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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制定的军官和士兵军衔规定已经进行了修改

1988年制定的军官和士兵军衔规定已经进行了修改1988年制定的军官和士兵军衔规定已经进行了修改,目前,根据1994年修改的军衔条例,取消一级上将军衔。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2,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正大军区职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

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士兵军衔在1999年作出新的规定:

士官(志愿兵役制):

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义务兵役制):

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至于军衔标志图案,看图一杠为尉,二杠为校,金板无杠为将

一星少,二星为中,三星为上,四星为大(仅校官有此)

我国的军衔制也是学习西方的产物。1912年,袁世凯的北洋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军衔条例,规定军衔分为将、校、尉官三等九级。每等个分上中少三级。

1955年我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度。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前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起初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实际授予准尉一级,但是,不作为法定军衔等级的一级,主要是解决当时全军十几万名副排级干部的军衔,原计划实行不久就取消这一级)。军官军衔设4等共计14级。195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士兵军衔分为兵、士二等

五级。兵分为列兵、上等兵,士分为下士、中士、上士。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由国家主席杨尚昆颁布。军官军衔设三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按专业区分为两大类: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少尉至上将;2、专业技术军官:少尉至中将。

军官军衔的称谓,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如:海军少尉、空军上校、专业技术少将等。陆军、政治、后勤军官直接称呼军衔。

军官衔级的设置,是军衔制的核心。新军衔制接近英、美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传统军衔制,在军衔级数上是11级。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大都有准将一级,而我国在相应位置上是大校。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军师职军官较多,如授少将或准将会造成将官过多,授上校又不能与团级军官拉开档次。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将——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上校——上尉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职务:少校——少尉。中央军委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基准上将。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士兵军衔等级

我军士兵军衔设三等7级: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分为四级。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分为四级。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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