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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注册各国官方收费明细

马德里国际注册各国官方收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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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条约

类型

基础注册费

(瑞士法郎)

国家名称

收费(瑞

士法郎)

备注

1 纯协

定缔

约方

基础注册费653

瑞士法郎阿尔及利亚 DZ 100 完成国内注

册后提出申

2 塔吉克斯坦 TJ 100

3

同属

协定

和议

定书

缔约

(基

础申

请) 哈萨克斯坦 KZ 100

完成国内申

请后提出国

际申请

4 苏丹 SD 100

5 阿尔巴尼亚 AL 100

6 亚美尼亚 AM 100

7 奥地利 AT 100

8 阿塞拜疆 AZ 100

9 保加利亚 BG 100

10 不丹 BT 100

11 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

森堡) BX

100

12 白俄罗斯 BY 100

13 瑞士 CH 100

14 古巴 CU 100

15 塞浦路斯 CY 100

16 捷克 CZ 100

17 德国 DE 100

18 西班牙 ES 100

19 法国 FR 100

20 克罗地亚 HR 100

21 匈牙利 HU 100

22 伊朗 IR 100

23 意大利 IT 100

24 肯尼亚 KE 100

25 吉尔吉斯斯坦 KG 100

26 朝鲜 KP 100

27 列支敦士登 LI 100

28 莱索托 LS 100

29 拉脱维亚 LV 100

30 摩洛哥 MA 100

31 摩纳哥 MC 100

32 摩尔多瓦 MD 100

33 黑山 ME 100

34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MK 100

35 蒙古 MN 100

36 莫桑比克 MZ 100

37 纳米比亚 NA 100

38 波兰 PL 100

39 葡萄牙 PT 100

40 罗马尼亚 RO 100

41 塞尔维亚 RS 100

42 俄罗斯 RU 100

43 斯洛文尼亚 SI 100

44 斯洛伐克 SK 100

45 塞拉利昂 SL 100

46 圣马力诺 SM 100

47 叙利亚 SY 100

48 斯威士兰 SZ 100

49 乌克兰 UA 100

50 越南 VN 100

51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BA 100

52 埃及 EG 100

53 利比里亚 LR 100

54

纯议

定书

缔约

(基

础申

请) 安提瓜和巴布达100

完成国内申

请后提出国

际申请

55 以色列 IL 416

56 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

巴岛 BQ

210

57 圣马丁岛 SX 100

58 库拉索岛 CW 334

59 澳大利亚 AL 343

60 巴林 BH 333

61 博茨瓦纳 BW 100

62 丹麦 DK 419

63 爱沙尼亚 EE 176

64 欧盟 EM 1311

65 芬兰 FI 279

66 英国 GB 295

67 格鲁吉亚 GE 314

68 加纳 GH 156

69 希腊 GR 159

70 爱尔兰 IE 325

71 冰岛 ES 133

72 日本 JP 140

73 韩国 KR 233

74 立陶宛 LT 100

75 马达加斯加 MG 100

76 挪威 NO 372

77 阿曼 OM 565

78 瑞典 SE 199

79 新加坡 SG 247

80 土库曼斯坦 TM 209

81 土耳其 TR 353

82 美国 US 337

83 乌兹别克斯坦 UZ 1254

84 赞比亚 ZM 100

85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T 100

小计653 15112

全部85国/组

织注册费用共:15765瑞士法郎

日本和加纳申请费用:日本申请费用为140瑞士法郎,注册成功后收取注册费用467瑞士法郎;加纳申请费用为156瑞士法郎,注册成功后收取注册费用104瑞士法郎

马德里注册优缺点

商标国际注册说明 我们一般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马德里联盟提出申请,二是向各国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提出申请。这也是中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途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两种方法。 一、马德里国际申请 1、基本程序 马德里国际申请是指在《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二者的《共同实施细则》下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后,由国家局转给马德里国际局,国际局在4-6个月后将会核发国际注册证(由于国际局目前申请较多,时间很有可能超过6个月),表明该申请人的商标在指定国家开始得到临时保护,同时该申请被转入各指定国家进行申请。协约国在12个月,纯议定书国在18个月的约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如果该申请在以上的期限内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国际局不再另行核发注册证,如果该申请被驳回,则国际局将转发该驳回通知书。该驳回通知书和国际注册证必须同时使用。注意:不论指定国家的数量多少,国际局只针对一个申请发一张国际注册证。 2、申请要求 1)申请人资格 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 相同的规定,即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民,或者是在缔约方中有住所, 或者在缔约方中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有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 册。 2)协定成员国和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统称协定国,部分国家同时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统称议定 书国,其中没有参加协定的国家又称为纯议定书国,申请人只需各国的 申请受理文件即可向联盟提出申请。 3)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申请在多个缔约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无需到各国逐一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

