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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一、经营权及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概念阐述

关于经营权的概念,我国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经营权是用来专门调整国家所有者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权利。这种概念的出现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侧向,是我国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然而这种把经营权仅限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理论与我国当今面临着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广泛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在很多方面已不相适应。现代意义上的经营权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权利人对他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利,是根据财产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约定并为二者共同目标而产生,广泛运用于现代投资、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新型物权形式。

经营权权利具有不完全性,这是相对于做为私权利之王的所有权来说的。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排他的、至高无上的权利,而经营权是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他物权,具有派生性和不完全性的特点。

在理论上,所谓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项权能,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大多形成他物权,有时形成租赁权、借用权等债权。经营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是权利人刻意为之,而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密不可分的,是现实的需要使然。另外,有时所有人基于社会的需要,也常常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自愿或被迫地出让自己的部分权能。而且,所有人同样可以出于本身需要,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期间内舍弃、出让其部分权能,同时又可对自己的权利自行限制以取得实现权利的保障。

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20世纪经济迅速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经济特征之一;20世纪初那种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所谓“汽车大王”、“石油大王”已不复存在,这些大亨们所创建公司的管理者已经不再是他们家族的传人,而是受到良好经营管理系统教育和训练的管理专家。也就是其经营权和所有权已实现分离。在发达的现代化经济里,资产所有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力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他可以转让经营权,让有能力、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财产进行实际的使用与经营,更能发挥财产的效能,为所有者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所有公司都想通过上市来获得资金的支持,这其实也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们拥有股份的所有权,把经营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公司来运作。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

二、两权分离的原因、条件和均衡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要条件是规模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求生产组织规模扩大以适应扩大了的资本规模,因资本的物质不可分性质要求生产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经济与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外部性”问题突出,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购销者之间必须合并起来,以一体化的组织替代市场合同的交易,交易的内部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因此,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多大程度上分离首先是生产力发展带来的规模效益问题。因为只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才有必要雇佣专门的经营人员以提高组织的经营效率,也只有一定的经

营规模才能负担专门的经理人员的费用。指出这一点有助于理解下面的问题:在农村取得很大成就的承包制,一旦照搬到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中却出现了许多难题,使城市大中型企业的改革陷入了困境。也有助于理解为什么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而非唯一形式。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基础是分散的产权结构。股份公司取代合伙制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因其具有下面的优势:大规模协作群的生产效率优势、大型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垄断优势、新技术开发的使用需要的规模优势等,而这些优势赖以存在和保持的条件是必须有巨大的社会资本。单靠个别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几乎不可能,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已经不再具有单一持有者的私人性,是建立在分散的产权结构基础上的“集体产权结构”。现代企业融资结构的变化决定了产权结构的分散化。而产权结构的分散化必定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为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中,分散的股东拥有“集体产权”中的有限财产权,它必定只能要求有限的资本报酬率和承担“集体风险”中的有限风险。同时,经营才能作为一种产权,与财产权一样要求要素报酬在财产所有权者和经营所有权者之间分割。相比之下,单一产权结构中的合伙制,经营才能作为一种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产权界限不明晰,“剩余索取权”与“监督其他要素的权利”同为一体,这固然减少了交易费用,但承担无限的风险责任。从实践上看,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国营企业,从财产所有权结构看,也是单一的产权结构,因而也难以真正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有企业承包制的经济实质是:发包者(国家)保持法律上的所有权,即取得上缴税、利的权利,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实际上占有、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马克思把它叫做“资本所有权同它的职能之间的分离”。但是根据我国过去的企业法,企业法人仅是经营主体,并不是所有者主体,不拥有企业财产,从法律上讲,经营主体只能获得薪水和奖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原则上是投资收益,只属于国家所有,故企业法人不能充当承包主体。企业厂长个人、企业经营集体或企业全体职工都无法充当承包人。实践上有些地方让企业法人充当承包人,事实上享有对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从经济学上分析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谈不上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责任上分析,承包制确定承包基数、承包者以自己的私人财产担保,直接承担亏损责任,年末对企业进行考核,由于承包者的财产与收入与企业财产比较微乎其微,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经营者(承包者)几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名义上让经营者(承包者)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做法是与“两权分离”的实质,即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和风险的要求相抵触的。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展望

