则是单方的,我为一方服务,这个服务的出发点一个叫做普惠。普惠就是阳光普照,是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所有的公民都是一样的;第二个,基本需求。我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管理,保障是一种基本需求。比如说教育,义务教育我们现在国家的划线划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也就是说再往上的就是不是义务教育了,等于要交费用,义务制的可能国家要补助、补贴,甚至是减免,甚至是不要钱。到高等教育,就要花钱了。另外有一些贫困生的资助,但是有一个条件,你必须是优等生。也就是说作为一种人才支持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作为一个服务原则,它就是这样。一个叫做普惠,一个是基本需求。比如说医院里面的服务,能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 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 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转任登记表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籍贯户口 所在地 政治 面貌 健康 状况 参加工作时间取得公 务员或 参公身 份时间 取得公 务员或 参公身 份方式 1、过渡 2、考录 3、调任 4、政策性安置 5、其它 学历学位全日制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拟转任单位及职务 拟转任单位规格行政 编制数 实有 人数 拟转任 职务职数 空缺 职数 简历

奖惩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与本人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口 所在地 调出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调出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转任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转任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 意见(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于档案记载相一致。 2、“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民族”要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拟转任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7、“行政编制数”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时的总人数,不包括工勤人员。 8、“调出单位意见”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署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跨区域调动的要签署具有调配权限的组织、人社部门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doc

2019年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更新:2018-10-16 13:47:23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

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XX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XX 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X政办〔20XX 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调动。涉及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人员,向区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宏观调控和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调配合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各类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条人员调动遵循适当控制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增长的原则,符合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顺向流动(即机关调入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要求,并应当在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空缺内进行。

第二章调动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应当具有与拟调动单位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任职条件,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跨区调入XX区的,应当在调入当年全区年度财政供养新增人员核定数内。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聘单位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街道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5年以上,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工作满3年以上; (二)非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上次调动(含公开选调)时间间隔原则上满2年以上; 第八条不得调动的情况: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遇有机构改革等情况省市明确冻结人事调动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遵守回避制度或其他不宜调动的人员。 第九条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公开选调考试,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级和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工勤人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20

2016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于2011年4月表示,人保部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抓好配套单项法规制定工作。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条例详情 在谈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时,尹成基介绍,2011年,人保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中组部印发《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率达到85%。 尹成基说,事业单位改革将通过试点逐步推进,目前,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人保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在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面,国务院已经确定了五个试点省份,这五个省份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改革将根据情况适时启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整体改革顺利推进。”尹成基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公司架构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7月22日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三项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贯彻省委鼓励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组通字〔2017〕127号)精神,结合事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事务中心机关及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统筹兼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组织机构 平时考核工作在事务中心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参照单位季度点评工作。 人事处实施机关和直属参照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综合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平时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制定计划。参照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能,细化制定每季度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工作记实。参照单位每季度填写《工作记实手册》,详实记录工作任务落实、内部建设等情况。

(三)考核评价 1.考核小组对参照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平时考核和工作记实情况进行督查,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2.考核小组主要考核参照单位各季度目标任务的部署和落实情况,包括组织单位互评、分管领导评价等。 3.考核小组对工作人员个人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包括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 (四)季度点评。分管领导对照年初工作安排和季度目标任务,分管参照单位是否紧抓重点、夯实责任,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点评;单位负责人是否亲力亲为、督导到位,推动工作有力有效,是否勇于作为、强化管理、严抓落实,不断提升干部责任担当等进行点评。 五、考核方法程序 (一)考核时间 一、二、三季分别度集中于下一季度前两周内完成,各参照单位自行确定考核时间并于考核前两日,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人事处报备。四季度的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人事处统一安排考核时间。 (二)人员考核范围 机关处室和直属参公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借调人员执行《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人员借调管理办法》。事假、病假时间超过季度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在职转退休人员考核时间截止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定岗前、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 (三)材料报送 被考核处室、单位在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报送相关考核结果及佐证材料,并做好资料留存工作。 (四)考核测评 1.季度总结考核点评会。考核小组组织各参照单位召开季度考核会。被考核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述职汇报,分管领导对参照单位工作和负责人进行点评,填写《参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事务中心领导评价表》(附件1)。 2.民主测评。分管领导点评后,发放《参照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2)、《个人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3)进行民主测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8276552.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 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乡委员会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8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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