最新马德里商标注册国家名单和费用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何谓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主管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10年9月,共有86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2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33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1个。 3、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办理纯“协定”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申请,并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4、程序和时限 商标国际注册受理通知书(马德里受理通知书就是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8月左右下发。纯“协定”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2月,议定书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8月,在审查期限内被指定国家如有发驳回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如果核准,受理书就是证书,将不会单独核发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 5、所需文件 (1)《国际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名称、地址中英文等资料,由我司填写); (2)商标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彩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6个彩标); (3)委托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证明书》; (7)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马德里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手续费和翻译费等。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四、五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 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 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

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相关阅读: 商标注册得的流程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马德里注册常识性文件

一、马德里成员国: 1.“协定”成员国:(除中国外有54个国家): 欧洲: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 奥地利瑞士摩纳哥比荷卢(比利时、荷 兰、卢森堡)圣马力诺阿尔巴尼亚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黑山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摩尔多瓦马其顿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匈牙利俄罗斯 白俄罗斯乌克兰亚美尼亚克罗地亚 拉脱维亚阿塞拜疆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 斯洛文尼亚波兰塔吉克斯坦 亚洲:越南朝鲜蒙古不丹伊朗塞浦路斯 叙利亚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摩洛哥苏丹莱索托 利比里亚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斯威士兰 纳米比亚 美洲:古巴 注:比荷卢是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简称,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按一个国家交纳规费。 2. 纯“议定书”成员国(28个国家和1个地区): 欧洲: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爱尔兰 希腊爱沙尼亚格鲁吉亚立陶宛土库曼斯坦欧盟 亚洲:日本韩国新加坡土耳其澳大利亚巴林阿曼 乌兹别克斯坦 美洲:安提瓜和巴布达美国荷属安的列斯 非洲:赞比亚博茨瓦纳共和国(73瑞士法郎)马达加斯加 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商标代理委托书(涉外); 4.国内商标注册证或(议定书国: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商标图样2张。 三、我司报送材料: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英文,有时候需要法文); 2.商标代理委托书(涉外); 4.国内商标注册证或(议定书国: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商标图样6张。 四、申请所需费用: 1、马德里国际注册规费收费细表: 基础注册费:黑白图样: CHF653 彩色图样: CHF903 超过3类以上每类商品的附加费: 100 CHF 每一被指定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 100 CHF 议定国的规费请见另一马德里议定国收费表。

国际商标马德里注册要求

国际商标马德里注册要求 马德里商标注册有何要求 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 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 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 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 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 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 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 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 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 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 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④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马德里商标注册要交哪些书件 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准备的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如何在海外办理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和要求: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弊端及对策

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废除基础申请制度探讨 摘要:截止到2009年,《马德里议定书》1成员国已达到82个,如此多的国家加入,足已反映出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的优势已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仍有一些缺陷,如“中心打击”。本文通过对马德里体系基础申请制度带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废除基础申请制度的以完善马德里体系的建议,对立法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马德里体系,中心打击,基础申请 使用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保护,具有省时省钱省程序的优点,同时这些优点也是该体系建立得终极目标所在。然而,在使用该体系时,应该清楚的看到该体系的问题所在。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中心打击对基础注册的依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该体系的最大弊端。 基础申请制度存在的弊端 1、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 《马德里议定书》第二条规定:通过国际注册取得保护需以在原属国已提出注册申请或已经获得注册为前提。这项规定带来的弊端为: 1)某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在国外销售,国内并未开发市场。如此以来,该商标要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先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这不仅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程序负担,耗时耗费用,同时也使得第三人意欲做该商标的国内市场,但因该商标已被一个在国内无市场的商家所注册而无法获得国内注册商标保护。 2)如本国商标注册要求高于该商标意欲开发的国际市场,这也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不利。例如,一个美国公司根据马德里体系的要求必须在其母国提出申请,为了符合USFTO格外严厉的审查条件,该公司不得不狭隘地定义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这样的结果是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相对于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国际商标而言,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有USPTO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使用了某个商标或者有善意的意图要将该商标投人商业用途,而在许多马德里体系其它成员国就役有此类要求2。如此给美国公司带来被歧视的劣势,这样也使得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受到了限制。 2、中心打击 1)中心打击 1仅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截止到2009年,仅有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塔三个国家,因此本文仅对《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分析 2于泽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与弊》,中华商标,2004年第12期,31页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什么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其实全程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于1967年7月14日签订于斯德哥尔摩,于1989年5月25日生效。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有92个成员国。 【公司宝】智库信息显示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的规定,该体系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通过本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代理组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请求在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法律保护(即领土延伸);国际局审查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在《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告,然后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的一系列活动。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生效后,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国的保护标准,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注册一样。这可以理解为商标国际注册成功后,该商标即在申请领土延伸的国家进行了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题注】〔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签订,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修订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修订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修订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修订于伦敦,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修订于尼斯,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 【章名】协定 第一条〔成立特别同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所属国的定义〕 (一)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 (二)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在一切其他本协定参加国取得其已在所属国注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的保护。 (三)称为原属国的国家是:申请人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19页word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修改版) (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马德里,1892年7月生效,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于斯德哥尔摩) 1967年7月14日修订的协定文本于1970年9月19日生效。1979年10月2日修改版于1989年5月25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我国加入的是1967年7月14日修订及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协定文本。本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我生效。 第一条〔成立特别联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一、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各缔约国的国民,可通过其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在其他一切本协定成员国取得对其已在原属国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 三、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社文商标管家网整理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各位用户有所帮助。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