不管是政企不分,还是政企分开,如以“全民”这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而论,国有企业都是两权分离的。而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两权分离而保证所有者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实现的两条关键措施都没有很好地实施。首先,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其经营者是按行政级别领取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广泛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根本没有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改革后,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多数已与经营业绩挂钩,初步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尚无一定之规,分配办法多异且常变。相当一批厂长、经理的收入还

同本企业职工的收入搅在一起。前几年曾提出,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其经营者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到3倍,后来又一度有过反复。即使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企业,二者也尚未完全成正比,激励效应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在此情况下,经营者难以通过提高经营业绩来大幅增加自身收入,为达此目标,往往走向贪污、侵蚀企业财产的邪路。其次,控制监督失效,国有企业内部人员侵蚀国有财产的行为大量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传统上,我国是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使企业丧失经营自主权;从今天看,国有企业也大多抱怨政府干预过多。因而,有人觉得我国国有企业是控制监督太过,而非失效。但管得多少与有效与否不是一回事。管得少不见得无效,而管得多却不见得有效。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监督是通过政府官员实施的,但政府官员并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他并无剩余索取权,而按照现代企业理论,当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统一时,由于控制权的拥有者不承担控制权使用的风险,势必造成控制权的滥用。因而政府官员对国有企业的控制监督难以真正有效。当然。追根溯源,控制监督失效的根源还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即国有企业名义上归全民所有,但因全民中的任何人皆无排他性的各项权利,实际变成了无人所有,自然也就无人真正关心国有企业的营运效率、增产增值,从而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鲜有切腹之痛。政府官员并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资产流失与否,他并不真正在意,自然也就难以正确行使自己对企业的控制监督权,从而使控制监督失效。

针对以上两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最关键的措施,我以为有两条,第一,吸收私有股份而变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所有者在位,从而使对企业的控制监督真正有效。国有企业吸收私有股份而变为股份制企业后,虽然国有股部分仍然是“所有者缺位”,但因企业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私有股的主人会把整个企业看成是自己的,从而使整个企业实现了所有者在位,他为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会真正关注企业营运效率、资产增值,会正确行使对企业的控制监督权以防止经营者及其他企业员工侵蚀企业资产,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按经营业绩支付经营者薪酬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这样,经营者为增加自身收入就只得尽全力把企业经营好,其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经营者为调动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就只得努力真正做到论功行赏,按劳动成效支付企业一般员工的薪酬。这样,一般员工为增加自身的收入,对产品就不得不尽力提高品质、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为便于对劳动成效进行评价,责任划分要尽量明确、具体,具体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每一个员工才好。这样,每一个人都不能推诿塞责、吃便饭,而只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而使整个企业的效益大大提高。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法规 2002年以来的近半年时间里,国内外资本与我国旅游景区进行了频繁的接触,取得了许多喜人的成果。 国内在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早在1997年我国第一宗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的出现开始,关于"转让"还是"不能转让"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区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其实,旅游产业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决定了旅游产业必须实行全方位开放的政策措施。在加入WTO之后,中国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将逐步提高,旅游景区也将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对外合作,并逐步开放旅游景区市场。所以,当前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性质,平息争论,达成共识,为资本进人景区经营铺平道路,对于我国发展旅游产业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首先,应该明确认识景区经营权转让不是出卖景区,更不是出卖景区的所有权。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将景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权交由获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它是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一种手段。景区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特殊国有资产,它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是一种能够制造商品,带来利润的国有资本,应该按照资本经营的观点进行认识和对待。"所谓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是资产价值的管理,是资本的经营问题"。"对国有资产进行商品化、价值化管理,即按照资本的机制进行管理"。这种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保值、增值。旅游企业既可以自己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进行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盘活存量,以达到优化配置和有效经营,实现旅游企业资本最大限度的增值。 其次,应该明晰旅游企业的产权。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有赖于产权的买卖和转让,需要产权的商品化。产权作为商品用于市场交易,其实质是企业财产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的转让。企业财产制度的安排、产权关系是否明确,将直接影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

房屋两权分离

房屋两权分离使用权没有期限 针对大家关心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姜大明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作出回应。他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姜大明表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同时也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甚至有报道称,“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对此,姜大明表示,证书有权力类别,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进入会场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国务院侨办主任裘援平踏上大会堂北门部长通道的红毯,回答了媒体提出的问题。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证书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 针对大家关心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姜大明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作出回应。他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姜大明表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3月1

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同时也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甚至有报道称,“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对此,姜大明表示,证书有权力类别,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耕地保护,姜大明明确表示,国土资源部已和农业部合作开展一项工作,就是将耕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划定为基本农田,让中国人的饭碗有基本保障。姜大明说,划定基本农田按照从大城市到小城市,从城镇周边到广袤农村的“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原则开展工作。姜大明指出,划定基本农田的工作,关键在于城市周边耕地的划定。“城市建设会侵占耕地,城市周边多年形成的优质耕地需要更多保护。”姜大明说,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比如交通、水利等用途无法避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 侵占。 网友观点: @任志强:一个需要通过解释才能理解的法律文书,是极不合理和严谨的重大问题。世界各国使馆能看懂这个文件吗?司法有明确规定吗?划拨土地如何填写?人大代表应列入 两会提案!

谈企业所有权结构对运营效率的影响(一)

谈企业所有权结构对运营效率的影响(一) 内容摘要:本文从代理成本理论的角度指出所有权兼经营权的企业形式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形式都是有效率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关键在于提高其决策控制效率。 关键词:代理成本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控制效率 人们通常认为所有者兼经营者的企业形式效率最高,这时代理成本最小,例如阿尔钦和德姆赛次的团队生产理论分析。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的代理问题不仅包括管理者与员工的代理成本,还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这种企业形式的代理成本要更高一些,那么是不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合并的企业形式的效率就一定高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企业组织呢?如果是,那么为什么所有权广泛而全面分散的这种组织形式普遍存在呢?已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企业运营效率 (一)团队成员偷懒行为的监督及其代理问题 阿尔钦和德姆赛次认为:企业的生产是团队生产,因为许多人联合分工生产更具有专业化效率和规模经济。但是团队生产的是“团队产品而不是团队成员的边际产品”,因而很难准确的检测、测算每个成员的贡献,在直接测度每个团队成员的边际贡献高成本的情况下,团队成员就会产生偷懒的可能性,偷懒行为的部分效应将由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 那么如何监督偷懒行为呢?一种方法是由市场竞争来监督团队生产,有更大生产能力的团队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现有成员将受到愿意以较低收入份额提供服务或向团队其他成员提供更高收入的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和约束,一旦其偷懒行为被觉察就会被撤换。然而“市场竞争并不能实现十分有效的控制”,首先通过观察团队产出来发现确定偷懒行为的存在及其程度很难,因为影响产出的因素很多;其次,其他团队生产中同样存在偷懒的动机和行为。另一种方法是阿尔钦和德姆赛次提出的培养团队成员的忠诚感和团队精神,强化不偷懒的共同利益。由于培养团队精神的可操作方式和最终效果的不确定性,因而我们应该提倡但是不应该仅仅将监督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予团队精神的培养。第三种减少偷懒行为的方法是“由某个人专门作为监督人检查团队成员的投入业绩”。但是监督人又由谁来进行监督呢?阿尔钦和德姆赛次认为通过授予监督人剩余索取的方式可以解决监督人偷懒的激励问题。“监督人通过他支付给投入品所有者的价格,通过观察和指导这些投入品的活动或用途,减少偷懒活动,获得剩余收入”。这样,监督人就成为了“团队生产过程中的中心合约人”,即雇主或所有者,其拥有这样的权利束:“成为剩余索取者;观察投入品行为;作为中心方与所有投入品订立合同;改变团队中的成员资格;出售这些权利”。这样的权利组合一方面实现了相对优势的专业化分工效率,另一方面减少了团队生产过程中的偷懒——信息问题。这就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的企业组织运营模式,雇主或者所有者可以通过观察或规定投入行为来估计员工边际生产率。 但雇主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能监督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这样组成的企业规模一定受到限制,企业很难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此时为了扩大企业经营规模,雇主必然委托管理人员对更低层级的员工进行监督,一方面管理者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能监督的人数也是有限的,企业必然形成多层级的组织结构形式;另一方面,所有者、管理者、雇员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他们各自的利益往往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这时所有者即使亲自经营企业也很难保证员工的行为与所有者的预期完全一致。与此同时,企业所有者在经营中所追求的往往是个人效用最大化,而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所有者的效用包括货币工资、舒适的办公环境、所有者的利润以及社会关系的维系等等。因此,即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企业经营也不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性要素 由此,德姆赛次提出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性因素主要包括四类:第一,企业价值最大化所需的规模,企业的规模与所有权集中之间是一种反向关系,规模越大,企业的所有权更加分散。第