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答: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

最新整理什么是马德里商标的主要含义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的主要含义 我们经常听说马德里商标,这是什么呢?我们可以申请马德里商标吗?如何注册一个商标?学习啦小编把马德里商标的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马德里商标,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l d q u o;马德里协定r d q u o;)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l d q u o;马德里议定书r d q u o;)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截止20**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要求使用的语言为法语。1989年,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马德里商标注册有何要求①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

有我国国籍。非l d q u o;马德里联盟r d q u o;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②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l d q u o;马德里协定r d q u o;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l d q u o;马德里议定书l d q u o;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③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马德里商标注册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711422159.html, 马德里商标注册证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商标证书中文翻译后是什么样式的? 马德里注册证书是国际局下发的叫做国际注册证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主要信息就是说收到你这个商标申请了并且下发到你指定的国家去了。没多大实际意义最终还是要看指定国家的审查。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马德里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保护方式,它最大的特点 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要求在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 截止2013年2月,共有89个缔约国。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国际局统一管理,位于瑞士日内瓦,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辖机构之一。 1.手续相对简单(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 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比较简便,相比之下逐一国家注册手续要烦琐一些(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委托一些具有涉外经验的事务所,因此对申请人来讲也并不复杂)。 2.费用相对较低(顺利注册的情况下)。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费;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另外,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要支付一定代理费。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一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3.需时相对较短(相对部分国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如果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所需的时间不等,如法国、缅甸、丹麦、英国为半年,以色列及中国香港为一年,印度为四年左右)。 通过马德里申请国际商标有其优势,顺利申请的情况下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较适于批量的国家申请。此种申请比较适合产品主要投放欧洲的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保护自有品牌之用。 但是,马德里注册体系也有严重的缺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 、提交材料: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 、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 、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 、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 、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 、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 、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翻译。 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MM1 指定议定书国家用MM2 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MM3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MM17 后期指定用MM4 转让用MM5 删减用MM6 放弃用MM7 注销用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MM10 续展用MM11 指定代理人用MM12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 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 德里议定书 时间 国家 加入马 德里协定时 间 加入马 德里议定书 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 2003.7. 30 利比里亚 1995.12. 25 阿尔及利亚1995.10.4 列支敦士登 1933.7.1 4 1998.3. 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1.12.2 5 2000.10 .19 立陶宛 1997.11 .15 亚美尼亚 1991.12.2 5 2000.10 .19 卢森堡1924.9.1 1998.4. 1 澳大利亚 2001.7. 11 摩纳哥 1956.4.2 9 1996.9. 27 奥地利1909.1.1 1999.4. 13 蒙古 1985.4.2 1 2001.6. 16 阿塞拜疆 1995.12.2 5 摩洛哥 1917.7.3 1999.10 .8 白俄罗斯 1991.12.2 5 2002.1. 18 莫桑比克 1998.10. 7 1998.10 .7 比利时1892.7.15 1998.4. 1 荷兰1893.3.1 1998.4. 1 不丹2000.8.4 2000.8. 4 挪威 1996.3. 29 波斯尼 亚-黑塞哥维那1992.3.1 波兰 1991.3.1 8 1997.3. 4 保加利1985.8.1 2001.10葡萄牙1893.10.1997.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 1900年12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1979年9月28日修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日内瓦1995 前言 本册刊有1979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以下称《议定书》)的全文。

为了便于对照阅读《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和《议定书》,特采用对照印刷的方式,即协定的条文印在左页,议定书的条文印在右页。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有关议定书* 1989年6月27日通过 目录 第一条:属于马德里联盟 第二条: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 第三条:国际申请 第三条之二:领土效力 第三条之三:“领土延伸”请求 第四条:国际注册的效力 第四条之二: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第五条: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第五条之二: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之三: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第六条: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第七条:国际注册的续展 第八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费 第九条: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第九条之二: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第九条之三:某些登记的费用 第九条之四: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第九条之五: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第九条之六:维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

马德里商标注册介绍(讲解)