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使用权者与所有权者不一致时签订)百度文库版

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 甲方(授权人): 乙方(被授权人): 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即电梯所有权人(“所有权者”)和乙方,即电梯使用人(“使用权者”)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就电梯授权使用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注册代码为(可附表)的台电梯授权给乙方进行使用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限内,乙方为上述台电梯的“使用权者”,履行电梯“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在本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对本合同进行备案。双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的相关约定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保证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3.乙方应建立并保管好包括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在内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甲方。 4.乙方应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与之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合同应当对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维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约定。维保合同应当报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当电梯维保单位发生变更时,督促变更后的维保单位或亲自到质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5.乙方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保证不使用未进行监督检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6.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督促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重新投入使用,杜绝电梯带病运行现象。 7.当电梯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迁移时,乙方应在征求

关于公立医院整体托管及公立医院下属科室托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的说明

关于公立医院整体托管及公立医院下属科室托管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的说明 一、主要政策依据及支持提示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这也正是目前我司与医疗机构合作的主要模式,以及今后合作的主要方向。 2010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及: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也是目前我司与医疗机构合作的主要优势所在。 二、关于公立医院整体托管及公立医院下属科室托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的操作现状 1、对医院的整体托管,签约主体系对其是有管理权限的卫生(或其他)主管部门,具体根据设立机关确认。签订委托管理咨询协议的方式是直接同医院的主管部门签订整体托管协议,其内部关系通过医院主管部门的有关决议处理。该种托管模式是医院所有权不产生任何改变,经营权彻底分离。在该种模式中,取得经营权的主体方通过运营指标取得利润,该利润因为是在遵守国家有关非盈利医院运营机制的前提下取得的(比如财务、规章制度、人员、税收等都是医院作为主体去实现的),故并不改变医院的非盈利性质。 2、对院中所属科室的托管,签约主体系对科室有管理权限的医院,签订委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找法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是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建议你把这几个词语记住,随时能够冲口而出,它可以显示你的才学,让当事人认为你很专业。哈哈!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这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只有所有权人是权利人,其他人都是义务人,负有不得侵犯其权利的义务。这也是物权必须公示的主要原因,要不然,其他人怎么会知道这种权利的存在并不去侵犯它呢? 房和地是不可分的,房不可能脱离地单独存在。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应连同地面上的房产一并处理;在处理者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应连同其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这也就是常说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房屋所有权可以持续多少年呢?理论上,房屋所有权是无限期的。好多人隐隐约约有一个概念,说房屋所有权是50年,或者说70年,都不对。50年指的是设计使用年限,也就是“耐久年限”。耐久年限分好几个等级,其中,一般住宅的耐久年限是50年。这只是一种设计上的考虑,不是绝对的。到了50年,房屋还可以使用,你就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房屋不到50年就没法使用了,也就不能用了。一般说来,只要没有特殊原因,比如地震、质量问题、征用拆迁等,50年之后肯定能继续使用。因为所谓设计年限,是从保险的角度讲的,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就好比电梯的钢绳,说是能承重1吨,本身能承受的重量一定要多得多。 房屋所有权是无限期的,而土地使用权又是有期限的。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分为国有(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总之不能私有。作为房产的业主来说,拥有的只是房屋(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产权),对于房屋占用的土地,业主只享有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要给钱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是有时间限制的。 因此我建议,以后我们国家不要再提房地产,就提房产就行了,因为我们没有地产。 为什么只有使用权呢?因为我们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面,以农耕为主,土地是全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历次社会战乱,争夺的核心都是土地。你看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军的口号就知道了,“均田免粮”,“有田同耕”,等等,直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中国共产党的“打土豪,分田地”,足见土地之重要。新中国成立以后,自然就选择了土地公有,这样似乎可以“永绝后患”,让大家都过上幸福的生活。当然,今天的世界,土地依然重要,但是跟过去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过去,土地的多少与财富的多少是成正比的,现在,好像人均土地越丰富的地方越穷。可是我们的土地公有制还没有改变,这跟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也有很大关系。以后会不会变,怎么变,都不是我等草民所能妄测的。 有人说,我好像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啊?你是没有直接支付,可是开发商已经替你支付了,而且还把这笔钱作为成本放到了房价里面,你买了房,等于就支付了。 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科文卫体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区别为: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利耶?弊耶? 文/曹娴易博文 一边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赞成转让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一边是景区经营性质日趋多样化。多年来,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备受关注。 早在1994年,湖南省首开国内景区经营权转让先河。10多年来,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而治之的景区已不鲜见,这些景区资源保护与运营状况到底如何? 以“转”寻“机” 2900万元买下50年经营权,洪江古商城期待新生 悠悠沅水畔,晨钟暮鼓里静默着一座秀丽古城洪江古商城。她起源于春秋,成型于宋元,鼎盛于明清,头顶“中国第一古商城”、中国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明清古建筑的典藏样本”等璀璨光环。 步入现代社会,尽管她逐渐淡出了人们视野,却无时不在期待着有人将她唤醒,涅槃新生。 这一天终于来了! 2011年5月19日,由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5方共同出资、联合组建的洪江古商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入主洪江古商城。该公司以2900万元,获得古商城50年的资源保护使用权及核心景区以外有关旅游地产资源的开发权,开发、经营洪江古商城的文化旅游产业。 洪江古商城作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文化旅游价值不可估量。然而,古商城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品牌亟待提升,文化内涵有待挖掘。而仅凭古商城当地政府力量,显然力不从心。 洪江古商城开发,呼唤体制与机制创新 “我们属于受托经营。”9月底,洪江古商城文化旅游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文奇向记者介绍,在共同经营的5方中,由洪江区管委会设立的洪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10%的股本,走的是一条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的新路子。5方集旅游开发、行政资源、文物保护、媒体传播于一体,被外界誉为“黄金组合”。文奇自信地表示,这样的组合必将带来“聚变效应”。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认为,这是一次有益尝试,是有效解决文物保护与发展问题的根本出路。 洪江古商城的保护与开发,已作出初步规划。对至今仍保存完好的380多栋明、清、民国时期的会馆、钱庄、商行、客栈、镖局等古建筑,将重点修缮、保护。 省内多处景区放开经营权,寻求发展机遇 洪江古商城,只是湖南省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个例子。 早在1994年,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就以租赁经营方式,将宝峰湖转让给马来西亚保利(湖南)实业贸易有限公司经营60年,从而首开国内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先河。 随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和本世纪初,张家界的黄龙洞、湘西的凤凰古城等景区,相继以委托经营方式,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猛洞河、德夯、坐龙峡3