马德里商标注册介绍 一、马德里注册概述 1)马德里国际商标简介 马德里条约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共同缔结而成。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内容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 2)马德里成员国——议定国(81个) 亚洲: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蒙古,朝鲜,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斯坦,不丹,伊朗,叙利亚,土耳其,阿曼,巴林。 美洲:美国,古巴,摩尔多瓦,荷属安的列斯,安提瓜和巴布达。 大洋洲:澳大利亚。 非洲:肯尼亚,纳米比亚,摩洛哥,莫桑比克,莱索托,斯威士兰,塞拉利昂,圣马力诺,赞比亚,博茨瓦纳,马达加斯加,加纳,埃及,苏丹,利比里亚 欧洲:英国,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波兰,葡萄牙,奥地利,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瑞士,捷克,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比荷卢,俄罗斯,欧盟,立陶宛,爱沙尼亚,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3)马德里成员国——纯协定国(3个) 亚洲: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非洲:阿尔及利亚 4)议定国和纯协定国的区别 ☆国内商标已注册,可以指定任何一个马德里成员国(除中国以外的83个国家); ☆国内商标已拿到申请受理书,可以指定议定国(除中国以外的80个国家) 换句话说,纯协定国的国家是必须拿到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才可以指定。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或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

马德里商标常见问题回答

马德里商标常见问题回答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关于《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区别

关于《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区别 1、缔约方的主体范围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而《议定书》则规定,除巴黎公约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如欧盟)也可以加入。 2、申请注册要求不同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商标必须已获准注册或已被初步审定;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时,该商标既可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刚被受理的注册申请。 3、工作语言不同 《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 4、规费不同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申请只要缴纳统一规费即可;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纯《议定书》缔约方,该申请除要缴纳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5、驳回期限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方的审查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月左右后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则赋予缔约方一定选择权,审查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是18 个月。 6、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依照《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该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会被撤消,并丧失保护。而依照《议定书》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缔约方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缔约方国家注册。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经WIPO成员国大会通过的对《议定书》第九条的相关修改,自2008年9月1日起已经生效。该条款主要解决同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条约的适用问题。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文件编号: □附页页数:一、基本情况: 1、商标名称: 2、国际注册号: 3、基础注册号: 4、注册人名称(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人 3、注册人地址(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 6、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二、代理人信息: 1、代理人中文全称及外文译名(如无外文译名的,可用拼音代替): 2、代理人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3、电话(含地区号人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注:请按说明填写 三.变更后名称或地址 □注册人新中文名称及英文译名(如无英文译名的,也可用拼音代替):

□注册人新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注册人通信地址: 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四.本申请交费方式: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交纳规费 □直接向国际局交纳规费 (加盖代理人章戳「无代理人的加盖申请人章戳)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日期:年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和外文申请书应当单面打印填写。 2、一份变更申请,可涉及多个国际注册号,各个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名称、地址必 须完全一致,且所涉及的变更内容完全一致。 3、本申请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也可通过商标局转交。 4、提交本申请书时,应同时附送: (1)外文申请书MM9表格; (2)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3)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4)涉及注册人英文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委托书。 5、商标局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 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之后,商标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受理通知书》。

马德里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我们最开始要清楚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呢?知道后我们再去注册申请就简单了。 马德里商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目前有大概是105个成员,覆盖大概121个国家,其成员代表了世界贸易的80%,而且有潜力增加而扩大。中国、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士、巴西等都是马德里成员。是不是看了后觉得成员还是不少的,在这里只是简单的说了几个。 一、马德里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1、基本的注册申请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则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 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可申请资金补助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可申请资金补助 近日,福建省工商局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金申报的通知》,国际注册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以及相关指定国核准注册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利人,可于4月5日前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材料,并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申报补助金登记。 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用不高,相比逐一国去申请可节约大量资金,也节省不少时间。据了解,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可以说,商标国际化是企业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关键一步,也是一把打开海外市场的“金钥匙”。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从2013年至2018年,省级财政设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金,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单个企业补助单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一个企业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去年已获得补助金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如何处理马德里商标的国际局不规范通知? 1、什么是不规范通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各原属局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对申请书式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要求,尤其是商品和服务的表述是否正确,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划分是否准确。此外,还要审查有关申请费用是否已缴纳。经过形式审查,如国际局认为申请书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将会向商标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寄送不规范通知(Irregularity Notice),要求商标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回复。 2、如何处理不规范通知? (1)、如果不规范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回复国际局,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不规范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回复意见直接提交国际局; (2)、如果不规范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原属局回复国际局,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不规范通知后,尽快将书面回复意见提交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国际注册处审查合格后将回复意见转交国际局。 3、商标局对书面回复意见的要求 关于不规范通知的书面回复意见,要求包含下列要素:申请人名称、基础申请或注册号,商标名称、具体修改意见,申请人或代理人章戳(除商品/服务或有关MM表格填写部分需作英文表述外,其它部分可以中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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