房屋外墙使用权的归属

房屋外墙使用权的归属 对于楼宇外墙面的使用权,有的购房合同约定是归属于所有权人,有的约定归属于物业公司等,在实际使用中往往由于悬挂广告、乱搭乱建等时常发生纠纷,而合同中对楼宇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成了纠纷发生时争议的焦点。 探讨对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楼宇外墙面的所有权性质。 根据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区分所有权人(购房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以及附属物部分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而复杂,理论上将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最后粉刷表层,一方面使得购房人可以对自己房屋单元内壁进行自由使用,另一方面,因为墙壁内预先设有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管线,如果使至界壁的中心部分皆属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因而可以对其任意使用或变更,这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因此在对界壁的维护、管理时将专有部分划至单元界壁的最后粉刷表层,即将墙体归入共有部分;而在外部关系上,比如买卖、保险、纳税等计算房屋面积时则计算至界壁中心的面积。 上述理论也成为界定外墙权属的依据,虽然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另一半则计入公摊面积,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外墙一半专有一半共有,从对外墙使用管理上看,外墙仍属于共有部分。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共用部位也包括了内外墙体和户外墙面。 因此,外墙、外墙面均属于共有部分而由本幢楼所有购房人即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这种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有其特殊性。 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而《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我们知道,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实际上根据《商品房销售公摊规则》本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

关于公司经营权及其行使

关于公司经营权及其行使 摘要:公司经营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财产的主要实现方式。正确界定公司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规范公司经营权的运作方式,这不但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有效发挥公司制度作用的需要。本文将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些探讨。 关键词:公司、经营权、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公司经营权作为企业法人经营权的一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由公司企业独立行使的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经营权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克服传统的高度民主集权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发挥公司组织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 “国家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分地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 结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质的标志之一。

要研究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问题,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这种结合有很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对全部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加以组织。”这种高度民主集权的计划体制对于保证国家迅速集中经济资源以完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方面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表现是:其一,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作为生产者的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使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二,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干预过多,管的太死,企业缺乏改革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三,由于计划体系庞大,计划层次过多,在制订、下达、调整计划时的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存在着停滞和扭曲,一方面使计划难以与经济运行的现实相吻合,另一方面使计划经常变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在孜孜探求解决途径,最终确立了三个基本制度,即市场经济体制、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了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和法人制度则从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对传统的企业制度进行了创新。在法人制度中,个人所有权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独体所有权,而是变成了个人所有权的复杂集合体;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使法人的财产独立化。由于法人组织独立于个人、法人财

什么是房子所有权

一、什么是房子使用权 房子使用权就是指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利,并不说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对房屋有使用权,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契约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出让房子的使用权相比出让房子的所有权要便宜很多,只拥有房子使用权的人是没有房产证的,在遇到房屋拆迁时,房屋使用权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补偿款,即使不变成产权房,拆迁补偿的补偿款也归房屋使用权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权每月要交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权不用交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以及房屋维修费。 二、什么是房子所有权 1、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3、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4、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5、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三、房屋使用权多少年 目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从拿地开始计算,大致分为: 1、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 2、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 3、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 我国是土地国有,买房子实际是国家土体使用权的出让,所以我国房屋有产权年限。 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产权人拥有对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完全所有权。按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产权也随之到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使用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 吴清旺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 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从、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

20-【实例】股东协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设立董事会)cn

本协议适用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安排。在此种框架下对权力进行如下分配: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董事、监事的人选等重大事项;股东会选举董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权;董事会再聘请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执行公司业务;股东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理股东对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权力上述运行方式,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使股东和董事、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全体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委托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代理股东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股东协议 甲方:姓名出生日期:年月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通讯地址或邮箱 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 联系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或邮箱 丙方: 【律师提示】 1、合同名称可以有多种,如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投资协议; 2、签约各方即为投资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 3、投资方信息应全面、准确。 投资各方经充分讨论,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律师提示】 1、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2、因公司章程多数情况下会使用工商局标准版本,对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限制太多,本合同内容如写得全面细致,可成为实质上的章程。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公司名称 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提示】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在。 【律师提示】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公司登记须以住所为准。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律师提示】 1、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 【律师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 2、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但须注意首期比例与分期期限,最好明确约定; 3、第三人代垫资金须了解相关风险。 第二部分投资者投资情况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1、 2、

所有权与经营权

所以权与经营权和好还是分好 一、所有权和经营权现状分析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俗称两权合一),实际就是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不委托给他人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俗称两权分离),实际就是所有者并不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而是将其委托给他人经营。自己只保留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私有企业既可两权合一,也可两权分离,而且开始绝大多数都是两权合一的。只是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业日渐升级,规模日益扩大,对经营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所有者大多力所未及,故把企业委托给经营能力高强者经营,使两权分离开来。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私有经济大多为股份制企业,它更需实行两权分离,因股份制企业股东众多,不可能每一个股东都直接经营企业,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直接经营企业。我国因生产力尚不发达,私有企业大多产业层次低、规模小,对经营能力的要求尚不太高,故很多私有企业,如私有工业、商业、服务业,还是两权合一的,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公有制企业,不管是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是两权分离的,而不可能是两权合一的。当然,分离的原因已非是私有企业的力所未及,而是势所不能。以集体企业而论,它名义上归集体全体成员所有,但集体全体成员不可能都去经营企业,是由自己的代表机关,如村委会,委托某个具体的人去经营企业,故是两权分离的。以国有企业而论,它的所有者理论上为全民,但全民不可能都去经营国有企业,而是由全民的代表机关——政府委托厂长、经理去经营,故也是两权分离的。但在习惯上,人们认为政企不分时,国有企业是两权合一的,而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则是两权分离的,这是因人们习惯上把政府当成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的缘故。既然政企不分是政府所有、政府经营,自然便是两权合一了;政企分开是政府所有而委托厂长、经理经营,自然便是两权分离了。这样说,合乎人们的习惯,且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也确实正确,因政府难以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直接经营企业势必产生决策失误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同时,政府事务繁杂,什么事都管会什么事都干不好。政府只应管宏观调控,而不应管企业的具体经营。尽管如此,但严格来说,因政府是全民的代表机关,而非全民本身,它并非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即使政企不分,由政府直接经营企业,也并非全民在经营企业,故也是两权分离的,而非合一的。政企不分与政企分开,只是经营权在政府与厂长、经理间的分配比例有了此消彼长的变化,但却没有改变两权都分离的实质。 二、两权分合的利弊分折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与分离皆非有利无弊或有弊无利,而是皆各有利弊。现对其利弊分别作以下分析。1、两权合一的利弊分析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优点主要表现为两点: 第一,经营积极性高。因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责权利天然统一,自身的利益和经营业绩密切相关,故有很高的经营积极性。如所有者本身经营能力高强,则必使企业充满活力,效益大增。第二,经营成本低。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无需另外向经营者支付报酬,故经营成本低,效益好。但两权合一也有弊端,这就是所有者的经营能力是高是低,具有偶然性,并非任何所有者都具有高强的经营能力。如所有者经营能力低下,却亲自经营,必会使企业遭受重创,效益低下,远不如委托经营能力高强者经营效果好。2、两权分离的利弊分析两权分离的优越性就是,可以突破所有者自身能力的限制,委托经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一、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 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 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原告:郑根 被告:石长福 (一)案情 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的原使用人石长珍是同胞姐弟。1989年9月,石长珍、王乃民夫妇在一四七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0年9月23日,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m2,房后宅基地13.5m2.被告在商品房起建不久便自己出钱雇车拉土将房后碱坑填平,打算再自建两间住房,与前边的商品房配套使用。在商品房建后,团部土地管理机关为每家购房者皆划定13.5m2宅基地,并允许自建住房。被告垫好的基地,经石长珍夫妇同意,在13.5m2的宅基地上又自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1990年3月,石长珍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原告使用。1991年1月31日,石长珍夫妇因迁居异地,以原房价转卖给原告,并经该团土地管理科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3月2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莫索湾垦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第2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m2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原告买房后,等待被告迁出期间,被告又在其原住房间重新搭建一间。原告见被告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被告迁出,被告拒绝迁出。1992年,原告、被告曾请求团土地管理科处理,该土地管理科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被告将自建三间住房以4000元价卖与原告另建住房的协议,后因被告反悔,导致调解未成。1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原房主石长珍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在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房主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原告。被告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房主的宅基地上建房,其行为违法。原房主以个人名义出资购房,故该房屋产权属原房主所有,宅基地并应归原房主使用。被告所称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原房主与被告间未形成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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